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规划、建设、交付后的维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旨在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权益,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人员要求:公司应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团队,包括物业经理、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等,并且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3. 设备设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以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益1. 小区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绿化养护、道路清洁、设备设施维修等。
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 纠纷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四、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费用标准应公示透明,并且要按月结算。
2. 物业费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设施更新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五、业主的权益和义务1. 享有公共设施:业主有权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并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基础服务。
2. 缴纳物业费: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3. 提出建议和投诉: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六、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云南省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评估考核: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评估考核,对绩效不达标的公司进行处罚或取消资质。
七、违规行为和处罚1. 虚假宣传: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宣传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责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便民、高效、透明的服务模式,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六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工作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保证资金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业主。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拥有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各种管理服务,确保物业的安全、有序、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对物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业主委托的资金,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委托的要求,管理和维护物业,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物业设施的故障和突发事件,确保业主的生活和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各种必要的信息,如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设施的维修等。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消防设施的维护,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云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云南省内的各类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1. 物业: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动产的维护、管理、运营等服务活动。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3. 业主: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4. 物业管理费:指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用于管理物业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物业的约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数额。
3. 公司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团队。
4. 具备相关物业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5. 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6. 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罚或者撤销其资质。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月度收取或者季度收取的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时间和方式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物业管理公司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应提前向所有业主进行告知,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允许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维护、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建筑物和其配套设施的管理与运营。
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具备合法注册的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安全;2.组织居民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秩序;3.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4.履行与业主委员会的合同,并共同维护业主权益;5.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收费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金额应当合理,并用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支。
第六章物业管理权益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的权利;2.监督物业管理主体履行管理职责的权利;3.合法合理使用小区共用设施的权利;4.通过业主大会表达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第七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主体,并代表业主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主体的责任、业主的权益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内容,并签署协议。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主体对于未履行管理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相关附件文件。
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行为。
2.业主:指在物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益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
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织成立的机构,代表业主履行相关职责。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运营,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1.1 物权法的适合: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权法在物业管理中的适合范围,规定了物业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1.2 基本原则: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服务至上、规范经营等,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3 法律责任: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和补救措施,保证了物业管理的合法运营。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2.1 物业管理公司责任: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维护公共设施、保障安全、提供服务等,确保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2.2 业主委员会责任: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协调业主关系、保障业主权益等,提高了业主参预物业管理的积极性。
2.3 业主责任: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等,加强了业主的自律意识。
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3.1 公共设施维护: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护公共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的养护等,提高了小区环境质量。
3.2 安全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安全的管理职责,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保障了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3 服务质量要求: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质量要求,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内容等,提高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
四、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4.1 物业费的收取方式: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包括按面积收取、按户数收取等,确保物业费的公平合理。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总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物业费每月最高1.38元/平方米近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通知,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于4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
随通知下发的《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明确规定住宅物业费包含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5类,每一类收费标准均按照物管不同的服务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合计每月最高收费为1.38元/平方米,最低为0.45元/平方米。
以综合管理为例,一级标准明确规定了物管公司办公地点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固定,达到国家二级资质以上条件并获得2次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8小时等9项要求(其他具体内容详见右表)。
在明确5类收费标准的同时,通知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质量,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随通知下发的《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发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类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基本要求综合管理 0.38 0.32 0.28 0.22 0.15 1、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3、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并按规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收支账目;4、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5、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6、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7、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0.20 0.16 0.13 0.10 0.05 1、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巡视检查工作,保障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2、设施设备有国家规范的,应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3、各类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4、建立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齐全;5、各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对小区内有危险、隐患的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或维护设施;6、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7、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基本平整,不积水;8、窨井(化粪池)不漫溢,窨井盖无缺损,保证排水管道畅通;9、水箱、蓄水池盖保持完好并加锁,每年定期清洗不少于一次,污水排放符合基本要求。
云南省物业管理新规定2021年9月1日

云南省物业管理新规定2021年9月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服务导则(试行)》《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服务、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县物业管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格局。
全县物业管理纳入村(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村(社区)党建引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的基础组织作用。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社区)委员会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换届会议筹备组,共同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城乡管理、民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司法、信访、应急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遵守业主大会决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0.08
•【字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2011年第5号)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
服务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五)批准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的会议纪要;
(七)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居委会、派出所、非营利性的社区活动中心)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开始计收,以月、季、半年或一年为交费时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结构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
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库(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
国家、省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委托单位应当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票据,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所得收益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协商约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业主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或者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室内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维修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所有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实行出入证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者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在备案期间,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管理面积或者管理服务标准变化等情况,经双方协商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对物业服务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收,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进行保险的,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等有关单据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改善经营环境,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对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有争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权向当地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各企业、事业或者其它单位独立的住宅小区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由本单位或者下属机构进行物业服务的,可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向职工进行说明,征得职工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7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