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道德,促进道路运输社会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一)维护公共安全。
坚持公共安全至上,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及其他政策和规定,拥有安全驾驶良好习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二)落实守法精神。
坚持运输、守法一致原则,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武警检查要求,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国家安全防护作用,落实守法精神,维护人民的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维护行业形象。
坚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礼让有序,充分发挥道路运输服务社会和维护民众安全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形象,促进工作秩序和社会和谐。
二、考核内容(一)工具检查。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每次出发前必须进行工具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可靠,符合技术检验要求。
(二)交通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交通规则、武警检查要求、路政管理要求和道路运输社会管理要求,积极参与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避免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职业道德行为。
坚持驾驶员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社会义务,诚实守信、守时、友爱、文明驾驶,保证车辆与行人的安全,严禁酒驾行为。
三、考核方式(一)现场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安全设施、安全设备,检查驾驶员熟悉车辆操作,熟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对交通规则的熟练掌握情况。
(二)专项考核。
专业人员就驾驶员安全驾驶、职业道德、诚信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安全驾驶指挥、道路社会管理技术能力、诚实守信、出行文明义务等。
(三)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对车辆质量、技术状况、驾驶员的准驾资格、诚实守信及文明出行行为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并纠正,并作为考核做出记录以备查询。
四、考核标准(一)驾驶员职业道德。
考核标准包括友爱文明驾驶,严格运输守法一致原则,遵守交通规则礼让有序,以及不得酒驾行为等。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6.客、货车分别超员和超限100%以上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7.客、货车分别超员和超限80%以上,不满100%。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伤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或者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3.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4.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5.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6.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7.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8.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9.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10.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11.客、货车分别超员和超限50%以上,不满80%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
1.交通安全常识:考核驾驶员在日常驾驶中是否熟知和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具备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2. 驾驶技能:考核驾驶员的驾驶技巧是否娴熟,是否能够熟练驾驶各种道路条件下的车辆。
3. 操作规程:考核驾驶员是否了解和掌握道路运输车辆操作规程,是否能够正确使用车辆及其设备。
4. 交通事故记录:考核驾驶员是否有过交通事故记录,以及事故情况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
5. 违章违法记录:考核驾驶员是否有过交通违章或违法记录,以及违章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和频率。
6. 服务态度:考核驾驶员在客户服务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是否能够维护公司形象和客户利益。
以上是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的主要方面,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考核可以全面了解驾驶员的职业素养和操守,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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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附件一)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8.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9.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交通部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完整版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附件一)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8.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9.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深交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管理,做好我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1月30日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动态监管,推进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生产、依法从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的诚信评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且在本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道路客运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评价,是指对道路客运驾驶员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
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由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会同各辖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第二章诚信评价信息第五条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有关情况;(二)遵纪守法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有关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四)荣誉表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及主管部门报道、表彰等情况;(五)好人好事: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参加公益任务等有关情况;(六)驾驶员从业信息:包括从业资格基本信息、公司评价、工作经历等有关信息;(七)其他机构信息:包括公安、司法、信访等系统或机构记录的诚信相关信息等情况。
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如下:
1. 驾驶员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0分。
2. 驾驶员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未达到10分。
3. 驾驶员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未达到20分。
4. 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5. 新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初次参加诚信考核的,初始等级为A 级。
如需更多道路交通驾驶员管理的相关信息,可以查询当地公安部门官方网站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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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交公路发〔〕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现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级、级、级和级表示。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个月,满分为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分、分、分、分、分五种。
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
.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及以上;
.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
.未达到级的考核条件;
.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及以上;
.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
.未达到级的考核条件;
.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
第三章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简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和本行政区域外抄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年。
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保存期不少于年。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计分分值标准将其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件的“违章和计分记录”栏内,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实行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的,相关信息直接存入电子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