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资质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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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工商年检记录);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附股东或合伙人签字或盖章页);

5、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表或初始注册表;

8、《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和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60周岁以下退休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项中所列1、

2、

3、6、8的材料;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和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60周岁以下退

休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9、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项中所列1、

2、

3、6、8的材料;

2、第(二)项中所列2、

3、4的材料;

(四)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项中所列1、2的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

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项中所列1、

2、

3、

4、

5、

6、

7、

8、9的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4、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5、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四、申报材料说明及要求

(一)材料要求

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时,应提供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时,应提供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时,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需在原提交资料基础上增加申请表一份和附

件材料一份;申请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资质的,需另增加申请表一份和附件材料一份。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胶装成册(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技术人员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单位解聘证明、劳动合同等)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在资质申报软件上如实填报,并打印带条码的《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申请甲级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乙级以上资质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设计);

(二)社保要求

1、社保证明和企业缴费凭证:社保证明(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险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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