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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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水办发布了 80 号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点,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和记录,如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不仅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工程后续运行、维护、管理和改造的重要依据。

如果档案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档案丢失、损坏、残缺不全或难以查找利用,给工程建设和管理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根据水办 80 号文件规定,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项目法人应明确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好档案工作。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法人的要求,做好各自承担工作范围内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种文件、资料和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施工档案的质量;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档案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档案符合要求。

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水办 80 号文件对档案的收集范围、整理要求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收集范围方面,应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具体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竣工图等。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提高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相关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系统性。

第五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二章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资料、竣工图纸、运维资料等。

第八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台账,记录档案的来源、数量、种类、存放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收集。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档案清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文件级别、年代先后、内容相关性等原则进行分类整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建立详细的整理计划和流程,确保整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保留原始文件和复制文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核实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情况,做好整理工作的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索引和检索系统,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和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资料的完整、权威和安全,并提高水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阶段的所有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分类规范和档号规则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分清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分类与归档第六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阶段和性质进行分类,包括设计资料、施工资料、验收资料、运行资料等。

第七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应当按照档案分类规范和档号规则进行编号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顺序性。

第八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馆,便于查阅和管理,同时应当建立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九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保管应当设立专门的库房和保管人员,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防止档案损毁和遗失。

第三章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程序、确保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检索和利用,保障档案的开放和公开,促进档案的利用和价值的发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培训机制,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审查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防止档案的篡改和伪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doc-11)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doc-11)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成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范围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实施日期:2005.12.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正文:----------------------------------------------------------------------------------------------------------------------------------------------------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水利工程及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及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水资源利用和灾害防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则是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和维护的基石。

本文将阐述水利工程及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水利工程的重要性水利工程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提供了人类生活所必需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还为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和能源供给等提供了保障。

此外,水利工程还承担着防洪排涝、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功能,在减少灾害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档案管理在水利工程中的作用1. 遗产保护和历史研究水利工程在历史长河中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建设经验,它们记录了人类对水资源的认识和利用方式的变迁。

通过对水利工程的档案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这些遗产,对其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进行研究和挖掘。

2. 维护工程安全水利工程涉及大量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运维数据,对于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通过集中管理和维护档案,可以更好地记录和分析工程的状态和运行情况,准确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从而保障工程和人员的安全。

3. 信息共享和决策支持水利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和协调,其中包含大量的关键信息和数据。

通过档案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对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整合、归档和共享,为相关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和支持,提高工程运行的高效性和科学性。

四、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1.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

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水利档案管理法规,明确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针对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

2. 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包括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工作程序等。

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此外,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如下:一、项目立项阶段:1. 在项目立项前,需成立项目档案管理小组,负责项目档案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2. 在项目立项阶段,应编制项目档案管理计划,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和实施措施。

二、项目建设阶段:1. 按照档案管理计划的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对涉及到的重要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进行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编号。

3. 严格控制档案的流转和借阅,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项目验收阶段:1. 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并进行备案。

2. 对项目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

3. 对涉及到的重要档案进行鉴定和鉴定登记。

四、档案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在系统中记录和查询项目档案的信息。

2. 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定期对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档案的借阅工作,并记录借阅情况。

五、档案保管:1. 项目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和泄露。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保管环境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六、档案处置:1.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对项目档案进行处置和归档。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并经审批后才能执行。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处置的档案进行登记和备案。

以上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积极保护和有效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及有关的规范和标准,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磁性载体文件及计算机软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要划出档案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档案工作要积极探索现代化管理方法,积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和技术,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一流工程,一流档案”。

第四条档案工作要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政治条件好、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文书、科技、照片、磁性载体等全部档案。

制订有关的办法、制度,负责接收、保管、统计、鉴定、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对文件形成单位的档案工作及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归档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保证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案卷质量的标准化。

第六条档案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档案工作的资格和规定学历,身体健康,严守秘密,遵纪守法。

要保持档案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第八条实行文件形成单位(部门)立卷制度。

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形成的科技材料(土方工程、建筑物工程等)、文书文件及磁性载体材料(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和归档,并按规定报指挥部和监理部备案存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上报。

水利科技档案管理.doc

水利科技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对水利科技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档案信息化管理气氛,大力开展水利科技档案信息化管理相关的宣传活动。

在逐步完善水利科技档案和科技档案之后应建立档案的数据库表,之后将已归档的各级目录导入到水利科技中,构建水利科技档案数据库,并将重要的纸质档案进行扫描,将扫描件存储到档案系统中。

1.相关资料的收集不完善目前,水利科技档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资料的收集不完善,主要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资料提供的数量不完整。

也就是说需要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归档文件不齐全;第二,同一份档案资料的收集不标准、不完整。

比方说同一个工程的请示和批复不是同时存档的,或者同一个防汛工程没有一起存放。

水利科技档案资料收集不完善,不能完整地反映历史情况,也不利于今后资料的查询。

2.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不高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既要熟悉水利工程的相关技术还要了解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

在水利科技档案管理中,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不高,缺乏相关的科技档案管理知识,再加上培训力度缺乏,导致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不畅。

3.档案管理不标准因为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不高,导致水利科技档案的管理过程不标准。

比方:档案管理质量不高,在进行档案卷内目录以及备考表的填写不标准;科技档案的管理簿册填写不标准,档案借阅相关记录不及时;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档案局部丧失;科技档案的目录为人工填写,查阅起来不方便。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确保档案管理在水利科技中的应用效果,首先应该明确档案管理在水利科技中应用的重要意义。

这就要求档案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意义和对水利科技的认识程度,并逐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企业在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时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确保档案在水利科技中的可持续开展,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平安性,防止文件外露;并不断更新相关设备,提高水利科技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档案管理管理人员的效劳质量,以实现档案管理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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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水利部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88年印发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保管期限表》(水办[1988]7号)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制定了《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2010〕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科技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水利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科技档案,是指在水利科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应归档保存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水利科技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水利部的统一领导下,水利科技档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档案业务机构分级进行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单位应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与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工作制度,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依法保障水利科技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集归档 第六条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勘测与规划设计、基础数据观测与分析、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设备仪器制造等水利科技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具体内容见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 应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须由文件材料产生、经办部门或项目(课题)组,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后,按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同步管理”规定,把项目文件材料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在下达项目计划或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时,应同时明确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要求;在检查项目进度时,应同时检查项目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先期或同步检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情况;在科技人员考核与职称评审涉及有关项目时,应有该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归档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完整、准确、系统的水利科技档案是进行项目鉴定(验收)的必备条件。各单位科技、基建、档案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好项目的鉴定(验收)关。凡水利科技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鉴定(验收),更不能申报科技奖励。 科研项目在申请验收(鉴定)前,其档案应先通过本单位档案部门的审查、验收;重点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由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水利部要加强对各单位档案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未经档案部门审查、验收或档案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已获得奖励或正在上报科研成果,科技部门将按规定推迟或撤消对该项目成果的奖励。 第十条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限:反映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等基础业务工作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按年度,在第2年上半年完成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产生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或分单项计算归档时限);重要仪器设备的随机文件材料,应在安装调试或开箱验收后1周内完成归档工作;项目鉴定或验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鉴定或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或系统水利科技档案分类方案,细化归档范围,明确整编要求。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应为正本,重要或有专门需要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保管份数,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有关要求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 由若干单位协作或合作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应负责项目重要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协作或合作的单位,应负责其承担项目产生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并将阶段或结论性文件材料,报主持单位归档。 第十三条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其中整理录音、录像、照片等声像材料时,应注明材料反映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及作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电子文件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GB/)执行。重要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形成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时,应编制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一式2份),由项目或课题的部门负责人审签,交档案部门查验,交接双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部门应不予接收。 第三章 保管利用 第十六条 对已接收的水利科技档案,档案部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入库等管理工作,为档案的保管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保管的水利科技档案,应使用档案专用库房和装具,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水利科技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价值时限。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利用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利用设施设备,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档案的利用与编研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水利科技档案的统计工作,认真执行档案年报的统计、报送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水利科技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水利科技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要求处置原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调离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或借阅的档案,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水办[2005]380号)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水利科技档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并按要求对水利科技档案进行鉴定,提出保存或销毁意见,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销毁档案,应到国家指定场所进行监销,并由2名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水利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两种。划分原则与标准,参照《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水利科技档案移交进馆要求,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水利科技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的,应按规定对相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工作机制及人员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设有专门的档案工作部门,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对水利科技档案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档案法规制度,制定、完善水利科技档案规划与规章制度; (二) 督促水利档案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 检查、指导水利科技档案工作; (四) 组织重点项目(课题)的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与任务,明确档案工作部门和人员,依法加强档案管理、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为促进水利科技档案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 水利科技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和水利等相关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对水利科技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1988年9月2日发布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保管期限表》(水办[198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应归档文件材料种类与内容 保管期限 备注 1 水文 水文测验 1.1.1 水位、流速、流量、泥沙、旱情、冰情观测记录 永久

1.1.2 河道纵、横剖面和大断面测量记录、附图 永久 1.1.3 各种关系曲线分析计算成果 定期 1.1.4 其他相关记载 永久或定期

水文气象 1.2.1 降水量和蒸发量观测记录 永久 1.2.2 风速、风向、湿度、温度、气压等观测资料 永久 1.2.3 其他相关观测记载关系图、计算表 定期

水文预报与分析 1.3.1 水文预报方案及成果 定期 1.3.2 长、中期预测 定期 1.3.3 重要的气象、径流、冰情、泥沙预报 定期 1.3.4 水情测报应急预案 定期 1.3.5 水文、气象分析材料 定期 水文站网建设 1.4.1 水文站的查勘、建站、撤站报告,测站考证(包括断面位置、基面、水准点、水尺零点高程) 永久

1.4.2 水文调查与勘测报告 永久 1.4.3 站网布设、标准规定 定期 水文整编成果 1.5.1 水文年鉴 永久 1.5.2 水库、河流、滨海区、湖泊等整编成果 定期 1.5.3 水文特征值 永久 1.5.4 有关测区河道淤积统测成果 永久 1.5.5 水文整编成果的电子文件材料 永久 1.5.6 洪水调查资料 永久 1.5.7 水文试验站及专项试验资料 永久 1.5.8 水情简报,水情月报、年报 定期 2 水资源 水质监测 2.1.1 项目任务计划书 定期 2.1.2 水质采样原始记录单 永久 2.1.3 实验室测试成果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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