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保护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知识产品、技术创新和创造性成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它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保护创新者的投资回报,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一、知识产权概述1.1 知识产权定义及分类1.2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3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二、著作权保护2.1 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2.2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2.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2.4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处理三、专利权保护3.1 专利权的定义与种类3.2 专利权的取得方式3.3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4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理四、商标权保护4.1 商标权的定义与种类4.2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4.3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4.4 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理五、商业秘密保护5.1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5.2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5.3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理六、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6.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6.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和合作方式附录:附件1:著作权法附件2:专利法附件3:商标法附件4: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个人在创作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等方面所享有的权益。
2.专利权:指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所享有的独占权。
3.商标权:指对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所享有的权利。
4.商业秘密: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信息。
5.著作权侵权: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对其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展示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著作权法附件2:专利法附件3:商标法附件4:商业秘密保护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个人在创作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等方面所享有的权益。
2.专利权:指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所享有的独占权。
3.商标权:指对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在当今全球化的信息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是一切创新的基础,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智力劳动创造出的结果,可以是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维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
它不仅仅关乎个人创作者,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的激励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给予创作者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能够激发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和研发活动。
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也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对个体创作者的尊重,更是对整个创新环境的保护和推动。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对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例如,盗版现象的泛滥,不仅侵犯了作品的版权,还损害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导致了版权行业的不健康竞争。
此外,技术窃密、商业间谍等现象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重大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同时,也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建立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此外,教育和宣传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
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培养社会舆论的良好风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民参与。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在当今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创新和竞争的核心要素。
从科技发明到文化创作,从商业品牌到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无处不在,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在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其必要的限制。
这种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平衡,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造者提供了合法的垄断权利,激励他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活动。
以专利为例,如果发明者的新发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家生产和销售的权利,这就为他们提供了经济回报的保障,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发明创造。
同样,对于作家、艺术家等创作者来说,著作权的保护确保了他们的作品不被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保障了他们的创作收益,激发了他们持续创作的积极性。
品牌商标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一个知名品牌的建立,往往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宣传和推广,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如果没有商标权的保护,其他企业可以随意模仿和冒用,这将极大地损害品牌所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会让消费者难以辨别商品的来源和质量。
然而,过度的保护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比如,某些专利可能被滥用,形成技术垄断,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些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大量专利,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这不仅不利于创新的扩散,也可能导致消费者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获取相关产品或服务。
这就引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是必要的。
例如,为了科学研究、教育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著作或专利技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被允许。
时间限制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常见限制。
专利和著作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相关的知识和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这样的设计既能保障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利益,又能确保知识最终为社会所共享,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是指个体或团体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在国内范围内进行,也需要国际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讨论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他们将更有动力进行创新研发。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技术和文化创作的交流与分享,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和协定为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协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其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这个组织和协定为国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框架,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然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之一是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难题。
由于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障碍逐渐消除,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间更易受到侵害。
另外,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了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应用的不一致。
此外,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首先,各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
各国之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加强执法合作来共同应对侵权问题。
其次,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此外,还可以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总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力进行法律保护和维护。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用权等,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创新的驱动力。
在当今全球经济高度发展和信息技术迅猛进步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企业和个人的重视。
1.概述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的智慧财富的体现,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它是创新的动力源泉,也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知识产权的种类及特点2.1 专利权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等,具有识别标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2.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品的独立表达方式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具有创作性、表现性和独创性等特点。
2.4 专用权专用权是对经营场所、外观形状等的独占使用权。
它是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外观、形状、颜色、装潢等的独占权利。
3.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3.1 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创新活动,激发发明创造的动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2 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盗用他人成果,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3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合法、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3.4 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的重要基础,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4.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4.1 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利人的权益和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4.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建设。
4.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氛围。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应该怎么写?尊重知识产权世界上,只要有了知识产权的存在,世界将得以公平公正;不少人,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地用一些不择手段的方法骗取金钱。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欢迎大家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篇1当世界上诞生了《知识产权法》的那一刻起,世界上就有了更多的“公平公正”。
因为当今人类已逐步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在知识经济时代,谁拥有了知识资源,谁就拥有了最宝贵的财富。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保护知识资源的法律制度。
那“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呢?其实,“知识产权”就是对智力劳动的果实依法合法的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惩罚和收益的权利。
再简单点说,就是使用法律的手段来占有知识资源。
在日常生活中,抄袭作文、制作和贩卖盗版光碟、仿造正版手机、窃取电脑游戏等,这些行为全都是侵犯了知识产权,都是不劳而获的行为。
每当我看见人们在购买盗版光碟时,真的很想去阻止他们,因为这也是用实际行动在维护知识产权嘛!问起人们为什么购买盗版光碟,他们的理由是:因为盗版光碟便宜呗!我甚至还听说为了使盗版光碟播放得更加舒畅,从而生产了一种“纠错碟机”。
知道这些事之后,我仔细想了,觉得真的很可笑!这样做不就是间接地、甚至是直接地纵容盗版商家继续去侵犯知识产权吗?那样,盗版光碟在“纠错碟机”的支持下就更加有市场了!那么,卖正版光碟的商家,岂不是被贩卖盗版光碟的商家抢走了应有利润?这是极其得不道德的,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其实社会上还有许多人,在未经他人允许之下,转载或窃取别人成果的现象十分之多呢!例如:我们班有的同学,因为懒惰,不想自己开动脑筋,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就完全照抄别人的文章,这种行为十分的可耻!在某次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中,有位同学偷看了同桌的答案,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
其实文章和答案都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啊!这两位同学的行为都侵犯了知识产权!真是既害人,又害己!为了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时刻牢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篇2知识产权在我心如果说你有诚信,那么知识产权这死个字永远烙印在你的心底。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应运而生,旨在为各国的知识产权提供跨越国界的有效保护。
这一制度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不仅指导着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也影响着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制定和实践操作。
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原则。
它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在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例如,一位来自美国的发明家在中国申请专利,他应当享受到与中国发明家相同的申请程序和保护标准。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消除了因国籍差异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平等现象,促进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
然而,国民待遇原则并非绝对的平等。
在某些情况下,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施加一定的限制或要求。
但这些限制和要求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和协议的规定,不能构成对外国人的不合理歧视。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水平。
这一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基本保护,避免了某些国家因保护水平过低而损害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以著作权保护为例,国际公约通常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权利范围等最低标准。
各国在制定本国的著作权法时,必须确保其保护水平不低于这些最低标准。
同时,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也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留下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三、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保护范围应独立进行审查和判断。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并不自动获得承认和保护,而需要根据该国的法律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进行法律、政策和技术手段的维护和保护,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创造的成果,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个领域的重要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创新者和创造者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创新,激发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创造活力,同时也促进了技术的迅速推广和应用。
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为创新者提供一定的竞争优势,并确保他们获得应得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1·专利权保护:专利是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形式,通过国家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发明者的创造成果。
专利权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发明者提供市场竞争的优势。
2·商标权保护:商标是一种标识符号,用于区分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权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声誉。
3·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可以鼓励创造原创作品,提供经济上的回报,并保护作者的个人声誉。
4·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保密的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并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1·法律环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也存在差异。
跨国公司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较为复杂。
2·技术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使得知识产权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3·执法和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完全依靠国际和国内法律,执法和监管环节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一部分。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和监管的能力是保护工作的关键。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详细规定了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保护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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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保护姓名年级班级学号专业长沙理工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年月论文摘要在当今这样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
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
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
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
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二)、概括说。
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
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
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
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
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
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
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
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
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
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
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
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
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
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
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01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
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