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问题,合同]中国碳交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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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摘要]本文以碳交易在我国迅速发展为背景,简述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并指出了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如参与国际碳市场程度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碳交易价格机制缺位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碳交易;CDM;碳金融1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我国已提出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即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2碳交易机制简介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

碳交易就是将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从而以最小当前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一种交易模式。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给另一方资金或提供给另一方减排技术,从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里约定了三种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约和排放交易。

这其中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是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提出了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简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

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又是温室效应可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加上自身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我国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

我国碳交易发展所存问题及解决路径

我国碳交易发展所存问题及解决路径

增 的 。可 以说 ,我 国将 会 同 时拥 有 世 界 上 最 多 的碳 供 给 和 最 多 的 碳 需 求 ,从 而 成 为 世 界 碳 交 易 市 场 的
主 导 力 量 。 因 此 ,正 视 目前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不 追 逐
价 格 来 获 得 减 排 量 ,从 而 履 行
《 都 议 定 书》 所 规 京
式 或 某 种 其 他 形 式 继 续 存 在 。 我 国 作 为 世 界 第 二 大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国 , 同 时 也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 拥 有 巨 大 的 减 排 潜 力 。 与 减 排 成 本 较 大 、减 排 空 间 较 小 的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 我 国 在 未 来 对 碳 资 源 的 需 求 是 与 日递
在 当 前 可 进 行 的 碳 交 易 方 式 当 中 , 与 我 国 联 系 最为 密切 的是 清洁 发展 机制 制是 ( CDM) 清 洁 发 展 机 即 。 《 都 议 定 书 》 框 架 下 3个 灵 活 机 制 之 一 , 指 京
的 是 发 达 国 家 通 过 提 供 资 金 和 技 术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开
环 境 利 益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根 本 所 在 。
我 国 的 碳 交 易 市 场 目 前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 但 有 着 巨大 的发 展空 间 。根 据 综 都议定 ,我 国 作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2 1 0 2年 以 前 我 国 并 没 有 强 制 性 的 减 排 义 务 , 因 此 目前 我 国 碳 排 放 权 的 交 易 主 要 以 项 目合 作 为 主 。 近 年 来 ,我 国 注 册 成 功 的 C DM 项 目 和 CE R 签 发 量 都 迅 猛 增 长 , 在 全 球 碳 市 场 中 , 中 国 已 成 为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问题研究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问题研究
价格与股票价格 有明显 的差异 ,股票 价格一般 与公 司 基础上 减少 1 7 %,并 以此为基 础设定排放 配额并加 以 预期利润有 紧密关系 ,而碳交 易价格 受到多种 因素 的 分配 和交 易 。美 国有可 能成为未来碳 排放权 的最 大买 影响 。 目前碳交 易价格机制还不成熟 ,我 国亟需采 取 家 ,有专 家预言碳交 易价格将 因此 翻四番 ,从 而对 国
价 格 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问题研究
高 山
( 深圳 市委 党校 广 东深圳 5 1 8 0 3 4 )
碳排放权 交易 ( 以下简称 “ 碳 交易 ” )中的价格 企图让议定书在 2 0 1 2 年后 自动死亡 ,重新 根据 自身利 机制是 碳市场体 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也是碳 交易市场 益制定政策 。在坎昆会议期 间 , 日本高 调宣布拒绝接
以保证 碳市场 的活跃 程度和正常运行 ,有利 于各类 主 政府期 问拒绝 接受 《 京都议 定书 》,游 离于 国际环保 体从 长远角度配置 自身的碳资产 ,从 而达到整体最优 标准制定过程 之外 。奥 巴马政府积极支 持减排 ,并推 化配置各类减排 资源的 目的 。随着碳 交易的发展 ,最 动 了有关 的立法进程 。根据 目前 的 《 清洁能源 和安 全 终 是要 建立起来一个类 似于资本市场 的碳 市场 ,但碳 议案 》,美 国N2 o 2 o 年 温室气 体排放总量将 在2 0 0 5 年
的配额数量对 于全球碳排放需求 有很大 的影 响。欧盟
作者简介・ 高山, 深圳市委党校管理学博士, 研究方向为 低碳 经济。
价格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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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碳排 放配额分 配至成员 国 ,各成员 国随后将排 放配 排成本 又是影 响碳交易价 格的关键 因素 ,可 能产生正 额进 一步分 配给排放二 氧化碳 的企业 。如企业 实际排 面或负面 的影 响 。例 如 ,由于原子 能发 电和 太 阳光发 放二 氧化碳 的量 少于所分 配的配额数量 ,那么企 业就 电的普 及 ,电动汽车 和高效能 工厂设备 的普及等 ,进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研究与启示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研究与启示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研究与启示◎徐小玲谭欣怡蒋明臻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际上对环境、气候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升。

自《京都协议书》确立以来,联合国不断倡导鼓励各国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的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碳排放大国,自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会议后,积极实行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思路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2013年起我国正式在北京、天津、广东、上海等七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由于各个交易市场之间相对独立,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市场活跃度不高,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规模依然较小。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现有研究的相关成果,相对独立的不同碳市场的碳配额价格关联性进行研究。

二、文献综述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然而价格的过度波动会扩大市场范围、提高市场参与度会产生负面影响。

许多学者对影响碳排放权价格形成以及波动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一)碳排放权价格影响因素研究吕靖烨、杨华等(2019)通过对要素约简建模,发现公开市场操作、人民币汇率等宏观经济变量、行业发展水平、地区平均气温、行业发展水平、能源价格都是影响碳排放权价格,的重要因素,但其影响程度随着地区产业结构、地域条件的变化而不同。

李谊(2020)通过建立协整检验和脉冲响应、方差分解等分析方法研究发现,天然气价格、原油价格和宏观经济与碳排放权价格正向相关,煤炭价格、空气质量与碳排放权价格呈现负相关关系。

张志俊、闫丽俊(2020)采用GA-BP 神经网络模型与MIV 方法,分析发现工业发展水平、汇率、能源价格、宏观经济发展、汇率是影响我国碳排放权价格的主要因素,其中天然气价格、宏观经济变量和汇率的影响最大。

垚汪中华、胡(2018)用EEMD 方法将我国七个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价格样本分解,用FGLS 分析发现碳排放权价格收到内在市场机制与外部环境的双重影响,其中内在机制以能源价格为代表,外部环境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代表。

徳王丹舟、杨天(2018)通过建立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研究碳排放权价格的驱动因素,发现清洁点火差价对碳价格有负效应,能源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都是影响碳价格的因素,而清洁黑暗差价和单位减排成本却对碳价格的影响不大。

双碳法律案例(3篇)

双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在此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企业碳排放超标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我国首例“双碳”法律纠纷案为例,探讨企业碳排放超标引发的争议与法律应对。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家钢铁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因排放超标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随后,钢铁企业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成为我国首例“双碳”法律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争议焦点1. 碳排放超标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企业应如何应对碳排放超标问题?四、法院判决1. 关于碳排放超标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钢铁企业排放超标,已构成违法行为。

2. 关于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告知了钢铁企业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3. 关于企业应如何应对碳排放超标问题的问题,法院建议钢铁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2)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3)加强碳排放监测,确保排放达标;(4)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降低碳排放成本。

五、案例分析1. 碳排放超标问题日益严峻,企业需加强环保意识。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企业应高度重视碳排放问题,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保意识。

2. 法律法规是保障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排放达标。

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3. 企业应积极应对碳排放超标问题。

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手段,降低碳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

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

易就 可能使 交易双 方 都受 益②。同时 ,通过 加 强碳
排放指标 的度 量及 市场监督 和核查 、完善激励 约束 机制 ,这 种市场 化 的配额交 易制度将 有利 于调 动企 业 和 区域 的 内在 积极 性 ,使 它们主动 地 、持续地 减 少 污染物排 放 ,比政府 “ 刀切”的行政手 段更具 一
Trd )又 称温室 气 体 排放 权交 易 ,它是 指 碳 减排 ae 购买合 同或协 议 ( RP ) E As 。其基本 原 理是 由环 境
部 门根据 环境 容量制定 逐年下 降 的碳排 放总量 控制 目标 ,然后 将碳 排放 总量 目标 通过一定 的方 式分解
得众议 院通过 ,联邦 碳 排放 权 交 易市 场 即将建 立 。 中国作 为全 世 界 核 证减 排 量 一 级 市 场 的 最 大 供 应 国①,因缺乏碳 排放 权集 中交 易 平 台 ,不 具 备 价格 发言权 ,只能 向发 达 国家 提供 廉价 的 C R ,始 终 E S 处 于 国际碳 市场价值链 低端位 置 。为 了避 免 中国企
中 图 分 类号 :D 2 . 0 92 6 1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一 l 9 2 1 ) 20 2 —6 6 1O 6 (0 0 0 — 0 0 0
随着 《 都议定书 》的正式 生效 ,碳排 放权 已 京
法律 方面 的建议 。

成为 国际市场 的商品 。 目前 ,全球拥 有 碳排放 权交
收稿 日期 :2 0 — 22 091—5
Hale Waihona Puke 作 者 简 介 :冷罗 生 ( 96 ) 1 6~ ,男 ,湖 南 南 县人 , 副教 授 ,博 士 ,研 究 方 向 :环 境 法 、诉 讼 法 。

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_问题与对策_周文波

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_问题与对策_周文波
85%的场内交易量。从总交易量来看,2009 年该所总交易最达到了 32.4 亿吨,是 2005 年总成交量的 近 36 倍;从日均交易量来看,2009 年的日均交易大约 1300 万吨,是 2005 年的 12.9 倍。欧盟碳金融 衍生品的发展也处于领先地位,欧洲气候交易所在 2005 年 4 月就上市了欧盟排放配额 EUA 期货合 约,在 2006 年、2008 年和 2009 年相继上市了 EUA 期权合约、CER 期货及期权合约、EUA 及 CER 现货合约。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允许碳排放交易权体系内的成员从 2005 年开始使用 JI 项目和 CDM 项目的减排量指标来折抵其排放量,这样就实现了“京都三机制”的有机结合。另外,欧盟排放权交 易计划体系还积极同其他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连接,现在已经成功地与 《京都议定书》 附件 I 的其他 国家,如加拿大、瑞士、日本等国建立联系,甚至其他非 《京都议定书》 框架内国家,如与美国州一 级的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起了交易连接,扩大了其交易范围,形成了流动性更好的市场,能以更小的成 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收稿日期:2010-10-15 作者简介:周文波,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南昌理工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陈 燕,南昌理工学院助 教,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
12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关 键 词:碳排放权;低碳经济;配额;环境交易所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972 (2011) 03-0012-06
一、引言
随着全球变暖与能源枯竭,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发展低碳经济战略,以此作为新一轮产业竞争、经 济增长竞争、技术竞争的工具。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发展始终走在世界的前端,实现了碳排放权交易 机制间的有机结合。亚太地区、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在积极筹建各自的碳排放市场。美 国奥巴马政府上台以后,积极推进新政,联邦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将建立。中国作为全世界核证减排 量一级市场的最大供应国,因缺乏完善的碳排放权贸易市场,没有定价权,只能向发达国家提供廉价 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份额,让国内企业处于国际碳市场价值链的低端位置,损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多 年的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经济模式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我国能在京都 协议第二阶段顺利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碳排放权交易,减轻这一阶段的减排压力,我国迫切需要建 立一个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研究及问题分析

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研究及问题分析

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研究及问题分析摘要:发挥碳权、碳交易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引导社会各层面主动地实施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条合适途径。

本文阐述了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了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途径。

关键词: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问题;途径碳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

其基本原理是,购买方向出让方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额,再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2,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2 排放的总量控制。

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

在配额交易市场上,根据交易排放权本身的产生类型,又分为项目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和准许市场(allowance-based markets)两类。

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一、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性1、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未来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可能面临碳关税、碳配额购买、碳准入、碳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多方面障碍。

世界各国以“碳排放额”为核心的博弈背后实质是对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争夺,欧美发达国家气候谈判的实质就是试图占有未来新型能源技术和市场,最终实现对低碳经济的控制。

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重新审视产业布局,如果不能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初起阶段占一席之地,将面临国际石油市场中丧失竞争力之后的又一切肤之痛。

2、碳交易市场背后,孕育着货币地位的争夺目前碳排放权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和碳金融体系,碳排放技术及其产品将成为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和资产。

从历史上看,世界货币体系经历过“煤炭—英镑”、“石油—美元”时代,在未来的碳交易主导的时代,是延续美元霸权地位,还是欧元,抑或是其他货币来主导,这一点在未来将成为实力国家争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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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交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碳交易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但随着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碳交易,碳交易合同在法律属性、法律适用及管辖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我国司法机关正确地处理碳交易合同的法律纠纷。

关键词中国碳交易合同法律属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规定,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2020年前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减排。

中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作为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仍被很多国家当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

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除了《京都议定书》设定的三种机制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

不管是强制性减排市场还是自愿减排市场,碳交易行为的完成都需要交易双方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实现。

但中国碳交易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法律属性、法律适用及管辖等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中国碳交易合同的内涵
碳交易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国际碳交易合同。

国际碳交易合同是指买方为了履行减排义务、投资或其他目的,卖方为了获得资金或技术而以卖方的配额或信用作为交易标的达成的买卖合同。


在京都机制的三种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机制(ET)中,JI和ET是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合作的。

也就是说,CDM是我国唯一能参与的碳减排履行机制。

因此,我们可以将中国碳交易合同定义为:买方为了履行减排义务、投资或其他目的,卖方为了获得资金或技术而与买方进行基于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转让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在CDM合同中,最核心的就是碳减排量买卖协议。

二、中国碳交易合同的种类
(一)委托(服务)合同
碳交易用到的技术规范、评判标准、文件和材料格式等都非常规范、严谨和复杂,由此买方或卖方一般会在碳交易初期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由专门的代理机构代为处理碳交易的相关事项。

特别是在申请碳减排量核证、上市等事项中,作为卖方的项目主更愿意委托给专业机构代理申请,如中国碳交易第一案,国内的某水电公司就是委托了上海太比雅环保公司代为申请碳减排项目的国际认证。

(二)核证合同
在CDM机制下,交易的对象必须是经过核证的碳减排量,碳交易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确定后,碳交易才能实现。

申请核证方与核证方签订核证合同,对核证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包括确定拟核证项目、核证费用承担及争议解决等。

核证机构一般是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
指定的经营实体(DOE)资质认证的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

不同的核证类型涉及的核证服务内容不同。

(三)碳减排量买卖协议
不管是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或多边模式CDM项目的碳交易,都涉及到碳减排量买卖协议。

以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CERSPA)为例,其主要条款有:释义、先决条件、核证减排量的买卖、双方义务、交付和费用、报告义务、违约责任等。

碳减排买卖协议体现了碳交易的成功,同时也是一种法律保障。

(四)其他衍生合同
碳交易往往还涉及到其他相关因素的投入或开发,如技术、资金、人力、设备等。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买方或卖方还需要与其他主体订立技术转让、投资等相关合同,如资金担保合同、融资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中国碳交易合同的法律属性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碳交易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单位内的碳排放容量符合民法上关于“物”的概念,虽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有行政参与,但其交易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碳交易合同应该遵照一般合同法的要求,由民法来调整。

也有的学者认为碳交易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是涉外合同。

本文认为中国碳交易合同是商事合同。

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商事合同被统一规定在合同法中,在这一体制下,商事合同被纳入到合同法中,并在体例上属于民法。

但并不是说商事合同被民事合同所代替,两者还是有所区别。

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之间或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

③中国碳交易的主体不管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基于商事交易的目的而进行碳交易的。

中国碳交易合同是商事合同,但其与商事合同有一个明显的不同。

中国碳交易合同的标的――碳排放额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碳交易主体对国家所有的碳容量的使用权。

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公法属性。

由此,中国碳交易合同要在法律上生效还必须要通过碳交易行政部门的批准。

另外,我国碳碳交易合同还具有涉外因素。

如前所述,清洁发展机制是我国目前唯一能参与的碳减排履行机制。

而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项目的形式共同合作的一种减排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涉外”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属于涉外案件。

④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碳交易合同具有涉外性,例如碳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发达国家,另一方是发展中国家,合同的主体有涉外因素。

在碳减排量国际交付和国际认证中,更具有涉外因素。

因此,中国碳交易合同还属于涉外合同。

确切地说,中国碳交易合同应该属于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一种新型的合同。

四、中国碳交易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中国碳交易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具有不用于普通合同的特殊性。

(一)关系复杂
普通的民事合同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往往只涉及到合同双方当事人,很少涉及第三方,但在碳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不仅需要合同当事人的行动与合作,也需要第三方的协助,如政府、国际交易所、金融机构、中介公司、第三方认证机构等。

而且在碳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无法避免国际组织或一国政府依其职权对国际商事贸易进行管理或管制。

CDM项目在开发阶段就要进行项目文件设计、卖方和买方政府审批、购碳协议签署、第三方认证、联合国注册等程序。

由此可见,碳交易所涉及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二)碳交易合同的生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⑤虽然也有一些特殊的合同,如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也不是合同成立的时候就生效,但碳交易合同的生效还是具有一些特殊性的。

在我国碳排放权的出让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行政审查、公告与听证、行政批准及办理变更登记等五个阶段。

碳交易合同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生效。

(三)碳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合同一般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也可能适用一些商事法律,如银行法、招投标法、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

碳交易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根据我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碳交易合同的准据法首先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首先适用国际公约。

此外,还要根据该碳交易合同中碳减排量适用的交易体系来判断适用哪个准据法。

但是自愿碳减排交易的出卖方不必遵循《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的强制性规范,且由于碳交易项目因不同特点而选择不同的交易体系和交易平台,因此在争议解决法律适用方面,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作为碳交易合同准据法的依据。

(四)碳交易的管辖
CDM项目碳交易的各种合同中,管辖问题一般存在于前期的碳交易委托合同,中期的核证和交易合同直接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则进行。

联合国设立的EB机构专门负责核证异议和CERs 的签发,如一般产生碳争议都在EB机构内解决。

而中国碳交易合同的管辖问题主要产生于自愿碳减排交易合同中。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可以作为涉外合同管辖的有效根据。

中国碳交易合同的管辖应当遵循国际私法对涉外合同的管辖认定原则,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来确定合同的管辖,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

参考文献:
[2]温国民.全球化与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国际统一.中国法学.2001(3).
[3]雷芳,高亚宁.小议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学之窗.2008(5).
[4]刘美超.中国碳交易合同风险防范.中国政法大学.2013.
[5]谢琼.国际法视野下碳排放权交易在法律制度研究-兼谈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研究.南京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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