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GY/T 5065-1999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社会丰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以下简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半,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足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挎制项日建设水平的全因统,标准,是编制、审批和评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要依据,也足有关部门审核工称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转播台(站)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10kW以上的高山转播台(站)的建设。
第四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台(站)服务区域的需要,并应尽可能选在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方。
第五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环境保护以及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六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保证中央和本省的调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播的质量,扩大本地的广播与电视的有效覆盖。
转播台(站)的信号源可采用质量较好的调频广播和电视信号,也可采用卫星、微波、电缆等传输的节目信号,当采用卫星信号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可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逐步完善。
第八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根据全网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当地的地理环境、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多方案论证,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改扩建工程项只还应允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九条广播电视工艺设备的选择原则应足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可靠,在同产设备的性能指标与进口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应选用l司产设备。
调频广播 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

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
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台场地的选择标准如下:
1. 发射台场地应满足所发射的广播或电视信号覆盖区域和转播质量的要求,并且应满足在可能发生的干扰情况下仍能安全、可靠地运行的要求。
2. 发射台场地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包括发射机房、发射塔、天线、供配电等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环保、消防等设施。
3. 发射台场地应具备良好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
4. 发射台场地应具备足够的空间,以便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修。
5. 发射台场地应满足相关的环保要求,包括噪声、电磁辐射等方面的要求。
6. 发射台场地应具备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防止非法入侵、防止设备被盗等方面的措施。
总之,选择合适的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台场地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设施、安全、环保等方面。
转播台设计招标要求

一、招标项目概述本项目为XX地区转播台设计项目,旨在为XX地区提供高质量的电视信号传输服务。
本项目由XX公司负责招标,现将招标要求如下:二、项目背景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快速发展,电视信号传输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满足XX地区日益增长的电视信号传输需求,提高电视信号传输质量,确保电视节目安全稳定播出,XX公司决定建设一座现代化、高标准的转播台。
三、项目目标1. 实现电视信号的稳定传输,确保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2. 提高电视信号传输质量,满足观众对高清、超高清电视节目的需求。
3. 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
4. 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适应性,适应未来技术发展。
四、招标范围1. 转播台整体设计方案;2. 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3. 系统集成及调试;4. 技术文档编制;5. 人员培训;6. 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
五、招标要求1. 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广播电视系统设计、施工、维护等相关资质;(3)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施工经验,且项目业绩良好;(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5)无不良记录。
2. 设计要求(1)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2)设计方案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3)设计方案应具有可扩展性和适应性,适应未来技术发展;(4)设计方案应包括转播台整体布局、设备选型、系统集成、技术参数等内容;(5)设计方案应包含详细的技术说明、设备清单、施工图等;(6)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因素。
3. 设备选型要求(1)设备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2)设备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3)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4)设备应满足电视信号传输质量要求;(5)设备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
4. 系统集成要求(1)系统集成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2)系统集成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3)系统集成应具有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4)系统集成应满足电视信号传输质量要求;(5)系统集成应包括设备调试、网络配置、系统优化等内容。
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

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
1总则
1.0.1为了使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包括差转)台(以下统称为“接收台”)与附近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做到经济合理、正常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接收信号的频率为526.5kHz~26.1MHz的调幅收音台和频率为48.5MHz~223MHz的调频电视转播台以及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统称为“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1.0.3接收台和公路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防护间距
2.0.1接收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不应小于表2.0.1的规定。
2.0.2当调频电视转播台的防护间距不满足表2.0.1的规定时,可通过测量,并按照本标准附录A“防护间距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仍不满足要求时,可选取下列防护措施,以减低干扰:
2.0.2.1在靠近接收台一侧公路的外缘,可采用屏蔽措施,抑制干扰辐射;2.0.2.2公路经过接收台附近时,宜从接收台非主要接收信号方向一侧通过;2.0.2.3宜采用架高天线或选用方向性强的天线等方法,改进接收台的接收天线;2.0.2.4可采用微波或卫星传输信号等方法,改变信号的传输方式。
附录A防护间距的计算方法
A.0.1调频电视转播台的防护间距应按下式计算:。
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目录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规范、防护间距、定额和投资估算等。
目前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主要有71项。
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解释、发行和意见收集等管理工作由总局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1.混响室法吸声系统测量规范GBJ 47—83本规范适用于混响室内测量吸声材料的吸声系数和单个物体的吸声量。
2.省级电视中心建设规范GY 23—84本规范适用于省级电视中心。
3.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范GY 24—84本规范适用于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
4.省级电视中心设备配备定额GY 25—84本规范适用于省级电视中心。
5.省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主要技术设备配备定额GY 29—84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或安装有中波机单机功率等级为100 kW(包括100 Kw)以上和列入规划的10 kW同步广播发射机。
短波机单机功率等级50 kW(包括50 kW)以上的广播发射台。
6.省辖市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主要技术设备配备定额GY 30—84本规范适用于省辖市级中短波发射台。
7.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YJ 22—85本规范适用于广播和电视播音室、演播室以及其他有音质要求的房间的混响时间测量。
8.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GYJ 23—86本规范包括:天文测量、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施工定位测量和线路测量。
9.广播电视录音(播音.演播)室空气声隔声测量规范GYJ 24—86本规范适用于广播、电视的录音(播音、演播)室和其它有隔声要求的房间。
10.厅堂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 25—86本规范适用于安装有扩声设备的各类厅堂和会议室。
11.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GYJ 26—86 本规范适用于县广播站(台)的有线广播部分。
12.电视发射台主要设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要求GYJ 27—87本规范适用于发射功率在1 kW及1 kW以上的电视发射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等两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等两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20.12.14
•【文号】广电发〔2020〕87号
•【施行日期】2020.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等两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通知
广电发〔202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主编的《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站场地选择标准》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主编的《中、短波广播天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站场地选择标准》标准编号为GY/T5069-2020,《中、短波广播天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标准编号为GY/T5057-2020,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门户网站()公开。
原《中波、短波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9-2001)和《中短波广播天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57-2006)于同日废止。
两项标准的管理、解释和发行工作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附件:1.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站场地选择标准
2.中、短波广播天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0年12月14日。
2023年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促进广播卫星电视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转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与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广播卫星电视的公共服务职责。
第四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包括影音广播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卫星电视传输设施、广播电视转播站等相关设施。
第五条国家将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与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划,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与验收。
第七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不得浪费资源。
第八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安全运营的要求,确保设施之间的电磁兼容性。
第九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管理能力,确保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不得无证经营。
第十一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能力,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频道和节目管理要求进行节目制作、传送和播出。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正常维护。
第十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设施的故障。
第十八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运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体系,提高设施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GY18-84〗农村有线广播线路建筑质量要求◎〖GY23-84〗省级电视中心建设规范◎〖GY24-84〗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范◎〖GY25-84〗省级电视中心设备配备定额◎〖GY29-84〗省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主要技术设备配备定额◎〖GY30-84〗省辖市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主要技术设备配备定额◎〖GY46-87〗农村有线广播线路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GY5001-2004〗钢塔桅结构设计规程◎〖GY5002-95〗广播电影电视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GY5003-95〗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办法◎〖GY5005-95〗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审办法◎〖GY5006-9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GYJ22-85〗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YJ23-86〗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GYJ24-86〗广播电视录音(播音、演播)室空气声隔声测量规范◎〖GYJ25-86〗厅堂扩声系统声学特征指标◎〖GYJ26-86〗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GYJ27-87〗电视发射台主要设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要求◎〖GYJ28-87〗广播电视微波工程建设标准◎〖GYJ29-87〗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勘察规范◎〖GYJ30-87〗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设计规范◎〖GYJ31-87〗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规范◎〖GYJ32-87〗广播电视微波工程安装及验收规范◎〖GYJ33-88〗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防火标准◎〖GYJ34-88〗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5-88〗乡、镇级有线广播站建设规范◎〖GYJ36-88〗省辖市级电视中心设备配备标准◎〖GYJ37-88〗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设备配备标准◎〖GYJ38-88〗省辖市级广播中心设备配备定额◎〖GYJ39-89〗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场地技术要求◎〖GYJ40-89〗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验收调试规范◎〖GYJ41-89〗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GYJ42-89〗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允许噪声标准◎〖GYJ43-90〗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J44-91〗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建设标准◎〖GYJ45-92〗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5046-93〗省级广播中心建设标准◎〖GY5047-93〗中央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建设标准◎〖GY5048-93〗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建设标准◎〖GY5049-93〗省辖市级广播电视监测站建设标准◎〖GY5050-93〗广播收音台(站)建设标准◎〖GY/T5051-94〗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5052-94〗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测量方法◎〖GY5053-94〗广播传音电缆线路工程建设技术规范◎〖GY5054-95〗广播电视天线电磁辐射防护规范◎〖GY5055-95〗扩声译音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56-95〗中波广播发射台工艺设备安装规范◎〖GY5057-95〗中短波广播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58-96〗县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GY/T5059-97〗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图形符号及文字符号标准◎〖GY5060-97〗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Y/T5061-98〗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照明设计规程◎〖GY5062-98〗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3-98〗市、县级有线广播电视网设计规范◎〖GY/T5064-1999〗县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GY/T5065-1999〗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GY5066-2000〗电影摄影棚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5067-2003〗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8-2001〗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9-2001〗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70-2003〗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Y5202-95〗广播电影电视基本建设概、预算编制办法◎〖GY5204-95〗广播电视中心工程技术用房室内装修安装定额◎〖GY5205-95〗县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GY5206-95〗中波广播发射(转播)台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GY5207-95〗调频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差转)台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GY5208-95〗卫星广播电视地球接收站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GY5209-95〗广播电视微波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GY5210-95〗有线广播系统(网络)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GY5211-95〗有线电视系统(网络)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GY5234-88〗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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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T 5065-1999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社会丰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以下简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半,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足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挎制项日建设水平的全因统,标准,是编制、审批和评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要依据,也足有关部门审核工称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转播台(站)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10kW以上的高山转播台(站)的建设。
第四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台(站)服务区域的需要,并应尽可能选在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方。
第五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环境保护以及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六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保证中央和本省的调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播的质量,扩大本地的广播与电视的有效覆盖。
转播台(站)的信号源可采用质量较好的调频广播和电视信号,也可采用卫星、微波、电缆等传输的节目信号,当采用卫星信号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可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逐步完善。
第八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根据全网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当地的地理环境、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多方案论证,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改扩建工程项只还应允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九条广播电视工艺设备的选择原则应足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可靠,在同产设备的性能指标与进口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应选用l司产设备。
第十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一条转播台(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技术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转播台(站)的建没规模可按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的总功率(P)的大小分为三类:一类 P <1 kW;二类 lkW≤P <lOkW;三类 P≥lOkW。
注:转播台(站)的节日套数应根据全困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要求,电视按l~4套节目,调频广播按1~5套节目设置。
肘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可在此基础下增加节目套数。
第十三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应由工艺设施、配套设施、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一、工艺设施包括:工艺技术用房、元件仪器存放与设备检修用房、工艺设备及仪器等;二、配套漫施包括:天线支撑物(塔)、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与微波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保卫用房、值班用房、技术资料用房、库房、围墙等;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建设标准中不包括这部分内容。
第十四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以及服务区域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配套设施、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并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改扩建上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三章工艺设备与仪器第十五条转播食(站)的工艺设备与仪器应根据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可靠的原则配备,在国产设备的性能指标与进口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
第十六条工艺设备的配备应根据当地需要设置的调频广播和电视节目套数和播出时间合理确定,使用频率及功率等级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业的有关规定。
当转播台(站)利用山顶和高地等制高点作为台址时,应考虑无人值机和遥控系统。
第十七条转播台(站)主要工艺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宜采用固态化或较先进的设备,每套节目应配备两台发射机,一台备用发射机和一台备用发射机。
二、应采用自动监测和自动控制设备,具有自动监测发射机运行状况和自动开关机及倒用备机的性能。
三、无人值机有人留守的转播台(站),应设置遥控室,采用遥控、遥测等设备和自动分析仪器来控制、监测、记录发射机的工作状态和播出质量。
第十八条转播台(站)的主要工艺设备与仪器配备应符合表l的规定。
表1 主要工艺设备及仪器配备注:①电视和渊顿广播发射机及配套设备的配备,应根据转中央、省级的节目套数确定,发射机等每套节目储配备生机、备机各一台;②表中单位“台/套”表示播出一套节日需要配备的设备台数;③V/U扫频仪按播出节目套数选取,节目套数多的取上限,节目套数少的取下限;④小型必备工具仪器仪表可按实际需要及有荧规定配置。
第四章配套设施第十九条转播台(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及工艺系统水平相适应,建设标准应根据设施的用途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转播台(站)的信号源可采用质量较好的调频广播和电视节目信号,也可以采用卫星、微波、电缆等传输的节目信号。
第二十一条转播台(站)的天线支撑物(塔)应建在发射机房附近,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12,抗震要求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使用年限不低干30年。
第二十二条转播台(站)天线馈线系统及天线支撑物(塔)的造型、高度应根据当地具体地形、地貌等情况而定,覆盖面积应符合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服务区域的要求,并考虑一塔多功能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转播台(站)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没施的配备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转播台(站)电源的设置成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一路市电和自备发电机组一套,有条件的地方町架设二路市电;二、设置电源调压设备以满足工艺设备对电源电压的要求;三、当电源总负荷超过10kVA时,应殴置独立的变压器进行供电。
第二十五条转播台(站)应设置通信及业务电话,设置数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转播台(站)宜利用城镇给水系统供水。
当不能利用城镇给水系统时,可设自备供水站,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转播台(站)内的生活污水应排至化粪池内处理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排出。
第二十八条转播台(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广播电视_丁程建筑防火标准》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转播台(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霄接地、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
第三十条转播台(站)应建2.2-2.4m高的围墙。
第三十一条转播台(站)围墙内主干道宽度宜为3.5m、支道宽度官为1- 2m,宜采用混凝土路面;围墙外转播台(站)所属的专用公路宽度宜为3.5m,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转播台(站)工程各类建筑应满足工艺系统及业务工作的要求,方便生活,做到适用安全、经济合理。
建筑标准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工程类型、建设规模、建筑物用途、使用要求、建设场地条件等因素区别对待,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物的跨度、层高、层数及其结构型式,并采取相应的结构和构造措施。
第三十三条远离城市的转播台(站)的职工及家属宿舍应建在附近城市内,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并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转播台(站)建筑可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十结构,可靠度采用设计基础期为50a,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第三十五条高寒地区的转播台(站)的各类用房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建封闭式内走廊。
第三十六条转播台(站)建筑物抗震设防等级应根据当地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转播台(站)建筑属二类防火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同家现行标准《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转播台(站)技术片|房的T.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皮《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容许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转播台(站)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房、控制室应符合防潮、防虫、防小动物侵入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条转播台(站)调频广播和电视控制室官设拦空调,冬灭气温不应低于+16℃,夏季气温小应高于+30℃,发射机房的环境温度鹿与发射机工作条件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转播台(站)蓄电池窜、酸洗室应没有防腐、通风、排污处理设施。
第四十二条转播台(站)总建筑面积指标宜柱制在表2规定的范围内。
表2 转播台(站)总建筑面积指标(m7)注:①总建筑而积按节日套数选取,节日套数多的取上限,节.目套数少的取下限;②总建筑面积未包括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插服务设施部分,其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确定;③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高寒地区封闭式内走廊的建筑面积;增加封闭式内走廊的建筑面积可按工程建蹬实际情况确定;④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职工住宅,其建筑面积应根据定员编制人数,按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确定。
第四十三条转播台(站)词频广播及电视发射机房的建筑面积为各套节目发射机主机和各机需要建筑面积之和,发射机需要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发射机需要建筑面积第四十四条转播台(站)不同规模类型工程的分项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的规定:表4 不同规模类型工程的分项建筑面积分项指标(m2)注:①表中调频广播、电视发射机房旁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本标准第四f。
三条的规定计算确定:②表中调频广播、电视发射机房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拨节目套数选取,节目套数多的取下限,节目套数少的取下限。
第四十五条转播台(站)的建设用地应分为建筑物区、天线支撑物(塔)区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天线区。
各区和各种用房应按上艺流程及业务关系合理规划,做划分区明确、布局紧凑、便于联系、适用安全。
第四十六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必须舆彻合州利用土地的基本圆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建筑合理合并建设,允分利用空间,向多层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七条转播台(站)总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转播台(站)总用地指标()注:①总用地指标按节日套数选取,节目套数多的取下限,节目套数少的取下限;②总用地指标巾未包括办公及行政管理与隹话服务设施部分用地;③总用地指标中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
第四十八条转播台(站)建筑物区分项崩地指标不应超过丧6的规定。
表6 建筑物区分项用地指标()第四十九条转播台(站)天线支撑物(塔)采用自立式铡结构发射塔时,其分项用地指标小应超过表7的规定。
当天线支撵物(塔)采用钢筋混凝土塔或拉线式桅杆塔时,其用地指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表7 自立式钢结构发射塔分项用地指标()注:天线支撑物(塔)不在地面架设时,不计算用地指标。
第五十条转播台(站)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天线在地面架设时,单副天线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每增加一副天线时,按同类型天线占地面积的60%计算增加的面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