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一)

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一)北新集团职工住宅配售方案资料前言为了落实北新集团对职工的关心和扶持政策,公司计划开展职工住宅配售活动。
本方案旨在确保配售过程公正、公开、透明,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方案概述1.配售对象:北新集团职工及其家属。
2.配售范围:职工住宅项目位于XX地区,涵盖多个户型,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3.配售方式:采用申请+摇号的方式进行配售。
配售申请流程1.公司公告: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公告栏等渠道发布配售公告,并告知申请时间、申请要求和所需材料等。
2.申请准备:职工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如职工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3.申请提交:职工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指定办公地点,确保提交时间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前完成。
4.资格审核:由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符合配售条件的职工能够参与摇号。
5.摇号公示:公示资格审核通过的职工名单,并告知摇号时间和地点。
摇号流程1.摇号准备:公司选派独立公证机构进行摇号,确保公正性。
公证机构准备摇号工具,如摇号箱和摇号球等。
2.摇号过程:公证机构现场摇号,将摇出的号码公示并录入系统。
3.中签公示:公示摇号结果,公告中签名单,并通知中签职工缴纳相关费用。
4.中签确认:中签职工需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购房意愿,并按要求缴纳首付款等费用。
5.配售结束:截止缴纳首付款的职工即可正式获得购房资格,并进入购房手续办理阶段。
注意事项•申请职工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虚假情况将取消其配售资格。
•摇号过程将进行现场直播,以确保公正透明。
•所有配售相关通知均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发布,请职工密切关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本方案旨在保障北新集团职工在住房配售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操作,希望职工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配售环境。
方案执行计划申请准备阶段•发布配售公告:X月X日•公告配售时间、要求和所需材料:X月X日•准备申请材料:X月X日至X月X日•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期:X月X日资格审核阶段•完成申请材料收集:X月X日•资格审核开始:X月X日•完成资格审核:X月X日•公示审核通过职工名单:X月X日摇号阶段•摇号准备工作:X月X日•摇号时间和地点公示:X月X日•摇号过程:X月X日•公示摇号结果:X月X日•通知中签职工缴纳相关费用:X月X日中签确认阶段•中签职工确认购房意愿:X月X日至X月X日•缴纳首付款等费用截止日期:X月X日配售结束•职工正式获得购房资格:X月X日•进入购房手续办理阶段:X月X日联系人信息•方案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电话、邮箱请配售对象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准备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方案负责人联系。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本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和配售管理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首先,本办法明确了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北京市的户籍条件,并且在北京市连续缴纳五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并在北京市通讯地址登记。
此外,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且无住房产权。
其次,本办法规定了申请审核的程序和标准。
申请人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参加住房适用购买资格的核实。
审核委员会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审核结果将根据申请人的经济条件、居住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作出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人选。
然后,本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
北京市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购房计划进行住房的投放,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可以按照市场价或优惠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配售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愿购买和抽签方式进行,避免了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同时,为了防止恶意炒作和违法转让,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购房资格和住房产权。
最后,本办法还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补救措施。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转让购房资格及住房产权的,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违反购房合同的行为,购房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购房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总之,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推动北京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将有助于缓解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社会稳定和居民的幸福感。
同时,本办法的实施也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以确保住房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公平公正的配售,进一步推动城市居民的发展和融入。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2008—06-05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九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

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
人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各地纷纷出台了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
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政策进行分配和销售。
下面将介绍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政策。
首先,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的对象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等。
对于这些人才,政府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购房补贴、税收优惠、住房贷款优惠等。
此外,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还将根据人才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住房配售政策,如购房补贴额度、住房面积、购房价格等。
其次,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建立健全的人才认定机制,明确人才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人才的公平认定和公正待遇。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住房配售政策,包括购房补贴政策、住房贷款政策、住房配售程序等。
再次是完善住房配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住房配售管理机构,加强对住房配售政策的执行和监督,确保住房配售政策的有效实施。
最后,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的实施将对人才的吸引和留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城市,促进人才的集聚和交流,提升城市的人才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也可以有效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提高人才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增强人才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综上所述,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是各地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出台的重要政策。
通过建立健全的人才认定机制、完善的住房配售政策和管理制度,实施人才住房配售实施方案将对人才的吸引和留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希望各地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符合人才需求的住房配售实施方案,为人才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共同推动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铁路公租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职工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解决铁路职工住房困难,提高职工生活质量,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铁路公租房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铁路公租房的法律规定,包括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分配原则、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铁路公租房申请条件1. 申请对象铁路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在铁路系统工作满5年的正式职工;(2)铁路企业聘用的合同制职工;(3)铁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4)铁路企业职工的配偶、子女。
2. 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具有我国国籍,持有有效身份证件;(2)申请人须在铁路系统工作满5年,或在铁路企业聘用的合同制职工;(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4)申请人无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享受资格。
三、铁路公租房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铁路公租房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
2. 优先保障原则铁路公租房分配优先保障以下几类职工:(1)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较高的职工;(2)在铁路系统工作年限较长的职工;(3)铁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 需求导向原则铁路公租房分配以职工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职工的工作性质、家庭人口等因素。
四、铁路公租房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铁路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2. 期满续租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续租。
续租期限为5年,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5年。
五、铁路公租房租金标准1. 租金计算铁路公租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地段等因素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地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2. 租金支付职工需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合同约定。
六、铁路公租房物业管理1. 物业管理主体铁路公租房物业管理由铁路企业或委托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2. 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内容包括房屋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
3. 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由租赁合同约定,从租金中扣除。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通过资格审核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
第三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使用。
第四条各区、县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应组织区、县及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到现场办公,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公示被征收家庭申请。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快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登记家庭的初审工作,并在现场组织公示,公示期5日。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保障性住房情况,在现场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第六条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实物配租。
第七条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通过资格审核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申请家庭选房。
被征收家庭已选择某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后,不得再参加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八条对配售房源暂时不能满足被征收家庭要求的,应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给被征收家庭过渡使用;待配售房源能够满足要求,被征收家庭选择购房后,应将过渡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
第九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协调力度,主动服务,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住房保障优先工作。
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_

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_铁路局作为国家重要交通运输部门,其职工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铁路局职工的居住权益,维系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铁路局出台了《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实施对象、配售标准、申请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施背景我国铁路系统拥有众多职工,其中不乏工作多年甚至几十年的老员工,他们对单位的忠诚度和认同感较高。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价不断攀升,使得职工居住面临很大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了《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铁路职工的一种保障,也是铁路体系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
办法的公布实际上是对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的再次确认,有效保障了铁路局职工的住房质量。
二、实施对象实施对象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的各级机关、生产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册的职工。
对于符合条件的在职退休职工,以及正在在校学习或者学业结束未满两年的铁路学生,都可以申请配售职工住房。
三、配售标准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规定了以下标准:1.房源位置:铁路局职工住房分为3类:公寓式住宅、商品房和市场化住房。
职工住房的房源位置应在铁路机车、车辆、现代物流等重点生产领域和百姓关注的特别关键区域,同时需要满足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的相对优越性。
2.内部优先:铁路局职工住房实行内部优先的规定,对于符合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实行内部优先。
如果本单位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则有职工配售的优先权。
3.住房购房补贴:该办法规定了买房补贴,较为合理并公正地解决了购房资金不足问题。
四、申请程序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规定了以下申请程序:1.职工填写住房申请表,并提供《铁路局职工住房申请表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收集申请材料,向铁路局住房保障公司递交住房申请材料,由保障公司审批方案并报铁路局。
3.铁路局审批方案,最终批准并告知职工。
4.职工到住房保障公司签订产权登记协议,交纳产权登记和房价差价。
关于规范推进铁路职工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推进铁路职工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核心提示:关于规范推进铁路职工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铁道部文件铁政法[2009]26号各铁路局:规范推进铁路职工住房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铁路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充分调动铁路职工积极性、实现铁路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铁路局通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住房建设力度,铁路职工住房困难局面有所缓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断提高。
但是,铁路职工住房与国家住房小康水平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近年来因新职工增加、职工易地调动等,铁路职工住房紧张问题比较突出。
按照《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铁路实际,现就规范推进铁路职工住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等,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合理确定住房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配售价格、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用好用足城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优惠政策。
要积极争取将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地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或旧城改造计划,争取优惠政策,报经所在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统筹制定职工住房建设规划。
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职工住房需求,制定2009年至2012年职工住房建设规划。
制定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以解决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住房为重点,并向运输一线职工以及沿线职工倾斜;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主,合理安排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满足职工的不同住房需求;充分使用铁路空臵土地,积极争取城市住房建设用地;拓宽筹资渠道,确保资金自求平衡;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量力而行。
职工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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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配售培训教材之一: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依据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相关住房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北京、天津、石家庄采取房源分劈配售的方式,在其他地区采取房源统一配售的方式。
重点解决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职工配售住房,须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
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在同一地区的,腾退、再售价格以新房基准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后确定,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不在同一地区的,可选择按照旧房所在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腾退或按照购房原价腾退。
选择按评估价格腾退的,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选择按照原价腾退的职工,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承租公有住房实行无偿腾退,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四条住房配售以申请人级(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为依据。
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售价上浮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1—据房源所在地市场房价、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新建住房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配售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住房配售工作。
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决议,并组织全局住房配售实施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成员由路局监察处、工会、审计处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确保住房配售工作的严肃、公正。
第八条全局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住房配售实施机构按照区域或管理范围划分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地区各运输生产单位,北京京铁投资管理中心,各地区办事处,沿线各站区办,公安系统,路局机关等配售机构。
局属各单位、附属机构,各多经公司,各合资公司、指挥部等划分至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内。
第九条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的党政正职在本配售机构提交住房配售申请并计分、排序、公示,具备配售资格的由路局统一配售住房,不占用本配售实施机构的房源。
第十条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申请由领导小组受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成立住房配售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申—2—请配售住房职工的资格审核、认定、信访稳定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腾退已购旧房的价格评估、产权过户等工作由各地区土地房产管理所牵头成立办事机构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申请配售住房资格及条件第十三条申请配售住房的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我局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2.夫妇双方均未曾享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或享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未达到本人级(职)面积标准;3.夫妇双方符合配售住房所在地政府规定(批准)的铁路政策性住房准入要求。
第十四条职工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住房配售申请。
第十五条以下三种情况,不论现住房是否达标,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审核、配售要求情况下,承诺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后可申请配售住房:1.跨地区调动职工,在现工作地区无房而在其他地区有房,且在现工作地任职满两年;2.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3.居住单位生产办公房屋、单身宿舍、铁路用地上的自建房等。
第十六条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租或购买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后离婚,且原住房已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不论离婚后是否得到住房,均不得申请配售住房。
原住房面积不—3—达标,离婚后得到住房的职工,可腾退住房参加配售;未得到住房的职工,自取得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之日起满五年的,可申请配售住房,但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十七条有房职工在申请配售住房前,必须事先做出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原已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如系局外单位住房,须由原售房单位或产权单位房管部门出具同意调购使用证明)的书面承诺。
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现住军产住房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现承租不可售军产住房且无其他住房或其他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须在承租人将不可售军产住房腾退回军队后,方可以无房职工或住房不达标职工身份申请住房;2.申请职工现住房为已购军产住房(包括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且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须经军队产权单位书面同意交我局配售使用该住房,方可以住房不达标职工身份申请住房。
第十八条住房不达标职工因旧房上市、赠与他人、被拆迁等原因造成无法腾退旧房的,在无房职工及其他住房不达标职工住房困难得到解决后,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给予配售住房,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发布之后自行对夫妇双方名下房产进行处置(上市交易、赠与他人)的,不得申请配售住房。
第二十条职工所腾退旧房不得有法律纠纷或债务问题,不—4—能尚在偿还银行贷款或现用于出租、出借、经商、抵押期间。
第二十一条夫妇双方均具备申请资格及条件的,只允许其中一方以本人级(职)提出申请。
第四章住房配售的程序第二十二条住宅建设项目在具备预分预售条件后,局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工作办公室、房改办应分别将以下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审批:1.局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工作办公室须报送:(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集资建房的集资方案及批复);(3)可售住房及配套用房情况;(4)本项目相关单位在建房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情况;(5)拟配售价格说明。
2.房改办须报送:住房配售方案及说明。
配售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住房配售工作。
第二十三条房改办以印发宣传提纲等方式将房源情况、配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住房配售工作启动后,由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申请购房职工填写《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应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采用由路局统一提供的格式文本。
—5—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将《申请表》汇总并结合已建立的职工住房档案逐一进行审核,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职工,待住房档案建立后,其购房申请方予受理。
各单位将具备住房配售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公示内容应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级别、职称、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参加铁路工作时间、获奖情况、夫妇双方名下住房详细地址、原产权单位、产权性质、购房时间、建筑面积等。
公示期间各单位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待职工、群众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查,最终确定申请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将房源按照一定比例分劈为在职职工房源和离退休职工房源,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分别在对应的房源内选房。
第二十七条采取房源统一配售方式时的计分、排序办法:申请购房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以下项目及分值综合计分,并将计分结果进行公示。
最终得分为各项目分值之和。
1.工龄分(1)铁路工龄每年1分,军龄比照铁路工龄计分;(2)铁路以外工龄每年0.5分。
各类工龄合并计分,不足一年部分按一年计算。
2.级(职)分副科级:2分;副科职:3分;正科级:4分;正科职:5—6—分;副处级:6分;副处职:10分;正处级:12分;正处职:15分。
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政工系列)中,中级:4分;高级:6分;正高级(含提高待遇高级):15分。
被聘任的技术工人中,技师:4分;高级技师:6分。
享受工(班)长津贴且任职满两年的现职工(班)长:2分。
以上分数按照本人就高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3.奖励分(1)全国劳动模范(含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加25分;(2)省部级劳动模范(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部级专业技术带头人,加15分;(3)火车头奖章、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地(市)级劳动模范、路局级专业技术带头人,加10分;(4)地(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路局级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加5分;获上述多种荣誉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获上述多次荣誉的,只记一次,不重复计分。
4.其他加分(1)申请者配偶同在局内工作的,加8分;(2)夫妇双方均未曾享受带有福利性质住房的,加5分;(3)申请者在地方政府公布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日期前参加工作的,加5分。
—7—以上其他加分可累加计算。
第二十八条采取房源统一配售方式时的公示程序:1.各单位按照综合计分由高到低排序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公示完成后,各单位将公示结果报配售住房所在地区站区办,由站区办将本地区全部申请购房职工汇总并按照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后,下发至各单位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采取房源统一配售方式时的选房办法:公示完成并确定选房次序后,开始组织职工按照综合计分高低依次选择新房。
综合计分相同的,依次比较以下情况确定先后顺序:1.无偿腾退住房者优先;2.现住房与本人面积标准差额较大者优先(无房和无偿腾退住房职工现住房按零面积计算);3.差额面积相同的,参加工作时间在前者优先;4.参加工作时间相同的,参加铁路工作时间在前者优先;5.参加铁路工作时间相同的,出生日期在前者优先。
离退休职工腾退的旧房由离退休职工认购,在职职工腾退的旧房由在职职工认购,腾退的不可售公有住房优先由特困职工承租。
选房按照先新房后旧房的顺序,选房面积范围根据房源的户型、面积情况,按照职工本人建筑面积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后确定。
—8—选房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统一配售时的选房结果确定后,站区办将选房结果上报房改办,由房改办将结果在该地区或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组织职工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统一配售时,遇有特殊情况,站区办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由局工会组织该地区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报房改办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采取房源分劈配售时的计分、选房、公示办法:采取房源分劈配售方式时,申请购房职工计分、选房、公示办法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参照统一配售的计分、选房、公示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计分办法应综合考虑职工工龄、路龄、职务、级别(职称)、获奖、贡献等情况。
选房和公示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第三十三条腾退旧房的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以下资料交到本单位,由单位统一提报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所:1.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承租公房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件);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3.夫妇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他人办理旧房过户手续的《授权委—9—托书》;6.其他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