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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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责任是国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国家间的冲突、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国际经济等。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责任的原则主要包括: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无论国家大小、经济实力、政治体制如何,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3. 国家义务原则:国家应履行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签署和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等。

4.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按照国际法的要求,诚实履行其国际承诺,不得违背国际协议。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和适合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赔偿责任: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给其他国家或者个人造成伤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通常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

2. 退还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占领其他国家领土或者财产时,应退还相应的领土或者财产。

3. 住手违法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应即将住手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违法后果。

4. 满足义务责任:国家应履行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签署和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等。

国家责任的适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违反国际法: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标准等。

2. 违反义务: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

3. 直接后果:国家的违法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其他国家或者个人的伤害。

4. 违法行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必须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国家责任的案例分析1. 赔偿责任案例:某国在与邻国的边界争端中,非法占领了邻国的领土,并对邻国的居民进行了侵犯。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中,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以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维护国际秩序。

当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这些规则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解析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适用条件。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违反义务或规则时应承担的责任。

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律责任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通过确立国家违法行为的后果,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规定。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等。

这些行为对人类利益影响深远,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另一种形式,针对的是非刑事领域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国际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

国家或个人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损害方受到的损失。

3.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补充形式,针对的是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可以采取政治手段,如制裁措施、外交斡旋等,以迫使违法国家改正错误。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1.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律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原则。

即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如何,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没有特权或免责权。

2.违法行为国际法律责任的核心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可以是故意的、过失的或无过错的,只要违反了国际法规定,即可构成违法行为。

3.损害违法行为必须造成特定主体的损害,才能构成国际法律责任。

损害可以是物质损失、人身伤害或名誉损害等,而且必须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国际法律责任的成立必须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要求证明违法行为是导致特定损害的直接原因,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引言概述: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之一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确保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公正的重要组成部份。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正文内容:1. 国家责任的概念与原则1.1 国家责任的定义:国家责任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定,对其行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负有赔偿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1.2 国家责任的原则:国家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不违反国际义务原则、违约责任原则、不违反国际人权原则等。

2. 国家责任的种类2.1 国家间责任:指国家对国家之间的行为负有责任,如领土侵犯、外交侵权等。

2.2 国家对个人责任:指国家对其公民或者国际人权组织的行为负有责任,如侵犯人权、迫害等。

2.3 国家对国际社会责任:指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行为负有责任,如环境保护、反恐等。

3. 国家责任的实施与追究3.1 国家责任的实施:国家责任的实施包括赔偿、道歉、恢复损失等,具体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2 国家责任的追究:国家责任的追究可以通过国际法庭、仲裁机构等途径进行,也可以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

4. 国家责任的限制与豁免4.1 不可抗力:国家在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能会豁免责任,但需符合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

4.2 自卫权:国家在自卫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其行为豁免责任,但需符合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

5. 国家责任的重要性与挑战5.1 维护国际秩序:国家责任的履行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5.2 挑战与争议:国家责任的界定和履行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如责任的界定标准、国家间的争端解决等。

总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确保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公正的重要组成部份。

本文从国家责任的概念与原则、种类、实施与追究、限制与豁免以及重要性与挑战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国家责任的履行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责任的准确界定和有效履行对于维护和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和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确保国家遵守国际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一、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因此,国家在承担责任时应平等对待,不论其大小、经济实力或政治地位。

2. 不干涉原则: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内部事务。

因此,国家不应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遵守国际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即遵守国际合约和协议,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国家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1. 民事责任: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指国家对其他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一个国家违反国际合约,导致另一个国家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违约国家将需要赔偿受害国或个人的损失。

2. 刑事责任: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犯罪行为承担的责任。

例如,如果一个国家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战争罪行,国际社会将追究该国家的刑事责任,并可能对其实施制裁。

3. 政治责任: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政治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造成的政治后果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国际社会可能对其实施外交制裁,如断交、制裁等,以迫使该国家改变其行为。

三、国家责任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适用于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

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1.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国家之间的责任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合约、协议和条约。

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合约,其他国家将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国家对个人的责任:国家对个人的责任适用于国家对其国民或其他个人的行为。

例如,如果一个国家侵犯了其国民的人权,国际社会将追究该国家的责任,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 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责任: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责任适用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第⼀节概述1、国际法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家不法⾏为或其他损害⾏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则。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1)国际法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且还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的民主的民族等⾮国家实体。

2)国际法律责任产⽣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为,⽽且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的损害⾏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种法律责任。

2、国际法律责任的意义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追究⼀国违背其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各国覆⾏其国际义务的外在动⼒。

3)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国际法律责任的编纂: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家法不加禁⽌的⾏为所产⽣的损害性后果的国籍责任问条款草案、《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4、国家责任法的编纂⼯作,可以追溯到1930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的海⽛国际法编纂会议。

第⼆节国家队国际不法⾏为的责任1、国际不法⾏为的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为归国家。

可以归单⼀国家⾏为、⼀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为。

2)违背国家义务。

如果⼀国的⾏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那么该⾏为即为违背国际义务的⾏为。

2、可以归单⼀国家的⾏为:1)⼀国的国家机关⾏为。

2)⾏使政府权利要素权利要素的⼈或实体的⾏为。

3)由另⼀国交由⼀国⽀配的机关的⾏为。

4)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的⾏为。

5)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为。

6)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为。

8)经⼀国确认并当作为其本⾝⾏为的⾏为。

3、⼀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为:1)⼀国援助另⼀国实施不发的⾏为;2)⼀国指挥和控制另⼀国实施国际不法⾏为;3)⼀国胁迫另⼀国实施国际不法⾏为。

4、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况:1)同意。

2)⾃卫。

3)饭措施。

4)不可抵抗;5)危难。

5、国家形式的责任:1)停⽌不法⾏为。

2)保证不重犯。

3)赔偿。

6、对⼀国国际不法⾏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国家责任法的核⼼内容。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引言概述: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原则1.1 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规定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行为可能包括国家间的冲突、侵略行为、违反国际人权法等。

1.2 国家责任的原则:国家责任的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者使用原则、国家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与义务。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与途径2.1 赔偿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是经济赔偿,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偿,如道歉、修复等。

2.2 追究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或者仲裁机构的调查,以追究责任。

这些机构可以判决国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合作与解决争端: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通过合作与解决争端的方式来履行国家责任。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并采取措施以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国家责任的限制与辩护3.1 不可抗力: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3.2 自卫权:国家在面临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时,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目的。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采取必要的谨防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安全与利益。

3.3 合法措施: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合法措施所致。

合法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国际社会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四、国家责任的发展与挑战4.1 国家责任的发展: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家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在不断演变。

国家责任的发展包括对环境污染、人权侵犯等新问题的认识和应对。

4.2 国家责任的挑战:国家责任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国际法的不完善、国家行为的复杂性等。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之一的重要原则就是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国际社会的行为负责以及对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的履行。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国家之间的互动、国际冲突的解决、人权保护、环境保护等。

下面将分别从这些方面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首先,国家之间的互动是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重要组成部份。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在进行外交活动时应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使用武力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其他国家的安全。

其次,国际冲突的解决也是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重要方面。

国际法规定了各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如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司法程序等。

国家有责任积极参预国际争端的解决,并竭力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规定的解决争端的程序和原则,尊重国际法庭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裁决和决议。

第三,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根据国际人权法,国家有责任保护和尊重人权,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国家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还有责任调查和惩治侵犯人权的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赔偿。

此外,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还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和政策,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国家还有责任合作解决跨国环境问题,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全球性环境挑战。

总结起来,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涵盖了国家之间的互动、国际冲突的解决、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积极参预国际争端的解决,保护和尊重人权,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和后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包括定义、种类、适合条件和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责任的定义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或者无行为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可以包括国家间的合约履行、条约违约、侵犯他国权益等,无行为可以指国家对某一事件的无作为或者无法阻挠他国的行为。

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或者未能履行其国际义务时,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种类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责任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合约责任和非合约责任。

1. 合约责任:合约责任是指国家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国际条约后,未能履行其条约义务而导致的责任。

合约责任的适合范围通常限于缔约国之间的关系,违约国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非合约责任:非合约责任是指国家在没有签署、批准或者加入国际条约的情况下,违反国际法规定或者侵犯他国权益而导致的责任。

非合约责任的适合范围更广泛,可以涵盖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

三、国家责任的适合条件为了确定国家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规定了一些适合条件。

主要的适合条件包括:1. 违反国际法规定: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通国际法原则等。

惟独当国家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才干认定其承担责任。

2. 违反义务:国家必须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上的具体义务。

这些义务可以是合约义务或者非合约义务,具体取决于国家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3. 直接原因:国家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

如果国家的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其他因素,那末国家责任可能会被削弱或者排除。

4. 可归责性:国家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故意为之或者应该预见到的。

如果某个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方行为引起的,那末国家可能不承担责任。

四、国家责任的后果国家责任的后果通常包括补救和赔偿。

国际法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旨在恢复受害国权益的伤害,并防止违法行为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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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国家)
1.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不当行为
(1)可归因于国家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不管国家机关的级别高低、也不管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⑥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①国际不法行为―――违反一般国际义务
②国际罪行―――――违反对人类至关重要的义务
2.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1)同意:违背义务方违背的不得是国际强行法上的义务(如种族灭绝)
(2)对抗与自卫:适度、必要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违法性。

(4)危难或紧急状态
3.国际责任形式
(1)终止不当行为;
(2)恢复原状;
(3)赔偿;
(4)道歉;
(5)保证不再重犯;
(6)限制主权;
4.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家虽然没有不当行为,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外空探索: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
石油污染:营运人单独责任
国际法上的空间
一、领土
1. 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
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4.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
A允许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B修建任何设施需经对方许可。

5.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6.领土的取得方式
A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合法
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
B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合法
7.边界——国际实践中以山脉与河流为界的通常处理方法
8.边界制度(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9.南极地区法律地位
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冻结领土要求、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二、海洋法
海洋水域的划分及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及飞机;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性质(1)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但享有《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特点:①“资源性”;②“排他性”。

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水域、海床及底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
(2)从事海水、风力利用等经济性勘探开发的排他性权利;
(3)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4)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方面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总结: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船只及其船员;D 、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大陆架:
大陆架性质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须宣布或占领即享有
范围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得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义务(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2)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3)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其他国家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总结: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
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1.公海范围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
2.各国在公海的权利或自由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科学研究、建造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自由
3.公海船舶碰撞管辖权对船上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国籍国或船旗国管辖;只有证书颁发国家有权吊销人员证书;只有船旗国对船舶进行刑事调查和扣押
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登临权(临检权)紧追权
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正式授权且标志可识
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
同左
对象非政府船舶和军舰(主体不能是对象)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域法律的船舶事由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
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其旗帜,但实与登
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外国船违反沿海国相关海域法律
遵循规则有合理根据;
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
责任
1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
属经济区(不能从公海开始)----止
于:他国领海
2 先发停止信号再紧追
3 不能中断,在公海可继续紧追
总结:登临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登临、检查)
紧追权:在其他海域行使管辖延伸至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1)范围: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大陆架以外)
注意: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海底并非同一概念,公海海底有可能是大陆架
(2)权属: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3)开发:
“平行开发制”:如果开发申请者探明了某一片矿区,它必须先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挑选一块作为“保留区”由其企业部开发,另一块通过合同方式交由申请者开发,称为“合同区”
三、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仅适用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国内载运权、空中禁区
领空主权原则:非允莫入、领空立法权、空中禁区权、国内航线专营权
2.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采取推定过错原则
3.国际民航安全制度(行为、管辖、引渡)
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危害国际民航安全之行为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劫持飞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足以危及飞行安全
引渡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外空法
1. 五大公约
《外空公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
五个公约中,中国没有加入《月球协定》
2外空活动法主要制度(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1)登记制度(双重登记制)
本国登记+UN秘书长总登记;
多国发射共同决定择一国登记;
登记过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2)营救制度--对象:宇航员
立即通知(发射国+UN秘书长);
尽力营救;
安全交还(发射国应支付有关保管、交还费用)
(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
发射国:A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B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C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

外空对外空:过失责任――如果都没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如果都有过错,则各自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外空对地面或飞行中飞机:绝对责任;
外空先碰撞再致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损害:碰撞各方对地面损害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类似连带责任
外空先碰撞再致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碰撞各方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发射国国民受损;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受损;应发射国邀请留在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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