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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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对住宅物业的管理,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销售的住宅物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责任,加强对住宅业主的服务,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指用于居住、生活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业主,指购买或使用住宅物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住宅物业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销售、交付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损害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和销售单位应当向住宅业主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并进行公示。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住宅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应当负有责任。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经住宅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二)保障住宅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安全,维护住宅建筑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三)组织定期维修和保养住宅建筑及其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四)解决住宅业主的日常生活和管理问题,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咨询;(五)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公示物业管理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六)处理住宅业主之间的纠纷,协调住宅业主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住宅业主对物业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二)维护住宅建筑的内外环境,保持公共设施的卫生和良好状态;(三)遵守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四)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责任,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

2020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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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020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包括公有住房和私人住房。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履行职责的专门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居民应当依法履行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八条住宅小区的居民应当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使用物业相关设施,禁止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居民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居民的个人隐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基本物业管理服务:(一)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其安全和卫生。

(二)维护小区的公共绿化和环境卫生,努力提升小区的整体美观度。

(三)确保小区内道路、人行道、楼梯、电梯等交通设施的畅通和安全。

(四)维护小区正常供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稳定运行。

(五)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提供相应的救援措施。

(六)组织小区内的文化娱乐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邻里关系的融洽。

(七)提供居民个人财产安全保护服务,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提供有偿补充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费用。

(二)提供家政服务、修理服务等居民生活服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规范,维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以居民为中心,注重居民参与,建立居民自治、居民依法参与决策和居民监督的机制,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在小区内设立物业管理组织,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由住宅业主和居民自愿组成,履行社区自治职能,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居民大会,听取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居民服务中心,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和便利,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小区内的各项管理数据,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居民需求和社区特点,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小区内的安全管理,确保小区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小区的整洁、干净。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小区内的绿化和景观管理,美化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六条小区内的住宅业主和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支付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其它具有住宅物业管理需求的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确保住宅小区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的安宁、文明、便利并维护良好社区秩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对住宅小区负有维护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护;(二)负责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三)做好居民的入住和搬离登记工作;(四)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维护财产和财务的安全;(五)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保安工作计划,保障住宅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准确、透明地向业主和住户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住户购买其提供的服务和产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保障住户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进入住户的家庭和私人空间。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住宅小区设立居民委员会,由业主普选产生。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制定住宅小区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协调住宅小区的公共事务;(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和服务质量;(四)调解和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五)参与住宅小区的改造和维护。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全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全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全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全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业人员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服务第一、规范第一的原则,以为业主服务、为业主创造价值为宗旨,为业主提供质量优良、规范高效、诚信可靠、安全有保障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和考评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区和谐。

第二章物业服务行为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加强业主服务,及时回应业主反馈问题,落实矛盾纠纷处理措施,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基本服务职责:(一)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保障业主权益。

(二)维修、保养公共物业设施设备,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良好的社区和谐氛围,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投诉,减少社区矛盾。

(五)开展业主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业主接收费用外的服务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增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积极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应尽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使用公共物业设施、设备、场所,不得将其作为私人物品使用或占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公示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变相拖欠物业服务费,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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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是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上海市的住宅物业,保障居民的权益和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营。

下面是该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物业管理的责任: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提供基本服务设施、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处理居民投诉等。

2. 业主大会的组织和决策: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组织程序和议事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范围。

3.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4.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规定了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和管理要求,包括公共绿化、道路、电梯等。

5. 居民投诉处理:明确了居民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6. 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罚款等。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旨在落实和细化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旨在提高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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