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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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保外就医是一项法律制度,旨在保障罪犯在身患严重疾病时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救治,同时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而明确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则是这一制度得以公正、合理实施的关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保外就医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保外就医并非是对罪犯的放纵,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基于罪犯的健康状况所做出的一种特殊安排。

其目的在于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使其能够在必要的医疗条件下接受治疗,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监狱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那么,哪些疾病被认定为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呢?这一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是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例如,急性心肌梗死、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等。

这些疾病可能会突然危及生命,需要及时、持续的医疗监护和治疗。

如果在监狱内无法提供相应的医疗条件,就有可能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二是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

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等。

这类疾病会严重影响患者的呼吸功能,导致缺氧和其他严重并发症。

对于病情严重且监狱医疗条件无法满足治疗需求的罪犯,可能会被批准保外就医。

三是恶性肿瘤。

癌症是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尤其是晚期癌症患者,往往需要综合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化疗、放疗等。

在监狱环境中难以提供如此全面和专业的治疗,因此,患有恶性肿瘤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四是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

比如脑中风、帕金森病、癫痫持续状态等。

这些疾病可能导致患者丧失自理能力,甚至出现意识障碍,需要特殊的护理和医疗照顾。

五是严重的精神疾病。

如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伴有自杀倾向等。

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特定的治疗环境和专业的心理干预,监狱若无法提供,可能会考虑保外就医。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严重的疾病,如严重的肝肾功能衰竭、严重的糖尿病并发症、严重的外伤导致的肢体残疾等,也可能被纳入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

然而,确定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要依据医学诊断和治疗的标准,确保疾病的严重程度确实达到了需要在监狱外接受治疗的程度。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评定标准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评定标准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评定标准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决犯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监狱外就医治疗的政策,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特殊政策。

为了确保保外就医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制定严格的疾病范围评定标准。

本文将从保外就医背景、疾病范围评定标准的重要性和影响以及制定标准的方法等方面来进行论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保外就医的背景。

保外就医制度的出现,是因为一些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监狱无法提供恰当的医疗条件和设施,无法满足他们的治疗需求。

为了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和尊严,保外就医制度的实施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保外就医必须设立严格的疾病范围评定标准,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这个标准应该既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也要考虑社会对罪犯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才能保证罪犯真实的获得医疗救治,防止滥用保外就医政策。

制定疾病范围评定标准是一项复杂而且需要具有专业性的工作。

首先,需要借鉴国内外的相关医疗经验以及国际公认的疾病范围评定标准。

其次,应该由专家进行权威论证,并开展公众意见征求活动。

最后,制定的标准应该经过实践的检验,不断修订和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疾病范围评定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被保外就医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也要考虑社会的反应和舆论的关注。

合理而严格的标准,可以防止一些虚假疾病的冒用,从而确保真正需要治疗的罪犯能够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

此外,疾病范围评定标准的制定还需充分考虑社会的公众关切和对罪犯的安全要求。

为了避免将潜在的危险分子释放到社会上,必须设立严格的评估机制和流程。

只有真正的符合疾病范围评定标准的罪犯,才能享受保外就医的政策,同时,对于疑似冒用保外就医政策的罪犯,必须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

综上所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评定标准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才能确保保外就医政策的公正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这项工作需要专家的专业意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同时也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罪犯保外就医是指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突发严重疾病或伤残,需要到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治疗或康复,而临时离开监所、拘留所等一定范围内监管场所的一种特殊管理措施。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罪犯保外就医旨在维护罪犯的健康权益,同时也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和社会治安维稳的重要举措。

罪犯保外就医的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疾病范围,二是伤残范围。

就疾病范围而言,罪犯保外就医主要针对的是具有较高危害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风险的疾病。

例如,突发性心脏病、癌症、精神疾病等。

这些疾病如果在监所等羁押处所蔓延,不仅危及罪犯的生命健康,还可能引发其他监所区域的传染疾病风险。

因此,保外就医是确保罪犯及周围人群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

其次,就伤残范围而言,罪犯保外就医主要包括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

例如,意外摔伤、交通事故导致的骨折等。

这些意外伤残对罪犯的生活能力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增加了监所等处所的保安工作难度。

因此,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的康复和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罪犯保外就医范围的确定需要基于专业的医学鉴定,一般由监所或拘留所向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并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估和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除了对罪犯的疾病或伤残进行全面诊断和评估外,还会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刑罚执行情况、公共安全风险等因素。

只有经过鉴定确认的罪犯,才有资格被批准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保外就医,除了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外,还需要引导和规范罪犯的行为。

首先,罪犯应加强自我管理,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康复计划。

其次,监所等羁押场所应加强监管,确保保外就医过程中的安全和管理。

再次,社会各界应加强宣传,促进公众对罪犯保外就医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罪犯保外就医的范围主要包括疾病和伤残两个方面,能够提高罪犯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也彰显了社会对罪犯基本人权的关怀和尊重。

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监管和管理,罪犯应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应宣传和支持,共同为罪犯的健康康复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由原监狱所在地监狱出具“病情严重、经医院鉴定无法治疗或监狱条件无法提供必要治疗”的证明,并经法院批准,将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一种方式。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主要是指哪些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会被允许保外就医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流程和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等几个方面来详细探讨。

一、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是中国法律对罪犯的一项特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罪犯采取保外就医的强制措施:(一)病情严重,需要特殊的治疗方法,监狱条件无法提供;(二)依法需要刑事拘留的罪犯,不能在看管场所内依法行医;(三)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

”可以看出,法律对保外就医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外就医流程保外就医并非随意进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审批才能实施。

一般情况下,保外就医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 鉴定:罪犯所在监狱出具病情严重、需特殊治疗或监狱无法提供治疗的证明,并将病情提交医院鉴定。

2. 鉴定报告:经医院专家鉴定确认,出具鉴定报告,明确罪犯是否需要保外就医。

3. 申请:由监狱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保外就医申请,附上病情证明和鉴定报告等材料。

4. 审批:人民检察院根据罪犯的病情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案件会转交给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5. 批准: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批罪犯的保外就医申请,若符合条件则予以批准。

6. 治疗:经法院批准后,罪犯被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条件的限制而确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外就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重度心脏病、严重肝病等,需要特殊和复杂的治疗方法,监狱无法提供适当的治疗设施和医疗条件。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告人确有患病困难也就是说,要求保外就医的罪犯,是指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患严重伤残,无法在监狱条件下接受治疗或护理,经司法机关鉴定并经监狱所在地综合医院或综合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医疗机构检查或鉴定确认需要外出就医的情形。

具体的患病困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严重恶性肿瘤:如白血病、胃癌、肺癌等;
2. 严重心脏疾病:如心肌梗塞、心力衰竭等;
3. 严重肝脏疾病:如肝硬化、肝癌等;
4. 严重肾脏疾病:如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等;
5. 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如脑血管疾病、帕金森综合症等;
6. 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等;
7. 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肝炎等;
8. 严重创伤或伤残:如脊柱骨折、重度烧伤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批,并在医疗过程中接受监管。

同时,鉴定保外就医的情形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保外就医的条件范围

保外就医的条件范围

保外就医的条件范围条件范围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保外就医,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监外执行措施。

因为该措施是针对特别对象,所以我国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了保外就医的条件。

那么,保外就医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说明。

▲保外就医的条件如下:▲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2)骗取保外就医的;(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7)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1)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2)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保外就医的条件有哪些的详细回答。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发展,罪犯保外就医政策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

保外就医对于那些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罪犯来说,无疑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和尊重。

然而,对于罪犯保外就医的范围,我们不能只看到利益和善意,更要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围绕罪犯保外就医的疾病伤残范围展开讨论。

一、合理界定罪犯保外就医的范围1.1 严格限制重大疾病罪犯保外就医应当主要针对那些具有严重疾病的罪犯。

所谓严重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艾滋病、重型肝炎等病症。

这些疾病往往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同时对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对于这些罪犯,保外就医可以有效缓解他们的病痛和痛苦,提高治疗成功的几率。

1.2 适当考虑残疾罪犯对于一些残疾罪犯,保外就医是一种必要的考虑。

残疾罪犯由于身体功能的缺陷,常常无法在监狱内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康复,这将对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极大的影响。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放宽罪犯保外就医的范围,以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治疗和康复。

二、保外就医的限制和规范2.1 普遍适用的标准罪犯保外就医的范围应该基于一定的标准和准则,以避免滥用和不必要的风险。

例如,应明确规定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难度的评估标准,确保只有那些确实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才能享受到这项权益。

同时,还需规定保外就医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和医疗资料,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2 条件限制和监管机制保外就医应设定一系列的条件限制和监管机制,以避免滥用和逃避监管。

例如,罪犯保外就医应当在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进行,需经过司法部门的批准和监管。

同时,应设立有效的跟踪机制,确保罪犯按时返回并接受监管。

三、社会责任和道德关怀对于罪犯保外就医的疾病伤残范围的讨论,我们不仅要关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秉持社会责任和道德关怀。

保外就医是以人道主义的精神来对待罪犯,我们不能只看到罪犯的行为,更要关注他们的人性和尊严。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考虑保外就医。

那么作为一个罪犯,能够得到保外就医的范围有哪些呢?一、何为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是指在罪犯虽然被判刑,但由于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在外治疗等情况下,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暂时离开监所,到有关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保外就医适用于刑事案件,因此,对于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是不适用的。

二、保外就医的依据保外就医的依据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1.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罪犯身患严重疾病,经医院证明确有生命危险或者有严重残疾,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在监狱内不能自理时,经狱政管理机关建议或者罪犯申请,由刑事执行机关报请审判机关批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或者保外就医。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身患严重疾病、年老体弱、怀孕、正在哺乳子女或者有其他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依法适用保外就医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在逃脱、自首等特定情况下,有予权利申请在密切监管下的治疗单位或者外出治疗。

三、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根据上述依据,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犯身患严重疾病2. 经医院证明确有生命危险或者有严重残疾,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在监狱内不能自理3. 狱政管理机关建议或者罪犯申请4. 报请审判机关批准四、保外就医的范围保外就医,是指在监狱刑法规定的时间内,罪犯在外部治疗,之所以要让罪犯在外治疗,是因为监狱缺乏现代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无法为罪犯提供全面、专业的医学诊疗服务。

因此,保外就医的目的是及时治疗罪犯的疾病,缓解其病痛,维护其基本人权和人道主义精神。

保外就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区划:罪犯可以在原判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也可以在监狱所在地的医院进行治疗。

2. 治疗方式:根据罪犯的疾病情况,可以选择合适的治疗方式,如手术、化疗、放疗、康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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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一、严重传染病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

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

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

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2.心功能三级;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

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

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注释:1.本范围所列严重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的医学诊疗常规、诊断标准、规范和指南。

2.凡是确定诊断和确定脏器、肢体功能障碍必须具有诊疗常规所明确规定的相应临床症状、体征和客观医技检查依据。

3.本范围所称“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是指临床上经常规治疗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

4.本范围所称“反复发作”,是指发作间隔时间小于一个月,且至少发作三次及以上。

5. 本范围所称“严重心律失常”,是指临床上可引起严重血流动力学障碍,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

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期前收缩、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缩、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室性期前收缩有R on T现象、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室扑动或心室颤动等。

6.本范围所称“意识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迁延性昏迷1个月以上和植物人状态。

7.本范围所称“视力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患眼低视力2级。

8.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诊断依据应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293--2008)、《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等技术规范。

其中,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动性结核病、巨细胞病毒视网膜炎、马尼菲青霉菌病、细菌性肺炎、新型隐球菌脑膜炎等六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住院标准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个艾滋病机会感染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07号)。

上述六种以外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住院标准可参考《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及《实用内科学》(第13版)等。

9.精神病的危险性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进行评估。

10.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

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

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后,其心功能可分为四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者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静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绞痛。

11.高血压判定: 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执行。

血压水平分类和定义(mmHg)分级收缩压(SBP)舒张压(DBP)正常血压<120和<80正常高值血压120 ~139和/或 80 ~89高血压1级(轻度)140 ~159和/或 90 ~99高血压2级(中度)160 ~179和/或 100 ~109高血压3级(重度)≥180和/或≥110单纯性收缩期高血压≥140和<90高血压危险分层其他危险因素和病史血压(mmHg)1级SBP140-159或DBP90-992级SBP160-179或DBP100-1093级SBP≥180或DBP≥110无其他CVD危险因素低危中危高危1-2个CVD危险因素中危中危很高危≥3个CVD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伤高危高危很高危临床并发症或合并糖尿病很高危很高危很高危注: * CVD为心血管危险因素影响高血压患者心血管预后的重要因素心血管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高血压(1-3级)·男性>55岁;女性>65岁·吸烟·糖耐量受损(餐后2h血糖7.8-11.0mmol/L)和(或)空腹血糖受损(6.1-6.9mmol/L)·血脂异常TC≥5.7mmol/L(220mg/dl)或LDL_C>3.3mmol/L(130mg/dl)或HDL_C<1.0mmol/L(4.mg/dl)·早发心血管病家族史(一般亲属发病年龄男性<55岁;女性<65岁)·腹型肥胖(腰围:男性≥90cm,女性≥85cm)或肥胖(BMI≥28kg/m²)·血同型半胱氨酸升高(≥10µmol/L)·左心室肥厚心电图:Sokolow_Lyon>38mm或Cornell>2440mm·ms;超声心动图LVMI:男≥125g/ m²,女≥120 g/ m²·颈动脉超声IMT≥0.9mm或动脉粥样斑块·颈-股动脉脉搏波速度≥12m/s·踝/臂血压指数<0.9·eGFR降低(eGFR<60ml·min־¹·1.73 m־²)或血清肌酐轻度升高:男性115-133µmol/L(1.3-1.5 mg/dl),女性107-124µmol/L(1.2-1.4mg/dl)·微量白蛋白尿:30-300mg/24h或白蛋白/肌酐比:≥30mg/g(3.5 mg/mmol)·脑血管病: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脏疾病:心肌梗死史,心绞痛,冠状动脉血动重建史,慢性心力衰竭·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肾功能受损,血肌酐:男性≥133µmol/L(1.5mg/dl),女性≥124µmol/L(1.4mg/dl),蛋白尿(≥300mg/24h)·外周血管疾病·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糖尿病:空腹血糖≥7.0mmol/L(126mg/dl),餐后2h血糖≥11.1 mmol/L(200mg/dl),糖化血红蛋白≥6.5% 注:TC:总胆固醇;LDL_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_C: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BMI:体质指数;LVMI:左心室质量指数;IMT:颈动脉内中膜厚度;eGFR: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12.呼吸功能障碍判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结合医学实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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