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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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5.20•【文号】科教计[1998]46号•【施行日期】1998.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科技奖励正文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1998年5月20日科教计[1998]46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费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鉴定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经研究、研制和开发的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和计算机新软件等可应用的成果。

第3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按《鉴定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4条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公司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生产实践和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式获得评价和认可。

第5条科技成果的鉴定结论是审批新产品试投产、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与转让、申报奖励和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6条下列科技成果由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1.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2.公司科技计划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青年科技促进费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3.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顾问公司、中国水电水利工程咨询顾问公司、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4.公司直属科研院所、高校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第7条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性科技成果申请公司组织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和较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 4.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医院科研成果鉴定制度

医院科研成果鉴定制度

科技成果鉴定制度
为了正确判断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或相关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二、科研课题完成后,根据成果预测水平进行成果查新,凡符合鉴定申请条件的科研项目,必须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三、鉴定程序的启动由科研项目完成部门或个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同时递交申请鉴定所需的科技资料,如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推广应用证明和其他需要交附的资料。

四、科教科对所有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注重与组织鉴定部门的沟通,项目完成科室配合共同完成成果鉴定工作。

五、鉴定或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是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技术评价证明。

六、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式,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范本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范本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范本一、绪论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取得的较突出、较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的肯定和奖励。

为了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制定本细则。

二、评定范围1. 包括以下类型的科研成果:(1)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成果;(2)教育教学实践探索成果;(3)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成果;(4)教育教学课程教材开发成果;(5)教育教学技术应用成果;(6)其他在教育教学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科研成果。

2. 科学研究项目、著作出版、领衔参与制定教育教学标准等也可作为评定标准之一。

三、评定标准1. 评定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2. 评定科研成果对教育教学实践的推动作用;3. 评定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4. 评定科研成果的社会影响力;5. 评定科研成果的获奖情况和荣誉。

四、评定程序1. 申报及初评(1)教师向学校提交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2)学校成立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排出初步的评定结果。

2. 评审(1)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初评通过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进行深入讨论和综合评定;(2)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对成果进行综合得分,并形成评审报告。

3. 公示和审核(1)评审报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2)评审委员会进行成果报告的审核工作。

4. 奖励及颁奖(1)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名额;(2)颁发奖项和奖金;(3)进行获奖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五、评定结果的公布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公布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获奖教师。

六、延伸应用评定的结果还可以用于教师晋职评定、教学奖励和教师教育培训的考核。

七、总结通过本细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对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和公正,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校园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

以上是关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细则范本,其中不含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制度及评分细则

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制度及评分细则

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制度及评分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立学校科研成果评比制度及评分细则,以促进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和高质量的成果产出。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内进行的科研项目评比,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申报、成果评价和奖励。

2. 科研成果评比制度2.1 科研项目申报和评审- 学校将定期公布科研项目申报的时间和要求,并设立科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

- 申报的科研项目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提交给学校指定的人员。

-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项目的科学意义、创新性、可行性和预期成果。

- 评审结果将由学校科研部门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入选科研项目名单。

2.2 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 学校将根据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成果的质量,进行科研成果的评价和奖励。

- 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包括成果的学术影响、创新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成果的数量质量。

- 学校将设立评审委员会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评审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员工和外部专家组成。

-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结果,学校将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成果奖金、学术荣誉和学术职称的评定。

- 学校将公布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的具体细则,并在相关人员中广泛宣传。

3. 评分细则3.1 科研项目申报评分细则- 项目的科学意义(权重40%):项目的研究目标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对学术领域有重要影响。

- 创新性(权重30%):项目提出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具有创新性,并能推动学科的发展。

- 可行性(权重20%):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可行,能够预期取得实质性的研究成果。

- 预期成果(权重10%):项目能够取得明确的研究成果,并对学科领域有积极影响。

3.2 科研成果评价评分细则- 学术影响(权重30%):成果在学术界的引用率和影响力,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和被他人引用情况。

- 创新水平(权重30%):成果的创新性和独特性,对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实际应用价值(权重20%):成果能否为社会提供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解决方案或产品。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3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3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旨在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的优秀成果进行认定和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以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以下是一般性的参考细则:1.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范围包括教学考核、教育研究成果、教学改革与创新成果等。

2.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个人奖评选按照教师个人的科研项目、科研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进行评定。

团队奖评选按照教师团队的教学项目、科研合作成果、教学改革方案等进行评定。

3.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定标准应具体明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科研论文的发表情况、教学效果的评估、教学改革成果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4.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初评、终评和公示环节。

申报时教师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评时由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终评时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公示环节可以接受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5.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的奖励措施应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表彰、奖金、荣誉称号、资助科研项目等形式。

学校应及时公布评选结果,并对获奖教师进行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以上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一般性细则,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们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的创新与努力,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原则是公正、公平、有效。

第四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第五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由学校教务处牵头,充分发挥教师工作部门和学科负责人的作用,形成集体评审的结果。

第六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进行。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创新和推动知识的进步。

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审是对科研工作的质量和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科研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本文将制定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科研成果的公正、客观、准确的评价。

二、鉴定、评审的基本原则1.公正性:鉴定、评审的过程应该公正、真实,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或不当干预。

2.客观性:鉴定、评审应该基于科学事实和证据,准确评估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价值。

3.专业性:鉴定、评审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

4.保密性:鉴定、评审过程和结果应该保密,以防止泄露相关信息。

三、鉴定、评审的程序和要求1.提交申请: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申请提交给相应的机构或委员会。

2.成果评估:鉴定、评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申请人的科研背景和资质进行审查,对科研成果进行内部评审。

3.外部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选择专业领域内的评审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4.鉴定、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后,鉴定、评审机构将编写评审报告,对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价值进行评价和鉴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5.审批和发布:评审报告将交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结果将向科研人员发布。

四、评审内容和标准1.科研成果创新性: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原创性进行评估,包括对已有研究的贡献以及对学科发展的推动。

2.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进行评估,包括被引用次数、学术引用的广度和深度等。

3.科研成果的实用价值: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评估,包括应用前景、技术可行性等。

4.科研成果的完成程度: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完整程度和研究内容的阐述进行评价。

5.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准确性:评审将对科研成果的数据和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五、鉴定、评审结果和后续措施1.鉴定结果:根据评审结果,科研成果将被鉴定为“优秀成果”、“合格成果”或“不合格成果”等级。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是针对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成果进行评定和奖励的细则。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评定细则:
1. 成果评定的范围包括教改和教研项目、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论文发表等。

2. 教改和教研项目:评定重点应放在项目的创新性、实施效果和应用价值上。

3. 教材编写:评定时应考虑教材的创新性、适用性和教学效果,如是否在本领域填补了空白、是否满足学生的需求等。

4. 教学方法创新:评定时应考虑创新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如是否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否提高了教学效率等。

5. 教学论文发表:评定时应考虑论文的学术水平、影响力和原创性。

6. 成果评定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学校和学科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

7. 对于具有重要创新、实用价值和影响力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8. 评定过程应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极端主观和不合理的评价。

9. 评定过程应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包括专家评审和同行评议等。

10. 评定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对未获奖者给予适当的反馈和指导。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具体细则可能因学校和学科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和补充。

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

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

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引言:教师科研成果是衡量教师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了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各级教育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用于鉴定教师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价值。

本文将介绍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鉴定对象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专利成果等。

二、鉴定标准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主要以学术标准为依据,包括学术贡献、创新性、应用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三、实施机构教师科研成果鉴定工作主要由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负责,一些学校也会委托专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四、申报和审查程序教师科研成果需要按照一定的申报和审查程序进行鉴定。

申报程序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论文和研究报告等。

审查程序一般包括初审、公示、评审等环节。

五、鉴定流程教师科研成果鉴定流程一般分为鉴定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初审、复审、结果公示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六、评审专家教师科研成果的鉴定一般会请来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学校或科研机构挑选并公示。

七、鉴定结果教师科研成果的鉴定结果一般分为通过、待定和未通过三种情况。

通过的科研成果将得到相应的认定和奖励,待定的科研成果需要补充材料或重新申报,未通过的科研成果将不被认定。

八、违规行为处理教师科研成果的鉴定过程中,如果存在违规行为,比如抄袭、伪造数据等,将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取消成果认定、纪律处分等。

九、权威认定机构教师科研成果的权威认定机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机构,其认定结果具备较高的公信力。

十、重要性和意义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总结:教师科研成果鉴定规定是一个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文件,从鉴定对象、鉴定标准、申报和审查程序、鉴定流程、评审专家、鉴定结果、违规行为处理、权威认定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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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联系或组织。

第二章鉴定、评审范围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不适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下: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申请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成熟并有新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科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
六、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部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第八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
三、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
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五、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六、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七、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相应标准;
八、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
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根据课程研究类型和实际要求情况,可在上述技术资料中选择。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评审范围:最终成果形式为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研、咨询或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鉴定、评审组织
第十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由科研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第十一条参加技术鉴定、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评审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鉴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该课题的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鉴定的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采用检测鉴定时,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三、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十五条对应聘参加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可发给技术咨询费,由该项成果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鉴定、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处定期编排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计划表。

第十八条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时间前二个月内对参加评定的科研成果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表》的相应栏目中,由专家组给出评语、专家组代表签字并加盖组织鉴定、评审单位章,或出具相应的鉴定、评审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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