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文件汇编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文件类别】法律【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8号【生效日期】2004年8月28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5]5号【生效日期】2005年8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56号【生效日期】1999年1月1日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文件类别】地方性法规【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5号【生效日期】1990年5月1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号【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生效日期】2000年6月16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3]6号【生效日期】2003年4月18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5]6号【生效日期】2005年9月1日10、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1〕431号【生效日期】2001年12月31日11、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生效日期】2000年3月2日12、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8号【生效日期】2004年11月3日1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籍字第26号【生效日期】1995年5月1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生效日期】2003年7月15日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办发〔1999〕39号【生效日期】1999年5月6日1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111号【生效日期】2005年7月1日17、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发[1989]49号【生效日期】1989年7月22日18、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国函〔1999〕131号【生效日期】1999年10月22日19、划拨用地目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生效日期】2001年10月22日2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生效日期】2004年12月1日2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件类别】地方法规【发布文号】【生效日期】1999年9月26日22、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晋土管[1991]第8号【生效日期】1990年10月1日23、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生效日期】1999年4月28日2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财建[2001]330号【生效日期】2001年6月10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财法字[1995]6号【生效日期】1995年1月27日26、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法]字第153【生效日期】1994年12月3日2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3]38号【生效日期】1993年3月23日2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生效日期】1999年3月2日29、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生效日期】1998年3月1日30、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生效日期】1992年3月8日3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生效日期】1996年2月1日3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2号【生效日期】1995年6月28日3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4号【生效日期】2004年11月2日3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1 号【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35、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内【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生效日期】2005年12月1日36、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5] 176号【生效日期】2005年8月31日37、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83号【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38、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发(2000)303号【生效日期】2000年10月31日39、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6年5月30日40、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财税[2006]21号【生效日期】2006年3月2日4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发〔2006〕31号【生效日期】2006年8月31日42、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6年9月18日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财税[2006]141号【生效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土地开发整理文件汇编

土地开发整理文件汇编目录第一部份项目申报一、申请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流程二、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44号)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四、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第二部份项目管理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改革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71号) (32)二、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60号)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五、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4月16日)六、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八、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三部份项目验收一、项目验收程序二、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一、申请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流程(一)适用范围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1.立项申请。
2.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电子软盘。
3.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标准分幅地形图(1:1万)。
4.州(市,地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审查意见。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如影像,图片资料等)。
(三)办理结果1.同意立项批准文件。
2.未批准(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四)收费见《收费指南》。
(五)办理期限自“窗口”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内完成。
土地政策汇编

土地政策汇编土地政策汇编一、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政策目标本政策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
三、政策措施1. 加强土地管理(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
(2)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
(3)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1)推进耕地保护工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鼓励开发荒山荒坡等边角料资源。
(3)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用地的开发利用。
3.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推广节约集约用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加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3)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土地资源的智能化管理和利用。
4. 保障农民权益(1)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保护。
(3)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四、政策实施本政策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各级政府应按照本政策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对于违反本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政策效果本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
同时,本政策的实施也将有力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
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
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汇编

限定使用者资格 依法批准使用 严格限制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 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 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 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无序流转 的不良局面逐渐为政府所重视。
1996年,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支持下,苏州市颁 布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无序的集体非农建设用 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范管理。随后,一系列试点 促使大范围的规范管理工作向纵深推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 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 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集体 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 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并没有突破之前的法律规 定。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 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 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文件汇编

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范围内的城建区域。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廊坊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规划、房屋拆迁管理、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房产、民政、公安、法院、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和乡(镇)、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领导小组的职责:1、制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2、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3、督促、检查、知道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2、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3、组织城中村改造开发权主体的资格审定和招投标选定工作;4、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的改造工作;5、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总则1.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3.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5.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6.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7.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城市市区的徒弟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徒弟的义务。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5.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7.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目录(第一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5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55号)(66)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71)国务院文件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2)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85)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88)1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90)12、《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94)1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5)1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19号)(101)1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105)16、《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108)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13)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117)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119)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23)2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129)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133)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137)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140)国土部规章2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年第1号)(141)2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145)2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149)2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9号)(151)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21号)(157)3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7号)(160)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7号)(163)3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166)3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171)3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181)国土部文件3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土〔籍〕字第2号)(189)36、《国家土地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第153号)(191)3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193)3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194)39、《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196)4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199)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201)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202)4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205)4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208)45、《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212)4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214)4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16)48、《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219)49、《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222)5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24)51、《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226)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28)53、《国土资源部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政策界限、处理意见和建议》(国土资发2003年9月)(231)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235)55、《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237)56、《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9)5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40)5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3)59、《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46)60、《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55)6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58)6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326)6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335)6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353)6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355)6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356)6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362)68、《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366)6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368)7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371)7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375)7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378)7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404)7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412)7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425)76、《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433)77、《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435)78、《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441)7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443)8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446)8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449)省规章及文件8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452)8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463)8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9]51号令)(471)85、《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7〕79号)(482)8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9〕29号)(486)8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488)8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491)89、《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494)9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499)91、《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503)9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509)9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49号)(513)9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517)9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522)9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527)9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4〕12号)(532)9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533)9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536)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539)10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541)10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544)10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13号)(547)10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549)10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554)10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564)10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567)(第二册)国土厅文件108、《河南省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1994〕167号)(570)109、《河南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发〔1997〕26号)(573)1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4]42号)(579)1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583)11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1号)(586)11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厂房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45号)(591)11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46号)(592)11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596)11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598)11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力推进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7号)(606)11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608)1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5号)(621)12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2007年11月26日)(623)12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2号)(625)12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3号)(627)1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131号)(631)12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632)12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645)12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74号)(663)12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82号)(664)12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665)12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63号)(668)13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670)13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676)1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漯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单位转让给个人国有土地是否受面积限制请示的批复》(豫国土资文〔2001〕3号)(694)13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695)13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4〕179号)(696)13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74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明电〔2008〕42号)(700)市委、市政府文件1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告》(新政[2001]38号)(701)1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新政〔2001〕6号)(712)1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号(718)1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单位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53号)(721)14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新政〔2003〕81号)(723)14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95号)(725)14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4〕4号)(727)14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64号)(729)14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74号)(731)14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4号)(736)14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743)14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745)148、《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新政文〔1994〕233号)(746)14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乡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3〕25号)(749)15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新乡市市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新政文〔2003〕143号)(750)15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05〕43号)(751)15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46号)(755)15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新政文〔2008〕68号)(759)15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762)15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9]263号)(763)15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市区及新乡工业园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9〕288号)(766)15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2〕27号)(765)1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旧城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3〕112号)(773)1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4〕89号)(779)1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7〕90号)(781)1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7〕91号)(784)1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56号)(786)1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2003〕69号和新政办〔2006〕97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08〕94号)(789)1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9〕112号)(790)市局文件165、《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的通知》(新土管委〔2001〕4号)(792)16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4〕139号)(796)167、《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的公告》(2005年1月5日)(798)168、《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8〕236号)(799)169、《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7号)(804)170、《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涉及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69号)(807)17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73号)(809)17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13号)(811)17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244号)(825)17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7号)(816)175、《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8号)(823)17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9号)(828)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7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96号)(836)178、《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153号)(837)179、《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839)180、《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840)181、《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412号)(841)182、《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842)18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843)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844)18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民办学校供地方式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39号)(857)18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52号)(858)18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859)18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90号)(860)18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2)19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队自建自用住宅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2号)(863)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864)19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66)193、《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7号)(870)194、《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答复》(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871)19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872)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873)19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874)198、《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875)199、《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43号)(876)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877)20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发〔2003〕23号)(881)20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真寺宗教用地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38号)(882)20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土地利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05〕317号)(883)20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长已出让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62号)(884)20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顶山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86号)(885)20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军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函〔2006〕5号)(886)207、《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的释义》(2007年4月29日)(887)2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能否分割出让的函》(豫国土资函〔2006〕232号)(894)20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核定出让金额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6〕295号)(895)2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办函〔2007〕50号)(896)其他规章及文件2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5号)(897)2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令第56号)(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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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范围内的城建区域。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廊坊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规划、房屋拆迁管理、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房产、民政、公安、法院、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和乡(镇)、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领导小组的职责:1、制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2、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3、督促、检查、知道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2、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3、组织城中村改造开发权主体的资格审定和招投标选定工作;4、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的改造工作;5、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区领导小组的职责:1、组织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详细计划;2、审查城中村改造方案;3、组织城中村改造前期实施及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4、组织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5、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问题;6、督导乡(镇)、办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乡(镇)、办领导小组的职责:1、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掌握城中村拆迁及土地现状;2、知道存(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3、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一条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报城中村改造申请,经乡(镇)、办领导小组和区领导小组、狼发给会死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逐级批准后,由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提请市规划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根据市规划部门编制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城中村承村(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2、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步骤和时间安排;3、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及途径。
第十三条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在乡(镇)、办领导小组德组织、指导下进行,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区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应当将方案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区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上报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区领导小组根据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发布城中村改造招投标公告。
区领导小组应当对参加城中村改造的招投标企业资金、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相应要求的可确定为城中村改造的候选招投标企业。
第十六条区领导小组将审查确定的城中村该改造候选招投标企业名单,报经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定批准后,由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会同区领导小组组织城中村改造招投标选定工作。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候选招投标企业中标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城中村改造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有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置村民回迁房占用的土地收取的全部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改造项目占用的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房屋拆迁补偿支出;其他改造项目占用的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补助被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其他地方行政事业型收费,安置村民回迁住房的建设项目,免予缴纳;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急需住宅的城中村村民,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以成本价格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1套。
第五章拆迁补偿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被拆迁物设置了租赁、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不影响拆迁工作进行。
有关补偿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现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安置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二十七条城中村村民住宅房屋享有补偿权力的面积为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合法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的70%-75%计算;同时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计算面积大的为准;对于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仅认定为住宅房屋进行住房安置。
实行房屋调好的,住宅房屋补偿基准面积为140平方米—150平方米。
住宅房屋享有补偿权力的面积小于补偿基准面积的,可以按照成本价格购买差额面积;享有补偿权力的面积超过补偿基准面积的,超出的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规定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已使用的年限和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除补偿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六章安置政策第三十条城中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加持下列原则:1、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2、坚持民主、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3、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改造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城中村集体资产。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的相关规定组建股份制企业,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持股。
达不到单独组建股份制企业条件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将集体资产以入股形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
第三十二条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集体股部分,由城中村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人员组成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驶集体股股东权利,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授权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集体股受益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成员会议的监督。
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负责企业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券、债务,并负责催收租金、承包金和其他应收资金。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集体资产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个人持股部分,按照应参与分配的人口数量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中的闲置货币资金,应当首先用于为经济组织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剩余部分可量化到个人,转为股份制资产,也可直接分配到人。
第三十四条个人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集体股的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为未就业的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事业。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
第三十五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城中村可以开发建设商业用地和用于出租的房屋,作为城中村集体资产按股份量化到个人,也可以出售或者分配给城中村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实施改造后,城中村村民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按照有关政策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待遇。
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当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中村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
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城中村村民。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监督建设自己及时足额到位、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合格、市政配套设施及时交付使用,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查出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协调裁决。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资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项目。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22日起施行。
《廊坊市规划区旧区土地开发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廊政(1997)78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1998)80号)中关于旧城改造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