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案例分析项目9

合集下载

保险学基础课后练习题参考答案1-10全

保险学基础课后练习题参考答案1-10全

项目一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答案1—5:BCCAB; 6—10:ACBBB 11—15:AADDC二、案例分析解析根据风险的相关知识分析其所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适用合适的风险管理的方法进行预防。

项目二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D 4.C 5.A二、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三、填空题1.分散危险职能;补偿损失职能 2.储蓄基金职能;监督危险职能3.保险费 4.保险金额5.专营机构;保险合同;可保利益;大数法则;保险基金四、案例分析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一般财产保险合同要求,在投保时出险时,自始至终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保险利益,但在出险时,与房屋无利益关系。

被保险人只能是有保险利益才能索赔。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想保险公司索赔。

这是因为该保单的转让是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根据保险法规定,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的,保单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三,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B、2、A3、C4、B5、A6、B7、B8、D9、A 10、C二、判断题1、×2、√3、√4、×5、×6、√7、√8、×9、× 10、√三、名词解释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使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案例分析是理解保险原则和实务操作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理赔过程以及保险法律的适用。

案例背景:张三在2022年1月1日为其价值50万元的私家车投保了全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保险期限为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7月15日,张三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由于前方车辆突然变道,张三紧急刹车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保险合同的成立:张三在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张三的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按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理赔过程:事故发生后,张三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报价单等。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派出了理赔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核实了张三提供的材料。

经过评估,保险公司确认张三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保险法律的适用:在本案中,涉及到的保险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根据该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公司在接到张三的理赔申请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进行赔偿。

同时,张三作为投保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真实的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结论: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合同的成立、理赔过程以及保险法律的适用是相互关联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损失并进行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义务。

通过这样的案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对保险实务操作的理解,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0年与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进行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2011年5月,企业厂房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赔款。

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双方就理赔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了保险费?2. 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三、案例分析1. 关于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经查证,企业确实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因此,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 关于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本案中,火灾事故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属于火灾事故范畴。

因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权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

因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赔款。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作业-评析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作业-评析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作业-评析(一)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使海水渗入货舱,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卸大部分货物,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 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各损失的性质,指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评析:(1)单独海损: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共同海损: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A 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二)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共同安全,往舱内灌水,火被扑灭。

但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评析:1.(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辆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 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26
国旅公司认为: 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应界定于“在营业性修理厂”内,
其含义是指车辆在特定区域内的维修保养。刘某应国 旅公司要求将车送交国旅公司的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车辆已脱离“营业性修理厂”的范围,不属于免 责范围。双方订立合同中仅约定维修保养时免责的地 域范围,并未约定维修保养后的交接条件,只要脱离 了合同约定的限制地域,保险合同理当重新恢复其效 力。 刘某及修理厂是以保险赔偿的方式来支付罗某的损失, 并未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对伤者的赔偿义务。不能视为 他们主动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太保公司应 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
为万寿路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
支行。23源自4567
8
9
10
11
12
13
2003年7月4日,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
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
标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
修及家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
本案大豆受损主要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没 有将进料口盖板盖好,而不是台风,中禾公司的 损失是其机修工的重大过失、大豆的自热变化造 成,过错主要在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存在混 合过错,属于平安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平安保 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7
18
19
20

经济师考试保险高级经济实务试题与参考答案(2025年)

经济师考试保险高级经济实务试题与参考答案(2025年)

2025年经济师考试保险高级经济实务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有3个案例题,第一题20分,其他每题25分,共70分)第一题【案例材料】某保险公司最近修订了其核心业务流程之一——客户理赔流程。

为优化客户体验,提高理赔效率,公司决定实施一系列改进措施。

以下是该保险公司现行的客户理赔流程及实施的改进措施:现行客户理赔流程:1.报案阶段: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

此时,客户需要提供意外伤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等相关的书面材料。

2.初步审核阶段:保险公司收到客户材料后,对客户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案件是否受理。

3.调查阶段: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

4.定损阶段:确认理赔金额,填写理赔申请表。

5.理赔审批:将理赔申请表递交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审核定损报告及证据材料。

6.理赔支付: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理赔款支付给客户。

改进后的客户理赔流程:1.报案阶段:引入在线报案方式,客户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报案。

通过手机APP上传材料,简化报案手续。

2.初步审核阶段:初步审核通过系统自动进行,系统可以通过AI技术识别和核验客户材料,减少人工审核工作量。

3.调查阶段:查勘员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采集现场信息,减少人工现场操作,缩短理赔处理时间。

4.定损阶段:引入AI定损系统,通过图像识别技术自动计算损失金额,减少人为因素。

5.理赔审批:审批阶段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提升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

6.理赔支付:通过与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理赔款的快速转账,减少客户的等待时间。

问题:1、该公司现行的客户理赔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2、该公司改进的客户理赔流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哪些?3、改进措施将带来哪些可能的好处和影响?第二题案例材料:某市一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快速发展。

该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了应对市场变化,该公司实施了以下几项战略:1.加大研发投入,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产品;2.通过兼并、收购方式扩大市场份额;3.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拓新的销售渠道;4.推行绩效工资制度,提高员工积极性;5.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

保险实务期末试题及答案

保险实务期末试题及答案

保险实务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冲突规定,可以以下哪种方式解决?A. 拒绝理赔B. 随机选择一方作为受益人C. 通过协商解决D. 完全按照保险条款支付赔偿金2. 以下哪种险种通常不包含在人寿保险合同中?A. 健康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财产保险D. 寿险责任3.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最基本条件是什么?A. 物价合理B. 具备投保资格的人C. 非犯罪D. 具备合法目的4. 以下哪种险种是属于寿险类别?A. 车险B. 意外险C. 医疗险D. 年金险5. 以下哪个陈述属于保险运作的特点?A. 具有交换性B. 丧失利益追求的风险转嫁C. 满足公众利益D. 商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结合6. 保险合同实质内容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哪些条款?A. 保险期间B. 资金运作方式C. 免除责任D. 理赔程序7.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无效保险合同?A. 投保人年纪超过60岁B. 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C. 被保险人经常外出旅行D. 保险商品已停售8. 保险人承保时的义务包括以下哪些?A. 支付保险费B. 及时理赔C. 坚守承诺D. 提供准确信息9. 以下哪个原则是保险合同原则之一?A. 简易明确B. 危险自负C. 协商一致D. 赔偿按比例分配10. 以下哪种险种通常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者?A. 基本养老保险B. 医疗保险C. 家庭财产保险D. 交通意外险11. 保险合同的形成一般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A. 投保申请、核保、承保、保单发送和保费支付B. 核保、投保申请、承保、保费支付和保单发送C. 投保申请、承保、核保、保费支付和保单发送D. 核保、承保、保费支付、投保申请和保单发送12. 以下哪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理赔金?A. 保险金超出赔偿限额B. 被保险人被刑事拘留C. 投保人违约未支付保险费D. 事故发生地点在境外13. 保险人在核保过程中的主要目的是:A. 检查投保人的资格B. 判断被保险人的职业风险C. 评估风险程度并决定是否承保D. 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14. 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可以是以下哪种方式?A. 一年期B. 两年期C. 十年期D. 无限期15.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B. 被保险人患有严重疾病C. 保险公司资金短缺D. 保险费迟迟未支付二、问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 请简述保险合同的要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某A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

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B车辆财产损失22万元和货物损失8万元,A车辆损失24万元和货物损失6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A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B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5%),则在不考虑交强险的情况下:(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解析:(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24×40%×(1-5%)=9.12万元(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22+8)×40%×(1-5%)=11.4万元2.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解析:(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18×60%×(1-15%)=9.18万元(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乙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18+2)×40%×(1-5%)=7.6万元3. 「案情简介]王某于某年9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已使用两年半的桑塔纳轿车投保车损险、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当时约定的车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为16.2万元。

次年2月,王某驾该投保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后造成车辆全损。

保险公司理赔时与王某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应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赔付金额的基础,即以13.7万元的新车购置价减两年半的折旧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人王某则认为,既然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已约定车辆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为16. 2万元,就应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款金额。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在领取赔偿金后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少赔款的数额及利息。

[案情分析及结论]被保险人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收齐赔案材料后,迟迟不予赔付,而且多次研究赔偿数额,忽多忽少让人无所适从。

对本人车辆不按合同约定赔偿,实属无法可依,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少赔偿的款额及利息。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文件的规定:“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以不超过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该规定约定了保险车辆全损时的理算基础。

如不考虑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折旧因素,则可能发生保险入的赔偿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况而引发社会道德风险,这是与保险的补偿原则相违背的。

原告已领取赔款,其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对被告的理赔结果认可的行为,原告又提出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初审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未按合同及相关法规履行赔偿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少付的赔偿金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

综观全案,保险公司、被保险入和法官都没有真正理解《保险法》。

法院审理此类案应以《保险法》为依据,而不能用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原则审判保险案件。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投保入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入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16.2万元,但由于投保人具有的投保利益部分为车辆的实际价值部分,如果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13. 7万元的话,则投保人只对车辆的13. 7万元以内的部分具有可保利益,而对超出的2. 5万元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只有在13. 7万元以内部分是有效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公司的赔偿将超出保险范围,因为车辆被盗而获得额外收益,有违保险的本意。

因此保险公司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计算赔付金额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良的最高限额。

”《保险法》第四十条又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均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可以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按实际价值确定。

而在业务操作中。

保险金额大部分是由车辆的保险价值即新车购置{定的,这主要是考虑当车辆部分损失需更换新的零部件时,不需要再按比例扣除折旧,能更好地保障保户利益。

同时,承保之初也考虑到多收些保费,一旦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则不会发生本案所述的争议问题。

到底是按保险价值(新车购置价)赔偿,还是按实际价值赔偿,虽然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车辆/全损的赔付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超过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但法院在审理时只是以处理民事间的一般纠纷按民法为依据进行处理,而不是按《保险法》的条文规定进行处寥。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就车辆的保险价值作出特别约定,其保险价值即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当然应按新车价值扣除折旧来计算。

4.「案情简介]2008年6月11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

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

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

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

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

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加工厂受损的损失11万元,食品公司未予同意,因此保险公司也未向加工厂支付赔款。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损害事故发生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的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三者缺一不可。

而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没有先履行保险赔偿义务自然未能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更不能因为第三者责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免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 保险限时报案条款被判无效司机史某出车祸后,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48小时内报知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以此拒保。

近日,市一中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没有道理,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损失。

这也是保险行业48小时报案条款首次被判无效。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

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

3天后,史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由于史某在3天后报案,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史某对此不服,将平安公司告上法院。

结论:法院审理后认定,从公平角度以及整个合同的规定来考虑,要求司机及时报案是为了查明案情、确定责任。

具体到本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该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上述认定,史某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

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平安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

6. 蚕食车险利润骗赔暴露保险理赔缺陷今年2月,张某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在沪宁高速上发生追尾事故,在汽车修理厂初步定损后,更换保险杠、玻璃、重新喷漆等项目,估计维修费用在8000元左右。

保险公司两名理赔员接到报案来到修理厂定损,张某和修理厂老板本是朋友关系,通过夸大损失、伪造照片等手段,最终将维修费用定为25000元。

这不过是许多案例中的一例---车险骗赔正蚕食着本已微薄的车险利润。

目前,沪上车险的赔付率平均在55%左右,而诸如象上述骗赔案例所说的夸大损失更是屡见不鲜。

有业内人士直言不讳地指出:将近四分之一的车险理赔款缘于骗赔。

为骗赔埋冤枉单“车主自造单车事故,汽修厂‘变幻’道具车,4S店以次充好。

”业内人士这样形容车险骗赔的花样。

相比于个人的骗赔行为,修理厂的“大手笔”无疑杀伤力更大。

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保险调查人办公室主任王慈荣表示,一般对于车主个人的调查涉及很少,这类情况最多就是伪造交警部门公章、代驾他人车辆或者自造单车事故等,涉及金额不大,而且多在2周内就能核实。

装配工小赵向记者叙述他在一家修配厂打工时的经历;“一次,一辆奥迪车来修,看样子车主和老板很熟。

他们谈了一会儿,车主离开了,老板转身就让我把奥迪车的保险杠和大灯拆下来,找来两个坏灯和一套坏的保险杠换上。

原来厂里有辆旧奔驰,是专门用来做假事故用的。

当天半夜,老板就找人把两辆车开了出去,听说是在一个桥洞里撞了一下。

”其他如用胶带制造划痕,用打蜡制造擦痕在汽修厂更是司空见惯。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某车险理赔员表示,很多时候定损是在修理厂进行的,而修理厂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将车辆的损失程度夸大一些,将能修好的零部件换成新的,将低价的零部件报成高价的……种种手段可谓屡见不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