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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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财产转让收益类别来源国征税居民国征税

1、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与下列国家的协定规定

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

司所在国征税

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转

让者为居民的国家征税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

比利时、德国、挪威、丹

麦、新加坡、瑞典、新西

兰、泰国、意大利、荷兰、

捷克、波兰、巴基斯坦、

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

尼亚、巴西、蒙古、马耳

他、卢森堡、俄罗斯、越

南、乌克兰、牙买加、冰

岛、乌兹别克、摩尔多瓦、

克罗地亚、苏丹、老挝、

埃及、南非、奥地利、土

耳其、塞舍尔、马其顿、

巴新、阿曼、巴林、吉尔

吉斯、斯里兰卡、马来西

亚、芬兰、加拿大、澳大

利亚、保加利亚、印度、

匈牙利、瑞士、韩国、毛

里求斯、以色列、立陶宛、

拉托维亚、塞黑(南斯拉

夫)、爱沙尼亚、葡萄牙、

爱尔兰、菲律宾、阿联酋、

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

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

墨西哥、摩洛哥、香港、

澳门、阿尔及利亚、塔吉

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土

库曼斯坦、赞比亚、乌干

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

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

科威特*亚美尼亚*孟加

拉*巴巴多斯*古巴*委内

瑞拉*突尼斯*格鲁吉亚*

特多

2、转让1栏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份取得收益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规定被转让股份的公司

所在国征税

(转让者参股至少25%情

况下)

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转

让者为居民的国家征税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新加坡、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巴基斯坦、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巴西*、蒙古、马耳他、卢森堡、俄罗斯、越南、乌克兰、牙买加、冰岛、乌兹别克、摩尔多瓦、克罗地亚、苏丹、老挝、埃及、南非、奥地利(无25%限定)、土耳其、塞舍尔、马其顿、巴新、阿曼、巴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马来西亚*、芬兰*、加拿大*、澳大利亚*、保加利亚(未明确)、印度*、匈牙利*、毛里求斯、阿联酋(未明确)、墨西哥(无25%限定)香港、澳门、捷克*、叙利亚*瑞士*韩国*以色列*立陶宛*拉托维亚*塞黑(南斯拉夫)*爱沙尼亚*葡萄牙*爱尔兰*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科威特*亚美尼亚*孟加拉*巴巴多斯*古巴*委内瑞拉*突尼斯*格鲁吉亚* 印尼*伊朗*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特多*摩洛哥*

3、转让“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转

让收益发生国征税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规定转让者为居民的国

家征税

日本、美国、英国、比利

时、德国、马来西亚、挪

威、丹麦、新加坡、芬兰、

加拿大、瑞典、新西兰、

泰国、意大利、荷兰、捷

克、波兰、澳大利亚、保

加利亚(未明确)、巴基

斯坦、西班牙、罗马尼亚、

奥地利、巴西(规定双方

都有征税权)、匈牙利、

印度、阿联酋(未明确)

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

蒙古、马耳他、卢森堡、

韩国、俄罗斯、毛里求斯、

白俄、斯洛文尼亚、以色

列、越南、土耳其、乌克

兰、亚美尼亚、牙买加、

冰岛、乌兹别克、塞黑

(南)、立陶宛、拉托维

亚、爱沙尼亚、葡萄牙、

爱尔兰、菲律宾、苏丹、

老挝、埃及、南非、摩尔

多瓦、克罗地亚、孟加拉、

巴巴多斯、塞舍尔、马其

顿、巴新、阿曼、巴林、

吉尔吉斯、斯里兰卡、哈

萨克斯坦、印尼、伊朗、

阿尔巴尼亚、古巴、委内

瑞拉、突尼斯、格鲁吉亚、

阿塞拜疆、墨西哥、特多、

摩洛哥、香港、澳门、阿

尔及利亚、塔吉克斯坦、

埃塞俄比亚、土库曼斯

坦、捷克、赞比亚、叙利

亚、乌干达、博茨瓦纳、

厄瓜多尔、法国

注:表中术语解释

1、来源国拥有征税权:指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拥有征税权。

2、居民国拥有征税权:指转让股份取得收益的人(法人及自然人)为居民的国家拥有征税权;

3、财产转让收益发生国拥有征税权:有些协定在对转让“其他财产”时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财产转让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所谓“发生国”应理解为收益发生时的财产所在国或转让行为发生国。

4、*号是指与这些国家的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没有单列“对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公司股份取得收益”或“对参股25%情况下转让公司股份取得收益”的税收处理规定,对这些协定涉及的有关股份转让收益按“其它财产收益”款项的规定确定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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