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标准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标准附件1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标准一、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一,不服从管理~检查时逃逸、对抗检查或对运管稽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 ,二,在教学过程中有敲诈、勒索、殴打学员行为的,,三,酒后执教的,,四,恶意篡改或伪造培训记录的,,五,对培训学时弄虚作假的,,六,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七,驾驶教练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八,教学时~使用过期教练员证件的。
二、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一,使用非教练车辆进行驾驶操作教学的,,二,教练员证件的准教车型与实际教练车辆不相符的,,三,场地驾驶训练时离岗的,,四,实际道路驾驶训练未随车指导的,,五,教学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六,在教学时参与赌博、打架等其他非法活动被相关部门查处的,10,七,套用学字号牌车辆从事驾驶教练活动的,,八,跨所在驾驶培训机构行政区域从事驾驶培训活动的,,九,不参加教练员再教育的,,十,有违规行为或被投诉要接受处理~超过《处理通知书》规定期限15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一,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教练车辆进行驾驶操作教学的,,二,不按规定使用驾驶培训计时装置的,,三,刁难、辱骂学员的,,四,在教学过程中~放任学员赌博、打架、酗酒及其他非法活动的,,五,在未经核准的教学场地内进行驾驶操作教学的,,六,教学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不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二,使用未安装副制动器等安全防护装置的教练车辆进行驾驶教学的,,三,为未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人员提供驾驶操作教学的,,四,执教时~教学车辆无监督标识的;11,五,执教时~教学车辆未喷印培训单位的, ,六,不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件进行驾驶教学的, ,七,因教学态度差等~遭学员投诉并查实的, ,八,教练车辆车容车貌较差的,,九,教学过程中~仪表、仪容不整的, ,十,教学过程中~有妨碍教学安全行为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

教练员间
互评议
15
1.评为优秀的得15分;
2.评为不合格的得0分;
3.评为良好的得10分;
4.评为合格的得5分。
19.
负责人评议
25
1.评为优秀的得25分;
2.评为不合格的得0分;
3.评为良好的得15分;
4.评为合格的得5分。
3.教学质量指标考核评分标准(200分)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2.没有提升学历或技能等级或增加准教类别或车型的得0分。
组织纪律
(30分)
8.
工作纪律
10
1.自觉执行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按时施教的得10分;
2.迟到、早退,不按时施教的每次扣2分。
3.教学时脱岗,做与教学无关事情或擅自停止学员训练的,每次扣5分。
9.
工作态度
10
1.服从分配,工作认真的得10分;
2.教学中发现酒后执教、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车辆安全隐患、发生事故险情或事故苗头的,一次扣10分。
廉洁文明教学
(40分)
25.
仪容仪表
10
1.按规定配戴标识和教练员证,着装整洁的得10分;
2.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佳,不注重教师形象的,一次扣2分;
3.未按规定配戴标识和教练员证的一次扣5分。
26.
教学态度
附件
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1.基本情况指标考核评分标准(200分)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从教资质
(100分)
1.
持《教练员证》上岗情况
20
1.持有效的《教练员证》得20分;
教练员年度考核评定细则

为了全面评估教练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并为其提供进一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制定教练员年度考核评定细则如下:一、教练员岗位胜任能力1.专业知识:评估教练员在指导运动员方面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技术、战术、规则等方面的能力。
2.训练能力:评估教练员组织和指导训练的能力,包括制定训练计划、训练方法和训练课程的能力。
3.战术指导:评估教练员在比赛中的战术指导能力,包括对球队或运动员在比赛中的战术布置和调整能力。
4.团队合作:评估教练员在与其他教练、管理人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合作能力,包括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自我提升:评估教练员对自己专业能力的持续学习和提升能力,包括参加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等方面的表现。
二、教练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表现1.诚信守法:评估教练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表现。
2.服务意识:评估教练员对运动员的关怀和照顾,包括对运动员个性特点和需求的了解和尊重。
3.团队精神:评估教练员在团队中的主动支持和积极合作的表现。
4.建设性批评:评估教练员在批评指导时的方式和效果,包括能否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5.个人形象:评估教练员在公开场合的仪表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表现。
三、教练员业绩和成果1.运动员成绩:评估教练员带领运动员取得的竞赛成绩,包括队伍和个人荣誉。
2.教练员影响力:评估教练员对运动员个人发展、团队建设和队伍形象提升的影响力。
3.学员评价:采集运动员、家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教练员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4.自我总结:评估教练员对自己工作的总结和反思,包括扩展教练员的个人价值观、方法论;加强自己的自学和自我提升等方面。
四、考核方法和流程1.评审委员会:建立教练员年度考核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高级教练员、运动员代表等组成。
2.考核内容:根据以上评定细则,制定评分表,评估教练员在各项能力和品质上的表现。
3.评分标准:根据评分表中的各项指标,分别给予相应的分数,综合计算得到总分,并根据总分排名确定教练员的绩效等级。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教练员服务意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动态管理~建立教练员诚信体系和退出机制~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和《黑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以及各级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培训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文明执教、诚实信用~执行教学大纲~履行教学责任~为社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第四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全省的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级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1政区域内的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培训机构负责本单位教练员的日常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公示及考核结果上报工作~并主动接受各级培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市培训管理部门与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教练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职业道德及服务质量、安全及规范教学、教学业绩及教学质量排行、不良记录及参加再教育等.,一,基本情况~包括教练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服务单位、教练员证号、准教类别、准教车型、教练员证有效期和服务机构变更记录等,,二,职业道德及服务质量~包括爱岗敬业、认真施教、遵纪守法、廉洁施教及服务态度、文明施教和学员满意度等,,三,规范及安全教学~包括按照规定执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编写教学教案~安全责任事故预防措施、安全施教具体做法、安全事故的记录、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四,教学业绩及教学质量排行~包括培训学员的数量、结业考核合格率、驾驶证各科目考试一次性合格率~培训管理机构、培训单位公布的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上的名次,,五,不良记录~包括在教学中违反法律法规、不执行教学大纲、不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规范使用IC卡、发生廉洁施教和服务质量投诉等,2,六,参加再教育~包括参加由培训管理部门或培训机构组织的每年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
驾校奖罚制度范本

驾校奖罚制度范本为加强驾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保证培训质量,提高教练待遇,实行绩效挂钩,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信誉考核1. 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
2. 记分办法如下:(1)教练员在训练周期内,如有以下行为之一,每次记10分:a. 有一半及以上学员投诉并要求更换教练;b. 因交通违章、肇事被公安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c. 与学员打架斗殴及吵架;d. 在训练或考试期间,学员不满教学进度要求,造成学员退学或转学。
(2)教练员在训练周期内,如有以下行为之一,每次记5分:a. 未按时完成教学计划,导致学员进度滞后;b. 教学质量不高,学员考试合格率低于规定标准;c. 不按照规定使用教学设备,影响教学质量。
(3)教练员在训练周期内,如有以下行为之一,每次记2分:a. 迟到、早退、缺课;b. 不按照规定进行教学,擅自改变教学内容;c. 对学员不文明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
二、奖励措施1. 教练员在训练周期内,如无任何违规行为,且学员满意度高,给予表扬并奖励。
2. 教练员所教学员考试合格率高于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3. 教练员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给予奖励。
4. 教练员参加业务培训,提升自身素质,给予奖励。
三、惩罚措施1. 教练员在训练周期内,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 教练员在训练周期内,如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降低其教学水平等级。
3. 教练员在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教练员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驾校声誉受损,给予辞退处理。
四、附则1. 本奖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奖惩制度解释权归驾校所有。
3. 驾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奖惩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实施奖惩制度,驾校将更好地管理教练员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权益,实现办学效益的提升。
教练员应严格遵守本奖惩制度,以诚信、敬业、专业的态度,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
《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执行情况
1.不填写《教学日志》或《培训记录》的扣30分;填写不规范的扣10分;
100
2.填写《教学日志》或《培训记录》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20分;
3.漏填《教学日志》的,每少一项扣1分;
4.虚填教学项目的扣5分;
3.年度考核内考取了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或者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中心举办的一、二、三、四级教练员资格证的分别加分5、4、3、2分;
4.先进教学方法被运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广泛推广的教练员加5分;
5.在年度考核内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行业先进个人或优秀共产党员的教练员加5分;
6.其它需要加分的。
评分人员签名;1. 2.3.
4.擅自将教学车辆用于非教学用途或交与学员、无关人员单独驾驶外出的,每次扣10分;
5.教练车车容车貌不整洁的每次扣2分。
4
与教学质量信誉有关的其他行为
1.教学时教练车内乘坐无关人员的,每次扣2分;
150
2.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和路线教学的,每次扣5分;
3.教学时擅离教学车辆、脱岗的,每次扣5分;
4.每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扣10分;
12.教练车有安全隐患的,每次扣5分;
13.发生轻微、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每次扣2分,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次扣5分;
14.教练员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15.教练员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或行业协会通报的,每次扣10分。
5
廉洁施教规定
1.向学员索取财物的,每次扣30分;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评驾培机构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教学质量考核工作。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运管处: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工作,推动规范化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树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文明礼貌的教学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推动规范化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树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文明礼貌的教学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运管局负责领导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运管处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驾校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
(三)驾校负责做好本单位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建立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

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动态管理,推进教练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教练员诚实信用、规范教学,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是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四类。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教练员在驾驶培训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法和岗位再教育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的等级与计分第六条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一)教学安全:教学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二)培训质量:教学大纲的落实情况;(三)服务质量: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情况;(四)遵章守法: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五)岗位再教育:教练员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情况。
第八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初次领取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不进行当年的诚信考核,次年纳入诚信考核。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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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动态管理,推进教练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教练员诚实信用、规范教学,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是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四类。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教练员在驾驶培训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法和岗位再教育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的等级与计分第六条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一)教学安全:教学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二)培训质量:教学大纲的落实情况;(三)服务质量: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情况;(四)遵章守法: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五)岗位再教育:教练员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情况。
第八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初次领取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不进行当年的诚信考核,次年纳入诚信考核。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九条教练员诚信考核根据教练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1。
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2. 所执教的80%以上学员满意度评为“优良”(见附件2);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4.考核期内累计在岗执教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二)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3.所执教的80%以上学员满意度评为“合格”及以上;4.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5.考核期内累计在岗执教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三)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2. 所执教的80%以上学员满意度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上;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4.考核期内累计在岗执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1.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2.所执教的60%以上学员满意度评为“不合格”。
(五)教练员考核期内累计在岗执教时间少于6个月,除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情形诚信考核等级评为B级外,不列入其他诚信考核等级评定范围,考核期内该教练员无诚信考核等级,且考核周期届满,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章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教练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教练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服务单位、教练员证号、准教类别、准教车型、教练员证有效期和变更记录等(见附件3);(二)教学安全情况,包括安全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三)培训质量情况,包括教练员的教学教案、教学计划等落实教学大纲的情况;(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学员满意度、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五)遵章守法情况,包括教练员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规、规章的时间、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六)岗位再教育情况,包括参加再教育的时间、地点、课堂笔记和结业考核情况;第十二条教练员诚信档案应当保存到教练员证注销或者吊销后不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教练员诚信信息,填写《教练员诚信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存入教练员诚信管理档案和教练员数据库。
第十四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教练员诚信计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应当立即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暂收回该教练员执教IC卡,停止其教学活动。
教练员应当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该教练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加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教练员数据库,清除计分,归还执教IC卡。
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五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诚信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教练员受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机构的教练员诚信管理档案,对教练员的诚信考核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审核结束后,教练员诚信等级进行初评。
并将考核人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计分分值、初步考核结果(见附件5)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教练员受聘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教练员的诚信考核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教练员诚信等级进行初评。
不具备法律效力、行业公约约束效力或正在查处的涉及教练员诚信的相关信息,不得作为教练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二)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核人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计分分值和初步考核结果,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被考核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述和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教练员的诚信等级进行核定,于次年3月31前将教练员的诚信考核数据、计分分值和考核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4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教练员诚信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和社会各界查询教练员历年的诚信等级。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本机构教练员的诚信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教练员,调整教练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 级的教练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教练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诚信等级为AAA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表彰评优时优先考虑。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教练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二)教练员证被吊销的。
第二十二条教练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教练员证件:(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教练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且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教练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该培训机构一年内不得扩大培训规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9日发布的《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皖公运教〔200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2.学员满意度调查表3.教练员诚信考核基本情况登记表表4. 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表5.教练员诚信等级公示一览表附件1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一、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计20分:1.不服从管理,检查时逃逸、对抗检查或对运管稽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2.未遵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3.饮酒后进行教学的;4.有索取学员财物或殴打学员行为的;5.在教学日志或培训记录上弄虚作假的;6.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7.使用与教练员证件准教车型不符的教学车辆进行驾驶操作教学的;8.未按照规定参加每年至少一周岗位再教育的;9.教学时,使用过期教练员证件的;10.场外道路驾驶训练时让学员单独驾驶车辆未随车指导的;11.教练员证转借给他人从事驾驶培训活动的。
二、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1.场内驾驶训练时让学员单独驾驶车辆而未随车指导的;2.使用非教学车辆进行驾驶操作教学的;3.将教学车辆交由未取得教练员证或者教练员证被吊销的人进行驾驶操作教学的;4.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教学车辆进行驾驶操作教学的;5.教学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6.在教学时参与赌博、打架等其他非法活动的;7.学员饮酒后允许其参加驾驶操作训练的;8.跨越所在驾驶培训机构注册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的;9.套用学字号牌车辆从事驾驶教练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