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浏览次数:1407 来自:城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06-10-17(待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法宣练习复习资料1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单选题)国家关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o A.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o B.仅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o C.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o D.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2、(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搜集涉与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o A.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o B.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o C.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o D.国家安全机、检察机关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3、(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和()。
o A.霸权主义、极端主义o B.霸权主义、民族主义o C.民族主义、极端主义o D.恐怖主义、极端主义•4、(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o B.中央军事委员会o C.国务院o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5、(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金融安全国家说法正确的是()。
o A.只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o B.适当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o C.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o D.防范和抵御内部金融风险的冲击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6、(单选题)下列关于国家对维护资源安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o A.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o B.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o C.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储藏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o D.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7、(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应用的范围?()o A.地区之间o B.企业之间o C.部门之间o D.中央与地方之间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8、(单选题)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正确的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新政办发[2009]183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保厅。
(二)增加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自治区环保厅有关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条例草案;组织制定自治区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01-24 新疆日报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未来10年新疆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教育是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基石。
教育在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普惠性、长远性的作用,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是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教育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
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教育规划纲要》,深刻理解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到2020年,实现全区教育发展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位居西部前列的总体目标。
要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全力推进教育支撑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战略目标的实现。
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办好各族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纲要。
序言教育是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基石,在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
强区必先强教。
科学跨越,后发赶超,长治久安,教育要先行。
优先发展教育,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疆的教育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
)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来源:新政发[1982]224号作者:新疆自治区政府日期:82-08-1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房产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七章城市勘察测量及水资源管理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革委会),各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告自治区城建局,由城建局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把我区城市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格、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城市(包括县政府所在的镇)必须编制城市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城市建设必须以经过上级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各级城建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主管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项工作。
第四条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针,提倡单位自办和集资合办公用设施,发动群众绿化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全自治区的市、工矿区和县城(镇)。
城市辖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业社队、城市居民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在城市辖区内的土地、山林、河流、湖泊、水库,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要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在规划和建设中,必须注意结合旧城改造,节约用地,提高建筑层数,保留一定的绿化面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项修改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定;”第六项修改为:“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删除第二款中的“和检查令”。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2月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及用地指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发展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应当以发展规划为指导。
第二章发展规划体系第七条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新政办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能,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疆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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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健康调查表
尊敬的家长:
您好!近年来,中小学生在运动中意外伤害不断增多,为了让班主任、体育教师、校医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您孩子的健康状况,使您的孩子在学校开展的体育运动和各项外出活动中健康安全得到更加悉心的呵护和保障,我们专门印发此表对学生的健康状况开展调查。
此表最终由学校医务室建档保存,仅作为学校组织教育教学和开展各项活动的参考,不作为学生毕业体检的依据,因此,希望各位家长能够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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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母)北京市第一0一中学医务室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