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实践中的难点及建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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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的难点与建议

摘要:现阶段我国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存在着反洗钱人手不足、被检查对象范围狭窄、手工检查效率低下、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检查效果不理想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难点,针对这些难点,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人行反洗钱检查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的规定情况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1反洗钱执法检查是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环节。现阶段我国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尚存在诸多难点亟待解决。

一、反洗钱执法检查面临的难点与问题

1.从检查主体看,基层人行反洗钱人手不足,检查主体力量薄弱。

目前,在省会中支以下一级的中支,反洗钱机构尚处于缺位状态,大多数基层人行反洗钱工作都是由会计结算部门的一至两人兼职担任,难以确保反洗钱的专业性、经常性和主动性。同时,反洗钱工作综合性强、涵盖面广,它要求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不仅对经济、金融、科技电子知识要熟悉,还要知晓国内外法律法规,基层人行现有工作人员能达到此要求的实在为数不多。

2.从检查客体看,被检查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尚未正式实施前所进行的反洗钱执法检查都未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纳入执法检查的范畴。

3.从检查的依据看,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检查人员判断难度大。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反洗钱执法检查的实施细则,仅是有的省会中支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这些规定主要对检查程序、内容、方法作了大致规定,检查人员判定可疑交易的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但现有法律法规界定很模糊,如相关法规对可疑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交易的界定大量采用“频繁”、“分散转入”等模糊字眼2,在明年即将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这个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金融法律法规的不一致性也增加了反洗钱检查的难度。在原“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对其下属机构进行反洗钱检查,这也是近两年基层人行反洗钱检查的内容之一,但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新的“一个规定一个办法”中却并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下属机构进行检查。

4.从检查手段看,尚停留在手工阶段,效率不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被检查机构的业务量普遍呈逐步增长态势,有的机构的业务量堪称庞杂,而基层人行的反洗钱执法检查依然采取的是手工方式。这种方式的检查不但工作量大,检查面窄,而且效率低,时效性差,差错率高,检查的广度与深度难以得到保证,已经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

5.从检查效果来看,效果不够理想。

主要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基层人行检查组成员是从与反洗钱相关的业务科室选出来的,有的则是从县支行抽调而来,每个成员都有各自具体的工作,所以检查时间普遍安排得不长。对于业务量大的金融机构,检查时间明显不够,因此对这类机构,基层人行多半采取的是抽查的方式,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检查的才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即便这样,临时都还有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不得不离开检查组,造成检查组人员变更,影响了反洗钱检查的权威性和连贯性。二是检查人员自身掌握的反洗钱知识的有限性也影响了检查的效果。三是协查机制不顺畅。首先是人行内部之间的协查机制问题。目前,各基层人行在执法检查时,基本上只能对本地金融机构相关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对跨地交易涉及的账户的交易情况无法进行核查,难以全面深入掌握可疑对象的账户交易情况,从而无法判断该交易是否为洗钱。其次是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查机制也未能有效实施。四是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功能欠缺,加大了反洗钱分析核查的难度。自商业银行实行数据集中后,基层银行业务系统对本行账户交易数据的保存时间普遍较短,超过一定时间即自动更新。对于单位结算账户,人行还可通过分户账查询其历史交易,但对于个人结算账户,

2《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可疑支付交易的标准(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这两条判断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是个人结算账户,则更难掌握和判断。

由于商业银行未保存纸质交易记录,数据一旦被自动更新,人行只能通过基层金融机构向数据集中所在机构提交“请求”以获取历史交易

数据。这样一方面增加了被检查机构的工作,他们有畏难情绪,另一方面有的数据集中机构反馈信息不够及时,也影响了检查的效率。五是网络银行、电子货币和电子交易等全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洗钱犯罪分子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智能卡”等进行电子货币交易,可供追寻的可疑交易记录痕迹越发隐秘,客观上增加了反洗钱执法检查的难度。

6. 从检查的处理结果来看,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基层人行都是对当地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而非采用跨地区交叉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尚能出于工作责任心尽心尽责,但在对被检查机构进行处罚时,地方上层层的关系网使基层人行部分干部职工放弃原则,相互之间推卸责任,人为降低处罚力度,以整改或通报代替处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某中支所辖县(市)支行2006年共对23家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执法检查,但仅对4家机构向中支提出罚款建议,占被检查机构的17.4%,其余均为整改或通报建议,由此可见一斑。

二、对策建议

l.成立反洗钱基层组织机构,加强反洗钱培训,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组织保障。

各分行现已陆续成立反洗钱处,建议以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契机,由人总行统一部署,在省会中支以下基层人行尽快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机构要建立在对基层人行的账户管理、征信管理、现金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整合的基础之上,避免多部门牵涉反洗钱工作,齐抓共管,却又都不能有效管理的情况(如现阶段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工作分属两个部门,但二者未能有效结合,导致两个部门工作重复,监管资源浪费)。

另外,既要加强对基层人行反洗钱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和办法,熟悉反洗钱行政调查方法的程序和方法,又要加强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自觉钻研业务,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对反洗钱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水平和业务分析水平,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2.尽快落实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执法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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