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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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总称。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合作,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的适用并不像国内法那样强制性,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家之间的自愿与合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领土完整、国际协商与合作、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也是国际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规则。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学说和国际司法裁决等。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则是指国家在长期实践中的行为方式和态度所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具有广泛认可和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学说则是指国际法学者在其研究中提出的有关国际法的理论和观点,它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思想支持和理论基础。
国际司法裁决则是指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的机构所做出的决定,例如国际法院等。
这些裁决具有司法权威性和约束力,其判决必须得到各国尊重和遵守。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共同维护和平与稳定。
总之,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规则不仅适用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影响着国际治理和全球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明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加强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保证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
国际法最终版

1.国际法的主体:指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特征):A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B具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C具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能力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类型):A国家:国家是基本主体B民族: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C (政府间)国际组织D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2.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目前最主要的):按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按缔约方多少:双边条约;多边条约2.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形成国际习惯的因素:物质因素;心理因素。
其他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司法判例、法学家学说3、公允及善良原则4、国际组织或国际社会的决议5、准条约、软法3.条约: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书面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4.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间就某些特定事项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5.司法判例: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广义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6.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7.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A国际社会公认B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C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8.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A.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B.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国际公法全套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主要渊源"#$!!!!!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共同创立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国际法的渊源!"#$年$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条约&对缔约方有约束力’!!%&&&&编纂!!’&&&&演变国际习惯&普遍约束力’物质因素(实践重复性!一致性()*心理因素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在没有条约)习惯时适用’司法判例()*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和决定现代国际法渊源政府间国际组织()*()*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国际法的编纂含义对现有国际法的编纂!逐渐发展分类方式全面法典化&困难’分类法典化&实践可行!’编纂主体非官方编纂学者个人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官方编纂外交会议&维也纳会议)海牙和平会议’国际联盟&!"%&年国际法编纂会议’联合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国际关系参加者国家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重要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主体()*()*个人主体资格有争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否定国际法效力+,!国际法优先说否定国内法的国家主权二元论合理性"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缺陷"!忽视并否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在联系联系论区别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效力依据()*实施方式联系紧密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多样性和发展不平衡实!!践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国际法规则"包含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公认国际法原则#规则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国内法规定并入&美国’转化&英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违反条约义务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情况复杂(一般不作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法()*优先适用国内法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后法优于前法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其他原则有制约作用()*确立其他原则的法律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联合国宪章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与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 !家构成要素居民领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政府!中央政府"主权!独立()*"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国际法主体"复合国联邦!国际法主体"邦联#依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非国际法主体独立国与附属国独立国附属国附庸国#只对内政有自主权$对外关系受控制被保护国#%()*依条约由他国处理本国重要对外事务永久中立国!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依据主权受到一定限制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微型国家!国际法主体()*"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平等权自卫权’联合国宪章($!条明确规定了自卫权自卫权不包括)先发制人%*管辖权属人&属地管辖权!最基本&最重要"管辖权的扩展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公民重大利益普遍性管辖#特定国际罪行$%危害全人类利益国家豁免主体#’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的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商业交易"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默示#%()*()*()*通过某种行为国家和政府承认国家承认#承认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政府承认#确认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交战团体的承认#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不承认原则#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则不承认承认的效果政治效果#政治关系的开始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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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划界"#$!!!!!!!!异同联系重叠%制度的应用区别权利依据范围不同权利所及!()*()*范围不同海洋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公海公海自由!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科研等六大自由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及其例外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发展!""&年%执行协定#()*&第八章!空间法!"#$%界限尚未划定空气空间!%&&&&&&&&&&&&有!国家主权!’&&&&&&&&&&&&&&&&无国际航空基本法律制度!"!"年!巴黎公约"!"##年!芝加哥公约()*"#$"内容领空主权领空不得侵犯设立禁区保留国内运载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国籍飞行国际航班飞行#根据许可的条件飞行及飞入他国上空$非国际航班飞行#有权飞入%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国际航空损害赔偿基本法律制度!"*"年!华沙公约"第一个航空承运人对自己所运载的旅客和货物的损害予以赔偿的国际公约&过失责任制度!%&&&&修改!"$$年!海牙议定书"!"$*年!罗马公约"第一个有关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予以赔偿的国际公约&危险责任制度!%&&&&修改!")’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基本法律制度!"(%年!东京公约"!")&年!海牙公约"!")!年!蒙特利尔公约"!"’’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内容危害国际航空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机场!()*安全罪国际合作原则有管辖权国家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引渡方面依法合作外层空间外层空间国际法律文件!外空原则宣言"#!"(%年$!外层空间条约"#!"()年$’外空宪章(!营救协定"#!"(’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国际责任公约"$#!")*年$!登记公约"#!")$年$!月球协定"#!")"年()*()*()*$界限尚未划定外层空间外层空间法主要原则及制度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使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和平利用外空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绝对责任过失责任共同责任赔偿主体!要求赔偿主体赔偿方式!()*程序援救宇航员原则通知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对空间物体管辖和所有权原则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登记的情报()*登记国的管辖权和所有权月球开发制度人类共同财产和平利用()*()*国际开发外层空间活动其他法律问题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卫星遥感地球()*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共同遵守原则遵守国际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第九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家的外交机关国内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及其首脑根据本国宪法执行国家对外职能在国外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驻外外交机关使馆使馆的建立与职务使馆人员的类别!派遣与接受及职务终止()*使馆馆长的等级()*"#$特别使团依本国法律派遣()*在驻在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联系同属于对外关系范畴"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区别事务范围活动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略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通讯自由外交信差外交邮袋明密码电信无线电发电机#经同意()*$$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国徽领馆!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限于工作住所$"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通讯自由#领馆邮袋可当面开拆或返回$$行动自由%与派遣国国民联系&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国徽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领事人员人身不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职业需要说代表性说!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国际法律文件%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国家有依法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限于一定范围第十章!条约法!"#$%条约法条约概述概念与特征主体!国际法主体合法!以国际法为准意思一致内容!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形式条约法渊源!!"("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缔结缔结权与缔结能力缔结程序!+,+,+,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登记保管保管机关!由条约约定或其他方式指定始于!国际联盟效力!未在联合国登记$()*在联合国不得援引条约的加入三种情况既可以是生效条约亦可是未生效条约()*()*我国相关规定条约的保留单方声明可以任何措辞实质排除条款适用多边条约解释性声明不产生保留的效果保留效果只要有一缔约国同意即生效力与接受保留国间有效+,随时撤回!相关条款生效()*()*与反对保留国间无效条约的生效和效力对缔约国!条约必须遵守条约的适用!时间范围%空间范围%条约的冲突对第三国效力!()*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的解释主体当事国国际组织()*司法机关原则通则补充()*()*文字认证条约的修订修正!全体当事国更改条约规定修改!&若干当事国更改条约规定条约的无效违反缔约权规定错误诈欺"#$贿赂相对无效强迫’与强行法冲突()*"#$绝对无效()*自始无效条约法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原因效果条约规定嗣后同意()*()*一般国际法原因第十一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征国家间有常设机构依条约设立()*有自主性地位!国际人格者缔约权使节权承认与被承认权求偿权()*()*特权与豁免一般制度基本文件参与者会员资格!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取得!创始取得"纳入取得()*丧失与暂停组织机构与职能最高权力机关!大会"管理董事会执行机关!理事会"执行局"董事会行政机关!()*秘书处议事规则一致同意多数表决加权表决()*协商一致决议!()*法律效力取决于有关机构的职权或决议本身的实质内容联合国体系宗旨与原则!#宪章$第!条%第*条会员国!!"!个机关大会!审议与建议机关安理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关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主要司法机关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改革!主要是安理会改革问题专门机构政府间广大国际责任与联合国的法律关系()*()*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上合作与补充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与联合国的关系!(()*咨商地位第十二章!国家责任法!"#$%国家责任法概念与特征构成要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国家机关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行为国家官员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实体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成功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某些特定私人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排除国家与私人订立合同所生义务能引起国家责任的义务()*()*有效的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即时违法行为"持续违法行为"复合行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援助或协助指挥或控制()*胁迫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有效方式自卫$固有性!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反措施$主体!对象!条件!程序不可抗力$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危难$极端危险情况下!别无他法挽救生命或其监护的他人生命危急情况$为保护基本利益!()*对抗迫切危险的唯一方法时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恢复原状%补偿%()*抵偿责任的援引主体受害国符合国籍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其他国家()*反措施国家责任的新问题国家刑事责任$否#()*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种类政治争端法律争端()*事实争端解决方法和平强制!反报"报复"制裁"平时封锁#()*$政治方法外交方法谈判%当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调查%适用于事实争端调停!斡旋$%第三方介入和解%()*以委员会的方式解决争端联合国机构解决争端大会%主要职能为讨论建议安理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维持和平行动秘书长%提请注意"()*向大会报告区域机关解决争端不得妨害安理会职权#()*不得违背宪章法律方法仲裁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仲裁的法律根据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终局性&()*可申请解释国际法院法院组成%!$名法官组成且为专职法院管辖权诉讼管辖对象联合国会员国法院规约当事国任何其他国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事项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联合国宪章)或条约特别规定的事项!协议管辖$随时声明接受管辖的属于特定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任择性强制管辖()*()*$咨询管辖%联合国机关和!(()*个联合国专门机构组织形式全庭#分庭适用法律%国际法’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诉讼程序起诉书面程序口述程序附带程序判决%终局性&()*可要求解释或申请复核()*()*()*咨询程序第十四章!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海牙体系!!#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基本原则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解除义务原则()*尊重国际义务原则陆战过分伤害武器有毒%生化武器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方法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方法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方法海战()*空战日内瓦体系!!#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组成!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内容伤病员待遇战俘待遇()*()*平民待遇中立概念!不同于永久中立中立国的权利义务中立国义务自我拘束防止()*容忍交战国义务自我拘束防止()*()*容忍发展非战争武装冲突与中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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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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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国际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条约的批准:是指一国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一般是条约经过签署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约发生拘束力的程序。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国际组织(狭义):指国家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数国为达到特定目的,依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并有专门机关履行其职能的团体。
国际争端: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诉讼权涉及谁有权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以及对哪些事项有权行使管辖。国际法院有权管辖的事项是诉讼当事方自愿接受管辖的争端。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差别待遇: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国际人权宪章:指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克减权: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允许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不履行条约义务。人们通常把这样的条款称为克减条款,将国家的这项权利称为克减权。
国际法 第一章 总论

国际法第一章总论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而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规范。
构成国际法基础是指,国家必须遵守,其他国际法规范受其制约,必符合精神,是其他国际法规范产生和确立的基础。
具体原则:国家在处理某个领域内具体事务的行为准则,只在某个特殊领域有效。
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项基本原则之首,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原则。
A主权:国家固有的在国内最高效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
国家独立主处理内部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
1对内最高权: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属人优越权(属人管辖权,无论在国内国外)和属地优越权(属地管辖权,对领土内的人物事管辖的权利)。
2对外独立权:自己意志管理国家事务不受他国干涉,选择自己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决定对内外政等3自卫权: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遇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B平等:主要是法律上的平等而非政治上的平等C此原则要求各国:1相互尊重国家主权;2相互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3相互尊重国家的经济独立D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限制:不可绝对化不能滥用。
二不可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A内容: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用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B该原则的例外情况: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3在外国统治下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等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A内容: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发生争执和纠纷时,不诉诸武力而应以和平方法加以解决国际行为准则。
B国际争端的种类:1政治性国际争端2法律性国际争端(因法律利益而引起的)3混合型国际争端(涉及法律权利又涉及政治利益的)4事实争端(对某项事实真相的认识分歧)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1政治解决办法:a直接谈判协商解决;b斡旋和调停(第三者干预促使当事国谈判并协助解决争端)c国际调查与和解,多用于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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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显然这两项是不能与国际习惯和条约相提并论的,它们并非国际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证据或证明材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愿意是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既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实际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既善良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没有提到国际组织的决议,原因之一可能是当时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现在这样重要。
七、准条约、软法。
4、试以实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理。
答:(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上关于二者关系的理论有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分为国际优先说和国内优先说国际优先说强调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否定了国家主权,国内优先说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对外政策,强调国家绝对主权。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法律体系,两者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也不同,渊源不同,法律实质也不同。
二元论是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
(二)根据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经过“采纳”或“纳入”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或者经过“转化”把它的内容制订为国内法规则。
1. 有的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
如美国,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即无需经过特别立法就有效力和非自动执行,即必须经过特别国内立法才在国内有效力,后法优先于条约。
英国宪法规定,条约如果影响私人权利,或者如果其实施需要改变法律,就需要国会通过一个予以实施的方案,或者在需要时通过对法律加以所要求的改变的立法,才能在国内获得效力。
比利时几乎所有条约特别是涉及公民的私人地位的,必须经过立法的程序。
2. 条约和习惯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宪法规定其有国内法的效力,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可由法院加以适用,如瑞士、美国的自动执行条约、日本、意大利。
3. 条约或者习惯法与国内法相抵触时,有的国家主张国内法优先,如英国、荷兰;有的主张条约和习惯法优先,如比利时主张条约优先即使国内法在后,法国以互惠为条件主张条约优先还有希腊。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答:(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
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维护国家主权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
因为领土是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其主权。
领土的完整性如不能得到保证,主权也无法维持。
(二)互不侵犯。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干涉内政的核心意思是,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和对外事务。
(四)平等互利。
平等互利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是平等,既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必须建立在国际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第二是互利,即只有注意实质平等才能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和协调。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应包括以下内容:1. 国与国之间应和平地相处,其中包括采取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2. 和平地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促进合作;3. 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6、试述《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一)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中规定的七项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是: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宣言指出,这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用这种方法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疆界。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各当事方应商定适当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用当事方商定的方法加以解决。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事务。
每一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转移之权力,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4.国际合作原则。
宣言指出,这种合作的方面包括: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促进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履行,并消除一切种族上歧视和宗教上的不容忍。
依照宪章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合作。
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原则宣言》七项原则中的一项,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品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覆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以求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妥为国际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不要王子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及违背此项原则。
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觉全之方式”。
宣言特别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货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只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宣言并强调指出“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局破坏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我们应当注意民族自决权原则的适用范围:一,一个现存国家的人民有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自由;二,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民族拥有自决的权利;三,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四,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每一国有权利自由选择发展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各国应一秉承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和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三)同时宣言还指出,每个原则都要在解释和实施上和其他原则相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是指局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史丁生不承认主义:原美国国务卿史汀生针对日本在中国东北扶植成立的伪满洲国分别照会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声明美国政府不能承认任何实际上情势之合法性,也不承认这些政府(日本及满洲国政府)或其代理人所定之足以损害美国及其国民之条约或协定,美国政府也不承认任何违反巴黎非战公约之方法所造成之情势或缔结之条约或协定。
这一声明被成为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含义是国际社会不应承认以武力或侵略方式而产生的新国家或新政府。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是国际法确立的主义,是普遍的国际法原则。
问答题补充重点:国家的基本权力有哪些?答案: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独立权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它包含自主性和排他性两重含义。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制度,制订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国家、促进发展;在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制订参与国际关系,自由地决定与其他国家的建交、缔约、使节、结盟及其他往来。
(二)平等权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国家的平等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
(2)每个国家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签订条约的文本上本国文字与其他缔约国的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3)国家平等地享有尊荣权,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或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到尊重。
(4)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
(5)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三)自卫权自卫权是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和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是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成比例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