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限制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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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7号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本质上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在审查标准上应该更加严格。

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对于审查标准的认识不够统一,导致了一些地方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过于宽松,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

应对策略: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同时,应加强对于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二、执行难度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需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发挥其保护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执行难度较大,很多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导致其保护作用大打折扣。

应对策略: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加强对于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同时,应加强对于被保护人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其滥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影响公共利益。

三、法律意识不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往往无法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导致其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应对策略:加强对于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应建立便捷的申请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加便利的申请渠道,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建设。

四、保护范围不够广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暴力等个人恶行,但是在实践中,往往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人身安全威胁,例如工作场所暴力、网络暴力等,这些威胁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应对策略: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将其适用于更广泛的人身安全威胁,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同时,应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人身安全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保障民众人身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权益,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我们提议制定以下决议。

一、加强宣传和教育1.加强宣传力度,广泛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广大民众对该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2.在学校、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组织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提供法律援助1.政府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申请人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律师服务。

2.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申请人进行合理申请和维权。

三、建立完善的申请和审理机制1.建立便捷的申请渠道,增加申请人的权益保护,提高对申请人的救济效果。

2.加强对申请人的保密工作,确保其安全,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3.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能力和素质,确保审理工作的公正、及时和高效。

四、加强执法力度1.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申请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法律效力和威慑力。

2.建立健全相关指导和监督机构,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和执行效果的有效监督。

五、提高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1.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发挥各方优势,提高制度的实效性。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1.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制度的严密性和完善性。

2.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活动,推动国际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七、加强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了当夫妻一方遭受到家暴时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呢?下面法律我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基本概念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主要意义虽然作者没有获知这些试点法院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其他信息,但是,这些尝试已经具有了“破冰”的重大意义: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

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

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

“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

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

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3篇)

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3篇)

第1篇引言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对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详细解读。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又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作出的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裁定。

2. 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规定。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1.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伤害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1. 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是谁,以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和裁定。

2. 具体的请求申请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接近、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子女等。

3.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与裁定1. 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 裁定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子女;(3)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及其子女;(4)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地;(5)其他保护措施。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一、深入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受到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侵害的人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侵害行为。

要全面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首先需要了解其立法依据和法律体系,其次要熟悉其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最后需要弄清楚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效果。

只有深入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相关内容,才能更好地贯彻实施相关决议。

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当前,我国在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受害人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了解程度不够,申请流程繁琐复杂,导致部分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保护。

另一些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官和执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保护令的实施效果不佳。

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解决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提高保护令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应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提升受害人获得保护的便利性和及时性。

2. 加强对法官、执法机关和社会工作者等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确保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

3. 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保护令执行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人身安全保护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人身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关心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的公民,我深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在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过程中,我认为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外,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人身安全保护工作中来,共同守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人身保护令的,公需科目答【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和作用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证据要求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和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加害者进一步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加害者接近、限制加害者的活动、责令加害者迁离受害人住所等措施。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审理程序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申请时,应提供与家庭暴力相关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 72 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作出。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证据要求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以便在保护令到期后能够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

此外,受害人也应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

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建议我国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1.扩大适用范围: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其他亲密关系,如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等。

2.设立三级不同种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紧迫程度不同,设立三级不同种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便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情况的需要。

3.设置不同级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审理程序、证据制度与执行机制: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不同级别保护令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方式,以便人民法院和受害人能够更加明确地操作和执行。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与完善作者:孜衣那提·巴合提亚来源:《理论观察》2022年第03期摘要:《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宣告面世,在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调了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对社会的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虽然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和平,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实际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也引起了不少学者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

因此,通过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分析反映出该法律的适用方面在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家庭暴力的举证及救济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挑战。

本文以分析实际情况,基于不同的价值观点与目的进行客观分析对该法给出了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给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完善建议;社会救济;人身保护令;举证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3 — 0110 — 03家庭暴力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全球性问题,我国是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才将反家庭暴力的话题引入的我国。

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文明建设,所以家庭暴力问题需要法律内外部的共同约束,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有效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恰是公权力介入的表现,这也使整个社会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

近年来很多地区出台了相关的配套制度,这推动了《反家庭暴力反》发挥其价值与目的,通过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弘扬家庭美德,推进了反家暴的法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在以前真正的对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界定,1993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定义,宣言第二条规定:任何在性暴力基础上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对身体、心理和性伤害或者给妇女造成痛苦的暴力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包括威胁、强迫或者任意剥夺妇女的自由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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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限制问题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限制有哪些?欢迎阅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限制问题多
一、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数量有限
明确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实施细则,经济相对发达国家很早开始便实行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几乎成为常态。

根据美国波士顿民事保护令制度规定,2009年区级法院总共受理1400多起家庭案件,主要涉及到子女抚养、攻击、伤害、威胁等,法官总共向700多位受害人发民事保护令,但就国内实际发展情况而言,人身保护令制度还有很多缺陷与不足,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2010年,72个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法院总共受理52份保护申请,向48位当事人发人身保护令。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基于当事人申请意愿、法院审查误区等因素所致,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苦于家庭压力、社会压力不愿起诉到法院,“生不上公堂,死不入地狱”的传统思想依然在作梗;部分法院法官官本位思想严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于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置之不理,以致于人身保护令流于形式,迫于流产。

二、人身保护令的受理主体限制
现行法律法规对受理与发出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无论是受理还是颁发都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机关并无权制定颁发。

而人民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又需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这使得除了因家庭暴力婚姻案件起诉之外的受害人,其人身安全无法保证,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切身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成立难
离婚纠纷案的起因与家庭暴力有关,由于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难以构成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证据链,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数量有限。

同时,除了当事人举证难外,人民法院难以认定家庭暴力成立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家庭暴力的范围不明确
国内实际情况而言,《婚姻法》修正案的第三条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概念,此条法律的核心内容是“禁止家庭暴力”,但法律法规中没能明确家庭暴力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对家庭暴力的内
涵进行详细说明,家庭暴力其实也就是行为人以残害、捆绑、殴打家庭成员,通过多种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身心受到伤害。

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对受害人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没能具体说明采用哪些手段,各位法官在受理家庭案件时会依据个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通常将其理解为“积极作为”,理论界在“不作为”是不是应该纳入家庭暴力有很大争议,也正是因为如此,尚未将经济控制、精神暴力等划归到家庭暴力的范畴。

2.法官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理念存在偏差
家庭暴力使受害者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不得以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时需要考虑到诸多方面,尤其是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但就现实情况而言,部分法官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处理方式与普通的离婚案件相类似,没能考虑到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理念影响较深,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是采取单纯调解手段,要求受害方让步和解,息事宁人,对施暴方也只是单纯的批评教育,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时犹豫不决。

有些法官认为受害方之所以受到家庭暴力,其自身也有过错,认为做错事就该打,将一些应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排除之外。

3.现行证据规则没有考虑涉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与证据规则对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离婚诉讼案的受理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如果仅仅只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则需要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等原则,特殊情况下则需要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倒置。

法官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前要了解其所具备的特点,采取对应措施保护受害方,如果机械适用该原则,极易导致实体不公、社会效果不好的后果。

另一方面,证据规则对法院依职权取证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最高院证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只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

按照司法实践通常理解,涉家庭暴力案件不属于上述范畴,而受害方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没有主动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也不会主动依职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或目击证人调查取证。

四、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限制
如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人可考虑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强制性执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做出惩罚,如果存在故意为之的情况,则必须要严格按照《刑法》第313条做出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但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生活与社会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息息相关,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如果只是依赖法院的力量将无法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需要由法院、公安、行政、医疗、社会组织等多机构联合执行,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令制度的立法,机构联动不足,许多公安机关时常会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中没能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无法与法院联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正是因为如此,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出现很多问题,采取怎样措施能够协调公安部门等多机构参与裁定的执行十分迫切。

主要表现在:
(1)公安机关严重忽视与法院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的活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即便是受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相当一部分警察将其作为一般家务纠纷调解处理,不记录现场状况,不对加害人做询问笔录,甚至也不给被害人做询问笔录;
(2)关于责令加害人接受心理治疗的裁定内容,缺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法确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加害人进行心理评估及心理治疗;
(3)没有关于违反保护令罪的立法,保护令威慑作用不足;
(4)缺乏安置场所,如作出责令被申请人离开双方共同居所的裁定,被申请人可能因无家可归而将矛头对准法院,造成法院工作被动。

五、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限制
目前我国法院针对不接受法院审理结果,没有按要求执行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进行处罚,依据《民事诉讼法》予以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但对于多次违反同一生效裁定情形的,能否给予多次处罚,尚存争议。

我国法律中亦没有关于违反人身保护令属于犯罪的立法规定,所以目前对于违反者仅能适用民事诉讼的司法处罚以及与人身伤害有关的治安处罚,在未达到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下,尚不能进行刑事处罚,这也使得一些胆大妄为、不屑于以身试法的加害人逍遥法外。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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