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区备用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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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区备用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备用药品的审批、领用及储存,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2.范围:需要有备用药品的临床科室、部门(如门诊单元、手术室等)。

3.定义:无。

4.权责

4.1医务部:备用药品目录的审批。

4.2护理部:备用药品的定期督查。

4.3药学部:备用药品目录的审核及定期督查。

4.4护士长:负责本单元备用药品的监管。

4.5护士:正确保管、使用、补充药品及日常检查。

5.制度内容

5.1备用药品品种、基数审批和领用

5.1.1各科根据疾病特点确定除抢救车药品目录以外的备用药品品种和数量,不得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科、肿瘤科除外)、高浓度电解质(麻醉科除外)。备用药既要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又要避免积压。

5.1.2由科主任和护士长提交《备用药品审批表》,报药学部审核后,提交医务部审批。使用科室凭审批结果到相应药

房(病区单元到住院药房,门诊单元到门诊药房)领取备用药品,病区和药学部各保留一份《备用药品审批表》。

5.1.3备用的品种和数量一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如需变动,需重新审批。凭新审批结果,需增加的药品到相应药房领取;需减少的药品应退回相应药房,不得自行处理。

5.2备用药品的使用和补充

5.2.1药品使用按“领新用旧”原则,为杜绝科室药品管理不妥或更换不及时造成安全隐患或不良后果,科室应坚持效期近的先用。

5.2.2备用药品使用后,按使用数目及时下达医嘱并补充。

5.2.2.1病区备用药品使用后,在医嘱下达后,药房按整点清药方式发送到病区;

5.2.2.2门诊单元备用药品使用后,护士根据余量定期凭处方到相应药房换回药品。

5.2.3备用药品仅供本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5.3备用药的贮存与养护

5.3.1病区单元的备用药品可存放于药物治疗准备间,门诊单元的备用药品可与抢救车放在同一位置,储存区域上锁或设置门禁。

5.3.2抢救车以外的备用药品应根据药品种类、性质分别放置,固定存放位置,标签及标识清晰。注射剂、口服药和外用药须严格分开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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