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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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重点知识点

专利法重点知识点

专利法重点知识点专利法是指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并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维持和行使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专利法的重点知识点。

一、专利的定义和分类专利是指为限定在一定的地域内,以独占的方式保护技术发明创造的权利。

根据专利权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的获取条件1.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专利权只适用于新的技术方案,即该方案不属于公知技术。

2.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专利权适用于“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来说,不属于该技术领域的通常技术手段的课外技术方案”的技术发明创造。

3.技术方案的实用性:专利权适用于能够在实施中产生预期效果,即该方案是实用的。

三、专利申请和审查1.申请:申请人需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技术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

3.实质审查:对专利申请做实质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文件的完备性、技术方案的可保护性等的审查。

4.公开:专利局将申请公开,并进行公告,允许对专利进行临时保护。

5.接受和公告: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正式授予专利权,并公告专利的权利范围。

四、专利权的维持和行使1.专利权的维持:专利权的维持需要缴纳年费,并进行信息更新,同时应当积极维权,防止侵权。

2.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权可以转让、许可或诉讼进行保护。

转让可以是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的转让,许可需要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

五、专利侵权和无效宣告1.专利侵权: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的范围内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2.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全面审查,如果专利权没有依据法律规定获得,或者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则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

六、专利法的国际保护1.优先权:在一国递交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其他国家递交同样技术的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即第一申请国的申请日作为其他国家申请的有效日期。

专利法重要考点整理

专利法重要考点整理

考试大纲重要考点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第三章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第四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第五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六章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第七章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第八章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卷一2006-2009试题分布规律:1、第4、6、2、1、5、3(重点是4、6、2章,约占60%,但1、5、3章中也有很多高频考点),(卷三重在第2、5章)。

2、6章:理解;4章:记忆;2、另外,今年的新增考点很多,须重视。

新法修订知识点(不全):A15 A16 R76-78,A5 A25 A9A22,R16 R17 R18 外观设计,A20 R44 ,R72,R14A59指南:PCT国家阶段申请日的重新确定(中国作出保留的部分,今年必考)点型题:只考察一个知识点,通常是单选,25题左右;线型题:选项之间跟一个知识点相关,通常是多选;面型题:选项之间不相关;第一章重要考点:超高频(每年2个):职务发明、合作委托开发高频(每年1个):代理人执业规范、发明人署名权、发明人定义、发明人奖酬、中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的区分、代理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规范、A:专利法R:实施细则S:审查指南X:专利相关法律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冯晓青第二章重要考点: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现有技术、抵触申请的定义和判断、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5、25)、新颖性判断规则(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化学部分新颖性和单一性的判断,出题者是化学部的,今年要注意)、高频(每年1个):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外观设计授权条件、宽限期的效力、禁止重复授权、实用性、创造性的判断;较高频: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第三章重要考点: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单一性的判断(在卷三也是重点);高频(每年1个):说明书的撰写、外观设计的图片第四章重要考点: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优先权部分、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主动修改的时机、不允许的修改)、专利费用(缴费日、种类、期限、恢复权利等,尤其是种类今年变动很多,是重点)、期限(延长、计算)、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代办处权限、不受理、电子提出方式、代表人与代理人);高频(每年1个):申请日的确定、强制委托代理(取消涉外代理机构)、实质审查程序(提出时机、手续、会晤、公众意见、驳回理由)、分案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授权程序(期限 费用 救济)、国防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权利终止和恢复程序;第五章重要考点: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复审(请求、审查、性质、修改、撤回)、无效(请求、形式审查、无效理由)、口审(无第六章重要考点: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强制许可、侵权行为(认定)、司法保护(诉前禁令)、权利转让转移(第10条)、保护期限(起算日是实际申请日)、假冒专利、临时保护(与侵权认定结合)、不视为侵权的情形、行政保护、附属权利(转让权、放弃权、质押权、标示权)、法律责任(免于赔偿、赔偿数额);高频(每年1个):其它专利纠纷的法律救济、保护范围(法59条);第七章重要考点: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期限、检索报告作出后的修改、PCT适用的专利类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国家阶段的进入手续;第八章重要考点:超高频(每年2个以上):国际专利分类表、文献代码(主要国家的代码、种类代码);。

专利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五章第二节讲义

专利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五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五章第二节讲义专利法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一)专利:一方面,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另一方面,专利是专利权,即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专利法: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客体(识记)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价值;必须具有形状或者构造。

又称为“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主体的含义(识记):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1.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必须是自然人。

2.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发明人与申请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

3.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也不一定是专利申请人。

(二)专利权的归属(简单应用)1.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是专利权人。

浅析《专利法》第五条的“公共利益”

浅析《专利法》第五条的“公共利益”

为是暴力犯罪行为,海盗的利益是否可以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
除了公共利益之外,在法律条文中还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通过采用可拆
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表述,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
卸式的电网结构和自动化的控制,克服传统技术的不足,从而解
国家利益是最常出现的概念之一。国家作为最大的共同体 决防止海盗强行登船的技术问题。说明书还记载了:海盗在登船
之一,具有绝对的公共性。有的学者将国家利益等同于公共利 时不可避免地会触碰电网合金导线,其上的电压脉冲会给予海盗
益,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根据马克思 较为痛苦的感受。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我国规定了基本安
主义的观点,国家利益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一致性。但是国家 全电压限值:工频电压有效值的限值为 50V,直流电压的限值为
件,是因为这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专利权的性质密不可分。根
为了对妨害公共利益作进一步说明,《指南》列举了若干案
据《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科技进 例:例如,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
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法律法规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制度保 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是损害非特定 人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也包括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严重污 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以 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 宣传封建迷信”都与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相关,属于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的内容。而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健康近年来被社会各界 普遍关注,环境污染、能源或资源浪费、生态平衡破坏所带来的最 终后果,也都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众健康。

知识产权完整:第五章专利三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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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用性的判断 1 2 3、有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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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及审查指南规定,下列情况不具 备实用性:
(1)无再现性。 未完成的、未充分公开的、不具实施性的 (2)违背自然规律。 永动机、全封闭式环行车摩擦动力装置 (3)无积极效果。(质量、节能、环保、降低成本、 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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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 颖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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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 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 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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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 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 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旧法第22条)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 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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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标准 (1)公开的方式只有两种,只有出版物和使用方
式的公开。 (2)判断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而不是技术方案 (3)只在同类和相近种类的产品间进行外观设计
的新颖性判断。 (4)外观设计本身既要不相同又要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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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判断的方法:(审查指南)
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
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

司法考试考点-专利法

司法考试考点-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及保密事项的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考点:所谓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法律相违背,例如吸毒的器具。

第六条[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五章

专利法-第五章

第五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一、专利复审委员会(1)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2)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3)对复审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二、合议审查1.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2.组成五人合议组的情况(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3.合议组意见的形成: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独任审查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一、回避制度复审案件合议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审查的。

回避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

一、复审程序的性质(1)是对驳回决定不服的救济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2)仅审查驳回决定依据的理由和证据,不需要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3)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4)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可以修改申请。

二、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査1.形式审查的内容(1)仅受理针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对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请求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人应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全部申请人。

(3)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

三、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査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査部门对原申请再次审査,决定是否撤销驳回的程序。

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

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1)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2)修改文本克服了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3)坚持原驳回决定。

前两种情形不进行合议审查,由复审委根据前置意见作出复审决定。

审查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专利法章节知识点脉络

专利法章节知识点脉络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第一节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第三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第三章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节单一性要求第四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第一节基本概念第二节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第五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四节口头审理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一节概要第六章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第一节专利权第四节专利的推广应用和强制许可第三节其他专利纠纷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第二节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第七章专利合作条约与其他专利相关的国际条约第一节专利合作条约第三节相关专利国际条约第二节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第八章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第一节专利文献基本知识第三节专利信息检索第二节专利分类专利法综合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第一节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第三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第三章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节单一性要求第四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第一节基本概念第二节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第五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四节口头审理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一节概要第六章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第一节专利权第四节专利的推广应用和强制许可第三节其他专利纠纷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第二节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第七章专利合作条约与其他专利相关的国际条约第一节专利合作条约第三节相关专利国际条约第三节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第八章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第一节专利文献基本知识第三节专利信息检索第二节专利分类专利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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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章知识点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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