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个常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
企业常见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和风险规避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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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税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处理案例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处理案例
详细描述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如收入确认、成本扣除、 税前利润计算等。这些问题需要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详细分析和处理,以确保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案例二:增值税疑难问题处理案例
总结词
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开票流程
详细描述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开票流程,确保发票开 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及时退回或 要求重新开具。此外,企业应定期对发票进行核查,确保发票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结词
关注税收优惠,合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
详细描述
企业应关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并合理利用政策降低 税负。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申请享受 税收优惠,避免错过政策红利。同时,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 及时调整税务策略以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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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业涉税风险规避技巧
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制定税务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标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和权限。
建立税务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
定期对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与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税收政策 保持一致。
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企业在过去经营过程中可能因 为各种原因而遗留下一些涉税 疑难问题,如未处理的遗留税
款等。
涉税疑难问题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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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成本增加
涉税疑难问题可能导致企 业需要额外花费时间和金 钱来解决,增加了企业的 财务成本。
税务稽查常见争议问题风险规避

税务稽查常见争议问题风险规避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六、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七、房地产建筑行业存在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问题(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事项:1. 应付未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 预提的利息费用3. 预提的水电费用注意事项:1。
资产减值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
公允价值变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大数据时代重点关注80个涉税风险点讲义

税收大数据时代重点关注80个涉税风险点讲义税收大数据时代,随着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大量的数据,识别和预测涉税风险,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在这个过程中,税收部门需要重点关注以下80个涉税风险点:1. 偷漏税行为: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识别企业或个人的偷漏税行为,如虚开发票、漏报收入等。
2. 虚增成本行为:一些企业通过虚增成本的方式减少所得税的负担,需要重点关注这种涉税风险。
3. 非法转移定价:跨境企业通过非法转移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税负。
4. 虚拟经济: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涉及虚拟经济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需要关注虚拟经济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5. 不合规抵扣行为:一些纳税人在抵扣环节存在不合规的行为,如虚开发票、抵扣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等。
6. 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需要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监控和识别。
7. 偷逃关税行为:一些企业通过偷逃关税的方式减少进口商品的纳税额,需要重点关注这种行为。
8. 逃避遗产税:由于遗产税征收标准高,一些富裕家庭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遗产税的征收。
9. 虚假申报行为:一些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需要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监控和识别。
10. 税务偷漏行为:税务人员自身存在的偷漏行为,如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
11. 黑市交易:一些商品在黑市上进行交易,逃避正规渠道的税收。
12. 跨境电商: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涉税问题,包括虚构交易、逃避关税等。
13. 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涉税问题也需要重点关注,如如何申报和征收税款等。
14. 高风险行业:一些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金融等,涉税风险较高,需要加强监管。
15.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涉及到利得税等税种,需要重点监控这一领域的涉税行为。
16. 隐性纳税人:企业或个人通过设立隐形纳税人的方式逃避税收,需要加强监管。
17. 跨地区交易:跨地区交易涉及到涉税风险,需要加强对这类交易的监管。
80个企业常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

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一、税法运用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与法律风险规避1、新准则“慎重原则〞运用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基本案情——风险销售案例:2007年12月份,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一般发票,但货款未收取。
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
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直到2008年5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
A企业依据新准则“慎重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时未申报纳税,意在延期而非隐瞒,但当地税务局检查发现时,却要保持依法按有意偷税论处。
★涉税争议——纳税人未申报,有规可循;税务局要处罚,有法可依。
同样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操作,为何其处理的结果正好相反?熟是熟非?★法规依据1——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慎重,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干予以确认。
新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合计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才干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
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状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来核算。
税企间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共249页文档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100个最具争议的税务案例

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又称链条税
3.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4.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中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
中央地方共享税
消费型增值税
非全面型增值税
价外税 发票扣税法
增值税类型:
类型 特点
1、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2、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 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 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的筹划:
1、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是否适用个体工商户
**服装公司的筹划
2、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3、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 5、一般纳税人认定中注意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doc 国税函(2010〕35号.doc
认定六大变化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 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 为6个月。
准备资料:
准备资料: 1、法人身份证明 2、2名财务身份证,会计证 3、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租赁合同 4、房屋产权证明 审核事项: 1、车间实地审核 2、账簿健全(代理记账需要代理协议) 3、保险柜与设备发票(后补)
80个常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

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一、税法运用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与法律风险规避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基本案情——风险销售案例:2007年12月份,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货款未收取。
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
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直到2008年5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
A企业依据新准则“谨慎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时未申报纳税,意在延期而非隐瞒,但当地税务局检查发现时,却要坚持依法按故意偷税论处。
★涉税争议——纳税人未申报,有规可循;税务局要处罚,有法可依。
同样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操作,为何其处理的结果正好相反?熟是熟非?★法规依据1——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新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
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来核算。
企业常见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技巧共24页文档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的阅读
❖ 知识就是财富 ❖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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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一、税法运用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与法律风险规避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基本案情——风险销售案例:2007年12月份,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货款未收取。
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
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直到2008年5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
A企业依据新准则“谨慎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时未申报纳税,意在延期而非隐瞒,但当地税务局检查发现时,却要坚持依法按故意偷税论处。
★涉税争议——纳税人未申报,有规可循;税务局要处罚,有法可依。
同样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操作,为何其处理的结果正好相反?熟是熟非?★法规依据1——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新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
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来核算。
★法规依据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相关规定:TL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TL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TL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其它有关销售收入确认的税法规定:(一)交款提货。
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
这是因为商品、产品已经卖给买方,买方可以随时凭提货单提货,尚未发出的商品,已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而是企业代买方保管。
(二)预收货款。
1.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产品,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税法规定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三)分期收款。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四)委托代销。
委托其它单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因为代销清单表明了商品已经卖出。
注:新的180天规则。
(五)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
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六)出口销售。
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为使出口成本、盈亏核算的口径一致,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对外成交的离岸价格为准。
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价格成交的,先按到岸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记账,然后将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输保险费和佣金等,用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争议处理——本案因为新准则和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了差异,故而产生了纳税争议。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征管法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所以,本案的税务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中,纳税人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存在暂时困难,因而A企业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A 企业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
为此,A企业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似乎正确,但却忘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调整,同时,更忽视了税法的严肃性——任何与税法无据的延期纳税,都有可能以隐瞒偷税论处。
★规避方法1——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并注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调整。
★规避方法2——巧妙利用“分期收款方式”应对,将所谓“隐瞒”收入的“偷税”演变成合理合法的“延期纳税”。
★温馨提示——“分期收款方式”的税务策划应用技巧和案例。
2、“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涉税争议——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究竟能否税前列支?如能列支,又该如何正确操作?★法规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法规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争议处理——解决本案争议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其一、要认真、系统、全面地理解税法。
关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有两个文件,一个是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讲得是怎么处理,没有讲如何确认。
另一个是国税发[1997]191号,讲得是确认的标准,对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其二、要区别会计核算与汇算清缴的时点。
年度会计报表终结时点是12月31日,而税务机关法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时点是次年的5月底。
★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温馨提示——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务报表作补充说明,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帐,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3、“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基本案情——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帐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
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
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涉税争议——关于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一般是结转年度收益问题。
★法规依据——TL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争议处理——因相关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未具体明确化,故解决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理解“确实无法偿付”。
★规避方法——即陈述和申辩。
“确实无法偿付”的事实认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而相关的事实就具体的调查来说,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是“长期挂帐”、“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定多数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数年?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企业如果倒闭或破产,但其原股东的追偿权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否定。
而且,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负有举证义务,如此的“调查”确实挺有难度的。
★温馨提示——如果是“长期挂帐”,最好是要求相关的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
————————————————————————————4、关联交易所得税反避税调整问题(案例)★转让定价法——在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为了转移利润而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不依照市场规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关联企业的共同利益而(1划, C 、企业兼营内部转移定价(不同税率的产品或服务且为同一对象):A 产品或服务(高税率或征税) B 产品或服务(低税率或免税)★基本案情——设立销售公司避税:湖南某地华强建材总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广东省等各地区,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1000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15000元,销售费用3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