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创新和推动知识的进步。
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审是对科研工作的质量和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科研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本文将制定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科研成果的公正、客观、准确的评价。
二、鉴定、评审的基本原则1.公正性:鉴定、评审的过程应该公正、真实,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或不当干预。
2.客观性:鉴定、评审应该基于科学事实和证据,准确评估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价值。
3.专业性:鉴定、评审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
4.保密性:鉴定、评审过程和结果应该保密,以防止泄露相关信息。
三、鉴定、评审的程序和要求1.提交申请: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申请提交给相应的机构或委员会。
2.成果评估:鉴定、评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申请人的科研背景和资质进行审查,对科研成果进行内部评审。
3.外部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选择专业领域内的评审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4.鉴定、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后,鉴定、评审机构将编写评审报告,对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价值进行评价和鉴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5.审批和发布:评审报告将交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结果将向科研人员发布。
四、评审内容和标准1.科研成果创新性: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原创性进行评估,包括对已有研究的贡献以及对学科发展的推动。
2.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进行评估,包括被引用次数、学术引用的广度和深度等。
3.科研成果的实用价值: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评估,包括应用前景、技术可行性等。
4.科研成果的完成程度: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完整程度和研究内容的阐述进行评价。
5.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准确性: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数据和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五、鉴定、评审结果和后续措施1.鉴定结果:根据评审结果,科研成果将被鉴定为“优秀成果”、“合格成果”或“不合格成果”等级。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实施细则为了认真履行和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审委)的职责和任务,贯彻实施1998年5月省委宣传部转发的《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规范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细则。
一、鉴定管理机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5年第16号通知精神,省评审委负责对全省社会科学成果进行鉴定。
省评审委对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做出的鉴定属省级鉴定。
省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鉴定性质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是指省评审办根据省评审委的《鉴定办法》,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社会科学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经省评审委批准的合格的鉴定属省级鉴定。
由省评审委颁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
三、鉴定小组的组织(一)省评审办负责成果鉴定小组的提名和组织工作,经省评审委批准同意后,以省评审委的名义予以聘任。
被聘专家、学者应符合以下条件:l、坚持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3、对被鉴定的社会科学成果所属专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状况;4、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尚的职业道德;5、身体健康,能认真阅读和审查鉴定项目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
(二)鉴定小组通常设组长1人,组长负责鉴定小组的学术事宜。
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鉴定小组组长一般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在同行有一定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
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鉴定小组组长可以由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担任。
(三)下列人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或担任鉴定小组组长。
1、被鉴定成果的研究成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2、成果申请鉴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和领导人不得超过三人,并且不能担任鉴定小组的正副组长;(四)基础项目的鉴定小组主要聘请同行的专家、学者参加;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的鉴定小组应有同行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参加;拟公开出版的研究项目的鉴定小组应聘请出版方面的专家参加。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5.20•【文号】科教计[1998]46号•【施行日期】1998.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科技奖励正文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1998年5月20日科教计[1998]46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费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鉴定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经研究、研制和开发的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和计算机新软件等可应用的成果。
第3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按《鉴定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4条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公司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生产实践和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式获得评价和认可。
第5条科技成果的鉴定结论是审批新产品试投产、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与转让、申报奖励和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6条下列科技成果由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1.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2.公司科技计划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青年科技促进费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3.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顾问公司、中国水电水利工程咨询顾问公司、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4.公司直属科研院所、高校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第7条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性科技成果申请公司组织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和较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 4.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中学教师教育科研考评细则

中学教师教育科研考评细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内容:
1. 教育科研成果:考评教师的教育科研成果,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成果等。
评价教师在教育科研领域的贡献和影响力。
2. 科研项目:考评教师参与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和横向项目。
评价教师参与科研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研究效果。
3. 科研能力:考评教师的科研能力,包括理论基础、研究方法、课题拟定和研究设计等。
评价教师在科研能力方面的水平和发展潜力。
4. 教育科研导向:考评教师的教育科研导向,包括研究方向的选择、研究议题的重要性等。
评价教师在教育科研领域的专业性和前瞻性。
5. 教育科研交流:考评教师的教育科研交流情况,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和研究团队的参与等。
评价教师在教育科研领域的广度和深度。
6. 教育科研奖励:考评教师所获得的教育科研奖励,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科研奖励。
评价教师在教育科研领域的业绩和影响力。
在具体考评过程中,可以根据上述细则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考核方式,权衡各个方面的重要性和权重,综合考虑教师的教
学水平、科研能力和学术影响力,对教师的教育科研进行全面评估。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doc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5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按课题类别进行最终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其中省级重大课题(含招标课题)、重点资助课题必须通过成果鉴定后才准予结题。
其他一般资助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课题(经费自筹)课题主持人不要求成果鉴定的, 只要符合结题要求,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同意可直接办理结题验收。
二、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结题工作原则上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需要与可能,经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授权,由市州和高校科研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一般资助课题(含青年专项)和一般课题组织鉴定或结题。
未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同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组织课题的鉴定结题, 否则将不予认可。
三、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
鉴定等级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由鉴定专家组视成果质量与水平确定。
直接结题验收的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课题研究主体成果,获国家级奖、省部级评奖二等奖以上的可以免于鉴定。
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等。
(-)课题主要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推广应用的可以免于鉴定。
(三)课题最终成果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教育研究》发表或转载,或有2项(含2项)以上在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可以免于鉴定。
五、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须在《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评审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和转载的成果原件,按课题鉴定结题要求准备好其他相关材料,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核准后,发给结题证书。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是针对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成果进行评定和奖励的细则。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评定细则:
1. 成果评定的范围包括教改和教研项目、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论文发表等。
2. 教改和教研项目:评定重点应放在项目的创新性、实施效果和应用价值上。
3. 教材编写:评定时应考虑教材的创新性、适用性和教学效果,如是否在本领域填补了空白、是否满足学生的需求等。
4. 教学方法创新:评定时应考虑创新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如是否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否提高了教学效率等。
5. 教学论文发表:评定时应考虑论文的学术水平、影响力和原创性。
6. 成果评定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学校和学科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
7. 对于具有重要创新、实用价值和影响力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8. 评定过程应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极端主观和不合理的评价。
9. 评定过程应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包括专家评审和同行评议等。
10. 评定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对未获奖者给予适当的反馈和指导。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具体细则可能因学校和学科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和补充。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与评价办法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与评价办法一、背景介绍教育科研成果的鉴定与评价是推动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发展的重要环节。
科研成果的鉴定与评价可以提高教师的科研热情和创新能力,推动教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教育教学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公平的学校教育科研成果鉴定与评价办法迫在眉睫。
二、相关指标和标准为了对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需要明确相应的指标和标准。
首先,应该考虑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其次,还需要关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成果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最后,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经验,制定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
三、鉴定与评价的流程鉴定与评价的流程需要明确步骤,确保程序规范和公正。
可以设置申报、初审、详审和终审等环节,确保各环节内容和要求的明确和严格执行。
同时,还应该设立专门的评审组织或专家组,由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多方意见参与,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四、申报材料的要求为了进行教育科研成果鉴定与评价,申报材料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报材料应包括成果的描述、研究方法和过程、数据分析和论证、实证效果和应用前景等内容。
同时,为了减轻教师的工作负担,可以要求申报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提供相应的模板和范例。
五、评价的标准和依据评价的标准和依据需与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性。
可以参考相关政策规范、学科学术前沿、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等方面的标准和依据。
同时,还可以借鉴已有的评价方法和指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评价结果与奖励机制评价的结果应与奖励机制相结合,形成一种激励机制。
可以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这些奖励可以是经济、晋职、学术或荣誉等方面的,以激发教师的研究兴趣和投入,推动科研成果的不断涌现和落地。
七、评价结果的反馈与改进评价结果需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给予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教师可以了解自身科研工作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及时调整和改进研究方法和方向。
医院科研成果鉴定制度

科技成果鉴定制度
为了正确判断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或相关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二、科研课题完成后,根据成果预测水平进行成果查新,凡符合鉴定申请条件的科研项目,必须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三、鉴定程序的启动由科研项目完成部门或个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同时递交申请鉴定所需的科技资料,如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推广应用证明和其他需要交附的资料。
四、科教科对所有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注重与组织鉴定部门的沟通,项目完成科室配合共同完成成果鉴定工作。
五、鉴定或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是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技术评价证明。
六、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式,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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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联系或组织。
第二章鉴定、评审范围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不适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下: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申请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成熟并有新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科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
六、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部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第八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
三、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
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五、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六、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七、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相应标准;
八、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
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根据课程研究类型和实际要求情况,可在上述技术资料中选择。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评审范围:最终成果形式为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研、咨询或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鉴定、评审组织
第十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由科研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第十一条参加技术鉴定、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评审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鉴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该课题的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鉴定的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采用检测鉴定时,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三、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十五条对应聘参加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可发给技术咨询费,由该项成果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鉴定、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处定期编排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计划表。
第十八条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时间前二个月内对参加评定的科研成果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表》的相应栏目中,由专家组给出评语、专家组代表签字并加盖组织鉴定、评审单位章,或出具相应的鉴定、评审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