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大利亚特许经营立法及其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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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创制及其本土化移植——以澳大利亚Bendigo

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创制及其本土化移植——以澳大利亚Bendigo

平 奖得 主 、 有 着“ 穷人 的银 行家 ” 之称 的穆 罕默 德 ・ 尤 努斯 在孟 加 拉所 首 创 , 旨在 解决 社 会底层 金融 需 求 和践 行普 惠金 融 的孟 加 拉“ 乡 村银 行” ( G r a me e n B a n k , 又称 格莱 珉银 行 ) 模 式在 我 国已广为人 知 , 我 国学界 有着 大量 的专 著和研 究性 文 献 对 其进 行 研 究 , 实践 层 面 也 进行 着 相 关 的实 验 和探 索 。但 同样 成 功解 决社 会 基层 ( 主要 为农 村 地 区 ) 金 融需 求 , 已稳健 运行 2 O年 , 并 直 接 助力 实现 普 惠金融 的澳 大 利亚 B e n d i g o社 区银行 所创 制 的银行 商业 特许 经 营模 式 , 在 国 内无 论 经济 学 界还 是 法学 界 , 均无 人 关 注研 究 或有 丝毫 的尝试 与涉 足 。商 业特 许 经 营 是指 拥 有 注册 商 标 、 企 业标 志 、 专利、 专 有技 术 等 经 营 资 源 的企 业 ( 特许 人) , 以合 同形式 将其 拥有 的经营 资源许 可其 他经 营 者 ( 被特 许 人 ) 使用 , 被 特许 人按
启 我 国村 镇 银 行 走 出发 展 困境 并 惠及 广 大农 村 地 区之 路 。
关 键 词 :银 行 商 业特 许 经 营 ;澳 大 利 亚 B e n d i g o社 区银 行 ;村 镇银 行 ;普 惠 金 融
金 融普 惠是 一个社 会公 平 与进 步 的重 要 表 征 , 也 是 我 国 近 年 来 所 着 力 解 决 的 难 题 。 由 诺 贝 尔 和
① 参 见 h t t p : / / www. b e n d i g o a d e l a i d e . c o n. r a u / p u b l i c / a b o u Lu s / i n d e x . a s p , 访 问时间 : 2 0 1 6年 3月 3 日 。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及对的启示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及对的启示

完善的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知 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商标 法、著作权法等,为知识产权保护提 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澳大利亚政府还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 需求,不断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国际 接轨,遵循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规定, 确保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 标准一致。
保护的协同效应。
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澳大利亚政府为权利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救济途径,包括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 权利人提供了广泛的民事救济措 施,包括赔偿、禁令和销毁侵权
产品等。
澳大利亚政府还鼓励权利人通过 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 纠纷,以降低维权成本和提高纠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局
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知识产权市场的竞争情况,防止 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澳大利亚设立了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 标、著作权的注册和管理,提供知识产权咨 询和服务。
警察与知识产权犯罪组织
澳大利亚的警察与知识产权犯罪组织负责调 查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 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 域。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提高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
加强法律制度的适应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知 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我国可以 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及时调整和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 需要。
05
我国如何借鉴澳大利亚知识产 权保护的经验

澳大利亚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经验借鉴

澳大利亚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经验借鉴

年 11 月 中 旬 随 福 建 省 金 融 系 统 考 察 团 战 略 性 调 整 , 通 过 开 放 市 场 , 引 进 外 配 置 能 力 ;四 是 通 过 充 分 就 业 、完 善 社
赴 澳 大 利 亚 进 行 为 期 21 天 的 研 修 考 资 ,服 务 业 得 以 迅 速 发 展 。 2005 年 ,澳 会 保 障 体 系 和 鼓 励 消 费 信 贷 等 提 高 个
管理能力和竞争素质,进而使澳大利 较贸易优势和强劲的内需市场。
府着力培育竞争的国内市场,出台了
亚经济具有全球竞争力。澳大利亚是
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在激烈竞争 一系列符合市场规律的行之有效的改
如何成功地实现经济转轨,金融业在 的环境中维持国内经济增长。
革 政 策 。一 是 推 行 国 企 私 有 化 改 革 ,增
是 一 个 人 口 小 国 , 一 个 后 起 的 工 业 化 组织及格罗宁根大学(GGDC )统计,过 源 成 本 低 、劳 工 成 本 高 ,制 造 业 价 格 在
国 家 ,外 贸 依 存 度 高 。在 世 界 经 济 受 亚 去 的 10 年 , 澳 大 利 亚 年 均 经 济 增 长 速 国际上比较优势低。为此,澳政府扬长
全 、稳 定 的 现 代 体 制 结 构 ,并 已 建 立 综 高 于 1. 8%的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 失 业 率 下 而刺激了国内消费和商业投资。
合 全 面 的 经 济 政 策 框 架 。 健 康 的 经 济 降速度位居世界第7。这与一个有效率 ( 三 )引 进 竞 争 机 制 的 国 内 市 场 发
是 实 行 强 制 保 险 。 私 人 金 融 机 构 被 严 2003年间进行了一整套立法改革。
统 ,澳 联 储 、保 险 和 退 休 金 委 员 会 、州

澳大利亚支持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及启示

澳大利亚支持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及启示

澳大利亚支持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及启示一、澳大利亚国有企业的改革及监管(一)澳大利亚国有企业改革历程1997年之前,澳大利亚有一百家左右的国有企业,一直由政府管理,没有建立完整的股东治理结构,也未按照市场经济下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管理,国有企业整体效率不高。

澳大利亚政府1997年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评估报告》指出: 国有企业需要改革,政府需要与国有企业建立恰当的股东关系, 建立包括投资、运营、报告和责权关系在内的一种有效治理结构框架。

同时,有两份法律文件确立了现行国有企业管理政策框架:一是《联邦政府企业治理结构》(1997),二是《联邦机构和公司法》(1997)。

上述文件强调:(1)国有企业运营的最终目的与其他企业一致,即股东价值(利润)最大化;(2)国有企业经营同样面临常规的商业制约因素和风险;(3)保证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平等待遇,不应因国有身份享有任何竞争优势;(4)国有企业的管理应采用市场最佳通行惯例,即有效的公司化治理结构。

在上述国有企业管理政策框架下,经过评估,澳大利亚政府对其国有企业实行了大规模的改革改组。

影响政府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决策的主要因素,是企业职工的就业保障和企业的债务处理。

在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和债务问题后,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依照法律进行。

通过议会立法的形式,确定企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对于政府认为必须交由市场充分竞争的企业,一般采取挂牌招标出售国有企业股权或国有企业股份上市的做法。

如Telstra 原是澳大利亚的第一大国有电信企业,在固网方面占绝对主导地位(市场份额占90%),也是第一大移动运营商(市场份额占44.6%)。

澳大利亚1997年7月新《电信法》实施后,电信市场全面开放,运营商的外资控股比例不受限制。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向公众出售了Telstr三分之一的股份,同时在澳洲本地、新西兰和纽约三地上市。

1999年政府又出售了16.6%的股份,2006年出售了全部股份,使其彻底成为上市的私营公司。

澳大利亚投资法律环境1

澳大利亚投资法律环境1

澳大利亚投资法律环境引言澳大利亚是一个具有稳定政治制度、成熟经济体系、完善法律体系和良好法治环境的发达国家。

其投资法律环境对于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澳大利亚的投资法律环境,包括澳大利亚的投资法律框架、投资审批制度、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

1. 澳大利亚的投资法律框架澳大利亚的投资法律框架由澳大利亚联邦法和各州和地区法律组成。

澳大利亚的联邦法律对于外国投资起主导作用,涉及投资审批和外国投资审查等方面。

澳大利亚的各州和地区法律对于特定领域的投资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土地投资、房地产投资等。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2. 投资审批制度澳大利亚的投资审批制度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产业等方面的投资。

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接受审查和批准。

审批的标准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领域和投资者的信誉等因素。

必须强调的是,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应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符合审批制度。

3. 外国投资审查制度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确保外国投资在澳大利亚的可持续发展,澳大利亚实施了严格的外国投资审查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外国投资涉及澳大利亚关键领域或敏感产业,从而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特定领域的投资可能受到审查和限制,例如国防、电信、能源和农业等。

外国投资者应在进行投资前向审查委员会申请相关许可。

4. 投资保护澳大利亚提供了广泛的投资保护,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活动。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保护和财产保护等方面。

此外,澳大利亚还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对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这些协定规定了投资者与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5. 争端解决机制澳大利亚拥有健全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投资纠纷。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摘要】这篇文章探讨了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及其具体内容,以及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包括公开、交叉审议、听证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则包括加强程序公平意识,提升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效率等建议。

文章指出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建设更加合理、公正的行政程序立法体系。

这些启示为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澳大利亚行政法、程序公平原则、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启示、借鉴意义。

1. 引言1.1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和保障行政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在澳大利亚,程序公平原则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确保公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程序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事务时必须依法行事,确保决策过程合法、透明、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处理投诉、做出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擅自篡改或滥用权力。

程序公平原则包括对当事人的听证权和申诉权的保障。

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程序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考虑公平、合理和正当性,避免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造成不当损害。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为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有益启示,可以帮助中国建立符合法治精神和公民权利保障的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体系。

通过学习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中国可以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发展。

2. 正文2.1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是保障行政程序公正公平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论澳大利亚特许经营立法及其借鉴价值

论澳大利亚特许经营立法及其借鉴价值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澳大利亚特许经营立法及其借鉴价值汪传才暨南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特许经营/行业准则/特许人/受许人内容提要: 特许经营在澳大利亚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与澳大利亚有比较完善的特许经营立法有很大的关系。

特许经营立法在澳大利亚有一个从自愿性准则发展为强制性准则的演变过程。

1993年,澳大利亚制定出一个自律性的行业指引——《特许经营作法准则》, 1998年代之以《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条例》。

该《条例》为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等待期制度、规制特许关系的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特许经营现行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将其特许权(该权利是由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有技术等多项权利构成的权利束)授予受许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受许人依约支付相关费用的一种新型分销模式。

特许经营在分销产品或服务上的优势已为澳大利亚人接受。

据估计,澳大利亚在1999年有特许人700家,受许人49, 400 家,就业人数超过500, 000人。

整个行业的年营业额估计有810 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澳元。

除汽车、汽油特许外,合计的年营业额为370亿澳元, 占零售总额的3 ~4% , 年增长率保持5%7。

上述成绩的取得,与澳大利亚有比较完善的特许经营立法有很大的关系。

本文意在探寻澳大利亚特许经营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制度特征,从而揭示其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的借鉴价值。

一、立法过程——从自愿性准则到强制性准则特许经营在澳大利亚有多年历史,最早的是汽车、汽油特许经营,后来又出现了快餐特许。

伴随着特许发展的,出现了不公平交易行为。

1990年12月,小企业和建设部部长授权特许经营特别工作组就有关影响特许经营行业增长和效率的障碍和困难进行审查并提出解决方案。

1991年,特许经营特别工作小组经过审查后,提交了一份关于特许经营的报告。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及对的启示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及对的启示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要点一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二
加强侵权惩罚力度
澳大利亚拥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 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虽然也有类似法律,但存在一 些问题,如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保护不够充分,商标 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够严格等。因此,我国应进 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法律保护水平。
信息平台
澳大利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 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知识产 权相关信息,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 咨询服务。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
01
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种
类、权利界限、权利实施和保护措施等,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
据。
02
司法体系
澳大利亚建立了高效、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
的威慑力。
专项行动
澳大利亚定期开展专项行动,重 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监督
澳大利亚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知识 产权保护工作,发挥公众监督作 用,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双边合作
澳大利亚积极推进与各国的双边合作,签署了一系列知识 产权保护协议,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 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 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侵权 行为对合法权利人造成不 公平的优势和损失。
促进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 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 过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了 技术转化和应用,带动了 产业升级和发展。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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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澳大利亚特许经营立法及其借鉴价值汪传才暨南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特许经营/行业准则/特许人/受许人内容提要: 特许经营在澳大利亚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与澳大利亚有比较完善的特许经营立法有很大的关系。

特许经营立法在澳大利亚有一个从自愿性准则发展为强制性准则的演变过程。

1993年,澳大利亚制定出一个自律性的行业指引——《特许经营作法准则》, 1998年代之以《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条例》。

该《条例》为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等待期制度、规制特许关系的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特许经营现行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将其特许权(该权利是由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有技术等多项权利构成的权利束)授予受许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受许人依约支付相关费用的一种新型分销模式。

特许经营在分销产品或服务上的优势已为澳大利亚人接受。

据估计,澳大利亚在1999年有特许人700家,受许人49, 400 家,就业人数超过500, 000人。

整个行业的年营业额估计有810 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澳元。

除汽车、汽油特许外,合计的年营业额为370亿澳元, 占零售总额的3 ~4% , 年增长率保持5%7。

上述成绩的取得,与澳大利亚有比较完善的特许经营立法有很大的关系。

本文意在探寻澳大利亚特许经营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制度特征,从而揭示其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的借鉴价值。

一、立法过程——从自愿性准则到强制性准则特许经营在澳大利亚有多年历史,最早的是汽车、汽油特许经营,后来又出现了快餐特许。

伴随着特许发展的,出现了不公平交易行为。

1990年12月,小企业和建设部部长授权特许经营特别工作组就有关影响特许经营行业增长和效率的障碍和困难进行审查并提出解决方案。

1991年,特许经营特别工作小组经过审查后,提交了一份关于特许经营的报告。

它推荐设置一项行业自律机制,以克服特许行业的混乱,提高特许行业的效率和刺激特许经营增长。

该报告推动了1993年制定出一个自愿和自律性的指引——《特许经营作法准则》(即franchising code of practice,笔者翻译为特许经营作法准则,以便与后面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则》区别。

) ,其目的是提供一个自律性的最低限度信息披露标准。

《特许经营作法准则》作用有限, 1997年自然失效。

1997年5月,联邦众议院工业、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对特许经营的状况进行审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该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特许行业的自律机制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故以立法手段强制实施特许行业行为准则是必要的。

[i]114自愿性质的《特许经营作法准则》显然失败了,这种失败清楚地表明自愿规则体系面临的困境:一只没有利齿的狗,不能咬人。

不能咬人的狗,无论叫声多大,人们也不会怕它。

[ii]7行业自律机制的失败促使澳大利亚于1998年制定强制性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并对1974年《贸易行为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准则》成为贸易行为法第51AE节的组成部分,结果,《准则》由行业自律性规范上升为法律。

当然,准则内容还是以自愿性的行为准则为基础,最重要的部分仍是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它的实施结束了由于先前的自愿性准则的失效而带来的规制的不确定性。

[iii]含有新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则的法规全称为《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1998年7月1日生效,但其大部分规定只在10月1日以后才对所有的特许合同生效。

《准则》是所有行业准则中第一部,也是唯一的一部强制性准则,其他的仍是自律性行业准则。

二、《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条例》的主要内容《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 条例》分4个部分,共31条,另外还有2个附件,附件1是向准受许人(对于prospective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franchisee,有的译为潜在的受许人、被特许人(者) ,本文一律称作准受许人。

)或受许人的披露文件,附件2是对准受让人的披露文件。

(不过, 2001年修改为“向准受许人或受许人的简式披露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信息披露制度特许经营的很多问题可以归结为特许人和准受许人、受许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信息披露不充分。

阻止一个人作出一个蹩脚的商业决策比较困难,但是,通过保证受许人缔约前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便其评估加盟的风险程度,从而减少这种蹩脚的商业决策的发生是可能的。

所以,过去发生的很多的特许经营行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可以通过要求特许人缔约前后的信息披露予以避免。

[iv]51.关于披露主体披露主体分义务人和权利人。

披露的权利义务主体正好与特许经营的权利义务主体相反,依条例第6B (1)条规定,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是特许人、区域受许人。

披露权利人是指有权获得义务人提供的披露文件的人,条例第6B (2) ( a)条规定,权利人是准受许人和受许人;在区域特许情况下,区域受许人转授予特许权的,该区域受许人的受许人也当然为权利人。

特许人及区域受许人应当向其提供各自的披露文件,或共同的披露文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关于披露时间关于缔约前披露,条例第10条规定,特许人至少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14日前,向准受许人或受许人提供披露文件,即准受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或者达成有关双方缔结特许经营合同的协议;向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就拟议中的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不得退还的支付(不管是金钱还是其他形式的对价) ;在特许经营合同予以续约或延期时。

缔约后是持续的信息披露。

对于缔约后发生的重要事实,在披露文件中没有披露的,也应当向受许人披露。

条例第17 ( 1) 、18 ( 2) 、19 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缔约后信息披露:有关特许体系的重要事实;受许人书面向特许人要求最新披露文件时;特许人要求受许人分摊市场或其他合作费用时。

3.关于披露形式一般而言,披露文件要以书面形式,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条例也允许特许人采用电子方式披露信息。

披露文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格式,包括简式披露文件和普通披露文件。

条例第7条规定,披露文件应当采用法定的编排格式,即披露文件的格式、次序、号码和内容应根据采用附件1格式或附件2格式的具体情况确定;披露文件的标题必须是向受许人/准受许人的披露文件或向受许人/准受许人的简式披露文件。

披露文件应当根据相关附件的规定编制目录,标明所在页码。

4.关于披露内容条例第6A ( b)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受许人提供最新的、对于特许门店的经营将是至关重要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载体包括:一份含有附件1或附件2规定的内容的披露文件;一份特许经营行业准则的复印件;如果涉及营业场所租赁的,一份租赁合同或租约的复印件,未经租赁使用的,使用营业场所条件的书面文件或授权使用营业场所的所有文件。

持续披露的文件,包括有关市场和其他合作费用的收入和支出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复印件、最新的披露文件、有关特许体系的重要事实的披露文件等。

(二)等待期制度等待期允许受许人缔约前后有充分的时间更好地理解特许体系,同时,又有助于特许人招募到更合适的候选人作为受许人,所以有助于增进特许体系的约束性。

它具体包括:1.犹豫期从澳大利亚特许经营的立法过程来看,显然受美国立法的影响和启发。

美国立法上很多制度,如缔约前信息披露等,澳大利亚差不多是全盘照抄,但关于犹豫期制度,虽然名称未变,内容完全不同。

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向受许人或准受许人提供披露文件的时间至少在14日前,即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或双方就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达成协议的14日前,或向特许人进行支付的14日前,或特许经营合同续约的14日前。

2.专家咨询条例规定有相当长犹豫期,表面上看准受许人可以从容、仔细地阅读披露文件及特许经营行业准则,但准受许人毕竟只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普通人,商业经验不足,缺乏特许经营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面对一大堆的披露文件和很多自己从未见过的专业名词、法律条文,准受许人即使能读完也难以充分理解,因此,条例规定了一个缔约前专家咨询制度,以保证准受许人能真正理解披露文件及特许经营行业准则。

对于披露文件、特许经营行业准则,准受许人自己不能读懂或不能理解的,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听取他们的意见。

条例第11 ( 1)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准受许人没有进行咨询的,特许人不得: ( a)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对特许经营合同予以续约、延期; ( b)达成有关双方缔结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对特许经营合同予以续约、延期的协议; ( c)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或达成的缔结特许经营合同的协议接受受许人的不予退还的支付(不管是金钱还是其他形式的对价) 。

3.反悔权受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的法定期限内,受许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条例第13 ( 1) 、( 2) 、( 4)条规定,受许人在缔约后,或按照合同进行任何支付(不管是金钱,还是其他形式的对价)后的7日内,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或达成双方缔结特许经营合同的协议) ,受许人解除合同后,特许人必须在14日内退还按照合同向特许人进行的任何支付。

但对于特许人按照合同规定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从受许人的支付中扣除。

(三)规制特许关系的制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关系,或者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特许经营所涉及的最核心的法律问题。

起初,澳大利亚立法者并未对此予以重视,认为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交由当事人用特许经营合同来协商确定就可以。

然而,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有一定的偏差,立法者意识到之后决定要立法干预特许关系。

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关系的特殊性,这种关系的建立以“双赢”作为基础,即受许人的成功会给特许人带来利益,特许人的成功也同样会给受许人带来利益。

特许经营可以通过分享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资源来提升市场竞争力,特许人、受许人的付出具有互补性、固定性、长期性,双赢的目的实现有赖于建立一种长期的建设性伙伴关系,相互依存,彼此尊重。

另一方面,特许经营又是一种天生的不平等关系。

特许人处于支配地位,从市场营销到产品质量、甚至产品定价等方面,特许人有决策权。

相反,受许人却要尊重和遵守这种决策。

交易能力的差异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但却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在一个特许体系中,受许人虽拥有特许门店及其财产,但特许人对经营和投资的决策享有决定权,这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作为个体的受许人希望回应当地市场状况,投资和发展他们的经营,以便得到收益,这种意愿可能与特许人着眼于整个特许体系的决定或计划(并不与当地市场状况同步)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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