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四川省分行请示未划转粮棉油附营业务占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8.08.05•【文号】农发行字[1998]278号•【施行日期】1998.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5日农发行字〔1998〕27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是国务院赋予农业发展银行的中心任务,是农业发展银行的立行之本,是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的集中体现。
实施库贷挂钩管理,是实现封闭运行的可靠保证。
根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严格监控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各环节的资金运动,实行购贷销还、钱随物走、钱物结合,确保信贷资金运动与粮棉油商品运动在方向上一致,在价值上相符,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和其他挤占挪用,并通过不断清收企业不合理贷款占用,消化财务挂账,使库存值占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
第三条列入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范围的贷款,为粮棉油收购、调销及储备贷款。
第二章收购(储备)环节的贷款管理第四条申请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企业,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储存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等专用账户,并按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使用;必须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报送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并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农发行字[2001]21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农发行字[2001]21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呈送<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的报告》(金融工字[2001]62号)上“请农发行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利于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防止信贷风险”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意见》(财金办[2001]17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银复[200l]l58号)的要求,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以贷款期限为依据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依据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是商业银行以贷款对象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农发行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现行风险分类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程度。
一是贷款对象的特殊性。
农发行只能以国家指定的粮棉购销企业两大系统客户为贷款对象,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主选择客户,这决定其不能按照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为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二是贷款用途的特殊性。
农发行的贷款严格按照国家粮棉购销和储备政策用于粮棉收购和储备,由于粮棉物资质量的物理指标有着严格的界定,在目前粮棉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超期储存和陈化变质的粮棉将直接影响贷款质量,这决定其不能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三是存量贷款的特殊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发行字[1998]17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发行字[1998]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142a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e4.png)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6月8日农发行字〔1998〕17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4月份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关于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9号)等文件,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近来有些分行反映的问题,为保证总行政策规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现就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和调度工作,做到收购时按规定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
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是支持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重要保证,农发行各级行要高度重视。
要切实按照“收多少粮发放多少贷款”的原则,搞好金融服务,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按计划和收购进度及时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二、关于收购资金筹措问题。
为了保证收购资金贷款能够及时足额供应,各级分支行要狠抓收购贷款的收回工作。
要积极督促落实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正确区分财政、企业资金是应归还的贷款还是自筹资金。
对于应收回的贷款,农发行先要及时足额收回,收回后再用于发放新的贷款。
一是要切实管好企业销粮收入,严格按照“销售多少粮食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及时如数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二是要积极清收企业过去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占用的贷款;三是督促财政部门将欠拨的消化1991粮食年度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资金和有关补贴款项拨补到位,并归还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
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信贷一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八级归人五级分类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2002]12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贷款质量八级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报银监会)》(见附3)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统计生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报银监会)》(见附2—1和附2—2),并报送银监会。
总行统一制作报送银监会口径的监测表模板,2004年1月30日放于Notes统计分析数据库中。
(表格略)三、在农发行内部统计分析或进行对外披露时,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对外披露)》(见附5)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由各级行自行制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对外披露)》(见附4—1和4—2)。
(略)四、各级行要继续按季度做好商品粮棉油正常库存和超期库存潜亏分析,将潜亏分析作为农发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补充材料,上报当地银监局,以利于全面动态地反映农发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2004年1月14日附: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信贷险分类与监控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以及《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意见》(银监发[2003]24号)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贷款基本制度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收购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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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收购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收购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1998年11月20日农发行字〔1998〕38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在1998年秋季棉花收购过程中,农发行各级行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总行《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314号)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强了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在棉花收购贷款管理上,仍然存在管理偏松、执行贷款政策不严的问题。
为此,针对棉花收购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行重申,各级行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把棉花收购贷款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棉花收购贷款对象管理为了加强对棉花收购贷款对象的管理,总行重申,一是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承贷主体只限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供销社系统的棉花收储企业,坚决制止对供销社的棉花收储企业以外的收购单位直接发放收购贷款;二是对棉花收购量很小的供销社系统的棉花收储企业要积极支持其适当收缩收购网点,减少铺底资金发放,实行定点收购。
二、从严管理铺底资金从总行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基层行存在着对企业收购铺底资金管理偏松的问题,少数基层行甚至存在一次性发放大量收购贷款和对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不严等现象,导致企业库存现金和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存款过多。
各级行一定要加强对铺底资金的管理,严格核定铺底资金的额度,根据各收购网点每天的收购进度,发放1~3天的收购贷款作为铺底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c0e4e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6d.png)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农发行字〔1998〕43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粮棉油贷款利息资金的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实现对贷款利息的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完善我行利息收支管理与核算办法,规范我行利息收支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为了准确核算利息收支,真实反映我行经营状况,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专项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各项利息收支均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未收到或未支付的利息,列作应收或应付利息。
(二)单独核算原则为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止粮棉油企业挤挪贷款利息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单独核算与管理,粮棉油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利息资金,均应作归还粮棉油贷款利息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94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1999.04.1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4日农发行字[1999]9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了做好1999年度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工作,促进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提高经营效益,根据1998年考核实践和各方面反映的意见,总行再次对考核办法进行修改。
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办法》(农发行字节[1999]7号)同时废止。
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办法为建立农业发展银行权责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收购贷款)封闭运行,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设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如下:(一)粮棉油新收购(含调入)价值与新放收购(含调销)贷款比率(20分)(二)销售货款回笼率(6分)(三)回笼销售货款归行率(6分)(四)回笼销售货款收贷率(20分)(五)贷款利息收回率(25分)(六)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下降率(8分)(七)信贷资金运用率(15分)。
考核指标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考核指标的计分标准完成单项计划指标的按该单项指标分值和实际完成率计分。
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分值×实际完成率;实际完成率=完成率÷计划完成率;超额完成计划的,按超额完成率加分,但每项指标最高只能加3分;如果无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按该项指标得分从高到低前18名参加考核行的平均分数计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26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29日农发行字〔1998〕263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银货政〔1998〕9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展期期限问题。
粮棉油收购贷款(含收购、调销、储备,下同)取消优惠利率后,根据“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管理办法,粮棉油贷款期限要和库存期保持一致,即:贷款到期后,相应的库存粮棉油商品尚未销售,或虽已调销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归行的,企业可以向农发行申请展期,经农发行审查同意后,贷款可展期至粮棉油商品销售出去再收回贷款。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从展期之日起,银行按展期后新的期限、利率办理展期手续,今后不得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
二、关于逾期贷款的处理问题。
粮棉油收购贷款到期后,商品没有销售,企业向农发行申请展期,经农发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展期,并反映在正常贷款科目中。
如果企业不申请展期,或虽申请贷款展期,但农发行根据“库贷挂钩”原则审查不同意展期的,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并按逾期贷款规定加收利息。
以前执行有误的,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三、关于粮棉油贷款的计息规定问题。
粮棉油贷款中的收购及调销贷款,各级行要严格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率向企业计收利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8.04.20•【文号】农发行字[1998]72号•【施行日期】1998.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财务制度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1998年4月20日农发行字〔1998〕7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自农业发展银行组建特别是业务基本自营以来,各地在强化信贷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粮棉油库贷挂钩比例逐年有所提高。
但是,由于粮食企业连年亏损,加之银行各项管理措施未能到位,企业大量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含调销、储备贷款,下同)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亏损挂账大量增加。
因此,从严加强信贷管理,坚决制止企业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制止亏损挂账增加,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全行上下头等重要的任务。
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粮棉企业大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亏损到银行挂账,严重阻碍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不仅加大了农发行贷款风险,给国家造成了资金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不利于粮食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切实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实现封闭运行的指示精神,努力完成好国务院交给农业发展银行的任务。
全行上下务必清醒地认识到,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主要是体现在国务院所要求的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目标的实现上,要彻底转变由银行去“统包企业资金供应”的观念和做法,扭转收购贷款被企业亏损等大量挤占挪用的被动局面。
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与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工作是一致的,只有搞好了封闭运行才能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的通知文号:农发行传字[1998]32号颁布日期:1998-07-08 执行日期:1998-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藏不发):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银发〔1998〕28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划转前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下发的《通知》,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有关精神及其配套文件所采取的积极步骤,是解决目前粮、棉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途径。
虽然这种做法会给我行对附营业务企业占用贷款的管理带来一定问题,影响我行对这部分贷款的收贷收息,但各级行要从推进粮食、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
二、原在我行开户的和从粮、棉收储企业新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有一个过程,这段时间以及企业转户工作完成以后,各级行仍要按总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79号)和近期即将下达的《关于做好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清理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占用我行贷款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加强管理,对这部分企业经营收入首先要尽力全额收回所欠的利息和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
三、各级行在企业转户工作完成后,要将从我行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户数(包括原在我行开户的和从粮、棉收储企业新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棉附营业务企业),原存、贷款余额,应收未收利息等情况,从7月份开始统计,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