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反洗钱体系建设国际经验及对我国启示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广泛和经济的 迅速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的贩毒、走私、恐怖活 动、黑社会犯罪、贪污受贿等犯罪日渐上升。而 对通过这些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 清洗的洗钱活动,也严重危害着国际社会的正 常政治经济秩序。正由于洗钱犯罪具有如此大 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洗钱犯罪进行有效的防 范和打击十分重要。目前,通过国际合作抑制 洗钱犯罪,成为一个国际范围内的热点问题; 同时,很多国家将反洗钱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加 以建设,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不错的效 果,对我国的反洗钱体系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 义。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 一套能够有效调整各国成本收益失衡,从而能 够顺利推行的制度。面对反洗钱工作在各国间 成本与收益分担不均的状况,各国际组织应负 担起协调的任务,切实考虑各个国家的不同实 际情况,给予一些力量薄弱的国家以更多的财 力支持和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建立起与国际要 求相适应的反洗钱体系。针对一些国家患得患 失的情况,更加需要通过国际合作,达到统一 部署的目的。
由国内事务部负责,主要从事反洗钱法律草 方面注重参与国际合作,并根据本国的特点
案的制定,对国内事务大臣负责。在反洗钱操 强调务实高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尽管其开
作制度方面,英国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可疑 展相关工作较晚,但是在反洗钱具体实践方
交易报告制度。每个银行都配备有专门向国 面进展较快。日本于 2000 制定的《组织性犯罪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反洗钱体系建设经验 (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 法律控制的国家之一,它的反洗钱执法机关是 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 邮政总局。现在美国有关的反洗钱法律已形成
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 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其中,《银行保密法》要 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政府提交如下报告: 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 10000 美元的现金或货 币工具进出美国的,应向美国海关报告可能违 反法律或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银行必须向美 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在 美国,反洗钱情报网络十分庞大和完善。美国 财 政 部 设 立 了 金 融 犯 罪 执 法 网 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即 FinCEN),其主 要职能有:协助执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对国内 和国际合作打击金融犯罪的行动提供情报支 持;为美国的决策者提供对国内和国际洗钱活 动发展趋势和模式的分析报告;通过对信息的 收集、分析和共享以及技术支持,促进《银行保 密法》和财政部其他命令的有效实施。FinCEN 建有庞大的金融数据库,与全美各金融机构数 据库、金融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借助该网络, 调查人员能在几分钟之内查到某个人的金融 记录、商业合同、雇主姓名、资产数额等数据信 息。这些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就可以勾画出被 调查对象的所有经济交易的清晰脉络,从而为 调查提供线索。另外,在相关执法机构也有相 应的数据库,如国内税务局的底特律信息中心 就储存着全美所有的货币交易报告,供执法机 构检索。
反洗钱工作经验与启示总结

反洗钱工作经验与启示总结1. 引言在如今全球化和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洗钱活动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威胁。
作为一名反洗钱专业人员,我在过去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从中汲取了一些启示。
本文将对反洗钱工作经验与启示进行总结。
2. 加强风险评估与监测能力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在于识别和管理洗钱风险。
在实施反洗钱措施之前,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是关键。
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能够更好地把握机构或行业内存在的洗钱风险,从而采取针对性的监测和调查措施。
此外,加强监测能力,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数据分析工具,能够提高对可疑活动的检测和识别能力。
3.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反洗钱工作是一个跨部门、跨机构的合作过程。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能够更好地发现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合规处理,不仅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效能,还能够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洗钱风险。
4.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与制度机制内控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规范,确保各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此外,还需要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熟悉反洗钱政策和规定,掌握洗钱识别和预防技能。
5. 设立独立的合规和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独立的合规和监管机构至关重要。
这些机构应独立于业务部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其职责包括监督和检查业务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和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参与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和处罚。
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能够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和效果,促进机构自律和合规。
6. 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洗钱活动往往跨越国界,需要跨国合作来加以应对。
在反洗钱工作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参加国际会议、交流经验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反洗钱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西方发达国家先后通过不同的法律体系与立法程序将洗钱行为确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并给予刑事制裁。
在此基础上,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洗钱活动的国际公约也在频频亮相,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加入,这些签约国纷纷在其国内实体法中将洗钱规定为犯罪,并积极承担了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义务。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体系、内容与国际社会要求还有相当距离,必须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经验予以完善。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法律体系;义务主体一、反洗钱立法的国际比较(一)各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不同综观世界各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美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美国国会制定的反洗钱法律;有关政府部门为执行反洗钱法律和依授权制定的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如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保险局、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为本监管行为及其从业人员制定的“操作指南”、“从业指引”和“行为守则”等。
主要有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等。
除此之外,还有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等。
与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相提并论的国家还有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如,英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1986年《毒品贩运犯罪法》、1990年《刑法》等;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1993年《反洗钱条例》;第三层次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制定的指引、准则等。
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体系与英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
也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非法律组织性质的行业自律规范三个层次构成。
即,第一层次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和政府根据宪法的授权制定的若干反洗钱法律。
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调法》。
第二层次是对一些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行政法规。
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

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反洗钱已成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打击犯罪活动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
反洗钱法作为规范和指导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框架,其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的日益频繁,洗钱活动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洗钱犯罪分子常常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差异、监管漏洞以及金融体系的互联互通,来转移非法所得并使其合法化。
这不仅损害了各国的经济利益,还严重威胁着金融市场的诚信和稳定。
因此,加强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成为当务之急。
国际合作在反洗钱领域主要体现在信息共享、法律互助和联合执法等方面。
各国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分享有关洗钱活动的线索、趋势和案例,能够有效地提高监测和防范洗钱的能力。
例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其成员之间通过定期的信息交换和评估,推动了全球反洗钱工作的协同发展。
在法律互助方面,各国相互协助调查和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提供证据和司法协助。
这种合作有助于突破国界限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同时,联合执法行动能够集中各国的执法资源,对跨国洗钱网络进行精准打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许多国家在反洗钱立法和执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以美国为例,其反洗钱法律体系十分健全,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并建立了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制度。
同时,美国还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地遏制了洗钱活动。
欧盟在反洗钱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其通过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指令,要求成员国在法律框架、监管要求和执法行动上保持一致。
此外,欧盟还注重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合规体系。
澳大利亚则在反洗钱教育和培训方面表现出色。
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和专业培训,提高了公众和金融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和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反洗钱的良好氛围。
2024年反洗钱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反洗钱工作总结一、引言反洗钱工作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反洗钱工作的目标是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活动隐藏非法资金来源,损害金融体系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
2024年,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本文将对2024年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立法建设2024年,我国在反洗钱立法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首先,我国修订了《反洗钱法》,加强了对于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其次,我国完善了反洗钱法律制度框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和细则。
这些立法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监管体系建设2024年,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监管体系。
首先,我国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实地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其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
其次,我国积极推动跨部门、跨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实现了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四、技术手段应用2024年,我国在反洗钱工作中充分利用了新技术手段。
首先,我国积极推广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通过大数据分析、模型建立等手段,提高了洗钱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其次,我国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制,有效遏制了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
五、国际合作2024年,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首先,我国加强了对海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洗钱情报网络。
其次,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共同制定和推动反洗钱国际标准,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六、宣传教育2024年,我国加大了对公众的反洗钱宣传教育力度。
首先,我国利用互联网和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反洗钱知识,提高公众对于洗钱活动的认知和警惕性。
其次,我国加强了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了其反洗钱意识和专业能力。
七、成果评估2024年,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首先,我国发现并打击了大量的洗钱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洗钱行为的蔓延和扩散。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织在汇总分析相关数据 资料 以后 , 较早意
识到 了上 述问题, 开始发 出反洗钱制度要
采取“ 风险为本 的方法或 手段 ” 的原 则建
议, 例如 , 反洗 钱 的“ 融行动 特别 工作 金 组 ”F F 、 (AT )“巴塞 尔 银 行 监 管 委 员 会 ” (C S、 B B )“国际保 险监 督 官协会 ”I I) ( s、 A “国际证券委 员会组织 ”I S O) ( C 以及“ O 沃
系的安全 。
() 2 激励 。激励机制 是人才 吸引 、 保 有 ,以及人才 内部流动的关键要素机制 , 规划致 力于贴合 企业发 展和员工 队伍实 际, 重点推进 针对性 的激 励计划 , 经营 如 者和核心人才 长期激励计划 、 员工队伍差 异化薪酬模 式 、 构建“ 人工成 本竞争 力模 型” 建立员工弹性福利体系等 。 、 () 3 培养 。员工队伍整体素质能力的 提升 , 靠 良好 的培育开 发机 制 , 依 规划 围 绕企业发展实 际和员工职业发展需要, 根 据 不同员工 岗位需求和职业特点 , 点建 重 设针对性 的培养体系 , 如针对大型企业可 以构建“ 战略型、 阶梯式 ” 培训体系和探索 员工职业能力进阶开发模式, 针对海外人 员建立员工外语应用能力 目标 体系、 国际 化 人 才 培养 模 式 ,针对 普 通 员 工 建 立 EL a n .ef g网络培训平台等。 i () 4 绩效管理 。建立公平、 公正 、 互动 的绩效管理 机制 , 通过 绩效辅导 , 升员 提
才欠投入 。
、
风 险为本金融反洗钱监管模式 的
风 险为本 的金融 业反洗钱监 管模 式 的 实 质 是 相 关 主 体 从 风 险 管 理 (s rk i maa e n) n gmet 的角度 来组织实施反洗钱工 作, 通过风 险识别 、 评估 、 控制 、 查和措 检 施改进等诸多环节, 将洗钱风 险控制在主
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及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及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的成功经验与启示摘要:。
如下:一、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重要性二、反洗钱监管的国际合作三、成功经验四、启示接下来,我们将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及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的成功经验与启示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机会。
因此,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及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重要性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是指对跨境资金的流动进行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洗钱等非法行为。
通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可以有效地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反洗钱监管的国际合作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是指各国之间通过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等非法行为。
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包括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司法协助等。
通过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可以有效地打击洗钱等非法行为,维护全球金融安全。
三、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及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功。
其中,最主要的成功经验就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监管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洗钱等非法行为。
四、启示从我国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及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及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洗钱等非法行为。
最后,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及反洗钱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总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及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与启示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国际社会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各国逐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从各自的国情、实际出发,体现自己的独特之处。
反洗钱国际组织则从国际环境、洗钱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则。
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有必要介绍各国及国际组织反洗钱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各法优势及创新措施,探索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则,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各国及国际反洗钱立法综述与比较(一)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联邦法律。
包括《1970年银行保《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1986年控制洗钱法》、密法》、年禁止洗钱法》。
另外,还有一部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
美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银行保密法》成立了咨询小组,在于不断修正《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由于一万美元的起点较小,报告数量庞大,报告负担繁重,须要专门机构来考量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进行调整,从而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2、细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和以非法财产进行金融交易罪三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洗钱行为的整个过程。
3、授权财政部作为监管洗钱行为的主要部门。
鉴于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归属不同,监管方式和效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4、从公私部门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合作、国际间合作三方面构建了反洗钱网,依靠国际及民间力量反洗钱。
(二)德国反洗钱有三大立法:《德国刑法典》、《德国反洗钱法》、《德国信贷机构法》。
德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从《德国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技术来看,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使洗钱的犯罪对象必须“源于”上游犯罪目录,涵盖了洗钱行为的变化锁链,即便最初的立法目标被取代,也能保留其价值;德国刑法将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是基于该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违法行为的缘故,当违法行为因不可责性难以处罚时,可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增设轻率洗钱罪,该条款主要苛责的是行为人没有在交易中履行应察觉的义务,杜绝行为人以不明知为借口行洗钱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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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童文俊2010-05-13摘要:近年来,发达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转变。
该文回顾了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取得的成绩,在对两种反洗钱监管方式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从战略角度推动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制定指引以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加强对洗钱风险可能性模型及计量方式的研究,并重点开展对反洗钱内控措施有效性的评价。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方式,国际比较监管的方法或手段来看,当前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主要有“规则为本”和“风险为本”两种方式。
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沃尔斯堡集团等反洗钱组织的倡导和影响下,近年来,发达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转变。
一、“规则为本”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规则为本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
该方式通过建立规则,制定各项反洗钱规范性条文,以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要求金融机构一一遵照执行,并通过现场检查等强制性措施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
在规则为本监管方式下,概括来说,金融业反洗钱监管部门遵循合规性监管理念,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
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根据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监管部门通过检查等手段了解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执行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监管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获取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司法部门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
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监管者不应假定,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将轻易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
在此前提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
一方面,监管者有责任首先建立健全的反洗钱规则,为缺乏动力和经验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可遵循的具体标准:另一方面,监管者需要强化强制性的监管措施,促使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发挥防御作用。
鉴于我国尚处于反洗钱起步阶段的现实状况,当前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主要遵循了规则为本的方式。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在《反洗钱法》出台后,法规层面上,人民银行会同“三会”陆续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了反洗钱有关的金融规章制度。
这些反洗钱规章制度对金融机构如何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报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和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等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指导了反洗钱起步阶段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具体操作实践来看,除2007年出台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明确提出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外,我国反洗钱监管基本遵循了规则为本的原则,这与我国反洗钱工作刚刚起步也有着密切关系。
在我国监管实践中,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了大规模的现场检查工作,推动反洗钱工作在金融领域的逐步深入。
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分别对3351家、3378家、4533家、5504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下同)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
其中2008年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451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288家,保险业金融机构1 765家。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对部分金融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罚款金额分别为5600万元、4052.23万元、2652.42万元、1874万元人民币。
2008年全年被处罚金融机构共计304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236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1 7家,保险业金融机构51家。
另外还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62位高管人员处以总计人民币34万元罚款。
二、“风险为本”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风险为本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当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监管方式。
该方式以规范的监管程序,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分类与评价体系,对监管对象的洗钱风险状况进行系统性评估,衡量和识别被监管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类别和程度,关注其最大洗钱风险环节,激发金融机构主动性防范洗钱风险和潜在隐患,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风险为本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特点在于贯彻了“风险为本的方法”原则(Risk-basedApproaches.RA)。
RA是指反洗钱规制范围内的义务主体应当科学准确地评估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面临的洗钱风险,有轻重、有主次地履行反洗钱合规职责,以有效监控和防范潜在的洗钱行为。
按照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的概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相关主体应“将最多的反洗钱合规资源投入到洗钱风险大的业务领域”。
按照英国“反洗钱联合指导小组”(JMLSG)的总结,金融行业反洗钱的RA原则核心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反洗钱制度体系必须能够充分反映与业务和客户相关联的洗钱风险;二是必须充分考虑真正的交易客户不在场时更大的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风险为本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实质是相关主体从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的角度来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通过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检查和措施改进等诸多环节,将洗钱风险控制在主观风险容量和客观风险容量范围之内,以获得最大的反洗钱成效。
三、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转变在FATF “40+9项建议”和沃尔斯堡集团自律性反洗钱原则积极倡导和影响下,各国反洗钱监管理念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重大转变。
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更全面及详尽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简化监管措施。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激发起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内在动力,针对不同金融机构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漏洞,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与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减少金融机构受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侵害的风险。
金融行业最初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并没有融入RA基本理念,只是一般性地规定了反洗钱行动特有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等措施,采用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
但是,金融机构提供的经营业务或服务商品多种多样,往来的交易客户形形色色,交易的方式和渠道日新月异,对应的洗钱风险也高低不一。
反洗钱的日常工作如果不加分别、不辨主次地一概平均用力,既会增加合规成本支出,又不一定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一些反洗钱国际组织在汇总分析相关数据资料以后,较早意识到了上述问题,开始发出反洗钱制度要采取”风险为本的方法或手段”的原则建议,例如,反洗钱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lAIS)、“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以及“沃尔夫斯堡集团”(Wolfsberg Group)等组织的反洗钱文件均对此有所涉及。
2001年“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国际社会越发认识到反恐怖主义融资的极端重要性,RA原则也随即被加入到反恐融资行动中。
目前,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实践已经开始贯彻RA原则。
以英国为例,英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在以下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明确反洗钱与商业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明确两者的目的所在,这是英国金融监管当局推行RA时首先采取的步骤。
二是英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按照不同主体的风险类别进行深度调研,因此能够深刻地了解到金融领域存在的反洗钱薄弱环节。
三是金融监管当局区分不同的监管对象,实行有差别监管。
英国的监管机构将金融机构所存在的洗钱风险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低风险四级,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的风险评估不仅要参考已发生的案件,更要测评可能发生的危害性后果。
英国的监管机构也表示,在评定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他们还要参考母国的反洗钱状况,对于FATF指定的反洗钱不合作国家、离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风险级别会相应予以提高。
四是英国的风险评估和检查已实现了制度化。
行业监管部门每三年就会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轮流检查或评估一次,高风险机构被访的频度还会相应提高。
对评估结果,监管部门也定期向业界发布。
以中国香港为例,风险为本原则在香港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行业下发的反洗钱指引中均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对客户身份进行查证。
如保险业监理处在《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指引》中详细规定了客户接纳程序和对客户身份进行仔细查证的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对客户风险状况应考虑保单的性质、相关活动的频密程度和规模、客户的来源地(如不合作国家及地区)、客户的背景(如政界人士)、客户的业务性质(如赌场)、交款方式和缴款类别等。
这些为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上报可疑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性指引。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中也采用了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
如香港金融管理局推行了一套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制度,对银行反洗钱活动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按照风险水平制定监管方式。
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Joint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也采用风险为本原则对有关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初步核查,对高风险的交易进行全面调查。
从欧盟的实践来看,欧盟在成员国中积极推行风险为本的金融业反洗钱模式。
2005年欧盟发布第三个反洗钱指令,在法律层次上加入以风险为基础的分析,把客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分别为低风险客户、普通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如与洗钱严重国家有联系的,则为较高风险等级。
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以风险为基础分析的政策和程序,对客户的背景、出生地、职业、关联账户、商业行为或其他风险指数给予合理关注。
从有效性角度来看,与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相比,风险为本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在防范与控制洗钱风险,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方面发挥着更为持续和积极的作用:首先,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贯彻了比较先进的监管理念。
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意味着将监管的重点放在风险管理而非合规方面,它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调动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弥补“一刀切“的规定存在的僵化与不足。
风险管理应该包含被监管机构通过履行强制性义务管理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其前提是遵守规程并有相应的机制保证规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