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反洗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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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加强反洗钱措施

金融行业加强反洗钱措施

金融行业加强反洗钱措施随着全球金融交易的日益增多,洗钱问题也愈发突出。

洗钱活动不仅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威胁,还可能成为恐怖主义、非法武装等犯罪活动的资金来源。

为了遏制洗钱行为,金融行业应积极加强反洗钱措施。

一、建立全面的反洗钱监管框架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所有操作都符合反洗钱规定。

同时,监管部门应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的反洗钱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加大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时,应进行全面而持久的尽职调查,确认对方的实际身份并了解其经济背景和财务状况。

通过有效的调查手段,可以较为准确地识别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减少金融机构被利用进行洗钱的可能性。

三、及时报告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监管机构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可疑交易进行迅速处置,防止洗钱行为的进一步扩散。

四、加强国际合作洗钱活动通常跨越国界,因此国际合作是加强反洗钱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机构应与国际监管机构、执法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及时共享信息,协同行动,打击跨国洗钱活动。

五、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反洗钱效能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金融行业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加强反洗钱工作。

有效的反洗钱软件可以自动识别可疑交易模式,快速分析数据,提醒员工并协助调查。

金融机构应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六、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对洗钱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

只有员工具备了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确保金融机构不被洗钱活动利用。

综上所述,金融行业加强反洗钱措施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全面的监管框架,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加强国际合作,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效能,并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

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措施与合规监管

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措施与合规监管

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措施与合规监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业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其中之一就是洗钱风险,这对银行业务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

因此,反洗钱措施和合规监管成为了银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反洗钱措施是指银行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交易,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这些非法资金可能来自于贩毒、走私、贪污等犯罪活动。

洗钱活动不仅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

因此,银行必须采取措施来识别、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

首先,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这是反洗钱措施的首要步骤。

银行必须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记录相关数据。

这样可以确保银行能够追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从而更好地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

同时,银行还可以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来增强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其次,银行需要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不同的客户和业务涉及的洗钱风险是不同的。

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背景信息、交易模式和风险指标等因素,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这样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识别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交易,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监控和防范。

此外,银行还需要建立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可以通过分析大量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行为模式,来识别异常交易和可疑活动。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银行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给相关的监管机构。

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需要银行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但这是确保反洗钱措施有效的关键。

在反洗钱措施的基础上,合规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管机构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银行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落实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合规监管不仅要求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还要求监管机构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

金融监管中的反洗钱措施与资金追踪

金融监管中的反洗钱措施与资金追踪

金融监管中的反洗钱措施与资金追踪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加深和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成为了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

金融监管中的反洗钱措施和资金追踪技术得到了广泛关注和应用,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和透明。

反洗钱措施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建立监管机构等手段,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这些措施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监测交易风险、报告可疑交易和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

在反洗钱措施的执行过程中,资金追踪技术发挥着重要作用。

资金追踪是指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和金融监管系统,对资金流动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测,以发现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

资金追踪技术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快速识别和核查可疑交易,提高监管效果。

在实施反洗钱措施和资金追踪技术时,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跨境洗钱活动的复杂性使得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只有各国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

其次,数据保护和隐私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使用资金追踪技术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最后,技术应用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给反洗钱措施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金融监管机构需要不断更新技术手段,及时应对洗钱手段的变化。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洗钱措施和资金追踪技术的应用,不同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明确了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责任,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建立反洗钱监管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执法部门的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

此外,提升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举措。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加投入,在技术和人员上提升反洗钱能力。

作为全球金融体系中的关键环节,金融监管中的反洗钱措施和资金追踪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高效的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反洗钱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通过建立合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全面管理和控制洗钱风险,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洗钱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履行社会责任,保护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制定反洗钱管理制度,明确反洗钱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保障全面高效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具体要求如下:1.明确责任制。

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部门或派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部门的职责和权责边界,建立反洗钱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团队。

2.制度完备。

建立适用于本机构业务风险特点的反洗钱制度,包括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内控措施等。

制定合规手册,明确流程和要求,并进行人员培训。

3.风险评估和监测。

◆风险评估。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规程,准确判断客户的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交易监测。

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机制,掌握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

4.客户身份识别。

采取合理、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客户身份符合实名制要求,收集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遵守合规要求。

内部控制的要求如下:1.内部审查。

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定期对反洗钱措施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员工培训。

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的培养,培训员工了解反洗钱制度、法律法规和常见洗钱手段,掌握风险防控的技能和知识。

3.内部报告。

建立内部报告机制,鼓励员工发现任何与洗钱相关的异常行为,并能如实、及时地上报,保障内部线索的畅通和快速处理。

4.监督管理。

设立独立的合规监察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反洗钱控制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自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猛发展,对各国的经济和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同时危及世界的经济发展。

“反洗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欢迎阅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
理办法》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内部控制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办法》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构建了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整体框架。

银保监会将逐步在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合规监管,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
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合规制度。

《办法》从机构、业务、人员的角度,系统梳理总结了银行业反洗钱市场准入工作要求,加强对机构的投资入股资金、股东背景等的审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设立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细则,配套修改行政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及政策解读工作,便于各级监管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

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

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

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随着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反洗钱监管成为全球各国金融市场的重要议题。

洗钱活动对金融体系稳定和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规定,并介绍其背景、目标和实施方法。

一、背景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金融交易将来自非法活动的资金,通过一系列表面合法的交易流程,使其来源难以追踪和监管的行为。

洗钱风险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信任度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洗钱威胁,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法律制度建设、风险识别和监测、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和合作等方面。

二、目标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目标是确保金融机构充分识别和控制洗钱风险,并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

具体目标如下:1. 防止金融机构被用于洗钱活动: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反洗钱政策和程序,确保金融机构不成为洗钱活动的工具。

2. 促进金融行业风险识别和监测: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识别和监测机制,采用各种风险模型和技术手段,监测可疑交易活动并及时报告。

3. 客户尽职调查和身份验证: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全面尽职调查,验证其身份和资金来源,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合法合规。

4. 加强金融机构的报告和合作机制: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行为时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并积极与执法部门合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实施方法为了确保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有效实施,各国普遍采取了以下方法:1. 立法和法规制定:各国通过立法和制定法规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要求。

2. 内部控制和政策制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反洗钱政策和程序,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反洗钱规定。

3. 风险识别和监测技术支持:金融机构应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对交易数据进行风险识别和监测,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4. 客户尽职调查和身份验证: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通过验证客户身份、了解其职业和资金来源等方式,减少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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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作者简介】童文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洗钱是指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并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尽管在理论上,任何交易都有可能被用来洗钱,但由于各类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发挥了资金流动中枢的作用,因此洗钱活动通常发生在金融业,各类金融机构已逐步成为了反洗钱斗争的主要领域,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也逐步成为中央银行、财政部、金融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业洗钱风险及其危害(一)金融业洗钱的风险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放置、培植和融合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均离不开现代金融体系。

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能快捷、大量、安全地放置和转移资金,而最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长期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一直成为洗钱活动的首选领域。

随着世界各国对洗钱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并通过立法对银行系统业务活动进行监管,银行业自身也认识到了洗钱对其信誉和经营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破坏作用,进而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确保其不被洗钱分子所利用。

洗钱分子在银行业受阻后,自然而然地把注意力转移到包括证券、期货、保险业在内的其他金融领域。

证券、期货业并不主要以现金作为交易媒介,因此证券、期货业并不像银行业那样适合用来初步存放犯罪活动所得款项,但由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产品的多样化和高度流动性,资金的隐蔽性相对较强。

又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上有多种投资媒介可供选择,且各种投资媒介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就使得洗钱分子可以很容易地将合法和不法款项的投资组合变现,以隐藏不法款项的来源,从而将犯罪所得融入正常经济体系。

因此,非法资金把证券市场作为除银行外的第二大洗钱途径。

保险类金融产品,不仅是一种社会风险防范的工具,也是一种投资手段。

尤其作为后者来讲,其具有品种多样,时限灵活,操作性强,市场监管较宽松等特点,从而使洗钱分子隐藏犯罪所得的来源有了可乘之机。

另外,保险产品销售的某些特性也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如代理商、经纪商参与销售,对客户情况了解依赖保险中介,对受益人信息缺乏了解等。

一般而言,财险和寿险在经营过程中均具有洗钱的风险,但财险的洗钱成本更高。

保险市场通常是非法资金的第三大洗钱途径。

金融机构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金融机构一旦卷入洗钱活动或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到位,不仅会严重损害自身利益和国际声誉,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二)金融业洗钱的危害从宏观方面来看,洗钱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国家治安;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削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影响金融市场稳定,扰乱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造成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挥霍,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影响国家声誉。

如果洗钱活动和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从微观方面来看,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公平竞争。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运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合法经营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和保持稳健经营的前提。

金融机构涉嫌洗钱或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钱,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还会使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面临客户流失和丧失业务机会的巨大风险。

一旦金融机构因参与洗钱被查处,会立即对金融机构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客户流失,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最终影响其经营利润。

二、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国际经验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一般基于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把罪犯绳之于法;二是预防金融系统被利用,并采取“五管”政策:立法、行政指引、执法、宣传与教育、国际合作。

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国际标准制订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指引;二是发放有关高风险对象的指引及通告;三是检查金融机构对指引的执行情况等。

(一)风险为本原则的广泛应用在FATF“40+9项建议”和沃尔斯堡集团自律性反洗钱原则积极倡导和影响下,各国反洗钱监管理念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重大转变。

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更全面及详尽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简化监管措施。

(二)有效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监管部门普遍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并认真加以落实。

反洗钱监管部门一般对查证客户身份都提出了指引,要求金融机构采用风险为本原则,查证客户身份,对政界及其有关人士、不合作或其他高风险国家及地区以及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管控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手段履行反洗钱义务为指导金融机构履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反洗钱措施。

实践中总结出德国等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的三大支柱为:一是反洗钱手册,督导金融机构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反洗钱手册,内容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二是强化反洗钱培训,这在德国反洗钱监管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也是监管人员所作的重要工作;三是促进IT技术的应用,运用IT系统等高科技来进行反洗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将审计手段有效运用于反洗钱监管在发达国家,通过审计公司的审计获得相关信息是金融监管局进行反洗钱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渠道。

德国金融监管局规定,审计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应该有反洗钱内容。

洗钱信息会通过审计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报告到达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有时会到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检查,但更多是委托某个审计公司到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

与审计相配套的是审慎严格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程序。

(五)富有激励作用的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为提高金融业反洗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达国家和地区反洗钱监管部门先后推出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

金融机构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的主要目的:一是让金融机构持续评估自身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及早发现不足并及时予以纠正;二是有助于金融管理局评估金融体系的清洗黑钱风险,并识别风险指标,据此制定长远监管指引。

三、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现状分析根据《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

自2003年起,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稳步开展,反洗钱组织制度不断健全,反洗钱报告工作逐步完善,反洗钱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宣传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有效打击了洗钱活动在金融业蔓延的态势。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不可否认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在制度和操作层面都还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破解之道。

(一)反洗钱义务主体有缺失一是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不是反洗钱义务主体。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几乎蕴含了证券行业全部的原始交易信息和资料,这些信息和资料正是证券业反洗钱监测和分析的对象。

如果客户刻意隐瞒交易痕迹,采用转托管方式交易,则单一的证券营业部无法取得客户交易深交所上市股票的全部资料,进而影响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监测;二是保险业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包括保险中介人。

反洗钱法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义务,在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履行的情况下,只能依靠保险中介人,但保险中介人素质参差不齐,在追求佣金收入时,片面夸大保单优点,违规操作屡见不鲜。

此外保险中介机构直接面对客户,掌握了最基础的客户信息资料,因此保险业反洗钱业务主体必须纳入有关中介机构;三是与银行业务有密切关系的国际汇款公司没有承担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国际汇款业务因其便利快捷且网点众多的特点,使得洗钱活动在快速完成的同时还会较少地留下交易痕迹。

但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代表处不是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从而没有义务履行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同样的合规职责和反洗钱职责,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直接和特别的监督及管理,无法对其直接进行合规检查和反洗钱检查,也无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困难《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同时应当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就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现实情况看,风险划分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操作难度大。

对客户或者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是一项新的事物,如何区分客户特点,界定划分的标准,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没有可依据或参考的模式,只能是自行研究和摸索各自的标准,至于是否达到实行风险等级划分这一规定的本意,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三)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操作难度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包括大额交易4项,银行业金融机构18项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证券业金融机构13项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保险业金融机构17项可疑交易判断标准。

对于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基本上可以从业务系统中监测和采集大额交易情况。

但对于可疑交易的识别,金融机构在操作上则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是可疑交易的识别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否则,很难从大量的交易记录中发现可疑交易线索;二是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比较抽象和原则,缺少可以量化的标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本应识别的可疑交易无法有效识别,导致漏报,另一方面从业人员为了避免因漏报可疑交易带来的处罚,宁可多报,从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信息。

(四)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划分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保险、基金销售的重要渠道是银行。

按照人行2007年2号令的要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义务绝对多数是要通过与银行的委托协议方式,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并最终由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但是由于某些银行在保险、基金销售渠道中的垄断地位,或是为了维持自己在保险和基金销售领域的垄断地位,或是出于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并不愿意将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完整提供给保险公司、基金公司。

因此,即便银行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也无法按照法规要求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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