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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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5•【文号】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各地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以下简称《评价导则》),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审批,定点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工作(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范围为《意见》规定的范围。

(二)关于工业产品许可证。

《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须出具中国包装总公司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生产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表报送工作。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中的“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按要求上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

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定点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自2010年8月7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二、包装分类与包装性能试验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规定,除了爆炸品、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外,其他危险货物按其呈现的危险程度,按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将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类。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业产品的包装是现代⼯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种产品从⽣产到使⽤,⼀般经过多次装卸、储存、运输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碰撞、跌落、冲击和振动。

⼀个好的包装,将会很好地保护产品,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破损,使产品安全地到达⽤户。

这⼀点对于危险化学品显得尤为重要。

包装⽅法得当,就会降低储存、运输中的事故发⽣率,否则,就有可能导致重⼤事故。

1997年1⽉,巴基斯坦⼀运输液氯车辆,由于⾏驶中颠簸,液氯钢瓶剧烈撞击,引起瓶体破裂,导致⼤量液氯泄漏,造成多⼈死亡和多⼈中毒事故。

事故调查查明,因液氯钢瓶材质严重不符合要求,从⽽给运输安全留下了事故隐患。

与此相反,1997年3⽉,我国⼴西⼀辆满载10吨200桶氰化钠剧毒化学品的卡车翻⼊桂江,由于包装严密,打捞及时,包装⽆⼀破损,避免了⼀场严重的泄漏污染事故。

因此,化学品包装是化学品储运安全的基础。

为此,各部门、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越来越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不断改进,开发新型包装材料,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质量不断提⾼。

国家也不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监管⼒度,制定了⼀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更加规范。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基础知识(⼀)包装的概念包装是指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便储运,促进销售,按⼀定技术⽅法⽽采⽤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的⽽采⽤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定技术⽅法等的操作活动。

包装有多种含义。

通常所说的包装是指盛装商品的容器。

⼀般分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危险化学品包装主要是⽤来盛装危险化学品并保证其安全运输的容器。

危险化学品包装具有(1)防⽌危险品因不利⽓候或环境影响造成变质或发⽣反应;(2)减少运输中各种外⼒的直接作⽤;(3)防⽌危险品撒漏、挥发和不当接触:(4)便于装卸、搬运。

危险化学品包装按危险品种类可分为通⽤包装、⽓瓶、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特殊专⽤包装等;按材质可分为纸质、⽊质、⾦属、玻璃陶瓷或塑料包装等;按包装容器类型可分为桶、箱和袋包装等;按包装形式,有单⼀包装、复合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等。

危险品(危化品)仓储相关法规标准

危险品(危化品)仓储相关法规标准

危险品(危化品)仓储相关法规标准相关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10部委联合公告,2015年第5号令,2015年5月1日实施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全局2012年第55号令,2012年5月1日实施4.《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局2012年第45号令,2012年4月1日实施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号令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3号令7.《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4年修订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10.《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相关标准1.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2.GB3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5.GB17914-2013《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6.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7.GB18597-2001《危险货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8.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9.AQ3018-2008《危险化学品储藏区作业安全通则》10.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条例)•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862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30000危险货物的分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物理危害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危害臭氧层备注:最新GHS制度(第六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类(新增退敏爆炸物),然而,由于国内法规/政策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依旧只包含28类。

关于规范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工作通知

关于规范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工作通知

维普资讯
第2 9卷 第4期
20 0 6年 4月
化 工科技 市场
C HEMI AL T C C E HNO OGY MAR T L KE G 5 7
2 审批 工作
(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 。各发证 机关应通过信息系
1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发证机 关) 申请人提 出的定点 申请 , 当根据下列情况 对 应 分别作出处理 : () 1 申请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向
根据《 规划》 中国将逐步加大关停并转小型炼 ,
油企业或低效装置的力度 。 根据地区特点和企业情况 , 引导和鼓励 2 0 t 0万 级炼油装置向生产特色产品转 型。2 1 00年前 , 通过 关停并转 , 争取淘汰低效炼油能力 2 0 0万 t 0 左右 。
《 条例》 有关规定 , ) 依据《 险化学 品包装物 、 危 容器
生产定点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3 ( 7号 )原 、
国家安全监管局 《 于危 险化 学 品包装物 、 关 容器生
产定 点 管 理 办 法 的 实施 意 见》( 监 管 管 二 字 安
[0 2 13 , 20 ]0 号 以下简称《 意见》 和《 ) 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 、 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 试行 ) ( 》 安
提升。届时, 炼油工业基本满 足国内成品油市场需
放的《 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 》 复印件 ) 全 ( 。申请
生产用于汽车 、 火车、 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 《 条例》 实施后新 设立的包装 物 、 容器 生产企业 , 可 不提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3 申请表报送 工作。《 险化学 品包装 物、 ) 危 容
原油加工能力 900多万 t同时淘汰低效炼油能力 0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生产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定点生产单位。

三、生产许可1.定点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生产许可。

申请时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2.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验厂检查,核实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3.定点生产单位获得生产许可后,须按照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生产管理1.定点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2.定点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操作,并设置适当的操作指导和检查记录。

3.定点生产单位要建立检测实验室,检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维护、校准。

4.定点生产单位要对生产环境进行管理,确保生产场所的清洁、通风、防火等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要求。

5.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制度,保留原始记录和样品,便于追踪产品的生产和流向。

五、质量控制1.定点生产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2.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3.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4.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审,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纠正。

六、安全措施1.定点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2.定点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设备、应急处理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定点生产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培训,并建立员工安全教育档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31•【文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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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修订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7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
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
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
简称定点证书)。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二章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第八条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四)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 (六)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 (七)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本载容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以下称定点标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定点企业。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点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审批定点企业的情况及定点企业名单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定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定点证书: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定点证书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定点证书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因包装物、容器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化学事故的;
(六)所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未取得定点证书,擅自生产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定点标志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承担定点企业资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定点证书和定点标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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