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重大危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

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0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0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0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京安监发〔2010〕147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2日第3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协调字[2006]57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协调字[2006]57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协调字〔2006〕57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年4月深圳会议精神和《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积极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是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重大危险源主体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积极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

二、加强监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的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范,不断改进监控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2001年6月3日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08•【字号】京安监管一[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管一[2003]38号)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八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北京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北京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四: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京安监发[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1.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47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2日第3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建〔2011〕144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北京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各工务段,各电务段,各供电段,北京通信段: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特制定《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原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试行)》(京铁建〔2009〕30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管内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范围:㈠基坑开挖工程:⑴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⑵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⑴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⑵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⑶承重支撑体系: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㈢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⑵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⑴搭设高度24m(桥梁工程16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⑵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⑶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⑷吊篮脚手架工程。

⑸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⑹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⑴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⑵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㈥铁路营业线工程:⑴上跨、下穿主要干线的桥涵(管)工程。

⑵繁忙干线、干线及枢纽站改造专项工程。

⑶临近营业线大型吊装、安装工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

⑷临近营业线降水、注浆、打桩、开挖等影响路基稳定的工程㈦其它:⑴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⑵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⑶16m及以上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⑷隧道、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⑸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根据所处环境分为营业线及非营业线两类。

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级重大危险源(极高度风险)、二级重大危险源(高度风险)、三级重大危险源(中度风险)三个等级。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以减少高度风险工程、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

路局建设管理处是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指导及检查;路局安监室及有关处室,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监督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1.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2.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风险因素进一步识别,按风险等级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费用纳入概算,在施工设计中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3.勘察设计单位须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等,并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论证,制订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责任人。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将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4.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定期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向路局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1.施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主体,应对承担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分析,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范围对高风险工点进行辨识,提出重大危险源的类别及等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审批后,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重大危险源管理需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单位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建立管理台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臵,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和要求等)。

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对专项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1.监理单位是重大危险源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

监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审查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辨识结果。

2.参加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论证会;审查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

3.检查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监督检查专项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初步进行分类、分级,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后,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辨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施工单位初步确定的重大风险源进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及包保负责人,并报局建设管理处。

局建设管理处经审核后,以局文向有关部门及单位公布。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及等级,分别建立管理台帐,按职责分工,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章等级划分及管理要求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一级重大危险源:因建设施工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引起铁路交通一般B及以上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因建设施工可能导致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或引起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因建设施工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或引起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的。

第十六条具体评定方法采用LEC半定量评价法。

危险等级D=L×E×C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D为危险性分值;D值越大,说明该项目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防范措施,以减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参加。

提出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的初步意见,经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到施工单位报送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的初步意见,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风险源进一步辨识。

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统计表,并报局建设管理处。

第十九条局建设管理处接到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报送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资料,组织有关处室对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进行审核,并以局文向有关部门及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各建设项目应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

开工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并将分类、分级统计表报北京监督站及建设管理处。

施工中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动态情况进行上报,局每半年对全局重大危险源情况进行一次公布。

第二十一条凡纳入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对一级及二级采用非常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论证审查后,专家组应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手续,按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是现场施工的唯一依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更改。

因特殊原因必须对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时,需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四条重大危险源施工专项方案审批、签认权限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实行干部安全包保制度,重大危险源关键工序应实行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

重大危险源干部安全包保负责人第二十六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人。

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臵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现场以工点为单位设臵检查登记本,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登记。

项目部(局指挥部)主管领导对重大危险源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部门负责人或包保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两次,关键性工序主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应现场盯控。

项目部(分部)主要领导对重大危险源每周检查不少于两次;主管领导每周检查不少于四次;部门负责人或包保负责人每天检查不少于一次,关键性工序主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应现场跟班作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