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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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精)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精)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整理
(2005年04月01日更新)
*牛及相关产品指除牛皮、牛奶及奶制品、牛精液、牛胚胎、无蛋白油脂及其产品、骨制磷酸氢钙(不含蛋白或油脂)、完全由皮革或皮张加工的工业用明胶和胶原、照相用明胶、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及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除外)以外的牛及牛产品。

注:
1. 本次更新取消了对台湾地区口蹄疫的禁令措施;增加了对朝鲜禽流感的禁令;
2. 根据历年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禁令公告及双边议定书整理而成,将根据动物疫情及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公告而随时调整;
3. 已鞣制动物皮张、炭化毛、洗净毛、毛条不受口蹄疫疫区因素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具体承担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及时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提出防控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资金,加强监测防控工作管理。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源疫病的基本情况,为制定监测防控发展规划、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活动,预测流行趋势,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0•【文号】质检办动〔2016〕827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质检办动〔2016〕82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现就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便利化措施通知如下:一、授权检疫审批按照稳妥推进、过程可控原则,各局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以下有关要求开展经总局授权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工作。

(一)制定工作规范。

各局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局授权检疫审批工作规范,包括辖区内授权审批非食用动物产品正面清单。

有关工作规范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函报总局动植司备案。

未报备的,不予以授权审批。

(二)提高审批效率。

检疫审批全部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分为受理、审核、终审3个环节,终审须由直属局业务管理处室完成。

同一环节限一人完成,不可设置同环节多人审核,同一人不可担任2个及以上环节工作。

各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三)加强人员管理。

从事检疫审批人员应熟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检疫审批业务,具有签证兽医官或动物检疫现场查验岗位资质。

应加强检疫审批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四)严格审核审批。

各局要严格对照《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验方式》(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热点关注栏目)认真做好授权检疫审核,重点审核运输路线、指定企业是否明确标注,以及申请产品是否来自疫区、是否完成检疫准入和是否暂停审批、进口等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2•【文号】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通过使用医疗器械途径传入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国药监械〔2002〕112号),对含有牛羊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口和销售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的注册,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一)凡产品中含有来自于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的牛、羊源性材料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二)产品中含有牛、羊源性材料,所含牛、羊源性材料并非来自于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但产品实际生产场地在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的,分以下3种情况:1.对取材于添加以哺乳动物为来源的蛋白质饲料喂养的牛、羊的组织及其衍生物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2.对取材于与来自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的牛、羊一起圈养的牛、羊组织及其衍生物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3.不属于上述1、2条所述情形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可予受理。

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疯牛病传播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等技术文件,说明产品不存在传播疯牛病的风险。

通过技术审评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三)产品中含有牛、羊源性材料,但材料并非来自于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产品的生产也不是在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完成的,注册申请可予受理。

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疯牛病传播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等技术文件,说明产品不存在传播疯牛病的风险。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人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地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主旨:本条是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三、条文释义:一类动物疫病,是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诊定性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发生一类疫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有关人员到现场,采集病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发布封锁令的决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最快的方式将动物疫情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填写疫情报告单。

报告单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单位、流行范围、临床症状、发病种类、头数、传染来源、死亡情况和扑灭措施等。

常用的控制、扑灭一类动物疫病的措施有:隔离、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一、隔离(一)概念隔离是扑灭动物疫病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

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应分别采取隔离措施。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动植物检疫目的和任务
3、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 物、铺垫材料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 物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二、法律法规体系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核销 重新申请办理 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5、口岸检验检疫 报检 产地检疫 隔离检疫 口岸查验 实验室检测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 – – – – –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说明过境路线 特殊需要的,提交书面申请,防疫措施、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 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巴西 剔骨牛肉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动物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 过境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申请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 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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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整理
(2005年08月17日更新)
洲别国家或地

疫病
禁止进口货物名

法律依据
亚洲阿富汗
口蹄

偶蹄动物及其产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缅甸
口蹄

偶蹄动物及其产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巴基斯坦
口蹄

偶蹄动物及其产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禽流

禽类及其产品
内部明电[2004] 农明字第7 号
不丹
口蹄

偶蹄动物及其产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老挝
口蹄

偶蹄动物及其产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禽流

禽类及其产品
内部明电[2004] 农明字第7 号
印度尼西

禽流

禽类及其产品
内部明电[2004] 农明字第7 号
尼泊尔
口蹄

偶蹄动物及其产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牛瘟牛及其产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印度
口蹄

偶蹄动物及其产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149 号牛瘟牛及其产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越南
口蹄

偶蹄动物及其产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牛瘟牛及其产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禽流

禽类及其产品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333 号
香港
口蹄

偶蹄动物及其产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1 号、
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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