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释义Microsoft Word 文档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建筑施工活动的不断增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安全防护费用管理规定1. 安全防护设施费用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施工时,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负责采购、安装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安全防护设施费用应包括设施的采购费用、安装费用和维护费用等。
2. 安全培训费用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安全培训费用应包括培训的场地费用、讲师费用、培训材料的费用等。
3. 安全检测费用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测,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检测费用应包括检测设备的采购费用、检测人员的费用等。
4. 意外保险费用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以及相应的工伤保险。
意外保险费用应根据施工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和风险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二)1. 文明施工标志费用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文明施工标志,提醒施工人员遵守文明施工的要求。
文明施工标志费用应包括标志的制作费用、安装费用和维护费用等。
2. 清洁卫生费用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和污水。
清洁卫生费用应包括清理工具的采购费用、清理人员的费用等。
3. 绿化费用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绿化,提高环境质量。
绿化费用应包括绿化植物的采购费用、植物的种植费用和维护费用等。
4. 噪音隔离费用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施工现场的噪音污染,保护周边居民的安宁。
噪音隔离费用应包括隔离设备的采购费用、安装费用和维护费用等。
四、费用管理机制1. 费用报销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费用报销。
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的票据等。
2. 费用监管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费用使用监管,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概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促进施工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工地形象的必要手段。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得到落实,需要合理安排和管理费用。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管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是指为确保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工人、材料和现场设备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在黑色建设工地施工过程中,需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用品、防护设备、人员培训等费用项目。
2.审核费用预算:建筑公司应审核安全防护措施方案,根据安全防护措施费用项目核算出费用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招标环节。
3.设定施工中安全措施费用:承包单位在竞标后在编制安全防护措施计划的基础上确定施工成本。
按照履约要求,单位需协助监工及时调整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审批后付款:承包单位在完成工程后,应提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管控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或资料,主管部门审核后结算,并在付款后进行备案。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在建筑工程中,文明施工是指以保障环境、保卫生、维护形象为目标,有效采取技术措施,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宣传学习等活动。
在文明施工过程中,需要费用支持。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施工方案: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领域要求,依据环境因素、施工条件等分析出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项目和规模。
2.安排经费:建筑公司应根据招投标结果和经费情况,确定文明施工的预算及使用分配。
3.施工中的费用管理:承包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施工方案和预算,切实履行文明施工措施。
同时管理领导应严格监督和管理,对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合规管理。
4.发票管理:承包单位应向提供当地税务印制的普通发票,根据资质保证和发票要求,进行开票相关工作,供应商发出的纸制发票应做到齐全清晰,带抬头,事后结算,避免后继纠纷。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doc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建筑工程安安全防护规则的防护文明施工方案费用和使用管理规定

对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花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花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联合当地域实质,仔细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和状况实时反应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花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增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备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子建筑工程(包含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和拆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花费,是指依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购买和更新施工安全防备器具及设备、改良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花费。
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有其余要求的,所发生花费一并计入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花费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花费项目构成》(建标[2003]206号)中举措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暂时设备费,安全施工费构成。
此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错、高处作业安全防备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举措费及其余花费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举措费及其余花费项目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域实质自行确立。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该依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立工程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并联合工程实质独自列出安全防备、文明施工举措项目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5年06月15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两篇.doc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两篇第1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与现行固定费用关系相关费用估算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在易发生伤亡事故(或险情)的地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已计入固定管理费(属于一般施工管理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现场围护(1)现场采用封闭围护高度不小于1 .8m;(2)围护材料可颜色、定型钢板、砖、混凝土砌块及其他墙体已包含在临时设施费定额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出五块板一图挂在入口处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五块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定额不包括这个费用,每个单位工程大约6000元。
企业标志出入口应设置企业标志或企业标志配额,不包括此项费用。
(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畅通;(3)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1)(2)已包含在固定临时设施费范围内(3)(4)定额不包含此费用。
地面硬化约30元/㎡绿化约15元/㎡材料堆放(1)当材料、构件、材料和工具堆放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志;(2)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用其他措施覆盖。
定额已经包括了本费用(属于材料管理内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和消防设备配置合理,满足消防要求的定额已包含此费用(属于安全管理内容)。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垃圾清运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生活垃圾分开存放。
建筑垃圾必须通过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
定额不包括此项费用(1)渣土管理费约为3元/m3(2)弃土费约为10元/5t汽车(3)生活垃圾清运约为85元/5t汽车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与现行定额费用的关系相关费用估算临时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室、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现场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用水、休息场所符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的已包含在固定临时设施费用分配线中的健康和安全要求(1)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根据TNS系统要求配备。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程度,加强费用管理,需要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管理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确保安全防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和长期使用,维护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二)建立专门的经费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费用的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三)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合理合规,不得浪费和挪用。
第三章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覆盖清洁卫生、噪音控制、粉尘污染、扬尘控制、降尘、污水处理等方面,落实文明施工要求。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和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能力和技术水平确定。
费用使用由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需求进行预算、发放、监督和报账。
第七条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障施工现场的清洁、整洁,避免垃圾、泥浆、废弃材料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控制施工现场的噪音、振动等有害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
(三)采取科学的扬尘、降尘控制措施,减少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四)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施工现场产生的污水得到处理,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避免文明施工费用被挪用或浪费。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费用按照规定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核算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文明施工管理员,并落实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相关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一线施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成本项目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成本项目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高风险项目的安全措施及其他费用的构成,由当地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基于当地项目成本管理机构确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安全防护应根据本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单独列出、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投标人所报费率不得低于当地项目成本管理机构确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5年06月15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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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