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江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大麦。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全省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分委员和专家,委员和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稻、(大)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西瓜7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7-9人、专家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八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第九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审定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西瓜、大麦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级审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除棉花以外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的;(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黑龙江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黑品审[1998]第4号1、为了正确地确定农作物品种的推广利用价值和区域,加强对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确保农作物稳产和增产,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作为审定品种的法定依据。
2、组织机构2.1省设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地)、国营农场总局设农作物品种审查委员会。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
常委会和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农业行政管理、种子、科研、农业院校、科技、轻工、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科技人员、基层单位代表组成。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2.2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八个专业委员会,即大豆、玉米、麦类、稻类、经济作物杂粮薯类、蔬菜、果树花卉、甜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审定专家若干名。
审定专家被邀请参加会议时,与委员具有相等权利。
2.3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负责管理品种试验、审定的日常技术业务工作。
3、品种审定工作的任务3.1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
3.1.1制定、修改有关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规程、制度和办法。
3.1.2组织全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引种试验。
3.1.3负责对全省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审(认)定、命名、登记、颁发品种合格证书,公布推广品种的名称及其适应区域。
3.1.4对已不宜继续推广的品种发布停止推广决定。
3.1.5负责对试验点技术员进行技术培训。
3.1.6办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事宜。
3.2农作物品种审查委员会的任务。
3.2.1负责本市(地)、农场总局所管辖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及引种试验任务的落实、检查、指导,并负责向技术室报告试验落实和完成情况。
3.2.2对不宜继续推广的品种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
3.2.3完成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事宜。
3.3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3.3.1负责审查本作物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新品系(种),并提出布点意见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讲稿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讲稿一、引言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农业生产水平和品种改良工作,我国制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品种审定的程序和标准,促进品种的优胜劣汰和良种选育,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科技含量,进而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今天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进行解析和讲解。
二、品种审定程序品种审定程序包括品种申报、品种初审、品种考察、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五个阶段。
1. 品种申报和初审品种申报和初审的重点在于是否具备基本的生物学和农艺特性,是否能够继续研究、考察和审定。
品种初审主要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基本材料和工作程序是否齐全,并进行草稿的排版和校对工作。
2. 品种考察品种审定主要是在供试环境下进行的,重点考察品种的适应性、产量性状、质量性状、生长期、农艺性状、抗性等因素,确保品种的综合评价成绩符合品种审定标准的要求。
3. 品种审定品种审定是对品种生产性能进行全面的评价和鉴定,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品种注册登记的科学依据和依据品种注册的特定用途。
4. 品种登记品种审定完毕后,根据品种的产出量和质量状况,将其等级划分为优良、良、中、差四个等级,发放品种备案证书,并将其纳入注册品种名单并颁发品种注册证书。
品种注册证书是品种进入市场的重要凭证。
三、品种审定标准品种审定标准是判断品种是否被批准为优秀品种的准则。
品种审定标准主要包括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农艺性状、品质性状和信度等方面。
这些标准具体内容可根据作物的种类和品种特性而有所区别。
品种审定标准是品种审定认证的基础,同时也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等特点。
四、品种评价方法品种评价方法的选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品种类型、栽培环境、和评价指标等。
品种评价会使用科学技术的途径和手段进行。
一般来说,我们采用和栽培标准相符合及质量安全的方法进行。
在品种评价过程中,根据作物生长情况、栽培技术、气候条件以及许多其他因素,可以使用单重、复重、主要效应及相关性分析、CANOCO等方法进行品种评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续)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续)大豆品种主要指标1.普通品种1.1 丰产性、稳产性常规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增产≥5.0%,且每年增产≥3.0%,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增产≥3.0%。
杂交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品种对照增产≥10.0%,且每年增产≥6.0%,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品种对照增产≥6.0%。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60%。
1.2 品质每年区域试验,粗脂肪和粗蛋白质含量之和≥59.0%。
1.3 抗病性1.3.1 花叶病毒病人工接种鉴定,流行株系感病和高感品种,强致病株系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1.3.2 灰斑病人工接种鉴定,北方春大豆区早熟和中早熟感病或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1.3.3 炭疽病人工接种鉴定,高感炭疽病的鲜食品种,不予审定。
1.4 生育期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北方春大豆区比对照品种晚熟≤4.0天,黄淮海夏大豆区、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比对照品种晚熟≤7.0天,鲜食大豆比对照品种晚熟≤10.0天。
2.高油品种、高蛋白品种2.1 丰产性、稳产性常规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品种增产≥0.0%;杂交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品种增产≥4.0%。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5%。
2.2 品质2.2.1 高油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粗脂肪平均含量≥21.5%,且每年≥21.0%,粗蛋白质和粗脂肪含量之和≥59.0%。
2.2.2 高蛋白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粗蛋白质含量≥45.0%,且每年≥44.0%。
2.3 抗病性2.3.1 花叶病毒病人工接种鉴定,流行株系感病和高感品种,强致病株系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人工接种鉴定,北方春大豆区早熟和中早熟感病或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2.3.3 炭疽病人工接种鉴定,高感炭疽病的鲜食品种,不予审定。
2.4 生育期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北方春大豆区比对照品种晚熟≤4.0天,黄淮海夏大豆区、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比对照品种晚熟≤7.0天,鲜食大豆比对照品种晚熟≤10.0天。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一、引言农作物和林木品种的审定是农业和林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农林业生产的品质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包括审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技术手段等内容。
二、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方法1. 审定基本原则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科学性要求审定结果基于科学实验证据;实用性要求品种具有良好的生产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经济性要求品种能够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经济效益;适应性要求品种能够适应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种植条件;稳定性要求品种具有遗传稳定性和一致性,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生产性能。
2. 审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第一步是申请阶段,农民、农业科研机构或种子企业可以向相关农业部门提交品种审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品种特性和试验数据。
(2)初评阶段:农业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对品种特性、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
(3)试验阶段:通过田间试验、观察和测定,对申请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等进行全面评估。
试验要求严格控制试验条件,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4)专家评审阶段: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抗病虫害性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通过审定。
(5)公示阶段:将审定通过的品种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6)审批阶段:最后由农业部门对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审批,颁发相关的审定证书。
3. 审定技术手段(1)遗传学分析:通过对品种的遗传背景、基因组结构等进行分析,判断品种的亲本关系和亲缘关系,以确定其独特性和创新性。
(2)田间试验:通过在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环境下进行田间试验,评估品种的适应性、产量表现和抗逆性等。
(3)生物化学分析:对品种的营养成分、抗性物质等进行分析,评估其营养价值和抗性特性。
(4)分子生物学分析:利用分子标记等技术手段,对品种的基因型进行分析,评估其遗传特性和亲缘关系。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柑橘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柑橘
柑橘是一种主要农作物,其审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种纯度:柑橘的品种纯度是指其基因组中只包含同一品种的基因,不包含其他品种的杂交基因。
通过对种子或植株的DNA分析鉴定,确保其符合纯种柑橘的标准。
2. 产量和品质:柑橘的审定标准还包括其产量和品质要求。
产量要求品种在相同环境条件下,单位面积内所能收获的柑橘数量要达到一定标准。
品质要求柑橘果实外观完整、色泽鲜亮、口感良好、无病虫害。
此外,柑橘的糖度、酸度、Vc含量也是评价品质的重要指标。
3. 抗病虫害性:柑橘的审定标准中也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抗病虫害性。
柑橘常见的病虫害有黄龙病、黑斑病、柑桔剥皮病等,柑橘品种需要通过病虫害检测,确保其对常见病虫害有一定的抗性。
4. 生长特性:柑橘的审定标准还涉及其生长特性,如植株的株高、分枝情况、果实大小等。
柑橘的生长特性对栽培管理和收获操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审定标准中也会对这些特性进行要求。
总之,柑橘的品种审定标准主要包括品种纯度、产量和品质要求、抗病虫害性,以及生长特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选育出的柑橘品种具备较高的产量、优良的品质和适应力。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其他正文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业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13年12月27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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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为空心、 白穗 、 小穗不孕和受冻植株基部生出
新蘖 】 。 晚霜冻害既降低单位面积穗数 , 又减少穗粒数 , 般幼穗冻死株率为 5 %~ 1 0 %, 严重的达 2 0 % 左右 , 抽 穗后 期半 截穗率 5 %~ 1 0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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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 , 小麦受冻后 , 叶面喷肥或喷施植物生长
著 增加 了成 穗数 。
【 9 】 张德忠, 杨焕来 , 张冬梅 . 硅钾肥在减轻冬小麦晚霜冻害及创建高产稳
产 田中的作用 . 山东农业科学, 2 0 1 1( 2 ) : 7 l 一 7 3 [ 1 0 ] 王到 I i , 孔庆涛, 刘金 良. 小麦遭遇倒春寒的防御与补救措施 . 中国种业 ,
8 — 9
表明, 三 因素 中, 郯麦 9 8 和 良星 9 9的成 穗数 与产量 都达显著正相关( 相关系数 , 分别 为 0 . 6 2 和0 . 5 9 ) , 穗
粒数与产量达显著正相关 ( 相关 系数 分别为 O . 6 0 和
0 . 7 3 ) 。通径分析表明 , 产量构成 因素中作用最大为成 穗数 , 其次是穗粒数 , 然后是千粒重。以上结果表 明, 在本试验条件下 , 补救措施 能够增产 的主要原因是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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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 品种 审定 办法 自2 0 1 4 年2 月1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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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和受理、品种试验、审定与公告、品种退出、监督管理、附则8章45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品种试验▪第五章审定与公告▪第六章品种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业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1-2]部长:韩长赋2013年12月27日2审定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2]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2]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
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五)转基因检测报告;(六)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
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
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2]第四章品种试验第十五条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试验;(二)生产试验;(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第十八条 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
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四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试验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并应接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
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2]第五章审定与公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品种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育种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总结报告、DUS测试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六条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
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七条初审实行回避制度。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八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九条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
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第三十一条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三十二条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三条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四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