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03

•【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6号)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四湖生态保护,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南四湖流域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南四湖划定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保护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是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流域,是指南四湖和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菏泽市向南四湖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南四湖流域协调机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分区管控体系,划定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统筹解决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编制生态修复、水利、特色产业、现代文旅、渔民安居等专项规划或者配套方案。

第六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河湖连通状况,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恢复河湖生态流量,保持南四湖的合理水位。

南四湖水位低于最低生态水位时,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第七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控制开采

地下水,科学利用雨洪水,鼓励采用非常规水,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保障河湖生态水量。

第八条南四湖水体水质和河流入湖口控制断面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水质标准。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河流入湖口和跨县(市、区)界断面设立水质监测装置,并组织定期监测。

第九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水质的要求,加强黑臭水体和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

第十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硫酸盐、氟化物超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改水与整治,实施水源替代或者水厂净化工艺提升措施,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南四湖流域工矿企业应当对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含氮磷、硫酸盐、氟化物的废水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具备条件的,应当对自备水井进行水源替代,减少地下水中硫酸盐、氟化物进入地表水水体。

第十一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船舶及其相关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南四湖内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备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的机动船舶,不得在南四湖停靠或者航行。

第十二条在南四湖流域港口、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接收、转运或者处理

设施、设备,并安装污染物收集智能监控装置。

南四湖流域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的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种养结合等扶持政策,引导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管理,建立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置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产生的畜禽粪污,并支持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建设粪污收集储存设施。

第十四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在河流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人工湿地;制定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优惠政策,逐步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

对现有的天然湿地,应当采取水体治理、植被恢复等措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应当实施专业化运营维护,确保其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

第十五条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实施野生动物生境改善工程,采取措施限制和减少妨害大鸨、东方白鹳、大天鹅、鸳鸯、长耳鸮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并为候鸟迁徙创造条件。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莼菜、野菱、野大豆等重点保护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组织开展湖内菹草、狐尾藻、芦苇、蒲草等水生植物的综合整治和科学利用,并在南四湖周边和主要汇水河流两侧规划建设立体植

物带,开展造林绿化,打造沿湖生态廊道;重点保护植物的生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通过封育、退耕还湿等方式予以恢复。

第十六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划,加强南四湖岸线保护和岸线用途管制,科学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最大程度保持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沿河沿湖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擅自改变水域、沙洲、滩地使用性质,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建设危害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项目。

第十七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田生态化改造,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减轻退水对土壤以及河湖水质影响。

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限制或者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推进生态农业、临港经济、文化旅游、医养健康、港航物流、休闲体育、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推动多业态融合。

第二十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共享。

第二十一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传承红色文化、运河文化、渔家文化,加强对铁道游击队旧址、伏羲庙、中兴煤矿旧址等历史文物和遗

址遗迹的保护,做好端鼓腔、排船技艺、微山渔家虎头服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承、传播。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和村落布局的保护,注重保持南四湖特色风貌。

第二十二条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渔业功能区,优化渔业生产模式,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发展南四湖绿色健康生态渔业。

在南四湖流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其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渔民安居工程方案和搬迁安置计划,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推进渔民安居工程建设。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南四湖生态移民和产业转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四湖重点生态功能区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并协调南四湖供水受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对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扶持。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四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预算,加大对南四湖渔民上岸安居、矿业权退出、池塘退养、畜禽养殖

退出、船舶改造提升等支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便利。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南四湖流域相邻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在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领域加强合作,建立南四湖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协作配合以及执法联动机制,统一南四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外省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动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政策统筹、应急联动。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南四湖流域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烧荒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非法取水、取土、采矿、挖砂等;

(三)非法设置排污口;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杀害或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非法投放外来物种;

(七)非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八)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

(九)以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十)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十一)其他破坏南四湖生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因污染南四湖流域环境、破坏南四湖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 例办法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1-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修正)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水质综合改善方案研究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水质综合改善方案研究 南四湖是我国重要的淡水湖泊之一,位于华南地区。长期以来,受到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持续排放,南四湖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湖水富营养化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南四湖的生态环境,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水质综合改善方案研究势在必行。 一、前期调研与水质分析 在制定方案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前期调研与水质分析,以全面了解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情况。调研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污染源调查与评估等。通过对湖泊水体中的总氮、总磷、COD、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测试与分析,了解不同污染物的分布情况,为后续方案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针对南四湖流域存在的不同类型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输入量。首先是要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落实严格的排污标准,加强工业废水的处理和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业废水对南四湖的污染。其次是要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采取生态农业的种植模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同时加强农田的排水系统建设,减少农田径流对湖泊的冲击。此外,还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确保城市生活污水符合排放标准,降低对南四湖的污染程度。 三、水质综合改善 除了控制污染物的输入量,还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南四湖的水质,以恢复湖泊的生态环境。首先,要加强湖泊的生态修复工作,引入适当的水生植物来吸收水中过量的营养物质,同时

增加湖泊的水生生物多样性,提高湖泊的自净能力。其次,要加强湖泊周边环境的治理,减少人类活动对湖泊的影响。例如,限制湖岸带的旅游开发,减少游客的活动对湖泊的干扰;加强湖泊周边土地的保护,控制湖岸带的扩张,减少有害物质的输入等。最后,要加强社会教育与宣传,提高公众对于水环境保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质改善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监测体系与评价机制 为了保证方案的实施效果,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与评价机制。监测体系应涵盖流域内的所有湖泊和河流,监测指标包括污染物浓度、水质指数等。评价机制应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南四湖流域的水质综合改善工作能够持续推进。 综上所述,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水质综合改善方案的研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通过加强污染源控制、水质改善、社会参与和监测评价等措施的综合应用,相信南四湖的水质将得到有效的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将得以恢复。同时,这一方案也为其他湖泊流域的水质综合改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水质综合改善方案的实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了有效控制水污染物总量和改善水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加强污染源控制、水质改善、社会参与和监测评价等。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湖泊生态的修复工作,引入适当的水生植物来吸收水中过量的营养物质。水生植物具有较强的吸收能力,能够有效减少水体中的营养物质浓度,防止湖泊富营养化。同时,增加湖泊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也是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适当引入一些水生生物,如浮游植物、浮游动

济宁微山湖

微山湖 广义的微山湖是南四湖的别称,位于山东省南部的微山县,是中国第五大淡水湖,也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是中国荷都、北方水乡、铁道游击队故乡。微山湖南北长120公里,东西最宽处达25公里,水域面积达1266平方公里。狭义的微山湖是指1960年在微山湖湖腰建成了拦湖大坝的下级湖,与昭阳湖、南阳湖、独山湖共同构成了南四湖(即广义微山湖)。 面积: 1266平方公里 平均深度: 1.5米 最大深度: 6米 地理位置:山东省南部,苏鲁交界处 类别:淡水湖 简介 微山湖亦名南四湖,由微山、昭阳、独山、南阳四个彼此相连的湖泊组成,湖区主要坐落在山东省微山县境内,位于东经116度34分-117度21分,北纬34度27分-35度20分;全湖南北长230公里,北至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南接江苏徐州市铜山区;东西宽6.8~27.6公里,西临江苏省沛县与山东省鱼台县,东接山东省滕州市与微山县。总面积为2100平方公里,可控蓄水量为17.3亿立方米,最大库容量47.31亿立方米。平均水深1.7米,汛期最深为3米。流域面积31700平方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全湖南北,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 1953年为方便管理广大湖区,设立微山县统一管辖微山湖区,具体水利管理工作由淮委南四湖管理局负责。微山湖全部水域面积

属于山东省微山县,1266平方公里的湖区全部统计在微山县县域面 积(1780平方公里)之中。水域面积占了微山县全境的79%。 物产资源 生物资源 微山湖物产丰富,向来有“日出斗金”的说法,鱼类现有78种, 以鲤鱼为主,经济鱼类有鲫鱼、黄鱼、乌鳢、红鳍鲌、长春鳊和鲤 鱼6种,底栖动物包括软体动物、节肢动物、环节动物、昆虫等63种,其资源总量为98876吨,浮游植物共116种,其中优势种14种,浮游动物248种,优势种共32种,水生维管束植物74种,全 湖现存为304万吨,渔业生物饵料相当丰富。微山湖还是迁徙水禽 及其重要的越冬栖息地,区内共有鸟类205种,其中国家一、二级 重点保护鸟类主要有大鸨、大天鹅、白枕鹤、灰鹤、鸳鸯等26种,山东省重点保护鸟类35种。列入《中国与日本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227种中有109种,占48%;列入《中国与澳大利亚保护 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81种中有25种,占31%。 湿地植被以禾本科、菊科、莎章科、豆科、寥科和眼子菜科为 主的植物构成。主要植物群落有芦苇群落、茄群落、莲群落等挺水 植被带;杏菜群落、菱角+芡实群落等浮叶根深植被带;马来眼干菜、微齿眼子菜群落、苦草植物群落等沉水植被带,水生植被盖度达 89.9%,有“水下森林”的美誉。受国家一、二、三级保护的植物主要有水蕨、粗梗水蕨、中华秸缕草和野大豆等9种。 矿产资源 微山湖矿产资源丰厚,煤炭已探明储量127亿吨,是中国重点 煤炭基地之一,且埋藏浅、煤层厚,大多为优质气煤、肥煤。稀土 已探明储量1275万吨,位于微山湖东岸郗山,具有含磷、铁等杂 质少、品位高、冶炼工艺简单等优点,是目前国内发现的唯一典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文档

2020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

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

南四湖概况

关于南四湖湖东堤及水资源管理情况的汇报南四湖位于济宁市南部,由南阳、昭阳、独山、微山湖四湖连接而成,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之一,是集防洪、除涝、供水、水产、航运、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多功能湖泊。南四湖南北长126㎞,东西宽5~25㎞,周边长311㎞,湖面面积1266km2,承泄苏、鲁、豫、皖四省,三十四个县(市、区)31700㎞2的来水。二级坝修建后,形成上、下级湖,上级湖蓄水面积602㎞2,下级湖蓄水面积664㎞2。南四湖入湖河流众多,直接入湖河道53条,其中湖东28条,湖西25条。 防洪水位:上级湖35.50米(相应蓄水17.09亿m3),下级 湖35.0米(相应蓄水24.12亿m3)。上下级湖总蓄水量41.21 亿m3。 兴利水位:上级湖34.20米(相应蓄水9.24亿m3),下级 湖32.50米(相应蓄水7.78亿m3)。上下级湖总蓄水量17.02 亿m3。 死水位:上级湖33.0米(相应蓄水2.68亿m3),下级湖31.5米(相应蓄水3.06亿m3)。上下级湖总蓄水量5.74亿m3。

一、湖东堤管理情况 湖东大堤位于南四湖东侧,北起济宁市任城区石佛老运河口南到微山县的韩庄,全长122.14公里,贯穿济宁市的任城区、微山县,是湖东地区工矿企业一条防洪屏障。南四湖以东地区人口稠密,交通发达,资源丰富。建设南四湖湖东堤,配合使用其他防洪工程,可保护当地61.3万人、42.6万亩耕地、以及津浦铁路、104国道和大型煤矿的防洪安全,对完善沂沭泗河流域防洪体系,保障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用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的决定和加快治淮工程建设的部署,抓紧建设湖东堤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济宁市湖东堤管理处(济宁市南四湖水资源管理处),于2002年6月20日经济宁编委批准成立.,隶属济宁市水利局领导,处机关现设办公室、财务科、工程管理科、防汛办公室、水资源办公室,人事科等七科(室),下设闸管所。现有干部职工29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2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人。单位主要负责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南四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湖东堤的安全运行、用水管理和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的管理等。 近年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处支部团结带领全处干部职工,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三个代表”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正文: ----------------------------------------------------------------------------------------------------------------------------------------------------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南四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是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流域,是指济宁市、枣庄市、泰安市、莱芜市、菏泽地区向南四湖汇水的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条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保护与改善水环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对港航污染、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凡向南四湖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做到达标排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与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八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流域内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把保护水源、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条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项目竣工后应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流域内严格限制发展污染严重、净化装置达不到标准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造纸制浆、小电镀、小制革、小染料、小漂染、土法炼焦、土法炼硫磺、砷制品、汞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等生产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转产、关闭。 第十二条流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铬、铅、砷、黄磷、氰化物等废渣;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含高浓度有机废水、含热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废弃矿坑、坑塘、沟渠等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船。 第十三条流域内的港口、码头应建有含油废水、污物的接收处理设施。22千瓦以上的机动船只须配备油水分离器和集油器。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的船只应采取防渗漏、溢流或散落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十四条流域内从事拆船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流域内设立水源保护区。其范围是:南四湖湖体及沿岸5公里陆地,各入湖河流自入湖口

水的法律法规

水专项https://www.360docs.net/doc/7519305503.html,/fg_1/ 水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标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2010-04-20] 水环境质量标准[2008-08-2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8-22] 水监测规范、方法标准[2008-08-22] 相关标准[2008-08-22] 地方规划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8-08-15]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2010-04-28] 东江流域(源城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规划(1996—2010) [2008-08-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8-03-11]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03-11] 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8-03-11]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03-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8-03-11]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2008-03-11]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08-03-11] 国务院批转环保总局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2008-03-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03-11] 广东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资源质量[2008-03-11] 滇池水系环境保护条例[2008-03-11] 滇池保护条例[2008-03-11]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2008-03-11] 陕西省渭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03-11]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8-03-11]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03-11]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8-03-11]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03-11]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2008-03-11]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8-03-11]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8-03-11] 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2008-03-11]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维护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具体保护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拟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实施保护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湖泊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加强湖泊资源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及湖泊保护的各项资金,加大对湖泊保护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湖泊保护与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

南四湖水资源管理浅议

南四湖水资源管理浅议 刘星祥;仇小霖 【摘要】本文介绍了南四湖水资源基本状况,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流域水资源管理对策与措施. 【期刊名称】《治淮》 【年(卷),期】2012(000)010 【总页数】2页(P79-80) 【关键词】南四湖;水资源管理;对策 【作者】刘星祥;仇小霖 【作者单位】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薛城277000;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薛城277000【正文语种】中文 南四湖由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组成,地处江苏与山东两省交界地区,是我国北方地区最大的淡水湖,兼有防洪、供水、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是江苏、山东两省南四湖供水区的主要供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启动,为南四湖的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鉴于南四湖的重要地位,在目前的状况下,如何对南四湖的水资源进行科学、行之有效的管理,如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和教育等手段,对南四湖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并进行各种调节,以及南四湖区域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南四湖水资源基本状况

南四湖地处江苏与山东两省交界地区,位于东经116°34′~117°21′、北纬 34°27′~35°20′之间,介于黄河南堤与废黄河之间,流域面积约31200km2,湖 面面积1280 km2,总容积53.7亿m3,是我国第六大淡水湖。南四湖汇集沂蒙 山区西部及湖西平原各支流洪水,经韩庄运河、伊家河及不牢河入中运河。入湖支流共53条,其中湖东主要有氵光氵府河、白马河、北沙河、城氵郭河、新薛河等。南四湖流域水资源缺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300m3,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量 的1/7和淮河流域人均水资源量的2/3。南四湖流域人均地表水资源量仅128 m3,按照国际人均水资源量不足500m3为严重缺水的控制线,南四湖流域为严重缺水地区,属资源性缺水地区类。 南四湖位于津浦铁路西侧江苏与山东省交界地区,是汇集南四湖流域53条大小河流来水的出口湖泊,也是苏鲁两省1.27万km2南四湖供水区的主要供水水源地。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域上游水资源需求不断增加,入湖水量越来越少,加之南四湖供水区用水需求的增加,供水区水资源供需缺口也越来越大,致使南四湖近年来干涸现象频发,并导致了南四湖的生物种类多样性遭到破坏,1989年9月,南阳、昭阳、独山湖全部干涸,仅剩下微山湖2.7 km2水面。2002年,南四湖出现了严重干湖,仅航道有少量存水,船只搁浅。这两次湖泊干涸,给南四湖生态系统造成致命打击,生态系统严重退化。 南四湖的干涸除本地水资源匮乏的原因外,水资源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缺少必要的工程控制措施和监督手段也是造成南四湖干涸的原因。南四湖历来是淮河流域水事矛盾和纠纷较多的地区,经过建国以来历次规划和建设,南四湖地区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防洪、排涝和灌溉工程体系,水事矛盾得到了一定缓解,但随着该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实施,水资源需求不断增加,水资源调度更加频繁,湖水利用的边界矛盾仍十分突出。 2 南四湖水资源管理存在问题

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全文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自然和人工湿地,包括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稻田湿地等。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科技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湿地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方面的扶持资金; (三)农业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区、渔业区的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农渔民发展生态养殖,减少湿地环境污染,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同时对发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严格防控,防止蔓延; (四)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的湿地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工作;

山东南四湖湿地生物多样性及保护措施

山东南四湖湿地生物多样性及保护措施 刘明;邓立斌 【摘要】南四湖湿地由湖泊、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构成,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其湿地生态系统具有生境脆弱性、物种多样性、生物稀有性、生态自然性等特点,是我国华北平原最大的具有良好湿地植被的天然湿地生态系统,同时也是众多候鸟的越冬地、繁殖区及迁徙必经的中转站.分析了湿地生物多样性现状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湿地保护措施.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2010(012)001 【总页数】3页(P74-76) 【关键词】南四湖;生物多样性;湿地 【作者】刘明;邓立斌 【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北京100714;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北京1007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02 南四湖湿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境内,地处东经116°34'~117°21',北纬34°27'~35°20',总面积12.75×104hm2,由水面、湖泊湿地、岛屿组成,是我国华北地区最大的淡水湖泊湿地。 南四湖湿地属于淮河流域泗河水系。受大地构造控制,即鲁西平原长期下降形成了

凹陷的地质条件,也受鲁中山区自然地貌的阻拦及泗河等东部山水的影响,更由于黄河长期泛滥夺泗夺淮故道淤积,泗河失去出路,水流滞积,加之运河的开发以及长期的生产活动,使济宁至徐州间120km长的地带,逐渐演变成河流堰塞型浅水湖泊湿地[1]。 南四湖湿地属暖温带季风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春季受华北、华东气旋的影响,多西南大风,雨水稀少;夏季受东南季风的影响,温度高,湿度大,常产生大范围降雨;秋季秋高气爽;冬季境内常有偏北大风,雨雪稀少。多年平均气温14.2℃,年平均降水量750mm左右。 根据南四湖湿地资源现状及《湿地公约》湿地类型的分类系统,南四湖湿地共分为3大类7种类型[2],即湖泊、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其中湖泊为淡水湖;沼泽 湿地又分为芦苇群落湿地、菰群落湿地、菱与芡实群落湿地、莲群落湿地和草甸湿地;人工湿地有水田、围湖造田和运河。 据调查统计,南四湖湿地总面积127 546.7hm2,其中,湿地面积为119 312 hm2,占总面积的93.5%,林地、岛屿等其他面积为8 234.7 hm2,占总面积的6.5%。在湿地面积中,湖泊面积为60 985.9 hm2,占湿地面积的51.1%;沼泽 湿地面积38 511.9 hm2,占湿地面积的32.3%;人工湿地面积19 814.2 hm2,占湿地面积的16.6%(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山东济宁市林业局,山东济 宁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山东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2005)。 南四湖湿地植物资源十分丰富,除种类多样的藻类植物、水生植物和陆生植物外,还有大量其他可供利用的植物资源。湿地有藻类植物8门(11纲、20目)、46科、115属;维管植物108科、333属、539种(含25变种、2变型、71个栽 培种)。维管植物中有国家I、II级保护植物6种,其中莼菜(Brasenia schreberi)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水蕨(Ceratopteris thalictroides)、粗梗水蕨(Ceratopteris pteridoides)、中华结缕草(Zoysia sinica)、野大豆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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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目录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设区的市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

南四湖流域丰沛运河滨水生态修复规划

南四湖流域丰沛运河滨水生态修复规划 摘要:以南四湖流域丰沛运河生态修复为例,根据水环境与生态现状,采用 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以提升丰沛运河水质情况、改善生态质量为根本,通过点 状提升、面状修复以及生境营造,采用生态措施解决生态问题,在提升丰沛运河 整体水质与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南四湖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 南水北调东线(沛县段)水质安全。 关键词:生态修复;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净化湿地;四维生态缓冲带 南四湖由南阳湖、独山湖、邵阳湖与微山湖组成,位于鲁苏豫皖4省交界处,湖面面积约1266km2,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1]。南四湖不仅是京杭大运河 的交通要道,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和重要调蓄枢纽。南四湖流域生态 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流域高质量发展,也关系到大运河文化带、长三角一体化等 国家战略实施。丰沛运河位于徐州市沛县,是南四湖重要入湖支流之一,西起县 域边界、与丰县复新河相接,东入南四湖,是贯穿沛县重要防洪、排涝、以及灌 溉河道,流域面积338km2,沛县境内长约30km。丰沛运河沿线地区人口集中,经 济发达,下游入湖口设有李集桥国控断面,水功能区划涉及排污控制区、沛县过 渡区与苏鲁缓冲区,水质标准严格。 1.区域概况 沛县位于南四湖湖西区域,南四湖作为区域重要的生态源地,对周边区域的 生物多样性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南四湖为浅水湖泊,水草丰富且容易淤积。历史成因导致的湖田侵占,使南西湖整体生态环境趋于恶化,生态功能较为脆弱。20世纪50年代,为保障防洪安全,兴建湖西大堤,湖西地区人命财产安全程度 得到极大地提升,但湖西大堤的建设也使得整个湖西地区湖陆生态空间割裂作用 明显。县域内整体林地规模小,农林比例失调,人工化群落无需蔓延,生境破碎 化加剧生态系统结构退化,生态服务功能降低。湖西地区整体生态环境质量有待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200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15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施行日期】1991.06.2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设区的市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通畅。 第十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

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

附件: 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 1.总则 1.1为巩固全省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乱” 问题反弹,推动河湖管理保护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构建河 湖管护长效机制,全力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无违 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 >办法》、《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河湖(河道、湖泊)管理与保护(以下简称“管护” )工作的开展,主要针对涉河湖建设项目、生产 活动、河湖水环境等管护工作。水利工程的具体管护规定另行制定。 2.管护范围 本规定所指管护范围为河湖管理范围。已划界的河道、湖泊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管护;未划界的河道、湖泊在规定试行 期间暂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护范围管护。 2.1 河流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护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 3 -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 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平原地区河道的管护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 陆域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护范围根据 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特殊情况: 堤防堆土区较宽,且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 基准确定管护范围。 河口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确定管护范围。 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确定管护范围。 堤身培厚、加宽后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加宽后外堤脚线为基 准确定管理范围,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交通、市政、土地 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护范围线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范围。 堤防为防洪墙段,根据堤防防洪等级按设计洪水位超高 0.5 米自墙后虚拟堤防断面确定管护范围。 2.2 湖泊 湖泊管护范围包括:湖堤、护堤地,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 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 4 -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黄兆胜;杜高新 【摘要】南四湖通过采用“治、用、保”并举的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措施,把污染治理与水资源循环利用相结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面临工业结构性污染严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面源污染突出等问题.根据南四湖实际情况,可从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继续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整合现有港口资源、开展生态养殖、加强执法等方面入手,解决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21)004 【总页数】4页(P49-52) 【关键词】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生态补偿 【作者】黄兆胜;杜高新 【作者单位】微山县环境保护局,山东济宁277600;微山县环境保护局,山东济宁2776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2 南四湖是微山湖、昭阳湖、南阳湖、独山湖4个相连湖泊的总称,又称微山湖,面积1266km2,占全县总面积的2/3,占全省淡水面积的45%,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被誉为“鲁南明珠”、“齐鲁灵秀”。南四湖承接苏、鲁、豫、皖4省36个县市区的客水,入湖河流53条,流域面积3.17万km2,担负着蓄水防

洪、水产、航运以及为鲁苏2省16个县市区提供工农业用水等多种用途,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主要输水干线和调蓄水库。南四湖素有“日出斗金”的称誉。湖内有鱼类78种,水生经济植物74种,鸟类87种,是山东省最大的淡水渔业基地,也是山东省鸟类保护区和水资源保护区。南四湖水域辽阔,翠岛点缀,自然风光秀丽,是山东省首批自然风景名胜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每年夏秋之际,数十万亩荷花连片盛开,点点白帆与接天莲叶交相辉映,构成一幅美丽壮观的自然画卷,素有“中国荷都”、“北方水乡”和“铁道游击队故乡”之盛誉[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南四湖周边地区污染性较强的工业发展较快,加上周边 居民的生活污水,每年排入南四湖的各类废水约10亿t。人们长期对沿湖湿地盲 目围垦,造成南四湖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湖泊的自净能力大大减弱。针对南四湖小流域多的特点,山东省政府提出了对南四湖流域实施“治、用、保”的治污思路,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微山县在治污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了一条“治、用、保”并举的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策略。 “治”,即污染治理,包括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面源污染治理、清淤疏浚、环境管理等在内的全过程污染防治。微山县“治”的目标就是使县境内一切排污单位达到济宁市制定的严于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重点保护区标准的地方标准[2]。全县21家重点水污染企业投资8300万元对污水进行深度治理,外排废水满足了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即COD浓度≤20mg/L,氨氮≤1mg/L;建成了4万t/d的污水处理厂,铺设管 网50km,外排废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建设 了120t/d垃圾处理厂;对全县12家重点企业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24家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实施了省、市、县三级网上在线监控。“用”,即行政辖区内水资源的充分循环利用,是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在污染治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流域内季节性河道和闲置洼地,建设再生水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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