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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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46号)公安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通字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外墙保温技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作为一种重要的保温材料和技术手段,具有良好的保温效果、美观的外观和功能独特的特点,在建筑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施工质量,制定了本技术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中,对使用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保温处理的工程项目。

三、材料要求1. 保温装饰板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2. 粘结砂浆应选用优质的外墙保温粘结砂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3. 外保温系统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施工工艺1. 外墙表面处理:在进行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之前,应对外墙表面进行清理、去除杂物和修补裂缝。

2. 粘贴保温装饰板:选用合适的粘结砂浆,将保温装饰板粘贴在外墙表面,确保其平整、垂直、牢固。

3. 网格布及保温层涂覆:在保温装饰板表面覆盖网格布,并进行保温层涂覆,保证其牢固和均匀。

4. 面层饰面:选择合适的饰面材料进行覆盖,确保其美观、耐用。

五、质量验收1. 对完成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对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效果进行检测,保证其保温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3. 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久性进行测试,确保其使用寿命符合要求。

六、工程验收在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结束后,应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要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其施工质量和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七、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操作。

2.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责任和管理措施,加强工地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3.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津建科〔2015〕522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消防管理正文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5〕52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管理,提高我市建筑保温防火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适用本技术要求。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做法的系统外,民用建筑的其它各类保温系统所采用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级泡沫塑料类保温材料用于墙面保温时,其氧指数值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的要求(即OI≥30%)。

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当建筑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外墙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首层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且采用不燃材料将保温材料表面完全包覆形成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其他各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

天津某高层住宅楼挤塑板外墙外保温施工方案

天津某高层住宅楼挤塑板外墙外保温施工方案

中国·天津**花园一期工程施工外墙外保温施工方案二○○八年一月十四日编制:审核:批准:目录目录 (1)1编制依据 (3)2工程概况 (3)3施工准备 (3)3.1材料组成 (3)3.2机具准备 (4)3.3人员准备 (4)3.4技术准备 (4)4施工条件 (4)5工艺流程 (5)5.1基层处理 (5)5.2配制砂浆 (5)5.3挤塑板表面处理 (6)5.4预粘贴板边翻包网格布 (6)5.5粘贴挤塑板 (6)5.6安装固定件 (9)5.7挤塑板打磨、找平 (10)5.8滴水槽 (10)5.9分隔缝和伸缩缝 (10)5.10抹第一遍面层聚合物抗裂砂浆 (11)5.11埋贴网格布 (11)5.12抹面层聚合物抗裂砂浆 (12)6质量验收 (12)7安全措施 (13)8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 (13)9成本降低措施 (14)10环境保护措施 (14)附件:固定件数量计算 (15)1编制依据1.0.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04)1.0.2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J3-1)1.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0.4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125-2007)1.0.5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7)1.0.6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一)(02J121-1)1.0.7墙体节能建筑构造(06J123)1.0.8**花园一期施工组织总设计1.0.9**花园一期设计图纸2工程概况**花园一期工程位于天津市**区**路**号,工程总建筑面积35000m2,是由1、6、7、8号住宅楼和敬老院组成,住宅楼地下1层,地上24层住宅,敬老院地上4层。

本工程外墙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为主要保温隔热材料,以粘、钉结合方式与墙身固定,抗裂砂浆复合耐碱玻纤网格布为保护增强层;住宅楼外墙采用涂料饰面,敬老院除南立面外墙采用涂料饰面外,其它立面外墙采用石材幕墙和铝板外墙饰面。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二类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公示目录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使用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及市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区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天津市岩棉外墙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天津市岩棉外墙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天津市岩棉外墙保温应用技术规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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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
系统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09
•【字号】津建科〔2016〕490号
•【施行日期】2016.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
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保温装饰板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中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确保工程质量,天津市建材业协会、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5〕286号)文件要求,编制完成了《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T29-240-2016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天津市建材业协会、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材业协会、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6年9月9日。

外墙外保温样板检查验收记录

外墙外保温样板检查验收记录

外墙外保温样板检查验收记录外墙外保温样板验收记录工程名称欣嘉园3号地项目二标段总包单位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部位外墙外保温分包单位天津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验收日期年月日一、节能设计依据:1、《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2013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3、《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50574-2010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5、《天津市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T29-217-20136、《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JGJ289-20127、《天津市泡沫塑料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T29-227-2014 8、《天津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DB/T29-88-2014 9、《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410、《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科【2013】504号文11、《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5)522号二、节能设计做法(建筑专业)1、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表:注:以上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表选自《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附录F 2、主要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1)外露梁、柱结构性热桥部位,外墙挑出构件、附墙构件等和外门窗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采用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为30厚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

2)外门窗附框与外墙之间的缝隙采用防水砂浆抹平,外门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采用聚氨酯高效保温材料发泡填充饱满,其洞口周边缝隙内外两侧采用中性硅酮系列建筑密封胶密封,严禁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当外窗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附框内应满填保温材料,且外墙外保温材料应完全覆盖附框,门窗上口应做滴水线。

3)凸窗凸出(从外墙外保温完成面至凸窗框外表面)400mm ,满足不大于400mm 的规定,且其不透明的顶板、底板、侧板的传热系数当采用石墨聚苯板时不大于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当采用岩棉板时大于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名称密度p Kg/m 3标准值导热系数修正系数(α)燃烧性能等级备注导热系数入 [w/(m.k )]蓄热系数s [w/(㎡.k)] 使用部位岩棉板 140-160 0.040 0.75 1.20 A 级外墙挤塑聚苯板 22-35 0.032 0.32 1.10 B1级屋顶、分户楼板、周边地面模塑石墨聚苯板 18-22 0.033 0.36 1.05 B1级外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600 0.160 3.11 1.25 A 级外、内墙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3000.0701.151.25A 级内墙、热桥部位设计单位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分包单位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年月日供货单位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建设单位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工程名称欣嘉园3号地项目二标段外墙外保温样板验收记录外墙外保温样板验收记录总包单位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部位外墙外保温分包单位天津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验收日期年月日进行权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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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确保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保证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供应、检测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
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海河杯”评奖实行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海河杯”奖。

第五条外墙外保温系统供应企业应当成套供应外墙外保温系统所
有组成材料,并保证其组成材料的相容性,提供经国家和本市认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以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明,并对系统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系统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备案及年度复核,未经备案或未通过年度复核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进入本市施工现场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胶粘剂、抹面胶浆(含抗裂砂浆等)等树酯含量和砂子含泥量应当严格执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并更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电子信息系统,将型式检验报告、复试报告等主要信息及时在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外墙外保温和防水构造设计,并应有大样图,详细注明主体墙面、防火隔离带、女儿墙、挑檐、空调搁板、雨篷、阳台、窗口、勒脚、散水、地下室外墙、穿过外墙的空调孔洞、雨水管卡、变形缝、装饰线条等部位的构造、营造做法、施工说明和防渗漏技术措施。

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详细注明外保温抹面胶浆与腻子、外檐涂料中的树酯类型以及相容性的要求。

第九条当进行热工性能计算时,保温材料和墙体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值以及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当选用现行标准值,不得采用材料导热系数的检测值进行外墙外保温厚度计算。

根据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不同情况,窗台部位应采取相应的防踩踏破坏措施。

当在一栋建筑中采用两种及以上外保温系统做法时(含防火隔离带),设计单位应当对不同系统材料接缝处理给出具体的技术措施。

第十条建筑首层及凸出裙房屋面主体建筑的第一层外墙外保温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并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首层防护层总厚度
不应小于20mm,当采用厚抹灰做法时,其外墙外保温的外侧应采用镀锌电焊网固定,宜采取抹保温砂浆后,再进行薄抹灰面层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审查,加强外墙外保温的系统构造、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外墙外保温施工,或委托具有特种专业工程(限外墙保温)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新建项目外墙外保温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保修和质量赔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至少配备2名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当配备2人(含2人)以上专业监理人员。

外墙外保温工程总建筑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应当按照建筑规模相应匹配质量管理和专业监理人员。

从事外墙保温工程的管理、技术和施工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建筑节能施工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成套采购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不得分别采购现场组配,且不得选用未经备案或年度审核未通过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

施工单位采购“四新”技术外墙保温系统时,应当要求该技术和产品提供方出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证书和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施工。

采用粘贴法施工的20层(或檐口高度6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在实施前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外墙外保温和外檐装饰工程的施工组织,并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编制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工作,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完成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二)委托专业分包施工的,应当查验外墙外保温分包单位资质和施工管理人员资格,与分包单位签订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
(三)配合监理单位完成外墙外保温基层墙体质量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当在现场制作样板,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确认后方可施工;
(五)查验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备案文件;
(六)确保外墙外保温施工人员到位,机械安装完毕,施工工具齐全;
(七)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对操作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操作人员熟悉各工序施工要点和施工技术要求;
(八)确保外墙外保温安全及防火措施完备,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安全预案。

第十八条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申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条件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通过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条件验收:
(一)未按规定取得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查回复意见书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未完成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工作的;
(三)墙体基层出现雨水、粉尘、砂浆等污染浸蚀情况的;
(四)现场施工环境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特定气候环境要求的;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的现场验收、复试应当在原有必检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外檐涂料、胶粘剂和抹面胶浆(含抗裂砂浆等)组份的检验项目。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当全程监督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的抽样、封样和送样的复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办理外墙外保温系统备案的或未取得“四新”技术证书的,一律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发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条件验收表
2.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条件验收合格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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