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doc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课件

定义和范围
定义
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是指幼儿园在 硬件设施、师资力量、卫生安全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 所有农村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 办幼儿园。
02
农村幼儿园基本设施
园舍建筑
园舍安全
建筑面积
园舍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范,无安 全隐患。
园舍建筑面积应满足幼儿日常学习和 生活的需要。
园长负责幼儿园全面工作,承担管理、指导、监 督、协调等职责。
教职工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 核、奖惩等。
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人身安全和财 产安全。
教职工管理规范
资格要求
01
幼儿园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如教师资格证、保育员
证等。
培训与考核
02
定期开展教职工培训和考核,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
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 准课件
目 录
• 引言 • 农村幼儿园基本设施 • 教职工配备及资质 • 安全卫生保健条件 • 管理规范与制度 • 资源保障与利用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改善江西省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条件 ,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了一套基本办 园条件标准。
背景
随着江西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 民对子女教育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但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普遍较差, 无法满足家长和孩子的需求。
卫生保健制度与措施
制定卫生保健制度
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包括卫生清洁制度、消毒制度、疾病 预防制度等,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保持环境卫生
保持幼儿园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为幼儿提供一个干净 、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地区重要的教育基地,对于提高农村幼儿教育水平,促进农村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设和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园区面积、教学用房面积、操场面积、游戏设施等。
园区面积应当充足,能够容纳足够数量的幼儿,保证他们的活动空间。
教学用房面积应当符合幼儿园教学需要,包括教室、活动室、图书室等。
操场面积应当足够大,能够满足幼儿的户外活动需求。
此外,游戏设施应当安全、健康,能够促进幼儿的身体和智力发展。
其次,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数量。
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能够胜任幼儿教育工作。
此外,教师的数量也应当足够,能够保证对每个幼儿的个性化关爱和教育。
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当具备一定的留任机制,保证教师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再次,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
教育教学内容应当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
此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还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创造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发展。
最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和服务质量也是关键。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同时,幼儿园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包括饮食、卫生、安全等方面,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涉及场地设施、教师队伍、教育教学内容、管理体制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标准,才能够确保乡镇中心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幼儿园管理者能够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为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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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0]49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为加强我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改善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促进乡镇中心幼儿园规范管理,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保教质量,推动农村幼儿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对照标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订规划,切实加大投入,努力加快建设,确保每个乡镇建立一所达到合格标准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
附件: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一、设置与规模1.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园舍为独立建筑物,交通便利,环境净化、绿化、美化。
2.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
有布局合理、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各种用房。
活动室:活动室、寝室分设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
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并配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防暑降温等设备。
卫生间:每班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须内设流水洗手设施。
音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用于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等活动。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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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第八章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验收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四条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与需要设置乡镇中心幼儿园。
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集镇。
第六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布局与选址应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全面考虑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等因素。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乡镇中心幼儿园宜靠近乡镇中小学设置。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七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
1.幼儿园规模:6班,不超过180人。
9班,不超过270人。
12班,不超过360人。
2.班级规模:小班(3~4周岁),25人。
中班(4~5周岁),30人。
大班(5~6周岁),35人。
混龄班,30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第八条乡镇中心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总体规划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4.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5.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美化应结合园舍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6.幼儿园绿化率应不低于30%。
7.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九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3.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m2/生。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
4.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生,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单位:m2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构成第十一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提倡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教师办公室。
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仓库、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2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十三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3、4、5)。
表3 乡镇中心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2表4 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2表5 乡镇中心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十四条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五条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七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儿童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能力、反应水平不同,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建构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发展的需求,克服小学化倾向。
第十八条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
第十九条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条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二十四条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室外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1.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2.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认知水平选择设置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建构区、益智区、图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
材料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儿童自由取放。
3.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
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4.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表6)。
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
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
表6幼儿园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范围对应表第二十七条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
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
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