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把公司客户带走违法吗?
离职后单位还用自己姓名违法吗

离职后单位还⽤⾃⼰姓名违法吗众所周知,在⼯作单位中,有的职⼯可能因为⼀些个⼈原因或是被公司开除⽽离职。
在离职后,我们会认为这位职⼯应该与原公司没有关系了,离职后单位使⽤⾃⼰的名字与使⽤⾃⼰证件是⼀个性质的,所以同样都是属于违法⾏为。
下⾯,店铺的⼩编将为您解答⼀下这个问题。
⼀、离职后单位还⽤⾃⼰姓名违法吗1、离职后单位使⽤⾃⼰的名字与使⽤⾃⼰证件是⼀个性质的,所以同样都是属于违法⾏为。
2、《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法》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他⼈居民⾝份证或者使⽤骗领的居民⾝份证的;(⼆)购买、出售、使⽤伪造、变造的居民⾝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份证和骗领的居民⾝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单位能否扣押劳动者证件1、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证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离职后单位是不能⽤已不在岗的劳动者的名字的,这不但是违法的,也有可能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是劳动者,您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的利益,如果您是⽤⼈单位,希望您可以早⽇停⽌这种侵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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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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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承诺书模板(整理29篇)

离职承诺书模板(整理29篇)篇1:离职承诺书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员工,在自身工作中接触到公司的一些销售规划方案、促销方案、经营策略、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资料)、维修技巧等实用维修技巧(包括维修技术秘密)等一些保密资料和技术信息,为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以及本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出入下承诺:一、保证自己在工作中以及业余时间不以故意和过失的方式,对其他不知情人员透漏自己在工作中知悉的销售规划方案、促销方案、经营策略、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资料)、维修技巧等实用维修技巧(包括维修技术秘密)等一些保密资料和技术信息。
包括对公司不应当知悉该秘密的其他员工偷漏上述秘密。
二、本人的该承诺有效期自承诺作出日至本人在离开公司两年内。
三、本人还特别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及若离开公司工作,离开后的两年内不得利用在本公司掌握的销售规划方案、促销方案、经营策略、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资料)、维修技巧等实用维修技巧(包括维修技术秘密)等一些保密资料和技术信息,从事危害或可能危害本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在公司工作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四、贵公司对于本人的保密承诺以及竞业禁止承诺以在日常的工资报酬中支付相关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补偿。
五、以上所述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的范围。
承诺人:年月日篇2:离职承诺书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一、本人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公司工作,现因个人原因办理离职。
同时承诺在离职前对本人所负责的全部工作事项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等与公司所派员工进行交接及详细说明,包括个人电脑中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
归还所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二、离职后仍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自离职起为期1年。
三、承诺在离职后2年内,不以任何手段挖走公司客户,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品牌行业。
四、承诺离职后和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不以公司名义或原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
员工离职退回物品规章制度

员工离职退回物品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员工离职时的物品归还事宜,维护公司财产和信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离职时需退回的公司财产、信息资料、设备等物品。
第三条定义:1.员工离职,是指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所发生的情况。
2.公司财产,是指公司所属的资产、设备、文件、资料等。
3.信息资料,是指公司的机密、公开信息及其他专有资料。
4.设备,是指公司交付员工用于工作的办公设备、工具等。
第四条离职流程:1.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离职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提交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2.人事部门收到离职申请后,将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员工离职手续,清点工作物品,登记资料。
3.员工离职前应清理个人物品,将公司财产、信息资料、设备交还给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并签字确认。
4.人事部门进行最终确认,办理离职手续,归档档案,注销员工信息。
第五条物品清点:1.员工离职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交还公司财产、信息资料、设备,由部门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2.公司财产、信息资料、设备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赔偿或补偿。
第六条保密处理:1.员工离职后,应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利用或传播。
2.员工应当交还公司的信息资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不得私自带走或复制。
第七条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2.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八条补充说明: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层审批。
2.员工离职时应当认真履行交接手续,保证公司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门所有,如有疑问或者特殊情况,可向人事部门咨询。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员工离职时请按照规定归还物品,共同维护公司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离职后千万不能干的4件事

离职后千万不能干的4件事
1、网上发布上家公司的不好言论
不管什么原因离职,心中总有不满的情绪。
于是有人一离职就到处说前公司、前领导坏话,散布负面消息。
更有人认为:公司不义在先,为什么我离职了还不能网上发些下自己的不满情绪?我顾忌公司的颜面,公司可曾顾忌我的颜面?
诉宝法律建议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千万不要随意在网上宣泄不满的情绪,被情绪掌控。
劳动者离职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一旦双方诉诸法庭,很有可能就会败诉。
2、向新公司透露上家的商业机密
有些不道德的公司,挖人往往是看中对方公司的商业机密,以高薪诱惑对方公司的员工,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机密。
一旦利用完了,就踢了。
被利用的员工,还要承担泄露商业机密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业者而言,跳槽也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3、删除公司资料
员工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上都会写明,公司的生产资料都归公司所有。
也就是说员工在公司里的工作成果、发明、专利等,所有权是公司的。
个人是无权拥有的。
重要文件的删除,会使接任者工作难以展开,也会影响公司项目进度,甚至使项目丧失竞争力。
如果没有交接,直接删除也是违法的。
4、把上家公司的客户资源带走
销售人员离职带走客户,造成客户流失,尤其对重销售客户等行业来说,是一个致命打击。
有些销售人员离职的时候会带走客户,有一部分是因为跟公司有纠纷产生的,但是更多的是因为利益,这是出于人的本能,用道德或者公司章程都没有办法解决的。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规定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规定根据题目要求,我将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来写一篇关于“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规定”的文章。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规定为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加强客户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的问题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请各位员工务必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所谓私用公司客户资源,指的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与客户有关的信息、联系方式、合作内容等资源。
第二条:禁止私用客户资源在任何情况下,员工不得擅自将获得的客户资源用于个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将客户资源提供给其他人或单位使用,包括直接提供或转让客户联系方式、客户资料等;2. 借用客户资源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任何活动;3. 利用客户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如私下与客户达成合作协议获取额外佣金等。
第三条:合理利用客户资源尽管员工不得擅自私用客户资源,但可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合理利用这些资源。
合理利用客户资源应遵循以下原则:1. 使用客户资源进行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包括联系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信息等;2. 在获得客户资源后,应及时将其录入公司统一的客户管理系统,并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在进行商务谈判或其他与客户的正常沟通时,可以引用客户资源中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1. 轻微违规行为,如未经批准转发客户信息,公司将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立即停止相关行为;2. 严重违规行为,如擅自提供客户资源给他人使用,公司将视情况进行内部调查,并可能给予警告或者申诉;3. 恶意违规行为,如利用客户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附则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并应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案例:可口可乐的配方保护 • 著名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成功的运用了技术 秘密(know-how)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尽管对于 “可口可乐”饮料,全世界几乎是家喻户晓, 而可口可乐的产品配方历经数十年,对外界仍 是一个谜,可口可乐公司对外许可生产过程中 ,对其配方采用半成品保护,即不提供生产技 术和配方,只提供浓缩的原浆让被许可方配成 可口可乐成品。
思考:该案中带走的客户名单算不算商业秘密, 为什么?
审判结果
• 这些资料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秘密性;可为A 旅行社带来商业利润,具有价值性。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范畴,应视为A旅行社的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B旅行社辩称是公开获得这些外国旅行社资 料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经济价值 (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公众知悉的主体范围
所谓“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 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则是指与权利人 有竞争关系的主体。严格来说,商业秘密的秘 密性应为“相对秘密性”, 即有关信息为权 利人以外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悉,也属于“ 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丧失秘密性。 这主要指两种情况:(1)为企业内部有关职 工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如果某商业秘密在 企业内中为有关职工“因业务需要所知”,而 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职工对接触的 商业秘密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的话该信 息不丧失秘密性。(2)为业务关系人所知不 一定破坏秘密性。商业秘密因业务所需,被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 • •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 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 以规范“经营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
离职人员从业管理制度

离职人员从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离职人员从业行为,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离职人员。
第三条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离职人员应当尊重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其谋求个人利益。
第五条离职人员应当遵守离职协议的约定,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第二章离职人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离职人员应当对公司提供的设备、资料等财产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第七条离职人员应当离职前将工作交接给接替者,并做好离职手续。
第八条离职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不得在离职后散布不实信息或诋毁公司形象。
第九条离职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
第十条离职人员不得利用离职后的关系和信息从事对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离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追踪。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离职人员,公司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包括取消相关福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十三条对于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的离职人员,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公司领导层批准。
以上就是离职人员从业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离职人员们能够严格遵守,做到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利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祝离职人员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大
的成功和成就!。
公司员工手册-全文(完整版)

公司员工手册-全文(完整版)公司员工手册第一条:为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健康、有序的开展,本着公司与员工之间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一般规定1.公司经营管理者有权依照公司各项现行管理规定,指派或分配员工工作。
2.员工对于公司指派或分配的各项工作,均有义务履行,不得无故拒绝。
3.凡员工行为违反本《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可视该行为情节轻重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4.本《员工手册》载明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章:员工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声誉。
2.光明正大,胸怀坦荡,做诚实、正直、信守诺言的人。
3.认真了解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制度并自觉遵守。
4.处处表现出高度的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将个人才华与团队的力量紧密结合起来,奉行集体奋斗的精神,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不断追求高效益。
5.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热爱本职工作,积极进取,培养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勤奋好学,力争达到尽善尽美的工作标准。
6.保守公司内部所有有关技术、经营、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资料、文件、程序与数据的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爱护公司公物,节约使用物品,提高成本意识,反对资源浪费。
8.保护环境卫生,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整顿自己的办公环境。
9.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休息、用餐,办公场所、库区、配送区禁止吸烟。
10.工作时间不得闲聊,不得网上交友,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图书报刊,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不做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的事情。
11.严禁串岗,搬弄是非,扰乱工作次序。
12.任何时间不得在工作区域会见私人朋友,业务交流必须在会议室或洽谈室进行。
13.在工作场所及外出活动中要言行得体,仪态大方,服饰整洁,注意工作礼仪,着工服,佩戴工作胸卡上班,员工不准穿拖鞋,不准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男性员工不准留长发,女性员工不准穿超短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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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把公司客户带走违法吗?
一、知识背景
在很多行业中,公司的诸多客户资源及关系并未直接掌握在公司手中,而是由公司管理层或基层员工在长期维系资源关系。
一旦掌握客户资源的员工从该公司离职,在进入新的单位后,处于自身业绩压力或利益的考量,员工经常会选择将原公司客户带入到新公司中。
那么员工离职后把原公司客户带走的这种行为本身违法吗?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笔者简要分析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二、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下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就经济补偿标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法律分析
1、公司客户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法律概念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比较严苛,且需以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为直接前提条件。
常见保密措施包括:
(1)对需保密事项是否进行了物理上区分管理,未经审批或保密信息管理人员统一,该信息不为一般人所能直接接触;
(2)是否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3)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4)被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属于独有商业价值信息,且不为公众所知,也不为所属行业或领域人员所广泛熟知。
因此,公司的客户信息若并非公司独有商业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加以
保护,并且客户信息仅有客户名单,未包括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及价格底线等深度商业信息。
同时非经审批及同意,不为一般员工所知晓,或者公司客户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或通过市场渠道可以获取到或者客户信息本身并不具备商业价值等,则不属于商业秘密。
2、员工行为是否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通常会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在离职后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知,若公司客户信息不属于上述保密信息,则员工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但若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该类客户信息属于离职员工应当保密事项,则笔者认为,该约定对离职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的行为即使不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但也属于违反协议约定,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
3、员工行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首先,用人单位应就竞业限制做出明确约定,且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其次,竞业限制的人员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针对公司一般员工。
另外,关于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12个月工资30%按月支付。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系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典型案例分析
在郑州市国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耀义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秦晓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案号:(2017)苏8602民初8号)中,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为:首先,原告国达仪器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不明确且缺乏稳定性。
本案中,原告对其主张的客户名单等信息,虽然提供了与其中三家客户的交易发票,但发票记载的日期显示原告与所涉客户交易仅为同日产生的多笔交易,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相对较为固定且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交易关系,亦不能体现原告与客户信息记录本所载客户均存在稳定长期的交易往来。
而且原告亦未提供前述客户名单及信息为其不易获得或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相关证据。
故,原告主张的上述商业秘密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信息的法定要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其次,原告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单纯的竞业禁止约定不能视为有效的保密措施。
权利人对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条件。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并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保密措施是其与被告秦晓明签订了《企业员工保密协议》、《销售总监承诺书》,以及《保证书》中竞业禁止的约定。
而《企业员工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及范围”并未涉及具体信息,故使相对方无法明知具体的保密客体,以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最后,前述协议及《保证书》中约定的被告秦晓明或家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国达仪器公司相同的业务或销售同类产品,亦不得与原告公司客户进行业务联系等,为单纯的竞业禁止条款,其未明确用人单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信息范围。
另,原告国达仪器公司与被告秦晓明签订包括
前述竞业限制内容的协议后,原告既未书面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秦晓明支付过合理的补偿费用。
因此,原告主张为保密措施的上述协议等,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五、法律建议
1、针对公司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公司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需要保密人员,及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其离职后按约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针对客户信息保护,建立专业供应商信息库,进行深度信息保护,同时强化公司品牌及维护政策,吸引战略合作客户,以防止客户资源流失。
3、对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和重要客户资源的员工,应当定期调整工作及工作界面,对于关键岗位人员,提前储备战略人才,以便于及时弥补人员空缺及防止企业管理及保密工作在人员离职期间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