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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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集聚壮大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新区辐射带动作用,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西新发〔201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部企业奖励扶持范围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签订合作协议,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一)《若干政策》第四条第一款“落地补助”1.第1项所提“实缴注册资本1-10亿元(不含)、10-20亿元(不含)、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补助”,按照新注册总部型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分档给予补助。

其中,实缴注册资本1-20亿元(不含),按照实缴额度的1%给予补助;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给予4000万元的补助。

该项补助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

2.第2项所提“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对注册资本金增资的,按照增资实缴额度的1%给与补助,最高2000万元,三年内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此条适应于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增资的总部企业,该项补助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青政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因条件限制确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

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

5.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6.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青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几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市供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市集中供热起步较晚,供热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热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特别是今年以来,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供热价格倒挂,供热企业亏损严重,供热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和必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城市供热运转正常。

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热采暖平稳运行(一)建立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要针对今冬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大对煤炭储运工作的扶持力度。

市经贸部门要协助市市政公用部门做好与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及省供热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落实煤源。

市交通部门要协助加强运力组织协调,并根据要求,及时协调开辟供热用煤运输“绿色通道”,高速道口免费放行。

市公安部门要对供热煤炭、炉渣运输车辆给予快速优先通行,保障运输安全通畅。

市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储煤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供热煤炭储备调度通报制度。

青岛供热条例

青岛供热条例

需要供暖的入住率60%以上要求供暖的进来看看!(重要文件)胶南市供热办公室关于《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的解释市供热办公室就汇祥花园业主提出的问题向青岛市供热办公室进行了认真的查询,现答复如下:1、第十四条内容: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入住率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既有住宅,供热设施安装率达到单元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2、条文解释:1、“已具备供热条件”是指一是小区要有热源,二是集中供热管道要铺设完毕,三是小区内部要有换热站,四是小区入住率交费率达到60%。

2、新建小区供热缴费率需达到60%以上,方可供热。

3、已达到供热条件的小区内的新建住宅,单元缴费率达到60%的,供热部门应予供热。

4、入住率(取暖费交费率)的计算方法:小区取暖费交费户数除以小区总户数。

2008年11月20日胶南市供热办公室请大家仔细看看入住率= ?!!看看人家供热办的“人才”的解释!附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content/2007-08/15/content_16423.htm 方便大家查阅啊!别的我没法再说了,我实在太佩服他们的解释了!!!!2007年6月2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城市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青政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9日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部行政区域,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二)城阳区黑龙江北路-城阳区209省道-长城路-秋阳路向东延长线-青威路-春阳路-青新高速公路-瑞阳路-204国道-文阳路-青威路-礼阳路-长城南路-黑龙江北路围合区域;(三)城阳区胶州湾海岸线-大沽河东岸-前海路-上马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南界-河东路-华中路-祥茂河-科兴路向西延长线-岙东北路-锦宏东路-河岭路-城阳区即墨市行政区域界线-河岭路向北延长线-胶济铁路城阳段-锦宏东路-双元路-文阳路-正阳西路-墨水河西岸-红岛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北界-胶州湾海岸线围合区域;(四)黄岛区海岸线-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昆仑山南路-昆仑山北路-黄河西路-辛安街道办事处与灵珠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7602省道青岛前湾港区2 号疏港高速-团结路-淮河东路-千山北路-千山北路与辽河路交汇点向北延长线-黄岛区海岸线围合区域;(五)黄岛区豆金河-双珠路-青岛滨海公路-两河-海岸线-风河-豆金河围合区域;(六)黄岛区风河-珠山路-双珠路-东风路-铁橛山路-琅琊台路-风河围合区域;(七)黄岛区青草河-青岛滨海公路-黄岛区相公山河(南北向段)-世纪大道-海岸线-青草河围合区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青政办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0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清洁能源供热,主要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热。

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我市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2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

充分利用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

探索核电余热、氢能供热,相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确定。

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4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中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青岛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集中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集中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镇(街道、管区)是各自辖区内农村集中供水的责任主体,应在新区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供水管理,掌握供水运行管理的控制权和主动权,具体工作由所属的农村供水管理单位承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负责辖区农村集中供水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农村集中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研究探索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机制改革创新,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发改、财政、卫生、检测、环保、审计、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集中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青岛市黄岛区发布了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2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城管〔20xx〕95号)、《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xx〕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

区发改、规划、城建、工信、国土、财政、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地块,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一并纳入出让或划拨文件。

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对利用公用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区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清洁能源供热的可能性,并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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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清洁能源,即绿色能源,是指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它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海潮能这些能源。

可再生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国家。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城管〔2015〕95号)、《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15〕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

区发改、规划、城建、工信、国土、财政、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地块,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一并纳入出让或划拨文件。

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对利用公用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区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清洁能源供热的可能性,并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方案。

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七条区内新建、扩建、迁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须同步建设清洁能源供应配套设施;已建成学校尚未建设供热、制冷设施的,须按清洁能源供应方式进行建设;已建成学校已经完成燃煤锅炉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应根据设备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体情况,适时变更为清洁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用热单位楼前阀门井处,包括热计量总表、供热二级管网采购安装,不包括热源土建部分。

第八条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

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的,实行绿色通道。

第九条清洁能源供热配套费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核定。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如下资料:(一)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设计方案(二)与清洁能源企业签订的供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将供热配套费缴纳至区城管部门、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共同设立的银行监管账户。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双方对供热设施建设内容、工期、质量等方面进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向区城管部门申请从银行监管账户中拨付供热配套费,最高不超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四条区城管部门审定后,从银行监管账户中先行拨付50%供热配套费,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后拨付剩余20%供热配套费。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进行验收,区城管部门对验收结果予以备案。

项目竣工后,由区城管部门从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中抽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设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工信部门协调电网企业按规定接受电力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电力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投资补助第十七条符合本区确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其中: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工业采暖项目,按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减免。

工业生产性项目使用蒸汽用户,供热配套费根据实际用汽量按60万元/蒸吨核定,申请用汽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先按60万元/蒸吨的标准向供热企业缴纳供热保证金,正式投产6个月后,根据实际用汽量,按比例退还交纳的供热保证金。

供热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由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退还供热保证金后,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

工业蒸汽生产项目,由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单位用地红线,包括热计量总表采购安装。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八条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由区城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先行拨付50%补助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工业蒸汽项目管道竣工两年)后拨付剩余20%补助金额。

补助资金直接拨至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

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补贴申请,按规定完整填写《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分布式能源发电装置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二)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三)竣工验收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城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改、工信部门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送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

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区城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区城管、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组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

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

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

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谷电储能设施规模,并报区城管、发改、工信、财政部门审查。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提供谷电储能设施竣工图图纸及竣工结算,区城管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第四章运行补贴第二十一条2015年2月1日后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采暖季结束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运行补贴申请,提供清洁能源供热收费明细,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进行审计。

供热面积按照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开具的居住建筑供热发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以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3.6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及居民集中供热价格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9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0.52元。

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最高为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最高为22.0立方米/平方米(一个年度,建筑面积)。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在采暖期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供热建筑面积和用气量结算单据,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燃气锅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热面积及用气量进行审计。

用气量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用气量补贴;用气量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限定的标准气量进行补贴。

具有燃气调峰热源的供热项目分两部分进行补贴。

由项目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燃气用气量结算单据和项目供热面积,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居住建筑供热面积和用气量进行审计,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的限额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

一部分为总供热面积去除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后的项目供热面积,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另一部分燃气调峰热源用气量按照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

启用燃气调峰锅炉需向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除自建自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外,申请运行补贴的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

不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不予以财政补贴。

第二十四条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及运行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标准补贴,由区发改、工信、财政、城管部门核定,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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