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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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准确。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活动,并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测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遵循检测规范,认真履行检测职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检测单位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制定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人员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转,保证检测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检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便于追溯和核实检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检测职责,保持专业的操守和独立的判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循检测规范,正确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向检测单位报告问题。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维护检测单位和委托方的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检测信息和报告内容,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和客观性。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辽住建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安〔2019〕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各市建委(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社团:为落实科学人才观,结合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我厅对原《辽宁省建设系统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人事厅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

从2007年起,全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建设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建设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工程系列共设置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煤气热力、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建筑机械、建设管理。

二、评审等级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1、学历、资历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2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2年;(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2、专业技术理论要求(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或具有培训指导本专业大学本科生的能力;(3)熟悉本专业先进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能够把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融会于专业技术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工程现场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现场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现场质量检查制度一、目的与范围制定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现场的质量检查流程、方法和标准,确保所有施工活动都在质量控制之下进行。

该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二、组织架构1. 成立质量管理小组,由项目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技术工程师等组成。

2. 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质量检查计划,监督执行,并处理质量问题。

3. 各参建单位应配合质量管理小组的工作,确保质量检查的顺利进行。

三、质量检查流程1. 材料进场检查:所有进场材料必须附有合格证明,并进行抽检,不合格材料一律退回。

2. 施工过程检查:按照施工进度,对关键工序进行实时监控和检查,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3. 完工验收检查:工程完成后,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包括结构安全、电气安装、防水处理等各个方面。

四、质量检查方法1. 目测法:通过观察检查工程的表面质量,如平整度、清洁度等。

2. 工具测量法:使用专业工具如水平尺、经纬仪等进行精确测量。

3. 试验检测法:对重要部位或材料进行必要的试验,如抗压强度试验、焊缝探伤等。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停工整改,并记录问题详情。

2. 对于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3. 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归档备查。

六、质量记录与报告1. 建立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体系,记录每次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结果。

2. 定期编制质量检查报告,向公司管理层和相关方汇报工程质量保证情况。

3. 质量记录应真实、完整,不得有任何篡改或遗漏。

七、培训与提升1. 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质量意识。

2.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

3. 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大家共同致力于质量提升。

八、总结本制度旨在通过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所有参与方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共同努力,为打造高质量的工程项目而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较快发展,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二、检查内容着重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检查:(一)各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1、依法行政审批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依法审批。

审批工作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方便、高效、快捷;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和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施工许可等问题;是否存在越级、越权、违规补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施工许可证审批及发证是否通过“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动态监管情况。

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合同备案规定;是否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及劳务分包等主要合同进行审查;是否对合同重大变更进行备案管理。

3、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情况。

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是否7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是否出示证件;是否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是否对现场进行拍照;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是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对发现违法开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员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员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员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制定本规章制度,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内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质量监督员,并严格执行。

对于任何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到岗到位,不得私自调整工作时间或擅离职守。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日程表和工作计划执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认真记录工作过程和工程质量情况,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员的管理第十条公司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对工程质量监督员进行考核评定,按照考核结果做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领导安排,不得擅自决定相关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禁违规操作或泄露工作机密。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奖惩机制第十四条公司对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出色表现和优秀工作成绩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等。

第十五条公司对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违规行为和工作失误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保留对其进行修订和解释的权利。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在执行工作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不得瞒报或漏报。

辽宁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辽建发[2008]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建发[2008]27号)各市建委:为加强全省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勘察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高标准设计,高水平施工,高质量完成,推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印发给你们,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各项工作开展的总体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控制投资的关键,是集中运用各项政策、标准,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在工程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加强全省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规范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

从事建筑设计活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设计指导原则,突出抓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既要弘扬历史文化,又要反映时代特征,不断提高原创设计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要确保建筑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注重投资效益、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大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力度,营造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

严禁勘察设计单位无证设计、超资质、超级别设计,近期勘察设计市场治理的重点是严肃处理挂靠设计和压价设计,特别是外省入辽勘察设计队伍中存在的挂靠设计、压价设计行为。

挂靠设计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导致压价竞争,而且严重影响设计质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检测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重,诚实守信,专业可靠”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检测应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紧密配合,形成协同合作的机制,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五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建设工程检测组织管理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检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不得私自委托或改变检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检测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校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测记录和档案,并依法保留和归档相关检测报告和资料,供需要时查询和核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检测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检测应按照检测计划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检测程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检测应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遵守现场作业规程,确保检测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检测结果,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检测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辽环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6〕8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3月25日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环境保护咨询,并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我省下列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二)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三)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四)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主动开展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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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0-03-16 13:33:22 | 来源: | 浏览:1080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全面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技术水平,强化对工程的
质量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注册的施工企业质量检查员(以下简称质检员)。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全省质检员管理工作;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
地区质检员的资审、培训、定级、审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员分为三级(园林、预拌混凝土专业质检员不
分级别);在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
根据级别和专业范围进行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全省质检员岗位资格证书由省总站颁发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须经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第八条各级质检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级质检员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七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
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年以上
2.曾担任过一等工程(详见附表,下同)或二项及以上二
等工程施工管理或质检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二)二级质检员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
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
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二年以上。

2.曾担任过二等工程或二项及以上三等工程施工管理或质
检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具有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三级质检员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
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
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一年以上。

2.曾担任过三等工程施工管理或质检工作,工程质量验收
合格
3.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员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承检范围
第九条质检员分以下专业,并按专业承检相应工程:土建、高级装饰装修、给排水与暖通、电气、智能、道路与桥涵、市政排水、燃气、园林、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机械设备安装、压力容器安装、工业管道安装、电器仪表安装等。

第十条一级质检员可承检一、二、三等工程,二级质检员可承检二、三等工程,三级质检员可承检三等工程。

第十一条每个单位工程质检员配备专业应齐全,且符合以下规
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土建专业
1)一名土建质检员只能承检一项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工程或三项合计1 万平方米以下的同一小区或路途
较近的单位工程。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单位工程应配备二
名土建质检员。

3)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配备三名以上土
建质检员。

4)根据工程型式、施工特点等,亦可适当增减质检员数量。

2.其他专业质检员承检工程面积可适当加大
(二)其他工程
1.一名主要专业质检员只能承检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一项
单位工程或路途较近的三项合计造价5000 万元以下的
工程。

2.造价5000万~ 1亿元的工程应配备二名主要专业质检员。

3.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应配备三名以上主要专业质检员。

第十二条质检员承检工程数量按工程质量监督员日常监
督工作中在质检员岗位证书《持证上岗记录》栏记载
的承检工程情况确定。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工作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工程质量方针、政策和施工质量标准等。

(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艺标
准和工程合同对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参与验收。

(三)核查操作人员资格和有关施工记录,检查班组施工
质量保证措施,对违规的班组、人员进行制止,直至建议上级对其责令停工或给予处理。

(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协助有关人员分析
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到当地工
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第十五条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组织业务
培训。

第十六条省总站负责组织岗位资格考试、考核、颁发证书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外埠施工企业质检员进入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核发的岗位证书,并到当地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上岗。

外埠质检员承检工程范围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八条对质检员实行审验制度。

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年
11 月份开始对质检员证书进行审验,对审验合格的,加盖审验合格
章,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名单报省总站,省总站每年在网上公布质检员名单。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验为不合格:
(一)承检工程出现过质量事故;
(二)承检工程因施工质量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质检员职责的;
(四)涂改、借用证件的;
(五)不按承检范围承检工程的;
(六)连续二年内未承检工程的。

第二十条审验不合格和未参加审验的,质检员证书作废。

因第十九条(一)〜(五)款原因审验不合格的两
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存在(一)〜(四)款原因的,即时取消
质检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质检员参加验收工程使用的个人印章由市监
督站统一确定刻制,印章上要注明专业、姓名、编号,印章编号应与质检员证编号一致。

第二十二条对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标准,
承检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所在单位可视其业绩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升级及物质奖励。

获得市以上优秀质检员称号的,可提前晋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可依据本办法,按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4日起施
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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