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院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渝卫办财务发〔2014〕11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卫生院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考核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第八条对村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
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范本公共卫生是维护国民健康和社会福祉的重要工作,因此公共卫生资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中国的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逐渐完善,为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公共卫生资金的来源、使用、监督和评估等方面,探讨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一、公共卫生资金的来源公共卫生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拨款、社会保障基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收自支、社会捐款和国际援助等。
政府预算拨款是公共卫生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于保障公共卫生工作的持续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费用,是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源培养的重要来源。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收自支也可以用于公共卫生资金的支出,通过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现公共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捐款和国际援助是公共卫生资金的补充来源,可以在应急情况下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支持。
二、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三个原则:公益性原则、效益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公益性原则要求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目标,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工作。
效益性原则要求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必须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投入产出比最大化。
公平性原则要求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要公平合理,不偏袒某一或某些人群,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的权益。
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咨询、传染病防控等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
二是支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包括疾病监测与预警体系、卫生监督机构、卫生信息系统等的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三是加强人力资源培养和队伍建设,包括培养执业医师、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等,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四是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制定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公共卫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卫生项目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涉及卫生项目资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用、私分、挤占卫生项目资金。
第四条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防止腐败和浪费。
第五条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应当根据卫生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六条卫生项目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项目拨款书的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必须保证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卫生项目资金的拨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后,经单位领导审批后进行拨付。
第八条卫生项目资金的拨付应当及时,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严禁推迟或拖延拨付资金。
第九条卫生项目资金拨付时,必须填写拨款通知书并保留相关资金拨付审计资料。
第十条卫生项目资金拨付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资金使用,并做好资金使用记录和凭证的保存。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卫生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合法、规范,并严格按照项目拨款书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卫生项目资金使用时,必须开具专用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卫生项目资金使用时应当注意节约,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并在必要时采取省钱措施。
第十四条卫生项目资金使用中若有变动或有问题,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汇报,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卫生项目资金使用记录应当及时、真实、准确,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审计。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卫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必须保证监督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对卫生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定期向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卫生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细节要精确,格式标准,不允许出现任何分析误差及错误。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示范
社区卫生院(以下简称社区卫生院)建设和发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的有关事项。
二、定义
1.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卫生院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
照国家规定,在地方各级卫生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临床、护理、药品、
公共卫生、卫生信息等工作的机构。
2.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对传染病、职业病、心理疾病、急性传染性病、慢性病等及本地特有
疾病的防治、护理、监测、控制和服务等活动。
1.国家财政投入的补助资金;
2.省级有关部门、市级政府投入的资金;
3.地方财政投入的专款;
4.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5.社区卫生院自筹的资金;
6.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四、经费使用
1.社区卫生院要合理使用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的活动,比如:
(1)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院的公共。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中医药应用情况和地方增补项目。
具体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卫妇社[2010]13号)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集标准,2011年为人均不低于25元。
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3元,州(地、市)、县人均补助不低于2元。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数额,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

于里镇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镇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五莲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镇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3、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二、资金的拨付1、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服务的城乡实际人口,确定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卫生局。
3、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我院服务的实际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总额根据县财政、卫生部门核定的数额拨付。
4、按照《于里镇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辖区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三、资金的使用1、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院财务科,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
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2、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核算与单位的医疗支出核算科目不得混用,其具体要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对辖区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专项资金补助到辖区卫生室。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公卫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中心公共卫生经费的发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的工作开展,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拨付1.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部门对我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数额,结合辖区实际服务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2.我院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村卫生室。
3.根据辖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50%。
4.按照《医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由各项目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
将项目资金余额按考核情况进行拨付。
二.资金使用1.对下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3.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三.资金监督1.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2.我院要成立考核评估小组,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考核到人。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4.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基金辖区常住居民数 00000人。
1.居民健康档案录入:镇、中心:2元/份村、站:2元/份2.居民健康档案使用:镇、中心:5元/份×40%村、站:5元/份×60%二、健康教育全区共有9个镇卫生院,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4个行政村卫生室,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市所有人群。
第三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6元标准设立;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8元标准设立。
第六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省、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第七条各县(区)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
八个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第九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分为农村与城市两类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也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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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三、资金申请和审核
1.卫生院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项目资金申请书,并提供项目申请相关材料。
2.资金申请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内容和所需资金数额,并进行详细说明。
3.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1.在资金使用前,卫生院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范围,并进行审批。
2.卫生院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并定期进行核对和盘点。
3.资金的支出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使用必须与项目需求相符,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资金。
4.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违规使用的资金应予以追回。
五、项目执行和监督
1.卫生院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医疗服务、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工作内容。
2.卫生院应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与评估制度,定期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3.社会公众应对卫生院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绩效评价和成果公示
1.卫生院应依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成果。
2.卫生院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附则
1.在实施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资金的追回和违规使用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