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

政治性重探札記

2006.5.11

1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

1.2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

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

述、城市空間規劃

1.3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

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

1.4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

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

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

歷史主體、革命主體

2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

2.1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

性的主體出現模式?

2.2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

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

增強?

2.3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

2.4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

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

此共名遮蔽之「蔀」?

3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

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

又已經被遮蔽。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

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

3.3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

立命名體系

3.4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

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3.5意識受到此感知體系的侷限,而無法捕捉經驗整體,無法透過命名而

靠近湧發中的真實,同時也否認了無法意識的部分

3.6意識活動的最初,便是意識脫離真實湧發的狀態而反身回顧,便是分

裂。正如德希達所說,這個原初性不可能不被其所排除之物所沾染(this

originarity cannot but be ‘contaminated by what it seems to exclude”)(44)

康德式的自由其實決定了人的命運。聆聽此聲音的人,其實已經被放

置在特定的位置上(determines and destines)。它設置了「我與你」的關

係模式,同時在最初之時就引進了「大他者」。它在語言之中是無法被

聽到的聲音。只有透過spaces才能得知此絕對命令。(common sense)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is the absolute voice of absolute consciousness”

(46) “Dasein would be being-obliged, its Da would not be a there, but

would be its summons by an order. Or the there would only be the there of

the being summoned-there by the imperative.” (51) “The ends of man are

written because, in the multiple play of their plural writing, man effaces

himself, and because it is imperative for him to efface himself.” (50)

3.7命名的開始,是思想的起點,也是分裂的起點,命名本身便攜帶了自

身所指稱與排除的悖反,剖面,riss, reissen, aufriss, grundriss, durchriss,

umriss, 都是切割之下的差異。Techné便是透露差異、區分、切割的過

程。(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85)。佛洛

伊德與拉岡所說的遙遠而迂迴的闢路,海德格所說的語言的剖面,揭

露與遮蔽,德希達所說的arche-writing,原初的分歧,便是此義。

3.8命名所排除的,以負面的型態依隨著其所命名、肯定而區分的部分出

4命名行動,是尋求投注與依附,同時連結與遮蔽。

4.1藉以命名的語言,賦予經驗之形式,也片面決定了此經驗之性質。

4.2命名之語言,也就是經驗呈現之物質形式,受到其歷史文化時空之事

先決定。

4.3藉以命名的語言,如同再次尋得的對象(found object),回應了主體的內

在感受體系,根本上是以一種主觀的方式投注與連結

4.4語言就是對象,或是再次建立的對象,以一種複雜的主客關係,呈現

了主觀位置悖反並存(主動/被動、主體/客體、施虐/受虐、觀看/展露)

的出現

4.5所有的發言,從發生到發言鍊結,articulation,都依循此主觀模式

4.6Bataille所說的同質化過程,從飲食、服裝、室內設計、都市空間、國

家形式,說明了此依照主觀模式連結而展開的歷史過程

4.7同質化過程塑造了出現的形象與物質性:國家、人民、大眾、性別、

民主陣營、弱勢團體、流動諸眾,都是此隨著召喚而出現的群體想像

4.7.1有關本質、自然、血緣、神話的檢討:physis, 自然,nature,本質:

Lacoue-Labarthe指出,physis並不必然是生理性的,bios,但是有

機論的說法卻會導致此生理性的說法。因此,Lacoue-Labarthe說,

種族主義就是美學化。(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69)血統是自然的本質,是意志。因此自然的意志是身

份構成的基礎。亞利安神話,是太陽神話。Swastika。亞利安是文

明的起源,此靈魂尋得其形式。(“The Nazi Myth.” 309-310)

4.7.2有關國家、人民、大眾的檢討:人民的有機體=國家,法西斯邏輯,

納粹神話Lacoue-Labarthe指出,國家主義美學,或是政治美學化的

問題,也就是「形式的問題」(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61)構成形塑一個整體gestaltung,fashioning, plastic

art。集權主義可以被視為每一次激烈熱切地重新將國家人民實質化

──再次納入或是再次肉身化,社會體再一次的組織。」

(totalitarianism is here each time thought as the attempt at a frenzied

re-substantialisation – a re-incorporation or re-incarnation, a

re-organisation in the strongest and most differentiated sense – of the

‘social body’.” (127)

4.7.3有關「諸眾」的檢討

●Multitude does not clash with the One; rather, it redefines it. Even

the many need a form of unity, of being a One. But here is the

point: this unity is no longer the State; rather, it is no longer a

promise, it is a premise. Unity is no longer something (the State,

the sovereign) towards which things converge, as in the case of

the people; rather, it is taken for granted, as a background or a

necessary precondition.” (25)

●人民是基於Fear-Security而形成的。這是非常霍布斯式的。諸

眾卻同樣不脫此「恐懼─避難」Dread-Refuge的心理機制。覺

得「不在家」的感覺(feeling of not-feeling-at-home)會使人尋求

群聚,朝向共同生活習俗的保護(ethos)。

●沒有公共領域的公共性共享語言與認知的習慣,共享,便是「多

人」的特性,sharing, many, multitude,強調知性的公共性,

publicness of the intellect,沒有公共領域的公共知性,不依循

法則,而依循人與人的關係,卻構成了匿名群眾的慫恿力量,

(anonymous coercive power, 41)

●個體化之前的生產關係是具有歷史性的,個體的感官、語言、

感受性,都已經是被高度構成的。Virno以Gilbert Simondon

的論點說明此「兩棲性主體」(amphibian subject),主體之個體

化持續處於進行狀態,交織著前個體化元素以及個體化性格,

不會完成,因此,主體是個複合體,也是個戰場。其次,集體

經驗是更為極端的個體化範疇。參與集體,個體得以分享其個

體化之前的獨特經驗。只有在集體之前,個體的獨特性才會被

彰顯出來。(78-79)根據Simondon的論點,Virno指出,「眾多」

所以不願意朝向國家的整體靠近,因為(1)個體化的獨特點

(singularities)早已經將存在於個體化之前整體/普世性拋棄,

(2)透過集體行動,個體加強了個體化過程。(80)Virno要以

「社會個體」social individuals來稱呼multitude,正因為其社

會性,所以才會具有「一般知性」general intellect。(80)此做為

勞動力的一般知性,正是代替生命政治的治理操作,召喚生產

潛力的發生與完成。心智勞動被商品化,服務於供需法則(82)

勞動力做為尚未出現的潛在力,具有實用、經驗性、社會經濟

的面向,潛力成為資本與勞工之間交換的籌碼。人的存在之潛

在能量以實在可出現的籌碼來計算。(84)

4.8命名、說話、判斷、決斷之前,主體內在的聲音,也就是感受體系的

基礎,已經事先完成了分享區分配置的工作

4.8.1Rancière所說的感知體系的轉變構成了美學體系的轉變。這個「大

眾出現」(the appearance of the masses)的感知制度,美學對象時常牽連了時代與歷史的對立矛盾。現代藝術或是音樂的純粹化,卻以一種遙遠的類同原則(distant analogy)與同時期的政治現代性有所

關連(26)。美學前衛主義可以導引政治前衛主義,而將政治轉型為「整體生活計畫」(total life programme)。

4.8.2Rancière區分了politics (la politique)與the political (le politique)的分

別:所謂民主式解放的政治,politics,與管理機制之間,police,有無法化解的衝突。Police意指一套組織體系,具有建立感覺分配之座標或是將社群區分為不同群體、社會地位與功能的法則,這套法則也決定了什麼人可以參與此社群,什麼人不能夠參與。這套區分邏輯也就是決定了可見與不可見、可聽與不可聽、可說與不可說的美學原則。政治,politics,則是一種干預此感覺分配之體系,使原本在此感知座標中無法被看見的人得以介入。政治性,the

political,則是一種管轄與政治之間的關係原則。不被看見的人民要進入管轄體系,則需要先經過主體化的過程(subjectivization),才能夠穿透此管轄秩序。

4.8.3所謂「感知的工廠」(the factory of the sensible),根據Rancière的說

法,是指構成新感知模式與政治性主體之新形式的美學行動(9),是以多樣的人類活動製造共享的感覺世界,共同的習性(42)。所謂「美學」,意指辨識與反思藝術的一套制度(regime):這是在不同製作方式之間的構聯模式,相對應的可見形式,以及思考其間關係的可能方式。(10)然而,當Rancière討論感覺分配的美學政體,the

distribution of the sensible, 這個問題比「感知工廠」更為複雜,其中牽涉了有關區分與疆界的體系。因為「共同」並不僅指共同享有的住所,而必然是在一個擁有可能性的空間中存在模式的具有爭議性的分配/共享(A common world is never simply an ethos, a shared

abode, … It is always a polemical distribution of modes of being and

‘occupations’ in a space of possibilities.”) (42)。

4.8.4Rancière使用Partage 的概念,區分、劃分、部分、共享──division,

part, share。他說,我們透過此感官認知不證自明的事實所架構出的可感體系,可以辨識相同事物之存在,以及區分此相同事物之內在相對位置與功能;因此,有關感知體系之分配牽連了共享與排除的邏輯(12)。Rancière指出,當亞里士多德說,「政治性的人」是說話的人,我們需要繼續問的是,誰決定了誰可以說話,可以出現,而誰又不可以出現,不可以參與。可說與不可說、可見與不可見,可以被聽到與無法被聽到,或是為何是噪音,都牽連了這些感覺的分配體系。

4.8.5因此,與其問為什麼美學可以被政治化,或是政治可以被美學化,

其實更應該問,建立在美學與政治之前共享同一邏輯的,是什麼感知模式與區分模式。也就是說,這套美學與政治的論述體系,是被

什麼感官經驗所構成的。

4.8.6Rancière另外提出了有關影像的倫理政體(ethical regime of images)

之問題,也就是說,影像是否真實?影像的作用為何?產生什麼效

果?是否是神聖的影像,是否應該被禁止?這些對於影像之規範,

牽涉了社群與個人的存在模式,也就是ethos的問題(20-21)。然而,

此ethos如何被產生,便是必須繼續問的問題。

4.8.7相對於影像倫理政體的問題,則是從倫理制度岔開的詩學制度或是

再現制度(poetic—or representative—regime of the arts)。所謂詩學/

模擬,並不是指藝術肖似其對象的規範性原則,而是指組織製作、

觀看、判斷之可見性制度。相對的,美學並不是指感性、品味、快

感的理論,而是指脫離了日常生活關連而進入了藝術領域的製作、

觀看、判斷的方式。此處出現了成為陌生的一套感知制度,此感知

制度的不變核心從外部構成了藝術的美學模式(22-23)。

4.8.8Poetic/Mimesis是重要的概念。Rancière指出,人是政治性動物的原

因正是因為人是文學性的動物,人會讓自己從「自然」目的轉移,

而使用文字。文學語法(literary locution)捕獲人們的身體,使他們也

從自己的目的逸離。此外,這些文學身體並不製造集體性身體,相

反的,他們在想像的集體身體之內引進了斷裂與去組織化。(They do

not produce collective bodies. Instead, they introduce lines of fracture

and disincorporation into imaginary collective bodies.)這些「準身體」

(quasi-bodies)造成了對於此共同體之共同性的感官知覺模式的修

正(40)。他們促成了政治性主體的生成,這些政治性主體挑戰了感

知系統的分配邏輯。一個政治性集體(political collective)並不是有機

體或是公社的身體(communal body)。政治性主體化過程不是想像的

同一,而是「文學性」的去組織化(disincorporation)。(40)

4.9內在的聲音,主體自由的選擇,道德良心的呼喚與驅使,the imperative,

不得不的應然,其實已經依附此區分我們與他們的配置邏輯而形成

4.10內在的聲音同時執行犧牲自己內部不屬於此體系的部分,如同嘔吐

物,abject,賤斥、推離

4.11此無處不在、多重上置、多義性以及不同形式種族隔離(apartheid)之邊

界暴力必須被檢討

4.11.1永遠有內部看不見的邊界(INVISIBLE BORDERS, SITUATED

EVERYWEHRE AND NOWEHRE) (78) 永遠有新的社會空間的格

線,grid,

4.11.2不只是國與國之間的邊界,而是相對的多重地理政治之區分,

不是偶然發生,而是內在構成的,牽涉了世界構成的關係。79

4.11.3法律的暴力,法律是被符碼化的暴力(the violent force of law

and codified violence) (Balibar 138) 預防性的反暴力措施,反暴力/

反武力,都只是修辭,甚至是將暴力合法化的策略。此預防性的反

暴力措施更會為了重建秩序,而透過教育體制,要求兒童自行執行

支解與重組的工程,如同外科手術,使他們可以成為理想與共識的

承載者。

4.11.4全球化成為「生命區」與「死亡區」的劃分,其中有一個決定

性而脆弱的超級邊界,

5真實(the real)以不同的負面型態出現。抗拒命名的斷裂,就是此真實。

5.1負面的型態,是拒斥、是戀物、是否認

5.2負面型態,伴隨著語言體系而出現,在意識行為中出現,在理性話語

中出現,在感性文學藝術中出現,在社會的展演性儀式活動中出現,

在社區空間中出現、在大眾新聞媒體中出現,以一種遙遠的類同邏輯

出現

5.3問題不在於文類,而在於發言的位置。文字、視覺圖像、聲音模式,

都依附於使其出現的形象/模式,都牽涉了規範性之可出現/不可出現的

悖論以及技術性操作

5.4負面型態

5.4.1妄想的投射與拒斥,唯一真理的執著

5.4.2歇斯底里的症狀式肉身呈現

5.4.3抽離主觀,以對象做為客觀物體所建立的客觀體系,實際上仍舊是

主觀結構之科學話語

5.5理性話語的凝視、主觀感性的想像、抗拒命名的真實,此三環結構以

拓撲學的模式扣連,正如同傅柯所說的醫學凝視,拉岡的大他者凝視,

佛洛伊德的拓撲學模式,以一種動態變化的方式彼此扣連

6如何提出問題,如何在已經完成而封閉的結構中開始思考,如何打開,為何不是再次封閉?

6.1「心靈延展,而並不知道它。」“psyche ist ausgedehnt, weiss nichts

davon” (Psyche is extended, knows nothing about it.) 反覆引用而展開。延

展,extension,是個重要的概念。延展,空間化,也就是書寫、文本。

靈魂將自身外化,將多餘過度之部分推離,這是ex-的意義。自我外在

化自己,並不是展露一個看不到的內部,而是ego說出自己,將自己外

在化,留下印跡,讓自己思考自身。空間化是痙攣,自我觸摸,切分

音,笛卡兒的痙攣。(32-33)convulsion, spasm, syncope, contraction,

6.2如何在歷史過程中所設定的文化政策、教育制度、政治結構、主權宣

言中閱讀此分裂與拒斥?

6.3如何在歷史文化時期的文學、藝術、戲劇、美學論述、哲學語言中閱

讀此政體以及其分裂?

6.4如何在社群關係以及大眾媒體中閱讀此理性知識之凝視以及主觀位置

之回應?

6.5如何在各種機構性生產模式中觀察此拓撲學動態關係?

6.6如何透過mythos的解蔽,讓多數的senses可以從單一的sense中浮現

6.6.1藝術art,或是技藝technique,希臘文是相同的字,τεχνη,意思是

知道,看到,對於在場者之在場的覺知,也就是真理,解蔽,使在

場者出於遮蔽狀態:「把它帶入其外觀的無蔽狀態」。因此,海德格

解釋,希臘人的τεχνη意思不是「制作活動」,而是「存在者的生產」

(280).

6.6.2根據海德格晚年的說法,mythos, 就是解蔽,uncover,是naming,

6.6.3主體從自身之侷限解構,透過techné,使自身隱藏處顯露。Physis

是永遠的超出。因此,techné是unheimlich, (in)human. (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85) ek-static,自己之

外,outside itself,主體中的差異,延異,欠缺,不足,有朽性,有

限,主體的斷念desist,不成為主體

6.6.4Jean-Luc Nancy指出,我們必須承認:我們的世界將會發展形成的

是一個我們所不知道的世界。確定性其實正是封閉思考、不接觸的

狀態。我們所能夠作的,是使這個世界能夠打開自身的不確定性。

面對真實政治經濟的粗暴之時,我們能夠面對此刻的混亂、焦慮、

不確定,提出問題,思考。(Resignation in the face of the brutalities of

economic Realpolitik clashed with feverish or eager words that hardly

took the risk of saying exactly what was to be done.) (158)

6.7Balibar認為我們需要有「體制性的創造」(institutional creation, the

invention of new laws) 。當今世界處處可見「邊界政治」之運作,無論是心理層面要求集體認同,或是政治地理因素上,或是歷史因素,都

顯示出我們缺乏對於國家的新想像。「邊界體制的民主化」(democratize the institution of the border)使人們可以致力於集體的控制,以他們的「主權」做為對象,而不要僅只服從於他們沒有控制的力量(108). Balibar 要提出邊界的民主化,非領域性,也非國家,他稱之為「人權的世界

主義政治」(cosmopolitics of human rights) (117). 持續的朝向公民,朝向人性,civil process,而不只是法定身份(132)

6.8是否可能思考「沒有主體的主體性」(subjectivity without a subject)?甚

至,是否可能思考「不再是科學性客體的主體的非主體性」(subjectivity without a subjective whose figure is no longer the (scientific) object) (64)?

巴迪烏指出,這個「做為哲學內標記其政治性」(intra-philosophical mark of politics)的「沒有主體的主體性」之「謎」(enigma),便是阿圖塞的「地形學框架」(topographical framework)所朝向的工作(64)。“It’s all there already.”──「都已經發生了」。而此地形學式的結構所能夠讓我們看清楚的有三個基本要點:

6.8.1被經濟決定而有廣大而穩定狀態的物質性。此經濟條件便是客體性

的外型,是客體的地點,也是科學的地點;(65)

6.8.2個體的想像性綜合,命名的行為,則是主體的地點,意識型態的地

點,也是國家操作的範疇。(65)

6.8.3具有事件性質的多重決定(evental overdeterminations)、災難、革命、

新事物(novelties)、形成中的原則,則是黨性、戰鬥機會、選擇機

會可以發生的時刻。在穩定的經濟條件以及國家意識型態之主體功

能之下,「多重決定」使得「可能性」得以出現。「多重決定」是「政

治性的地點」(political place)。此外,「多重決定」仍舊屬於「主體

性」的範疇,因為其牽涉了非主體功能的選擇、黨性與戰鬥力,卻

不進行客體性的建構。(65)

6.8.4巴迪烏認為,阿圖塞所進行的哲學思考使我們得以脫離討論權利而

具有神學倫理(theological ethics of rights)的「人文主義視野的紐帶」

(humanist vision of the bond),所謂的「共處」(being-together)的觀

點。(66)

6.9政治程序的獨特性在於其從無限進展到一。相反的,有關愛情的程序

(amorous procedure),其援引差異的真理,或是性化的真理,則透過二

者的中介而從一進展到無限。如此,政治便是愛情的數字化內轉

(numerical inverse)。換句話說,政治終止時,愛情便開始。(151) Jason

Barker指出,巴迪烏其實一直在批評西方民主(資本主義)國家的虛構

性。相對於施密特(Carl Schmitt)強調強大主權國家之必要,巴迪烏認為

具有主體性位置的政治性發言(the political)已經被政治(politics)的無法

壓抑的抵抗所威脅。

6.10知識形上學暴力的檢討,書寫的雙重運動。倫理的問題ethos是heim,

家,而ethos可能是排除性的倫理之起點,所以,真正倫理的起點便是

開始向這個「家」開始詢問。問題是,如何重新思考這個共同的居所,

這個ethos?Nancy反覆強調「保持問題」(one must maintain the question)

的重要性。ethicity的問題:儂曦指出,此「倫理性」便是原初書寫可

能發生的問題。說話者之間的原初溝通會在對於「共同居所」ethos的

非理論性、非還原性的關注之地方發生。(45)

6.11Nancy的論點是,歷史是有限的,而不是終結而永恆的總結歷史。歷史

是有限的,是發生中的他者共處,是發生中的「我們」的共處社群。

我們必須做決定,決定如何共處,如何讓我們的存在得以發生。對他

而言,這是個時時刻刻都必須做的政治決定,也是有關政治的決定,

有關如何讓我們容許我們的他性存在,並使此他性成為此社群,成為

歷史。我們必須決定製作歷史,書寫歷史,也就是要去使我們暴露於

我們在場之不在場,暴露於其發生之狀態。有限歷史便是此面對歷史

的無限決定。(166)

7一個切入點:譚嗣同與「心」的轉譯。

7.1「心」是個包含知性與感性──甚至非理性與無意識(無法命名處)──

的詞彙與概念,環繞此「心」的論述,可以展開所謂論述之精神分析,

或是心的分析。

7.2「內在主義」:Lacoue-Labarthe指出Jean-Luc Nancy的「內在主義」

immanentism便是以此有機論來談論共同體的本質,共同體製造他們的

本質,並以此本質作為共同體。自我製造,與共同體合一。此實踐的

意志,也是無止盡之過度。(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70)

7.3十九世紀末展開的認知結構轉移,在此脈絡中「心的政體」凸顯了心

之論述的policing的面向,也提供了其political之發生空間。語言的限定

與溢出,是同時發生的。「政體」比「結構」要更為隱晦的原因在於,

似乎結構有其鉅觀而規定性的意涵,而regime牽涉了習性與主觀感受的

層面。既然是「心的政體」,心的變化與不可限定性便會在此政體中

發生,或是透過語言的拓樸學動力模式發生。

7.4譚嗣同所說的「心力」可以是「物質的最小單位」,是動力的最初發

生狀態,而此發生必然已經是愛恨或是吸拒雙向併陳的狀態。「力」的最小單位──或許「單位」已經是個有誤導性的概念,如果以「空集合」的概念理解此「單位」,或許還可以說明──或是最初的基礎就是生滅並存,出現與消逝同時發生的狀態。

7.5當我思考這些問題時,我持續參考佛洛伊德所說的drive的概念,結合

與解消,eros與unbinding。本體發生、愛恨、吸拒、同質化,以及具有排除性的意念、概念、觀念系統、意識型態。這一系列的展開,就如同黑格爾所說的精神辯證過程,而達到絕對精神與意識狀態。此絕對精神與意識狀態若脫離了本體持續運動湧發的狀態,或是「拒斥」

(foreclose)其經驗處境,則會構成一套嚴密的抽象概念系統。

7.6翻譯發生於各種不同的語言或是符號系統中,如同心的發生,必然也

依循類似的路徑,透過投注(cathexis),而選取了時代性的概念語彙,也會因為物質性的差異,而透露了不同的心的狀態。翻譯播散中的「心」的主觀位置,其實是最值得討論的問題。

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可用于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有:一、利用死后尸体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二、利用胃肠道食物的消化程度及移位情况推断最后一次进餐时间;三、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断死亡时间;四、根据蝇蛆的生活史推断死亡时间;五、利用植物生长规律推断死亡时间;六、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等。 尸体现象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早期尸体现象有:1、超生反应;2、肌肉松弛;3、角膜混浊;4、皮革样化;5、尸冷; 6、尸斑; 7、尸僵与尸体痉挛; 8、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可分为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毁坏型尸体现象主要是尸体腐败和白骨化,腐败在发展变化中可出现尸臭、尸绿、腐败静脉网、巨人观、腐败气泡、“死后呕吐”“死后分娩(或称棺内分娩)”,肝、肾、脾等成为“泡沫器官”,以后随软组织的分解消失而使尸体“白骨化”。 可用于推测死亡时间的尸体现象有:一、超生反应;二、角膜; 三、尸冷;四、尸斑;五、尸僵;六、毁坏型尸体现象;七、保存型尸体现象。 一、根据超生反应推测死亡时间 超生反应是指机体死亡后组织器官细胞仍保持生命机能,对刺激仍有一定反应。其种类很多,可用作推测死亡时间的超生反应有(见表一): 肌肉的超生反应:人死后2小时内,几乎所有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均可发生收缩反应,尤以肱二头肌为甚,并且不受环境气温高低的影

响。 死后皮下出血:在进行机械刺激试验过程中,被打击的部位可形成皮下出血斑。其出现率随死后时间的延长而迅速下降。 瞳孔的超生反应:人死后在一定时间内,眼内滴入或注入药物,可引起瞳孔反应。 超生反应与死亡时间的说明 (表一) 二、根据角膜推测死亡时间 在正常生活状态下,人的角膜无色透明,表面光滑无皱褶。人死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2015-11-20实施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1002——2015 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2) 5尸体解剖记录 (6) 6尸体解剖报告 (7) 7常见案例检查方案 (8)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尸体解剖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 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 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 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 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 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 II 引言 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 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 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鉴于 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 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 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 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 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 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 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 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 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 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 5 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 胸腹腔剖验 3.2.1 胸腹腔的切开 3.2.1.1 将胸部皮肤、皮下脂肪和胸大肌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 3. 2.1.2 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胸骨及肋骨有无骨折,骨折的部位及形态,周围组织有无生活反应。 3.2.1.3 用镊子提起腹膜并切一小口,左手食、中指插入小口中,用刀在两指间切开腹膜,沿肋弓切断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扩大腹腔。 3.2.1.4

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格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Nanjing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008 )公(刑物)鉴(化)字[20 08] 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2、受理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3、案情摘要: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 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 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 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4、检验对象:赵爽,男,25岁 5、鉴定要求:死因鉴定 6、检验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7、检验地点:南京市殡仪馆 二、检验 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一般情况: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肤色淡黄。尸体现象:尸斑暗红色,位于头枕部、项、背、腰骶、 四肢低下处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腹部尸绿形成。 头(面)部:顶部发长1.8cm,色花白。头皮未触及明显异常。双侧眼睑及结膜苍白,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透视。双侧外 耳及外耳道干净。鼻外形未见异常,鼻腔干净。右下唇内侧见唇粘 膜裂伤,创口不规则,长约lcm,对应体表外侧见一横行不规则裂伤,长约2cm。右下第一前磨牙缺失。

颈(项)部:右侧颈部见穿刺孔。气管居中,双侧甲状腺未触及肿大。 躯干和四肢:尸体左季肋及左上腹部见穿刺孔,腹部略膨隆。右侧腹股沟见针孔。右手背、左手背见陈性针孔。外阴部及肛门:外阴及肛门处干净,左右臀部见针孔。 2、解剖检验:头部:头皮、帽状腱膜及双侧颞肌未见异常;前、后囟门闭合,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等异常;颅骨、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右颈部穿刺口对应皮下及肌肉出血,余颈部皮下软组织及颈部肌群未见异常,颈椎未见骨折,舌骨、喉头软骨未见骨折。 胸腹部:胸腹部皮下未见异常。左侧第3-5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右侧第3-6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胸骨平第3肋处骨折。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5肋间。双肺有弹性回缩,左肺与胸壁粘连,右肺与胸壁无粘连。两侧胸腔可见血性积液(左侧约150ml,右侧约200ml)心包腔内见血液及血凝块,约160ml;腹部稍隆起,腹壁脂肪厚1.2cm,上腹部腹壁内见一6cm ×4.5cm范围的出血,膈肌局部出血;小肠上段肠管胀气,肠管浆膜及粘膜面未见异常;大网膜黄色透明,肠系膜及系膜淋巴结未见异常;腹腔积血,量约860ml。 主要脏器检查:脑:全脑重1420g,大脑质软,脑沟变浅,脑回增宽;蛛网膜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异常。大脑切面未见出血。脑基底动脉管腔通畅。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垂体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心脏:重340g,心外膜脂肪增多,上、下腔静脉间见一破裂口,长度约1.8cm,三尖瓣内膜靠近心耳处见-1.8cm的裂伤(图4);左冠状动脉管壁局部增厚,管腔II-III级狭窄,右冠脉管壁及管腔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1.2cm,右室壁厚0.3cm;各瓣膜未见异常,周径分别为:三尖瓣l1才cm,肺动脉瓣8cm,二尖瓣9.3cm,主动脉瓣7.5cm。 肺脏:左肺重710g,大小为26.5cmx20cmx6cm,切面水肿液溢出;右肺重920g,大小为26cmx20cmx7cm,肺门包膜破裂,肺叶间、包膜下出血,切面近肺门处肺组织片状出血。气管及其分支粘膜光滑,气管内少量粘液。

法医学之死后变化

死后变化 人个体死亡后,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功能逐渐消失,尸体受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内外因素的影响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称为死后变化(Postmortem changes)。由于死后变化使尸体呈现的特有征象,称为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死后变化和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随气温、湿度、空气流通情况以及死者体质、死因等情况的不同而异。尸体内外环境因素,既可以加速尸体现象的出现,又可以减慢或终止其发生和发展。因此,在分析和评价尸体现象时,必须充分考虑尸体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作用。 尸体现象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 1. 法医学把尸体现象当作死亡的确证,出现了早期尸体现象后才允许尸体剖检、埋葬、火化。 2. 尸体现象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具有相对的规律性,据此可推测死后经过时间。 3. 根据尸斑的特殊颜色有时能推断死亡原因,如提示某些中毒。 4. 尸体痉挛,可以判断死亡当时的特殊姿势,有助于判断自杀与他杀等。 5. 根据尸斑分布情况及尸僵程度,有助于发现死后体位变动情况,提示尸体曾否被移动。 6. 有些尸体现象容易与生前病理变化相混淆,如自溶与变性、坏死,皮革样化与生前挫伤,尸斑与皮下出血等,应予以鉴别。有的死后变化可以使生前改变明显化,但多数死后变化会破坏生前损伤或病变以及正常结构。因此,尸体冷藏,延缓和防止死后变化的发生和发展是必要的,尤其是无名尸体。 尸体现象大致按一定的时间顺序显现。根据死后尸体现象出现的早晚,将其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两大类。早期尸体现象(early postmortem phenomena)是指人体死亡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尸体变化。包括肌肉松弛、角膜混浊、皮革样化、尸冷、尸斑、尸僵、尸体痉挛、自溶及自家消化等。晚期尸体现象(late postmortem phenomena)是指死亡24小时以后出现的改变。包括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前者有尸体腐败、霉尸、白骨化;后者包括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和浸软。保存型晚期尸体现象又称为异常尸体现象,系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有异于一般的尸体现象。因为这类尸体现象的形成,其重要特点是腐败过程的中断,尸体往往得以长期保存。但从时间上划分,这类尸体现象归属于晚期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早、晚期尸体现象的时间划分是相对的,早期尸体现象虽发生的死后24小时以内,但这些现象不可能在24小时后立即消失,而是继续发展。同样,晚期尸体现象也并非在死后24小时才开始出现,而是死后不久便因腐败细菌的繁殖等作用而逐渐开始,只是在24小时以后,细菌繁殖到一定程度,才使腐败现象明显化。一般在春秋两季,尸体现象的时间划分大体上符合一般描述的情况,而在盛夏或寒冬季节,则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在北方冬季野外环境冰冻,即使死后经过时间较长,也只能看到早期尸体现象。 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1.概念躯体死亡后,肌肉的张力消失,肢体变软的征象称为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肌肉松弛使整具尸体呈弛缓状态,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四肢关节极易屈曲,由于括约肌松弛,大小便、精液可能外溢。 在尸体现象中,肌肉松弛出现最早,与死亡同时发生。肌肉松弛现象通常经过1~2小时待尸僵发生即自行消失。但也有肌肉松弛不明显或缺如的案例,例如死亡瞬间突然发生尸体痉挛,此时不仅看不到肌肉松弛,死时手中拿的物品还可握得很紧。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xx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xx人及xxxx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 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 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 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 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 xx殡仪馆在场人员: xx,xx 被鉴定人: xx,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 xx于

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 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xxxx医院住院病历 (322243): xx于 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 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 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 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 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 3、心包少量积液; 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 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 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

死亡与尸体现象

死亡与尸体现象 第一节死亡 一、死亡的概念 传统认为,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再使其恢复,即可判断机体死亡。按心跳和呼吸停止发生的先后,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人工呼吸机、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等医疗抢救技术成功应用于临床以来,心跳和呼吸停止并不意味着必然死亡。 脑是机体生命活动的中枢,对全身器官组织起着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调节、整合及支配作用。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首先提出脑死亡的概念,对死亡的概念也有了刷新。 (一)心脏死 是指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二)呼吸死 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和脑的停止而导致的死亡称为呼吸死,又称为肺死亡。血氧含量(血氧张力)的显著下降,既是呼吸死的关键所在,又是鉴别急性呼吸死与急性心脏死的死后生物化学的重要指征。 (三)脑死亡(brain death) 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脑功能完全丧失,并发生不可逆性的改变,也称为全脑死亡(total brain death)。 脑死亡的原因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诊断脑死亡的检查方法 脑死亡的意义 脑死亡与植物人 二死亡的过程 人的死亡尽管有直接迅速死亡,如颈部切断、头部辗压伤等,但较少见。绝大多数的死亡并非突然发生,而是一个渐进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将死亡过程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都是以脑中枢的机能变化为特征。 濒死期又称为死战期或临终状态,是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此期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中枢神经系统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相应的机能活动也发生障碍,表现为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出现周期性呼吸。 临床死亡是濒死期进一步发展的死亡阶段,又称为躯体死亡或个体死亡。此期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过程已由大脑皮质扩展到皮质下部和脑干,尤其延脑也处于高度抑制状态,呼吸和心跳已停止,各种反射均消失,从外表看人体生命活动已停止,由于组织内微弱的代谢过程仍在进行,故依然有复苏的可能。 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在临床死亡期,作为统一的整体人已死亡,但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仍可保持一定的生活机能,对刺激能发生一定的反应。在此期迅速摘除器官可作器官移植。 生物学死亡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是中枢神经系统和重要的生命器官的新陈代谢全部停止,陷入不可逆状态。随着生物学死亡过程的进展,相应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死亡征象(signs death) 人体刚死亡后所出现的征象,称为死亡征象。包括①心跳停止。②自动呼吸停止。③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其他各种反射也消失。④肌肉松弛。⑤皮肤苍白。⑥体温下降。⑦皮肤粘膜干燥。⑧尸斑出现。⑨尸僵出现。

法医学尸体解剖

政治性重探札記 2006.5.11 1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 1.2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 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 述、城市空間規劃 1.3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 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 1.4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 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 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 歷史主體、革命主體 2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 2.1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 性的主體出現模式? 2.2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 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 增強? 2.3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 2.4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 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 此共名遮蔽之「蔀」?

3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 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 又已經被遮蔽。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 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 3.3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 立命名體系 3.4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 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3.5意識受到此感知體系的侷限,而無法捕捉經驗整體,無法透過命名而 靠近湧發中的真實,同時也否認了無法意識的部分 3.6意識活動的最初,便是意識脫離真實湧發的狀態而反身回顧,便是分 裂。正如德希達所說,這個原初性不可能不被其所排除之物所沾染(this originarity cannot but be ‘contaminated by what it seems to exclude”)(44) 康德式的自由其實決定了人的命運。聆聽此聲音的人,其實已經被放 置在特定的位置上(determines and destines)。它設置了「我與你」的關 係模式,同時在最初之時就引進了「大他者」。它在語言之中是無法被 聽到的聲音。只有透過spaces才能得知此絕對命令。(common sense)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is the absolute voice of absolute consciousness” (46) “Dasein would be being-obliged, its Da would not be a there, but would be its summons by an order. Or the there would only be the there of the being summoned-there by the imperative.” (51) “The ends of man are written because, in the multiple play of their plural writing, man effaces himself, and because it is imperative for him to efface himself.” (50) 3.7命名的開始,是思想的起點,也是分裂的起點,命名本身便攜帶了自 身所指稱與排除的悖反,剖面,riss, reissen, aufriss, grundriss, durchriss, umriss, 都是切割之下的差異。Techné便是透露差異、區分、切割的過 程。(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85)。佛洛 伊德與拉岡所說的遙遠而迂迴的闢路,海德格所說的語言的剖面,揭 露與遮蔽,德希達所說的arche-writing,原初的分歧,便是此義。 3.8命名所排除的,以負面的型態依隨著其所命名、肯定而區分的部分出 現

2020智慧树,知到《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2020智慧树,知到《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智慧树知到《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章节测试答案_3G免费网 见面课:《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亮点探讨 1、问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更强调发挥以下哪种途径处理医患纠纷( ) 选项: A:双方自愿协商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申请人民调解 D:申请行政调解 答案: 【申请人民调解】 2、问题:关于医事仲裁,以下哪种说法错误( ) 选项: A:具有独立性优势 B:不公开审理 C:一裁终局,不可撤销 D:可聘用医学及法医学专家作为仲裁员 答案: 【一裁终局,不可撤销】 3、问题:以下哪项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项目( ) 选项:

A: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B: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 C: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 D: 病历的真实性 答案: 【病历的真实性】 4、问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正确( ) 选项: A: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B: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14日 C: 患方不可以观察尸检过程 D:尸检由医方聘用技术人员进行 答案: 【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5、问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处理纠纷( ) 选项: A:双方自愿协商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申请人民调解 D:申请行政调解

答案: 【双方自愿协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调解 ;申请行政调解】 见面课:法医学尸体解剖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 1、问题:现存世界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是( ) 选项: A:《医生关系论》 B:《疑狱集》 C:《洗冤集录》 D:《封诊式》 答案: 【《洗冤集录》】 2、问题:中国古代法医学发展昌盛时期是( ) 选项: A:先秦时期 B:两宋时期 C:隋唐时期 D:明清时期 答案: 【两宋时期】 3、问题: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主要任务包括哪些( ) 选项: A:明确死亡原因 B:判定死亡性质 C:推断受伤和死亡时间

法医知识与侦破案例

法医知识与侦破案例 论死亡时间的推断 死亡时间,在法医学鉴定中都以“死亡经过时间”一词来表达。死亡经过时间是指死亡发生至法医检验所经历的时间。死亡时间的推断,是法医学鉴定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死亡时间对确定案发时间,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人,划定侦查范围有重大意义,尤其是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时,准确判明死亡时间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法医是根据什么来推断死亡时间的呢?显然是尸体死亡后的一般变化规律。由此可以把尸体死亡时间分成三个时期:死后早期、死后晚期和白骨期。 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多以尸体温度的下降规律为基础。其原理为:受害者刚死亡时,体内的热能先向体表传导,然后从体表以传导和辐射的方式散失,直到尸体温度等于环境温度。人体死亡后,组织细胞并未立即死亡,细胞代谢仍可持续一段时间,表现为死后直肠温度并未立即下降,而呈一个短暂的平台期。尸体直肠温度下降规律遵循一定的曲线,表现为在短暂的平台期后,散热过程最初较缓慢,逐渐加快并达到最大速率,最后再次变慢,直至达到环境温度。除此之外,尸斑、尸僵和其他死后变化也常常用来推断死亡时间。尸温的测量部位一般选择相关性较好的尸体内部温度,主要测量部位有直肠和肝脏。直肠温度测量

方法:将温度计插入尸体肛门15cm,插入时温度计应尽量远离骨盆后壁进行测量;肝脏温度的测量方法:具体测量时,从尸体右肋下缘切一个小口,插入温度计达肝脏表面。尸体死亡时间的温度判断标准为:颜面、手足等裸露部分有冷却感,为死后1~2小时或以上,着衣部分皮肤有冷却感,为死后4~5小时;死后最初10小时,尸体直肠温度每小时平均下降1℃;10小时后,每小时平均下降0.5~1℃;肥胖尸体在死亡后最初10小时,尸温每小时平均下降0.75℃,消瘦尸体每小时平均下降1℃。夏季尸体温度下降率较春秋时节慢1.4倍,冬季快0.7倍。肝脏是人体的最大的实质器官,又位于尸体的中心部位,因此测量肝脏温度也能较好地反应尸体内部温度。直肠温度在活体间有一定差异,直肠温度受盆壁静脉血流的影响较大。此外还有昼夜体温差、环境温度、体质健康状况、某些药物、年龄、性别、情绪状态及死亡原因等因素的影响,在测量直肠温度推断死亡时间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实际工作中,对需要推断死亡时间的尸体,可采用一种较为简易的方法,即死后早期现场每隔一小时测量一次尸体直肠温度,连续数次测量的结果,能客观反映尸温下降的个体规律。 晚期尸体死亡时间推断 晚期尸体死亡的时间较长,尸温的测量不再适用。在法医学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案例,尸体已出现腐败。此时可用腐败过程的动态变化规律来推断死亡时间。一般情况下,死后24~48小时左右,尸体右下腹皮肤出现污绿色尸绿。死后3~4天左右,腐败

解剖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 Autopsy in forensic medicine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 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 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 5 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 胸腹腔剖验

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目录 一、尸斑(LIVOR MORTIS) (1) (一)显现期 (1) (二)坠积期 (1) (三)扩散期 (1) (四)湿润期 (2) (五)法医尸体检验实践 (2) (六)尸斑在法医学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4) 二、尸僵 (4) (一)概念 (4) (二)形成原因 (4) (三)形成过程 (4) (四)表象 (5) 1、要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 (5) 2、要受到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 (5) 3、要受到死因的影响 (5) (五)研究意义 (6) 三、尸温 (6) 四、尸体现象 (8) (一)尸体局部干燥 (8) (二)角膜混浊 (8) (三)巩膜黑斑 (9) (四)尸体自溶现象 (9) 1、可以从分布特点上区分 (9) 2、可以从速度和程度上分 (9) 3、可以从形状上分 (9) 4、可以从病理变化上分 (10) 5、可以从条件上分 (10) (五)晚期尸体现象腐败 (10) (六)腐败的发生及发展 (10) (七)尸体腐败后的形象是十分可怕的 (10) 1、腹部膨胀 (10) 2、腐败绿斑 (11) 3、口鼻流出血水 (11) 4、腐败血管网 (11) 5、腐败水泡 (11) 6、腐败巨人观 (12) 7、软组织液化 (12) 五、骨化 (13) 六、尸蜡 (14) 七、鞣尸 (14) 1

一、尸斑(Livor mortis) 是指动物死亡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停留在尸体的低处,红血球从血清中进一步分离沉积,在表皮下形成可见的紫红色淤斑现象。 (一)显现期 一般在死亡后0.5-2小时开始出现,5-6小时的时候融合成大片。6小时以前的尸斑施以指压可以消失,24小时的时候完全固定。法医学上尸斑可以用来推测死亡时间和尸体是否被移动。 (二)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三)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渐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淡红色液体溢出。 第 1 页共 14 页

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

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 法医学意义上的死亡时间,指的是从死亡发生到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又称死后经过时间,通常描述为死后多少天或多少小时。通过对受害者尸表检查、对判断罪犯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法、犯罪性质和确定作案时间,认定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尸体变化发生的先后及法医学实践的需求将尸体死亡时间分成三个时期:死后早期、死后晚期和白骨期。 死后早期推断死亡时间 推断早期死亡时间的客观依据,主要是尸体现象(尸僵、尸斑、尸温等)、环境的温度、尸体的体格、运动程度、是否饮酒、是否用麻醉剂,胃内容的消化程度以及尸体周围、植物的生长变化规律以及最新的眼球化学法。具体如下: 一.根据尸温判断死亡时间。环境温度低于体温时,体表热量以辐射和传导的方式散失;体内的热能则先向体表传导,然后从体表散失,最后尸温降到与环境温度相同。尸温的下降具有一定的规律,并且尸温的测量方法简便易行,因此被广泛用于推断死亡间。

二.根据尸僵判断死亡时间 尸僵出现和缓解的时间、强度,与死者肌肉发育、年龄、死亡原因及其环境因素有关,其规律如下: 三.根据尸斑判断死亡时间 人死亡以后,血液受重力的作业,积存在尸体的低下部位,透过皮肤形成有色的斑块。尸斑的出现有较为明显的规律性: 四.根据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 食物在胃内停留的时间和食糜及食物残渣通过小肠的时间有一定

的生理规律,根据这种规律性变化,可以推断死亡距最后一次进餐的时间,从而大致可判定死亡时间。一般规律如下: 食物在胃肠内的消化和排空,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食物种类和性状、进食的量、胃肠功能状态和健康状况、个人的精神状态、药物和饮酒的影响等。一般来说,流体食物比固体食物排空快,小颗粒食物比大块食物排空快,碳水化合物比蛋白质排空快,蛋白质又比脂肪排空快。在根据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 五.根据膀胱尿量推断死亡时间 在夜间死亡的人,还可以根据膀胱内尿的充盈程度来推测死亡时间。按照常人的习惯,睡觉前要排尿,如果尸检时见膀胱内尿量甚少,则可能是睡后2~3小时内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则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这种情况偶然性较大,所以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仅凭此来判断死亡时间。 六.角膜混浊判断死亡时间 生前角膜透明,可以透视到瞳孔,死后角膜不再透明,以至变成白色膜状。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 III 1114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2) 5 几类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2 6 附 则...............................................................................

前 言 SF/Z JD0101001-2010《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按部分发布,拟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综合判断 ——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 ——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 ——第4部分:现场勘验 本部分为SF/Z JD0101001-2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司法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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