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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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考题聚焦

2009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考题聚焦

考题聚焦✍考题一: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有哪些?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B.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摒弃资产阶级的一切思想,切实维护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C.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D.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答案:ACD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2009年大纲中从法理学分离出来,并充实了大量内容,无疑会成为今年司法考试的热点。

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不能只停留于内容的识记,更要加强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学会结合具体实例进行分析和论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以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主观试题考查的重点,另外应注意“三个至上”的重要内容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及实践基础。

注意本题中的B选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吸收与借鉴了外国法治思想,包括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合理因素,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

故而,B项是错误的。

✍考题二:下面关于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中,表述错误的是:A.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B.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C.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D.功利原则是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以是否适合社会经济发展为标准答案:D说明:对于法的价值冲突,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2009年)1.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

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

“三个至上”的提出,标着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选项D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理论渊源。

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效力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效力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法理学》—
法的效力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六节法的效力
2.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A.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

B.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法的空间效力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四、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1)明示的废止
(2)默示的废止: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1)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2)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
归纳推理: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此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理的推理。

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法官从个别案件中抽象归纳出一般的原理,这一原则可适用于将来的同类的案件。

对大量个别的经验事实进行归纳,发现某种共同的特征、属性,并在思维中形成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判断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种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

类比推理的局限在于推理根据是不充分的,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事物之间既有统一性,也有差异性
辩证推理
辩证推理的含义: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当作为推理
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时,就要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疑难案件是指有关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难以确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都难以确定的案件。

包括四种情况:①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模糊;②法律有缺漏,出现了“法律空隙”或叫“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行为没有直接规定;③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发生冲突;④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
辩证推理的方法:司法解释;辩论;劝说;推定;拟制等
中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立法精神与目的;法学理论;国际通行做法及行业规范;公平、正义观念;判例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必然性的推理。

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2、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

法官从个别案件中抽象归纳出一般性的原则,这一原则可适用于将来的同类案件。

3、较典型的归纳推理表现为这样一种情况: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则作为审判依据时,他应从一系列以往判决的比较中推理出有关的一般规则或者原则。

(三)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有时也称类推适用),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他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

该推理具有以下特征:1、它属于间接推理;2、它是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一种推理;3、类推推理是从法律的精神中推理出新的意思;4、类推推理的推理根据是不充分的。

类比推理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2、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3、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就要依照基点或判例所指示的方法,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

(四)设证推理。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理学(2009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理学(2009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理学(2009年)单选题;6. 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B. 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C. 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D. 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的局限性。

选项A错误。

任何时候都存在法律。

而非在紧急状态下就不存在了。

选项B正确。

紧急避险行为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选项C错误。

紧急状态的存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选项D错误。

法律不是以紧急状态而是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社会条件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的。

7.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 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 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 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与社会的关系。

选项A说法正确。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选项B、C说法正确。

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法律的发展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选项D说法错误。

错在“任何时代”,比如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就不能脱离司法判决而独立存在。

8.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的法典,《法典》第五卷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妇女要终生耐心、忍让、热心善业、贞操,淡泊如学生,遵守关于妇女从一而终的卓越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不忠于丈夫的妇女生前遭诟辱,死后投生在豺狼腹内,或为象皮病和肺痨所苦。

”第八卷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婆罗门贫困时,可完全问心无愧地将其奴隶首陀罗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国王不应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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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09年研究生考试法理真题

2003年法理学试卷1.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2.权利推定3.法典编纂4.强行性规范5.法律推理6.法律职业7.平权型法律关系1.如何认识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2.如何认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素?3.什么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如何理解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三.论述题(30X2=60)1.试述法律程序的价值意义.2.试述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动因.2004年法理学1、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2、法的现象的历史继承性3、法律调整4、法律职业5、法律关系的客体二、判断题(20)1、法的现象时共同意志与阶级意志的结合、使人们进行社会管理与阶级统治的手段。

2、法的现象的功能是法律对人们的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3、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因此先产生国家、而后有法律。

4、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身份法”。

它意味着法律在人出身时就无可改变地确立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并根据注重身份地位来确定他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5、在法律的推理技术方面、民法法系法官主要运用演绎推理、而普通法系法官的推理过程则体现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个步骤。

6、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体现了法律调整的相对集中的方法。

A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C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B 概念上的对应关系 D 价值上的对等关系A 权利规定B 权利推定C 权利确认D 权利认可A 立法程序B 行政程序C 审判程序D 调解和仲裁程序7、 权利行使的主体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的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另 一种是特殊主体、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8、 “正当法律程序”是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程序的最高原则。

9、 法律的产生是道德伦理规则演变的结果10、 在司法解释中、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 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的司法解释、被称之为文意解释。

三、选择题( 40 分)1、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为: A 法律制定 B 判例 C 法律认可D 法律解释2、 在法律精神和内容方面可以继承的法律因素主要有: A 同一种经济结构为基础的社会的法的精神和原则 B 一个民族或国家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规律的内容 C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D 法律的概念、术语和技术3、 从本质上说、民法法系形成于: A 古罗马 B 03 世纪欧洲复兴罗马法时期 C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 D 20 世纪初4、 法律调整的方式有A 集中的方式B 允许C 禁止D 积极的义务5、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为6、在权利的保障方式中、从既有权利出发、对应有权利所进行的确认或认可是7、法律程序的最基本的分类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可以把程序分为:8、从法律认识的角度来看、法律意识可以分为A 法律知识B 法律心理C 法律观念D 法律意识形态9、立法的法制化原则包含着下列基本要求;A 立法权限的法制化B 重视专家的作用C 内容的合法化D 程序的法定性10 国家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为:A 法律汇编B 法典汇编C 法律整理11、在我国、有权制定规章的有A 国务院各部委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 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12、我国立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A 批准B 备案C 审查1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构成要素有:A 前提条件B 行为规范C 行为模式14、法律概念具有下列特点A 法定性B 可适用性C 明确性D 法律清理D 清理D 法律后果D 确定性15、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为:A 法律所调整的对象B 法律调整的方法C 法律调整的机制D 法律调整的理念16、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有:A 从新原则C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B 从重原则D “有利追溯”原则A 司法与立法、行政相互分离B 司法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C 司法的终决权和权威性D 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17、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其主要有以下规定性。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法律推理的特征:(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例中。

(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规定和已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

(3)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的。

除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包括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外,还需要应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结果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2.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通过法律推理保证裁判公正。

涉及知识点:法理学4.试述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正确答案:法的评价标准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它主要是用来解决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价值确认,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并根据每种价值的大小来确定其在价值体系中的位阶。

第二类问题是价值平衡,即按一定的标准来寻求各种价值得以共存的条件,并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不可兼得时确定如何取舍。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或原则。

(1)生产力标准。

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

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定。

(2)人道主义标准。

这一标准的核心含义是: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

法律研究生班《法理学》考试重点

2009级法律研究生班《法理学》考试重点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那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2)法学的独有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①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正因为法与价值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②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在法学研究中,可资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五种: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2.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把握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对于有效地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思想,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法学同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济分析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的共同论题。

法学与历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和法学都是历史的产物。

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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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推理的涵义所谓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法律推理是讲道理,以理服人。

这里的“理”指法律理由,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

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

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

(三)法律推理的分类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系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方法。

所谓“蕴涵”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常用概念。

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

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

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

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

以下试举两例以说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情形。

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学学生季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

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季某所为。

季某也供认不讳。

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季某年仅11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

其推理过程如下: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季某年仅11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结论:本案中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

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

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

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但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

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3、类推法类推法是指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便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
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

例如,已知甲事物具有a、b、c、d、e等属性,且已知乙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因而得出结论乙事物也具有e这种属性。

在类推中,拟加以认识的事物,并不是在它之中或者接近它(在其本质中)加以认识的,而是在该事物与另一些与它有某些相似点的比它更为众所周知的事物的关联(关系)中加以认识的。

因为类推的结论所断定的内容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具有极强的或然性。

故在传统形式逻辑中有时会被列为归纳逻辑的一个特殊形式。

而不被视为独立的逻辑形式。

在类推中对于归纳法运用愈勤则类推结论的说服力愈强,强制性愈大。

相比较归纳而言,类推表现出更明显的不稳定性及或然性,是一种更加大胆而富有风险的思维活动。

类推程序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

第一、为了扩展比较的基础,人们必须尽可能地出示许多特例;法律人也很尽力这样做,但大多数人无意去强调类推。

第二、类推的有效性相当根本的取决于比较点的选择,而且取决于确定被比较者的特征。

比较点的确定主要不是根据一个理性的认识,而是很大程度的根据决断,因而取决于权利的运用,而这绝大部分都未被反思过。

这两个因素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类推的方法论上的作用。

尤其是第二个因素构成了各国刑法“严格禁止类推”的最重要的法理基础。

类推在法律上的运用不同于其他几种逻辑方法。

尤其是在刑法中,“严格禁止类推”更成为各国刑法所公奉的基本原则。

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会时常发现类推在很多经典的成功法律推理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4、设证法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

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

皮尔士在研究逻辑推理时发现,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奇怪的情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则的实例,这种情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采纳这个假定。

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皮尔士曾举出几个例子来说明设证法是如何运用的。

第一个例子是有名的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鱼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
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

第三个例子则来源于皮尔士的亲身经历。

有一次他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马上,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

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

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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