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三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等工程口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特殊结构模板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含8m),或跨度超过18m(含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lOkN/roe,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起重吊装工程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1、人工拆除工程;2、机械拆除工程;3、爆破拆除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特种设备施工;4、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5、6m以上的边坡施工;6、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各栋号工长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和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
第六条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信息报送、方案编制、措施控制、日常检查、施工验收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2024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024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____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潜在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管理人员的权责,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推行责任落实到岗位,形成权责一致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促进安全文化建设。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置前进行,确定其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和可能引发的事故情景。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应当详细分析其构成要素、运行机理、安全隐患,评估其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的风险等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果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更新,当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根据识别和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相结合,综合防范和控制重大危险源的风险。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强化安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门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河西支线工程施工第九标段。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范围:㈠坑开挖工程:⑴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⑵基坑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⑴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⑵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⑶承重支撑体系: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㈢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⑵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⑴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⑵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⑶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⑷吊篮脚手架工程。
⑸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⑹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⑴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⑵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㈥铁路营业线工程:⑴上跨、下穿主要干线的桥涵(管)工程。
⑵繁忙干线、干线及枢纽站改造专项工程。
⑶临近营业线大型吊装、安装工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
⑷临近营业线降水、注浆、打桩、开挖等影响路基稳定的工程㈦其它:⑴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类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或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30m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6、脚手架工程
7、2004年国务院393号令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1、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类型,对在建施工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
2、认真填写《建筑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调查表》和《建筑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调查汇总表》,并于每月22日前上报安全监察部。
3、已经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的进行销案。
第四条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根据确认结果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编制应急预案。
第五条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的确认应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和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或专项方案,并立即组织整改。
第六条项目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文件,按要求及时上报处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七条项目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治理、报告及销案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和整改结果要作为安全办公会议的重要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路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的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难度高、风险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活动。
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⑵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⑹拆除、爆破工程;⑺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工程;⑻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⑼隧道工程;⑽铺轨、架梁工程;⑾营业线工程;⑿其它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做到与隐患排查、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
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路局安监室负责涉及营业线施工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归口管理重大危险源,建档并组织具体实施;2.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3.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1—4.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持续的、不间断安全检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1.提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管理台帐;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工作;3.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4.编制应急预案;5.组织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6.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7.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1.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3.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并进行监理;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XX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1、建设部建质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2、《XX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并如实记录拟建工程的所有重大危险源,包括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来源、数量、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相关信息。
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记录所有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位置、可能造成的危害及采取的防护措施等信息,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设立醒目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施工过程中各阶段、不同时间段的重大危险源名称、位置、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防护措施及责任人等内容。
五、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5天内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将该单据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该告知单应包括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名称、施工地点、工程性质、施工起止时间、施工单位、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施工进展情况,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和跟踪督查。
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化管理的过程。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因为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出现事故将会对人员、设施和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
此外,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也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组成部分。
因此,下文将就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一、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目的1.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危险源,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人员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
2.保护设施和财产的安全。
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也涉及到大量的设施和财产,如果出现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3.保护环境的安全。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确保环境的安全。
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管理1.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具有爆炸、火灾、毒害、放射性、噪声、振动等危险性,一旦出现事故会对人员、设施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部分工程和设施。
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化的管理,包括危险源的辨识、评价、预防和控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及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演练。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相关措施1.建立评价机制。
对于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详细的评价,包括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其对环境、设施和人员的威胁以及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等,以确保防范措施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2.建立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必须针对各项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的演练和培训工作,以确保在危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3.落实责任。
责任落实是防范重大危险源的重要措施之一,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急预案的执行责任等。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公司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 1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5天,施工单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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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路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的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难度高、风险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活动。
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⑵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
⑹拆除、爆破工程;⑺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工程;⑻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⑼隧道工程;⑽铺轨、架梁工程;⑾营业线工程;⑿其它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做到与隐患排查、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
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路局安监室负责涉及营业线施工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重大危险源,建档并组织具体实施;
2.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3.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持续的、不间断安全检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提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管理台帐;
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工作;
3.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编制应急预案;
5.组织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
6.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
7.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3.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并进行监理;
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识别重大危险源并组织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机构汇总,统一上报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并同时上报局建设管理处信息交流平台;涉及营业线运营安全的危险源还要报局安监室及相关业务处备案。
第十条对靠近营业线、住宅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必要时,应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核必须结合施工现场实际严格把关,特别是对靠近营业线、住宅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将安全控制措施按照专业和岗位进行分解,做到施工、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问题清楚、部门明确、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该制定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通信联络方式、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施工状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向现场所有人
员进行安全专项培训;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并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施工现场要保证足够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把关。
特别是营业线施工,严禁无计划、超范围,严禁简化作业程序和违章施工,严禁施工路料管理无序。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巡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
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
对整改不力的,应责令停工整顿,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要时同时报局安全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纳入《监理月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从程序、技术等各个环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把关,督促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营业线施工)落实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施工安全。
同时建立盯控协调机制,特别落实结合部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安质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施工方案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内容,认真组织针对施工现场的关键点、薄弱点的各项检查工作,切实解决好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作业“两张皮”现象,抓好安全制度的落实。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针对营业线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检查落实营业线施工的防护情况,对施工作业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检查把关,强化现场超前防范,突出施工现场安全基本作业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无计划、超范围、无监护”施工。
第二十条营业线施工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根据施工内容制定监护措施,按路局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账,同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主管领导。
按程序要求填写在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见附表)。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路局建设管理处、安监室、各专业处室和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重点
检查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资料台账的相符性;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危险源控制不力、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任单位发牌警示)。
检查结果列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予以公布或者通报。
第二十三条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召开重大危险源监控通报会,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强化参建各方的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2.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不立即组织核查并处理发生事故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附表:
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