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一) 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二) 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2007-12-28 15:18:18 新闻来源: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浏览次数:38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奖)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体育科技奖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定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终审获奖项目。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第三条体育科技奖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的获奖数不超过2个,二等奖的获奖数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获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四条体育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五条体育科技奖候选人和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点等。
(四)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六)对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推广和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集体。
第六条体育科技奖评审标准:(一)在基础性研究或理论研究中,对体育特征和规律有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体育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促进了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二)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表,其学术观点或科学结论已被同行所引用或应用;(三)有相关的系列研究成果。
(四)在体育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系列的或重要的研究成果,其技术思路先进,性能优于同类,促进了体育科技的发展;(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完成体育科技工程、计划、项目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15•【文号】•【施行日期】198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体视学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我国体视学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体视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科学探索与实际应用,特设立“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受理在我国境内从事体视学理论和方法研究、应用、推广和教育培训的我国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体视学领域的全国性奖项,由中国体视学学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五条为维护“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奖励的申报、评审和颁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经中国体视学学会授权,中国体视学学会的所属分会作为所属领域申报“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
奖励范围第七条“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项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级。
按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和教育科普四类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下设“青年奖”,“青年奖”不分类别、不设档级。
第九条中国体视学学会向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评审机构第十条“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为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奖励委员会由中国体视学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分会主任委员组成,经中国体视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主要职责是:领导评奖工作;批准评奖结果;处理评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根据申报成果情况聘请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委人数可依据报奖成果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9人。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2)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参加“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函评工作;3)对申报“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进行会议评审,提出获奖成果与获奖等级的建议名单;4)研究和处理“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体育学院科研考核与科研奖励条例 - 上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体育学院科研奖励条例(2013年3月9日院三届四次教代会通过)一、总则第1条: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规范科研奖励科研成果,来鼓励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从整体上提高学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水平。
第2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研究(科研)”包括体育专业性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体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与体育相关的跨学科理论和实践研究,以及与体育相关的学术性研究。
第3条:本条例的适用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学的教职员工和研究生、本科生。
第4条:本条例以学校的有关科研奖励的政策精神为依据和参考,如学校的科研奖励政策有变更,本条例应服从学校的规定。
二、科研奖励第5条:学院每年按照学校的科研奖励条例向学校申报学院师生员工的科研奖励申请,申报奖励的人员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第6条:学院对在学校获得科研奖励的项目与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奖励(学校奖励另见学校制定的专门文件)。
学院对没有获得学校奖励的项目,而符合本奖励条例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7条:学院每年对当年度的科研成果进行一次性奖励。
由师生员工本人申报,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初审通过的奖励项目、人员和金额公示一周。
无异议后执行。
第8条:科研项目和学术报告类奖励。
(1)凡获得有资金进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科研基金项目(属学校奖励范围和校级科研项目除外),学院按进入资金的10%奖励给该项目,由项目第一负责人领取奖励,并安排项目内人员的奖励分配。
通过科技处、社科处等部门下达或颁发的政策性项目(如优秀青年教师基金和奖励等),学院不再给予奖励。
另外,对于教师申报市级以上的各类科研基金项目,所发生的项目评审费由学院报销。
(2)申报市教委以上各级科研项目,根据不同等级,酌情给予填写项目申报书工作补贴。
(3)在奥科会、全美体育科学报告会、欧洲体育科学报告会等世界性顶级体育科学报告会上作大会报告、专题报告、墙报展示和书面交流,学院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6000元、4000元、4000元和2000元;在亚科会上作大会报告、专题报告、墙报展示和书面交流,学院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4000元、2000元、2000元和1000元;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及全国一级学会的学术性会议上作大会报告、专题报告、墙报展示和书面交流,学院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仅奖励第一作者)。
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独立设置的本科体育院校(以下简称高等体育院校)取得教学成果的基层单位和个人,鼓励高等体育院校教育工作者紧密联系体育事业发展实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体育教育教学特色,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突出运动项目技术、战术教学方法、手段创新,对提高高等体育院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管理改革成果。
按照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综合进行分类。
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运动项目技术、战术教学方法、手段、理论创新,教学效果显著的成果。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必要时可设特等奖。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举办一届。
第五条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程序分为申报、推荐、评审、批准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体育总局设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其职责是:(一)审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复审总局教学成果奖。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评审组。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和地方级奖,国家级奖由国家科技部门组织评审,地方级奖由地方科技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个人奖以个人成就为依据,团队奖以团队合作为依据。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为最高奖励,奖金最丰厚,三等奖为最低奖励。
第五条获奖者可获得(奖金金额)奖金,并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六条获奖者的成果可由国家或地方科技部门进行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各界科技专家组成,对获奖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八条个人奖评选条件:1.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2.对国家科技进步有显著贡献;3.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突出业绩;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团队奖评选条件:1.团队合作成果突出,具有重大影响;2.团队成员在获奖项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3.获奖项目对国家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条获奖者在科技研究或技术开发中需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有造假行为。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科技奖励评选分为提名、初评、复评和终审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提名阶段: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布评奖信息,并接受提名申请。
第十三条初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提名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四条复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入围项目进行深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终审阶段: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及奖项等级。
第四章奖励管理第十六条获奖者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金,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获奖者对获奖项目应加强管理,确保成果的长期效益。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获奖者,将取消其相关奖项,并追回奖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科技部门将建立科技奖励宣传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获奖信息。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合情况,可进行修改完善,其修改内容需重新发布。
2016年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结果

附件:2016年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复审结果一等奖1.迈向体育强国的制度框架和思想基础主要完成人:杨桦、刘纯献、刘盼盼主要完成单位:北京体育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大学2.中国居民身体活动状况研究主要完成人:王梅、张彦峰、孟亚峥、武东明、江崇民、邹金辉、王欢、蔡睿、张铭、温朝辉、安江红、王富百慧主要完成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二等奖1.竞技参赛学理论的系统构建主要完成人:田麦久、熊焰、石岩、胡亦海、吴瑛主要完成单位:北京体育大学2.运动调控高血压动脉功能中的电-机械耦联逆重构机制主要完成人:石丽君、曾凡星、廖静雯、张严焱、刘雨佳、陈瑜、赵腾腾主要完成单位:北京体育大学3.运动性心肌损伤与纤维化的病理变化与发生机制主要完成人:常芸、王世强、马晓雯、王菲、于涛、李翰主要完成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4.基因标记用于我国中长距离游泳运动员选材的研究主要完成人:李燕春、胡扬、龚丽景、梅涛主要完成单位:北京体育大学5.我国潜优势项目技战术特征及训练方法的研究主要完成人:林洪、李爱东、闫琪、李东建、程燕、封文平、王向东、李之俊、毛德伟主要完成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体育科学研究所、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山东省体育科学研究中心6.体育大国的崛起:新中国具有重大影响的体育大事主要完成人:池建、蔡有志、苗向军、米靖、贾志强、王会寨、武文强、胡斌、王英峰主要完成单位:北京体育大学7.备战2012年伦敦奥运会气候服务与训练指导计划主要完成人:赵杰修、叶殿秀、陈丽娟、崔书强、徐金成、赖丽丽、张漓、路瑛丽、封文平主要完成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国家气候中心8.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报告(1994~2014)主要完成人:刘国永、王欢、范广升、邱汝、姚家新、杨光宇、王旭光、裴广、于善旭主要完成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天津体育学院9.运动视频图像全景技术软件“教练眼-Coach‘seyes”的开发和研制主要完成人:苑廷刚、李爱东、林洪、李海鹏、张晓琳、李东建、程燕、胡水清、王国杰主要完成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三等奖1.中国儿童青少年健康行为与体质综合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完成人:张彦峰、王梅、温煦、吕燕、刘阳、李森主要完成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2.能量消耗代谢舱建设及成年人能量消耗研究主要完成人:朱晓梅、汤强、鹿琦、艾磊、陈俊飞、刘凌主要完成单位:江苏省体育科学研究所3.青少年游泳高原训练理论创新与实践主要完成人:陆一帆、闫会萍、宋小波、武铁男、方子龙、李飞霏主要完成单位:北京体育大学4.游泳水槽中的专项速度训练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主要完成人:仰红慧、钱风雷、李之俊、赵德峰、张鹏、班允昕主要完成单位: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5.提高我国老年人科学健身素养水平的研究主要完成人:方子龙、刘永强、陆一帆、郭建军、王琳、侯斌主要完成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6.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战略研究主要完成人:肖林鹏、孙荣会、郇昌店、陈洪、唐立慧、杨晓晨主要完成单位:天津体育学院7.篮球裁判员临场执裁评价系统(CAA)的设计与实现主要完成人:李实、白喜林、刘津震、周小菁、李金生、柴文胜主要完成单位:天津体育学院、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8.技巧性项目关键技术动作的生物力学建模及计算机仿真研究主要完成人:郝卫亚、李旭鸿、肖晓飞、王智、王向东、吴成亮主要完成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浙江体育科学研究所9.50年来“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内涵的演变及其对体育教育发展的影响主要完成人:程文广、薛宏波、李军岩、李冬梅、冯火红、靳厚忠主要完成单位:沈阳体育学院10.可变形人体三维建模与运动分析主要完成人:潘海朗主要完成单位:南京理工大学11.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项目人体调控对出台速度影响的研究主要完成人:王新、马义、付彦铭、纪冬、郝庆威、李成植主要完成单位:沈阳体育学院、东北大学、沈阳化工大学12.体媒人物——新中国体育新闻传播口述史主要完成人:薛文婷、张玉田、付红星、庞明慧、洪建平、孙科主要完成单位:北京体育大学13.有氧运动和低氧诱导因子-1α对骨骼肌ERRα/γ的影响及分子机制主要完成人:张缨、姬卫秀、何诗依主要完成单位:北京体育大学14.新型复合型生物材料对膝关节韧带创伤修复的研究主要完成人:潘玮敏、张明军、周里主要完成单位:西安体育学院说明:根据《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三十九条,体育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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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
2007-12-28 15:18:18 新闻来源: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浏览次数:3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奖)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体育科技奖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定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终审获奖项目。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三条体育科技奖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的获奖数不超过2个,二等奖的获奖数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获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四条体育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五条体育科技奖候选人和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点等。
(四)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对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推广和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集体。
第六条体育科技奖评审标准:
(一)在基础性研究或理论研究中,对体育特征和规律有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体育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促进了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
(二)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表,其学术观点或科学结论已被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三)有相关的系列研究成果。
(四)在体育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系列的或重要的研究成果,其技术思路先进,性能优于同类,促进了体育科技的发展;
(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完成体育科技工程、计划、项目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该成果具有一年以上的应用期,主要技术内容前人未公开使用过。
(七)科学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七条体育科技奖的授奖等级应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理论和方法上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和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科技成果有重大创新,在应用中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要发现,对推动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有重要影响;科技成果有重要创新,对科技进步和科研工作有重要影响,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重要影响,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所发现,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科技成果有所创新,对科技进步和科研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在应用中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八条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会理事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由15-17名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体育科学前沿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其人选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学科的分配名额,由学会分支机构推荐,学会理事长聘任。
第九条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体育科技奖各专业评审组;
(二)负责体育科技奖的复审工作;
(三)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体育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5-7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科技奖的初审工作;
(二)向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集体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守秘密,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把评审材料如数交还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推荐
第十二条奖励章程第七条(一)、(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奖励章程第七条(四)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学会认定的科技专家(见附件4)。
第十四条两名以上学会认定的科技专家每年度可以共同推荐一名(项)所熟悉专业的体育科技奖。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体育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集体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
集体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主要完成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其他社会力量所设各类奖项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体育科技奖。
第十八条推荐重大项目,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全部子项,子项原则上不被单独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若某子项确实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同时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后未从根本上影响其母项获奖的前提下,在征得母项主持人同意后,可被单独推荐。
被推荐的重大项目,如已有子项申报并获得其他奖励,须注明获奖时间和等级。
第十九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条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工作性文件、法规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工作性研究成果,不得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一条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二条符合奖励章程第七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审工作分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初审在评审小组里进行,经审阅、评议和评价,产生初审结果。
复审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进行,由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委会介绍初审情况,对提交复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产生复审结果。
获奖等级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复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二十六条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评审工作和公示情况的报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终审。
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参加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七条体育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体育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
候选人或集体及其参评项目,对评审人员及其评审工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条异议分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所完成的项目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提出异议的,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或集体在申报项目内的排序提出异议的,属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一条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当积极配合。
候选人或集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
对非实质性异议,应由候选人或集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在规定的时间内,候选人或集体未报送调查、核实材料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终审。
第三十二条奖励工作办公室应把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推荐人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异议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终审;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四条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
批准。
第三十五条体育科技奖由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体育科技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人民币伍万元,二等奖人民币叁万元,三等奖人民币壹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和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