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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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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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交易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关系,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成为法律约束双方的文件。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陷害对方、强迫对方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完全一致;(二)有明确的约定内容;(三)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附加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通信地址;(二)约定的履行期限;(三)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四)商品的质量标准、性能指标、用途、包装方式等;(五)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登记。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恶意阻止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和承受第十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合同的性质不得转变,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约定或者经对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合同的履行(ppt 43页)

出口合同的履行(ppt 43页)

(二)审核要求
1 用英语 2 开证的付款责任方面是否有限制性条款 3 合同号、销售确认书或订单号注明 4 开证行名称、参考号清楚注明 5 信用证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 6 付款时间明确 7 通知银行:中国 通知行保兑
8 货物描述要清楚 9 受《UPC500》约束 10 信用证受益人为公司,银行不给个人开 11 注明贸易术语 12 注明装运期,信用证的到期日 13 有效期与装运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14 中国境内到期
第二节 落实信用证
一 催开信用证(催证) 二 审核信用证(审证) 三 修改信用证(改证)
一 催开信用证(催证)
最好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开立信用证。 并根据备货情况催开信用证。
二 审核信用证(审证) 银行: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
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等; “印鉴相符”
公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1)我方应报的CIF价。
2)我方应该向客户收多少保险费?
参考答案 1. CIF=CFR/[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
=99450/[1- ×0.5% ×1.1] =100,000USD I = CIF -CFR = 100000-99450 =550USD 或 I = CIF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
第九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说明: 1、我国对外贸易中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 2、本章以CIF术语为例论述出口合同的履 行环节。 3、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环节包括:货、 证、运、款。
货:备货、报验 证:催证、审证和改证 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 款:制单结汇
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 出口退税
说明:
进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事先向当地外汇 管理局申请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报 关验放后,海关在核销单上盖章,并与报 关单上盖有“放行”图章的一联一起退出 口单位,由出口单位附发票等文件附着当 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等收汇后,在结汇 水单或收帐通知单上填写核销单号码,向 外汇管理部分备案。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3. 机会与问题分析。 4. 目标。 5. 市场销售策略 6. 预计盈亏核算。 7. 行动方案。 8. 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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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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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交易磋商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两种。 (一)口头磋商——商务谈判 口头磋商主要是指在谈判桌上面对面的谈 判,如参加各种交易会洽谈,贸易小组出访 及邀请客户来洽谈等。 (二)书面磋商 书面磋商是指洽谈交易是通过信件、电话、 电传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来进行,双方不 见面的间接谈判。书面磋商一般是在有潜在交易意 向、已经有过贸易往来或是需要寻求新的可交易对 象 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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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才能 构成有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受法 律保护。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各国民法典、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综合起来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 下方面。 1.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 合同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一 致协议。 3.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4. 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5.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33
34Βιβλιοθήκη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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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是: ☆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一致。 ☆ 接受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 ☆ 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并 送达 发盘人。 2. 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3. 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4. 对综合盘和复合盘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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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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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盘与虚盘: 实盘:(Firm offer)是表示发盘人有肯定订立合同 的意图,受盘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实盘的特征是:(1)内容明确Clear(2)内容完整 Complete(3)终局Final 实盘就是法律中的“要约”,发实盘必然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的问题: (1)实盘的含义不在于是否注明“实盘”字样,而 在 于是否具备上述必要条件; (2)应根据磋商交易的全部过程来判定实盘; 23 (3)实盘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销

2024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

2024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

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定义与成立1.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1.2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1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合同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

2.2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3.1合同的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2合同的终止合同依法成立后,因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终止。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的认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4.2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5.1协商解决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5.2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5.3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4诉讼解决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

第六章:合同的解释与补充6.1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内容和法律效果进行明确和界定的过程。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for Contracts)
一、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概念(Definition)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通常是指合同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发生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 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
二、合同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Contract Laws) (一)概念的冲突(Conflicts of Definitions )
Article 55
Where a contract has been validly concluded but does not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 or make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price, the parties are considered, in the absence of any indication to the contrary, to have impliedly made reference to the price generally charge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for such goods sold under comparable circumstances in the trade concerned.
1. 大陆法国家(Civil Law Countries)
(1)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 契约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 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的协议。
(2)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3款 :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遵守第2款所称要件 的情况下,预先就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达 成适用特定的一般交易条款的协议。

第九章_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九章_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审证
审证是否是必要的? 是 原因?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一)银行审证
政治性的审查 开证银行资信的审
1、对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 不可撤消的。 EG: 领到进口许可证信用证方生效 船公司、目的港须经开证人同意后,方可
试求该出口公司实际所得货款。 案例分析1某出口商通过中国银行某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 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100万美元,购花岗岩 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 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有开证 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 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 由开证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 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请问:该信用证可不 可以接受?
装运 货物清关后方可支付货款 真远期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含义 远期信用证按即期信用证议付 2、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名称、地址 3、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期、有效期 和到期地点的审查
出口许可证 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商品出口的证明文件,
是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重要证件之一。 程合同前/后申领? 一般签订合同前申领 一证是否可以多次使用? 不可 一批一
6、对运输条款 7、一)解释 开证人通过开证行对信用证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的行为 (二)注意 1、尽量一次性提出 2、对同一修改通知书内容只能全部接受
或拒绝符合合同的规定和 法律的要求
1、符合合同规定 2、符合法律规定 (二)交货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法律要求一致
1、应严格照办 2、运输标志应符合规定 四)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延迟/提前均可导致对方拒收/索赔
口头申报 书面申报 电子数据交换申报 2、审核查验货物
审核内容? 查验地点? 3、征税 计算方法 完税价格;出口税税额 公式 4、结关放行 报关注意事项

经济法第九章 合同法

经济法第九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 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 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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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形式 1.成立生效 2.附条件生效 3.附期限生效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留置质物。 ②质物有损坏或者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 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③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 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②返还质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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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除海关特准外,一般应在装货的 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三)投保 • 在CIF合同中,卖方在租船订舱以后,根
据已落实的船名船期等资料,即可办理 投保手续。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四、制单结汇
(一)信用证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 收妥结汇 • 定期结汇 • 押汇(买单结汇)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 如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需经各方 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通知行 受益人
• 在受益人告知接受修改前,原信用证条款仍 然有效.如果收益人未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 的通知,则取决于其提交的单据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 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则应首先征得 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 程序办理修改。 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 开证银行 通知银行 受益人。第九章合同的Fra bibliotek行案例分析
• 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 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不可撤 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 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 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 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 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 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在信用证有效期 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 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 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 什么?
(二)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 1、表提(表盖提出) 2、电提(电报提出) 3、跟单托收
注:以上做法都使信用证受益人失去了 开证行所做的付款保证,从而使出口收 汇从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审单和付款
如果发现单、证不符,应根据实际情 况,选用下列的方法适当处理: • 停止对外付款; • 相符部分付款,不相符部分拒付; • 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 • 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 • 要求卖方改正后再付款; • 在付款时声明保留索赔权。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 分析:我方多装2吨是可以,不过来证的 金额前并无并无类似“约”的词语,所 以持22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 银行仪付,肯定不行。 数量的增减幅度以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为 限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催证:催请对方开立信用证 • 如规定我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限内装
运,应及时通知对方预计装船时间并催 促开证 • 如我方可以提前装运,可商请对方提前 开证
第十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 教学目的: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 所涉及的各项业务环节,掌握填写各种 进出口所需填写的各类单据,重点掌握 出口方制单结汇的所有单据。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出口贸易多采用CIF和CFR术语,并 采用信用证结算 货、证、运、款四个环节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审证:由银行和外贸公司共同负责 审核内容:
1、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 2、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的审查 3、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和单价等条 款的审查 4、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和到期 地点的审查 5、关于单据要求的审查等等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改证:
• 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 可由受益人提出。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凡需修改的内容应一次向开证人提出。 (2)原证的条款在受益人向通知该修改的银行
发出他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对受益人有效。 (3)对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4)只有在收到银行的修改通知书,才能办理
发货,绝不能凭开证人的通知办事。 (5)可改可不改的问题尽量不改。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应该催证: 1、成交时间与约定的开证时间间隔较长
(一个月以上); 2、到约定开证时间尚未收到信用证; 3、提前备妥货物; 4、对方信用不佳或习惯性作风拖拉;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 催促开证的信函内容如: “Sales Contract No.123 Goods are ready. Please rush to open the relevant L/C”。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进口报关
(一)报关 1、报关时限
进口报关时限为进口运载工具申报进境 次日起算14天内。中间有节假日不扣 减,最后一天是非工作日的,可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逾期报关的要缴纳滞 报金。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2、报关单据 • 进口报关单据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为
核心,随附商业发票、提单和保险单。 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 品检验证书。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二)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 • 税种:关税,进口调节税,代征税(产
品税,增值税等)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主要进出口单据
一、主要进出口操作单据 (一)报验单 (二)报关单 (三)投保单 (四)托运单 (五)大副收据 (六)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管理局) (七)出口货物退税单(退税联)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
(一)办理货运的步骤 1、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 2、船公司或代理人签发装货单 3、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
(Mate‘s Receipt)或收货单 4、托运人凭收货单向船公司交付运费并换
取正式提单。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二)报关(通关) 报关分四个基本环节: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案例
• 合同数量前冠以“约”,而来证为固定金 额,如何处理? 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 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 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 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 方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 仪付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一、备货、报验
(一)备货 注意事项: • 品名、品质、数量等应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 规定; • 包装及包装标志应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 • 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 适应。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
(二)报验 • 法定检验;合同规定 • 程序:填制“出口检验申请单”、报验、
合格发检验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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