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第一时期:英国普通法之雏形时期(公元5世纪初—十三世纪初)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5世纪—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欧洲北部日耳曼民族的支系。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自公元5世纪初期攻入不列颠,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英吉利民族的历史。
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侵入不列颠后就定居下来,并逐渐形成一些小国,经过无数兼并和征讨才出现一些独立的较大的王国。
在此时期,不列颠的法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日耳曼带来的,他是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形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吉利与欧洲同一时期法律的发展处于同一水平和历史进程中。
随着基督教在英吉利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吉利的法律收到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在此影响下,英吉利国家开始了将早期的以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变成成文法典的若干尝试,例如《埃塞尔伯特法典》、《真努特法典》等,但此时的法典在内容上杂乱无章,且主要是刑罚方面。
在此过程中,成文法只是习惯法的一个部分。
2、诺曼时期(公元1066年起至1154年)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诺曼底公爵进攻英国兵占领英国。
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开始几乎接管了英国的一切,包括原有的分散、落后的习惯法、教会法、罗马法等杂乱无章的法律秩序。
威廉一世在日耳曼—基督教文明的基础上,结合诺曼底公国统治的经验着手进行统一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创建。
当地的法院在诺曼底王朝的封建制度下得以延续,由于统治者对当地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地方的诉讼就按照以前的类似案件处理,这就是遵循判例制度的起源。
同时,诺曼征服英国后,通过土地和财产为重点的一些列改革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加强了中央集权。
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世俗法与教会法的问题上,诺曼划定了教会司法管辖权,排除了教会对世俗法院的干涉,确立了王权优于教权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一个权力制衡的精神力量。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御前会议,他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同时也是国王的大法官。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一、普通法与普通法系普通法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
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
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
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
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
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

交流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曹君豪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摘要:陪审制是英美法系中极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8世纪的法兰克王国,起初是一种维护国王领地权利的手段。
诺曼征服后,陪审制被引入英格兰,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将其改进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正规的司法程序,但此时的陪审团主要以提供证据、提起公诉为职能。
直到中世纪末期,陪审团才成为事实上的裁决者。
陪审制在英格兰王室司法权扩张、普通法形成的过程中,意义重大。
关键词:英国;陪审制;普通法;亨利二世一、陪审制的起源陪审制在英美法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这种以陪审团做出裁决的制度与大陆法系中法官做出裁决的制度大相径庭。
陪审制的起源,颇为晦暗不明,最早大约出现于法兰克王国的司法实践中。
在法兰克国王法庭的特权程序中存在陪审制的雏形。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兰克国王和皇帝们启用了一种新的探求事实真相的方法。
比如,关于就某块土地是否属于国王自领存有疑问,国王就会给公共官员下令,要求他通过邻人的宣誓来调查此事。
在确认王室权利时,这种调查是经常使用的方法。
法兰克国王还将这种司法程序作为特权授予别人,尤其是授予他们建立的宗教团体,从而使后者豁免于古代法庭的正式程序之外。
类似的程序也用于调查犯罪。
由私人对犯罪提出指控的程序已不足以应付王国的治安问题,过往发现自己的实力已足够强大,可以要求某一地区的民众在王室官员面前对那些犯有罪行的人提出指控,并由王室官员主持调查。
诺曼人征服诺曼底后,沿袭了这种司法特权,诺曼底公爵借此维护其权利和利益,也将之授予授予某些人使之豁免于普通法庭的正式程序之外。
将此特权授予宗教团体的公爵特许状与法兰克国王的特许状。
法兰克帝国崩溃后,在分裂形成的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很难找到陪审制的影子,而随着威廉征服英格兰,陪审制却被引入英格兰并生根发芽,日后形成一种有趣的现象:生成陪审制的地方再无陪审制,引入陪审制的地方却将之发扬光大,该制度还成为两大法律体系的一项重大区别。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极其重要第九章英国法一、法律渊源(一)普通法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僧侣贵族\↗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基本原则: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二)衡平法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三)制定法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二、宪法(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二)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三、信托制(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四、对价制度(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第十章美国法一、《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二、《邦联条例》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国会采取一院制三、《联邦宪法》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3、限权政府原则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四、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联邦专门法院↗(二)州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六、美国法律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第十一章法国法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人权:天赋人权(卢梭)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1793年宪法》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过失责任原则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272页]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181页]重要第三章古希腊法一、德拉古立法时间:公元前621年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二、梭伦改革时间:公元前594年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三、克里斯提尼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浅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19年3月20日Mar.20 2019第39卷第3期Vo1.39 No.3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3.003浅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赵宇凤1,2(1.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0;2.天津师范大学 欧洲文明研究院,天津 300380)摘 要:英国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逐渐领先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成为实现现代化的第一个国家。
在成功实现现代化的诸多要素中,英国独特的普通法功不可没。
“普通法”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是随着诺曼征服后不断发展的王权而逐渐形成的。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完善对司法现代化的成功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整个英国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英国;普通法;历史条件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9)03-0008-02罗马征服不列颠之前的铁器时代末期,不列颠的社会组织形式已经形成,但是当时的不列颠还谈不上有实质的法律制度。
罗马人曾统治不列颠400年之久,在此期间,罗马人依据罗马法和当地的土著习惯进行统治,罗马法一度对不列颠产生了直接影响。
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格兰时期,统治社会的法律形式与内容通常是习惯法以及发展的成文法[1](P2)。
现在保留下来的早期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碎片本质上是习俗,尤其是百户法庭和郡法庭,都宣称习惯法的裁决是从习俗中产生的,这种习俗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所具有的弹性和可接受 性[2](P307)。
12-13世纪,英格兰的法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在此期间,先后统治英格兰的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王权,建立封建集权君主制,于是,政治的集中与法律的分散性形成尖锐的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国王进行司法改革,逐步加强国王司法权力。
普通法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诺曼民族和盎格鲁-撒克逊两个民族本身的融合以及两个民族在经济、政治生活及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上相互融合的结果。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 英国法

第六章英国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
英国制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地位和效力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步提高。
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
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掌握英国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特殊性,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制度和观念,理解英国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贡献。
重点掌握: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陪审制的运用及其意义。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概述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5世纪初,不列颠成为罗马的一个省。
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大迁徙,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827年,诸王国由西撒克斯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广泛确立了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受到罗马法的一些影响。
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
盎格鲁撒克逊诸王都重视立法,主要法典有:600年左右,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伊尼法典》;卡纽特国王制定的《卡纽特法典》。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1066年,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
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管辖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
11—14世纪,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同时,各种形式的制定法也发展起来。
13世纪中叶,国会成立。
国会立法成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14世纪后,衡平法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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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李红海普通法的形成开始于十二世纪。
那时,在刚经历过诺曼征服之后的英格兰,被征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敌对情绪还很高,教会势力也不断上升,王室急需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来巩固统治,这其中自然离不开对法律的关注。
而当时的法律状况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诺曼法并行,地方法庭(hundredcourtandcountycourt)、封建法庭(manorialcourt)、教会法院(courtchristian)分割案件管辖权。
〔1〕就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言,王室的力量相当薄弱,这对巩固王权极为不利。
前代诺曼国王们纷纷采取不同措施,力图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未能有太大成就。
〔2〕到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HenryⅡ,1154-1189年在位)时,他进行了有效的司法改革,从而奠定了王室法律体系的基础,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
“事实上,为近代英国王室法律体系奠定基础的正是在亨利二世时期,这种法律体系的存在至少延续到十六,七世纪。
”〔3〕下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述亨利二世改革对普通法形成所起的促进作用。
一、建立王室司法机构在一定意义上说,普通法是法官的法,没有高水平的法官,没有独立完整的司法机构,普通法是难以运作的。
普通法的这一特点,我们可以从亨利二世改革的措施中找到一些根源。
早期的英国王室并没有专门独立的司法机关,在王室进行诉讼的许多案件都由国王亲自处理。
国王审理案件常向御前会议(curiaregis)咨询,后者由大封建主,主教及国王的其他近臣组成。
随着王室事务日益繁杂,御前会议的功能也逐渐增多,后来更从中分离出几个职能部门,处理各种王室事务。
较重要的有文秘署(chancery)和财政署(excheguer),其中前者负责起草王室文书,签发令状等,后者负责财政税收事务,并行使这一方面的司法权。
事实上,当时财政署的官吏也帮助国王处理法律事务。
另外,国王还任命了一位代政官(justiciar)在他外出时代行政事。
〔4〕国王经常奔波于诺曼底和英格兰之间,〔5〕忙于王室大事,对于他所关心的地方案件,则主要以令状的形式向地方权贵发布命令,指令他们如何行为。
最后在十二世纪初的几十年,国王也曾选派过一些王室法官到地方主持巡回审判。
〔6〕但总的看来,至少在亨利二世之前,英国的王室司法机构还没有正式形成,王室司法行为还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非专门性,在这样的条件下,自然很难发展出它自己的法律体系。
到亨利二世时,他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改革,使以前临时性的机构固定化、专门化。
1178年,他在威斯敏斯特建立了长期的中央法庭——普通诉讼法庭(courtofcommonpleas),受理一般事“民诉讼”;〔7〕国王自己仍然带着他的法官四处巡回审判,〔8〕在亨利统治结束之前,他将身边的一些法官留在了王宝驻地,代表国王审判,这就是王座法庭(courtofkingsbench),后来其管辖范围限于刑事案件和涉及王室人员的案件;财政署则继续行使自己在财政税收领域的司法权。
以上三者遇到疑难不能解决的案件,都要拿到由国王及其教士和贵族组成的智者会议(councilsofwisemen)上去讨论决定。
另外,也许最为重要的措施当提亨利二世使以前偶然进行的巡回审判制度化。
他每*间断。
这样,从国王智者会议到国王巡回审判,王座法庭,普通诉讼法庭,财政署再到各地的巡回法庭,亨利二世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王室司法机构。
完备的王室司法机构对于普通法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之间的关系也许在巡回法官(itinerantjustices)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每经历一个案件都要从中抽象出一条法律原则,在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他还会适用上一次的原则,作出与上一次相类似的判决。
当各地的巡回法官重聚威斯敏斯特时,他们便在一起商讨各自经历的案件,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以及体现于判决中的法律原则。
遇到分歧之处,又一起研究、修改、妥协,直至形成定论。
在接下来的又一轮巡回审判中,他们各自便将这些原则(包括自己经历总结的和自己没有经历而由他人总结的,但都经过了相互讨论、确认)适用于具体案件。
这样以往,日积月累,在王室法官们中间便形成了关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统一指导原则,这就是普通法的雏形。
可以看出,这些原则不是成文汇纂在法典里,而是体现于个案中,不是由议会立法者们制定,而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创造而成。
另一方面,在中央的王室法庭也重复着同样的过程。
整个王室司法机构系统一起协调运作,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发展令状制度令状(writ),是拉丁词breve的英译,后者意为简短之物,引申为信件,简短的书信遂称令状。
〔9〕令状是早期教俗统治者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通过它,教皇式皇帝可将命令直接下达指定的人。
亨利二世之前,诺曼国王也常用令状来干涉地方和封建法庭的审判,其内容主要是指令贵族或其他长官作出或停止作出某种行为,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质。
亨利二世对行政令状进行了司法化改革,将指示臣下如何具体救济当事人改为要求当事人到王室法官面前接受审判,由法官决定其权利义务。
这样就起码在表面上证明国王是依法而治而非任意擅断,从而增强了民众对国王的信任感。
此后,令状成为到王室法庭进行诉讼的前提,〔10〕没有令状自然不能请求王室救济。
但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令状王室法院便不能受理该案件,王室法庭没有可受理的案件,普通法又从何形式发展呢?”由此可见,令状制对普通法的形成有着相当重要性。
具体来说,这种重要性体现为令状不断地为王室司法管辖开拓领域,〔11〕从而使王室法官在日渐扩大的管辖范围内能不断形成统一的法律原则,不致于使普通法成为只限于某一偏狭领域的部门法。
要想了解令状制是如何为王室法庭扩展领域的,就必需掌握先此前英国社会司法管辖权的分配情况。
十二世纪初,普通民事案件主要由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审判;教会法院则声称它们要管辖“一切涉及灵魂”的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宣誓契约及涉及教职人员、教产的案件等;至于王室,它只顾及那些得不到受理和直接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将主要是针对封建领主和教会。
国王自恃其司法的公政性,通过发布令状的方式向地方势力和教会争夺管辖权。
亨利二世在位期间颁发了许多令状,都对扩大王室司法权有很大意义,但更为突出的还要数首批规定可以使用陪审裁决的四个令状了。
〔12〕一、地产敕令(AssizeofUtrume)。
它规定:当某块地产属僧还是属俗的性质发生疑问时,有关人士可向文秘署申请令状,由王室法官令人召集陪审团决定。
这虽然表面上仅涉及土地性质问题,但因教会法院要管辖一切涉及教会财产的案件所以土地性质——确定司法管辖权的前提,属僧则归教会法院管辖——在这里便成为问题的关键僧俗两界都力图控制这一关节点。
后来亨利二世声称,由陪审团决定土地归属是王国的一个古老习惯,遂有此令状。
这一令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会的管辖权,相应扩展了王室法庭的势力范围。
二、新近侵夺敕令(AssizeofNovelDisseisin)。
它规定:拥有自由地产而被他人非法剥夺者,可以申请令状,由王室法官召集陪审团裁决以恢复占有。
这主要是针对封建领主剥夺陪臣土地而*接受国王保护。
〔13〕后来亨利进一步规定,正在封建法庭进行的地产法案,陪臣一方可以申请令状将案件移至王室法庭陪审裁决。
这样,有关土地占有方面的法案便自然从封建法庭转到王室法庭。
三收回被占继承土地敕令。
它规定:从拥有非终生地产者那里合法继承来的土地被他人侵占,继承者可申请令状,陪审裁决恢复占有,而不论侵夺者如何宣称他事实上更有权获得该地产。
因为最可能更有获权得该地产的人往往是死者的领主,故此令状在新近侵夺敕令”之后又一次打击了封建领主的势力。
四、圣职推荐权敕令(AssizeofDarreinPresentment)。
它规定谁有权推荐圣职的问题当由有关人士申请令状陪审裁决,而不能由教区主教在教职空缺几个月后自动填补。
这一令状是针对1179年拉特兰宗教会议关于推荐圣职的规定作出的,它与教会的决定针锋相对,并得到了广泛支持,在与教会的斗争中,王室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通过以上四个令状,许多原来属于封建法庭和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封君与陪臣之间的纠纷,以前都在封建法庭审判,自然对陪臣不利)现在已归王室法庭管辖。
亨利统治后期,王室又发展出债务令状(writsofdebt)。
收回被非法占有的动产令状(writsofdetinue),抵押令状(writsofgage)、收回非法扣留动产令状(writsofreplevin)、违约之诉令状(writsofconvenant)等。
〔14〕依这些令状,王室司法管辖权从原来狭窄的范围扩展到包括土地、契约、侵权等广泛的领域,王室法官们在每一个新领域里都积累发展出自己统一的原则,使普通法的形成能建立在一个广泛的基础之上。
可以说没有令状制,没有广阔的司法领域,普通法是无法形成的,这正是令状制对普通法形成的意义所在。
三、引进陪审制恩格斯曾把普通法称为“唯一仍传播于世界的日尔曼法”,〔15〕这体现了普通法与日尔曼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事实上,普通法与大陆法不同,它不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是在日尔曼习惯法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但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普通法的形成以日尔曼法为基础,那么它形成之前那为数不多的王室法官是如何通晓分布于全英格兰的纷繁复杂的日尔曼习惯法的呢?究其原委,这之中的奥妙全在亨利二世改革所引入司法领域的陪审制。
陪审原是加洛林帝国国王的特权。
国王为了了解某地社会治安,官吏工作及土地归属等问题,往往召集当地最值信赖的十二个人组成团体,经宣誓后回答他的提问。
当时这种制度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并带有浓厚的皇室特权性质。
十二世纪前后,安茹公爵杰弗里(Jeffery,亨利二世之父)曾在安茹和诺曼底的重要民事案件中采用陪审调查;〔16〕征服者威廉也曾运用这种调查团对全国土地人口进行大清查。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肯定,在亨利二世之前将陪审团用于司法领域还是极少见的。
亨利二世改革时,将陪审制正式引入民事审判。
〔17〕国王在令状中规定某些特定案件可以采用陪审,郡长依此令状召集邻居中的十二个人组成陪审团,在王室法官面前回答提问。
后来,陪审又被用于刑事控诉。
陪审对于普通法形成的意义在于它为王室法官提供了一条了解和熟悉各地习惯的有效途径,从而能够使他们在较短时间内很容易地了解分布于全国的习惯法。
当郡长在挑选陪审员时,他总是选择那些最了解案件情况和最熟悉当地习惯法的人。
当后者组成陪审团在法官面前接受提问时,法官总要问及当地习惯法是如何规定的。
这样,法官每巡回到一地,都能通过陪审团了解当地习惯法,并运用它作出判决,经过的各地巡回,他们便了解了全国的习惯法,当重返威斯敏斯特时,彼此便聚在一起讨论研究各自了解到的东西,对它们作出评价,熔各地风俗于一炉,进而提炼出能适用于各地的统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