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中国驰名商标山寨版

中国驰名商标山寨版——从神洲化工拒绝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谈起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稀缺的,梦寐以求的一种荣誉,一种价值的象征。
神洲化工一直高扬品牌统摄营销的品牌主张,也深知中国驰名商标对品牌的极其重要性。
但现今的中国驰名商标现状却不得不让我认为,今天的中国驰名商标,己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山寨版”。
之所以说今天的中国驰名商标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山寨版”,因为它本质上有违“中国驰名商标”的标准。
神洲化工负责人对媒体称,“神洲化工拒绝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从神洲化工历史看:1、第一个冠省名的涂料企业/2003年2、第一个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巨额广告涂料企业/2001年3、第一个提出“中国人造中国漆”、“中国人用中国漆”宣传的企业/2002年4、第一个涂料行业年会在神洲公司召开/2000年5、第一个受国家质检总局邀请制定《水性木器漆行业标准》的企业/2003年6、第一个将世界创新技术“纳米硫”用于涂料制造的企业/2004年7、第一个成为联合国注册供应商的涂料企业/2005年8、第一个将世界创新技术“微米银”用于涂料制造的企业/2010年一直有浓厚的品牌情节,但神洲化工为什么拒绝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驰名商标申请认定有两条途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
行政认定是商标主企业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报认定,司法认定则是商标主企业向中级以上法院申请讼诉认定驰名商标。
从国家法律规定来看,显然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那么神洲化工为何还要拒绝呢?神洲化工成立于1994年,广东神洲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传承华夏精髓和融汇西方科技的大型化学企业,以研制建筑涂料、纳米硫涂料、木器装修漆、家具漆、工业涂料、胶粘剂、树脂等环保产品为主业,集科工贸为一体的极具发展潜力的综合型企业,创建于1994年8月,位于珠三角腹地顺德,通过10余年全方位超越式发展,目前已成长为固定资产上亿元、年生产能力近5万吨的战略导向型企业,凭借出色的定位、独特的品牌和过硬的品质,在涂料行业中享有盛誉,被誉为涂料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点

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点《嘿,来聊聊驰名商标这档子事儿》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这“驰名商标”是咋回事儿。
这驰名商标啊,简单说就是在市场上特别有名、特别厉害的商标。
它特点可不少呢,首先,就像班里的学霸,那知名度超级高啊!不管是大城市还是小乡村,大家都知道。
比如说那“茅台”,一说起来,谁不知道啊,这就是名声响当当的代表。
再一个特点呢,就是它特别“金贵”!就像是家里最宝贝的那个物件儿,大家都小心翼翼地呵护着。
一旦挂上了驰名商标的牌子,那可不得了,商业价值蹭蹭往上涨。
人家看中的就是这牌子背后代表的品质和信誉。
还有啊,这驰名商标还特别“招风”。
怎么说呢?就跟那明星似的,关注度高啊!有时候难免会有些山寨货啊、仿冒品啊来蹭热度,想借着人家的名声捞一把。
不过,可别小瞧了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现这些搞鬼的,那绝对是严惩不贷。
说到我自己对这驰名商标的感受呢,那可真是不少。
有时候去买东西,咱也不懂到底哪个好,但是一看是个驰名商标,心里就踏实多了。
嘿,这得归功于这些牌子这么多年积累起来的好口碑。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买运动鞋,面对琳琅满目的鞋子我都挑花眼了。
但看到那个熟悉的驰名商标后,果断就选了它,穿起来还真是舒服又放心。
这不就是驰名商标的魅力嘛,能让咱消费者省不少心。
而且啊,咱们也得珍惜这些驰名商标。
它们能发展起来可不容易,背后是企业多年的努力和坚持。
咱们得支持正版,抵制那些假冒伪劣的产品,让这些好牌子能一直好好地发展下去。
总之呢,这驰名商标就像是商业世界里的明星,闪闪发光,让人信赖。
咱得好好了解它们,懂得利用它们,同时也一起守护它们,让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以后咱再看到那些驰名商标,可就知道它们为啥厉害啦,也能更放心地去消费了!哈哈,是不是挺有意思的?。
还原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还原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奶制品相继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全国震惊。
因有些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或者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人们纷纷对免检制度和中国名牌的评选产生了质疑。
国家质检总局先是撤销了相关产品的国家免检资格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紧接着又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其后又很快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制度被废除。
而在今年早些时候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规定的职责调整中,最为醒目的是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与此同时,人们同样关注其它方面的由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中国驰名商标也在人们的讨论中。
现实中,一般的人,都是将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等同看待,认为都是企业和产品高质量的体现。
企业在广告和产品包装上也不遗余力地宣传自己的“中国驰名商标”,即使没有被认定的企业也打出“创立中国驰名商标”的誓言。
地方政府更是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重奖。
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一块金字招牌,被赋予了无上荣誉。
其实,这是对驰名商标的误解,掩盖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是驰名商标使用的一种异化现象的结果,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作了专门规定。
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知名度较高,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募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
驰名商标的功能,就是对其实施特殊保护。
为此,根据企业的申请予以认定驰名商标。
这是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先于有权机关的认定而存在的,对商标驰名的认定,是一种判断和确认而不是一种评选、评定。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商标注册、评审和使用中,企业可以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并对侵权的商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其认定及保护方法作了细化和具体的规定。
驰名商标返璞归真

宣传禁令让驰名商标回归本真8月3日即将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的定义由“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修改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使驰名商标成为一个更加中性的概念。
而且为了规范市场竞争、引导驰名商标的良性发展,新《商标法》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作广告宣传,从而让驰名商标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意,也使消费者认识到驰名商标并不是荣誉称号。
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宣传禁令,会对商标市场和消费者的选购产生哪些影响呢?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广告宣传某个特定的商标往往会勾起人们对过去的美好回忆,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引导也是毋庸置疑的。
但一直以来,满大街的驰名商标又常常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而且驰名商标因过度宣传而造成误导消费的现象屡见不鲜。
对此,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今年4月份,笔者在北京市几家超市调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着不少标有“中国驰名商标”标记的商品,这些商标主要出现在白酒、食品的包装袋上,但相比之前,有驰名商标标记的商品已明显减少。
“到5月份,我们会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撤下来。
”某超市工作人员杨女士告诉笔者,她已从公司的邮件中获知了驰名商标将被禁止用于广告宣传的消息,将等公司统一安排,下架这些商品。
近日,笔者再次走访了上述几家超市,看到原来曾在货架上摆放的不少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已经全部下架。
“驰名商标有没有,似乎对消费者的购买影响并不大。
驰名不驰名,还是要靠质量和老百姓口碑来说话。
没有驰名商标标记做参考照样能买到好商品!”一位正在挑选食用油的消费者对笔者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柏立团表示,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更高保护水平的本意,是为了鼓励市场主体诚实经营、细心呵护自己的商标及商业信誉,创造出有个性的品牌;是为了保障优质品牌不被其他经营者混淆或淡化,以更好地解决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以及相关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纠纷。
贬损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

贬损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1. 华为(Huawei)华为是中国领先的通信技术公司,但近年来因为其涉嫌在通信设备中存在安全问题而备受质疑。
一些国家对华为产品的使用进行限制,质疑其可能对用户数据进行监控。
这一负面形象使得华为在一些国际市场上遭遇了挫折。
2. 麦当劳(McDonald's)麦当劳是全球著名的快餐连锁品牌,但其产品被认为是垃圾食品,对健康有害。
一些人认为麦当劳的食品过度加工,含有高盐、高糖和高脂肪成分,对肥胖和慢性疾病的增加负有责任。
3. 赛诺菲(Sanofi)赛诺菲是一家全球性的制药公司,但其产品曾被指控存在严重的副作用。
例如,赛诺菲的减肥药物曲美他嗪被发现与心脏病发作和中风的风险相关。
这一负面消息导致赛诺菲在市场上遭受了重大损失。
4. 高露洁(Colgate)高露洁是全球知名的口腔护理品牌,但其产品被指控含有有害物质。
有人质疑高露洁的牙膏中的三氯甲烷成分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特别是对肝脏和呼吸系统。
5. 必胜客(Pizza Hut)必胜客是全球领先的比萨饼连锁品牌,但其产品被批评为高糖、高盐和高脂肪。
有人认为必胜客的食物过于油腻,对健康有害,容易导致肥胖和心血管疾病。
6. 耐克(Nike)耐克是全球著名的运动品牌,但其在生产过程中被曝光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有报道称耐克的供应链中存在污染水源和空气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7. 艾美特(Amway)艾美特是一家经营多种产品的直销公司,但其经营模式被指控为传销。
有人质疑艾美特的销售方式和收入来源,认为其存在欺骗消费者和发展下线的行为。
8. 雀巢(Nestle)雀巢是全球领先的食品和饮料公司,但其产品被指控对水资源的滥用。
有报道称雀巢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资源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当地居民的用水困难。
9. 安利(Amway)安利是一家跨国直销公司,但其产品被指控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功效的问题。
有报道称安利的保健品和美容产品的效果被夸大,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论驰名商标的本质

论驰名商标的本质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一直是学者们热衷的问题。
尽管《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已对这一问题为各国做了文本上的引导,但国内,在理论界,关于根据国际条约的义务应建立何种程度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学者们一直未达成共识;在实务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也一直为人所质疑。
而社会上,一时风行的群众评选“驰名商标”的活动和企业对“驰名商标”激烈争夺,又似乎让这样一个本身尚存争议的概念有了某种不言而喻的色彩。
但是,无论是界内人士的分歧还是社会大众的默契,都只是关注对驰名商标应该怎样或者拥有驰名商标可以怎样,而“驰名商标”究竟是什么,或者说驰名商标的本质是什么,却鲜有人问津。
驰名商标就是一种享有特殊保护的“商标”本身,似乎是无庸质疑的。
但是,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
因此,本文欲对驰名商标作些正本清源的工作,力图从其产生的背景和创设的目的来揭示它的本质。
一、现实需要与制度抽象的完美结合-对驰名商标的历史解读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总是为了满足现实的需要,对日益形成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应受法律保护的领域建立相应的秩序。
驰名商标也不例外。
从《巴黎公约》最初引进“驰名商标”这一概念起,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巴黎公约》突破传统商标法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二是TRIPs协议在此基础上,将驰名商标保护的客体扩大到服务商标,并突破传统商标法的专有性原则,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
这两次突破都是法律在现实需要的驱动下作出的制度构建,无疑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
驰名商标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从其产生的背景得到诠释。
首先,跨国贸易的发展产生了突破商标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的需要。
商标权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
这种权利的获得,无论是在“使用在先”原则下还是在“申请在先”的原则下,在一国的范围内还能得到较好的保护。
尤其是“申请在先”确定商标权归属的注册制度解决了“使用在先”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在先商标的存在比较为人所知,但是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或者说是实行注册制度的必要代价,主要表现在个别长期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不仅不能凭借其使用取得禁止他人使用的独占权,而且一旦被他人注册,自己反而会陷入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境地。
驰名商标的“失本”与“回归”: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规制
驰名 商标特 殊保 护的理 论 突破
( 一) 传 统的 商标 混淆理论 : 有 限保护 驰名 商标
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标识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
来源 , 在商 品与来源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 , 避免消费 者产生混淆。我国《 商标法》 采取商标注册制度 , 仅有 商标使用的事实而未向商标局 申请注册不足以产生
2 0 1 3年 9月 第3 8卷第 5 期
武 陵 学 刊
J o u m ̄6 f Wu l i n g
S e p . 2 0 1 3
V0 1 . 3 8 No . 5
驰 名 商 标 的 “ 失 本 ” 与 “ 回 归 ” : 驰 名 商 标 的 异 化 及 其 规 制
朱 瑞 云
商标驰名后在商业上作为商标或商号使用 ,可能由
于弱化而冲淡或由于玷污而淡化该驰名商标 ,则构 成商标 淡化行 为 , 驰名 商标所有 人有权 禁止i l l 。
商标 , 无论该显著性是源 自先天创造之际与生俱来 的独特的固有显著性 , 还是通过后天宣传 、 使用得 到的获得显著性 , 都被《 商标法》 给与更多的肯定与 保护 。随着经济主体间的联系增多 , “ 混淆” 概念延 伸到售前混淆 、 售后混淆、 反向混淆 , 其使用 的领域 扩展到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 、 网上侵权 。“ 混淆 ” 概
取得 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保护“ 混淆” 理论贯 穿商标注册 申请 、 商标侵权判断的始终。在商标 申 请注册方面, 混淆理论的指导性在于 : 申 请 注册的商 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 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 , 由商标局驳 回申请 , 不予公告。在商标侵权判断阶段 , “ 混淆” 理 论体现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 同一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传统 的商标侵权理论建立在商标是否构成混 淆, 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的认定基础上 , 商标保护 以制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近日,最高法院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案例进行公布,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其中的十个案例,展示最高法院在保护驰名商标上的有力行动。
案例一:华为公司驰名商标认定案华为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通信设备制造商,其商标“华为”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华为公司在市场销售情况、广告宣传、公众评选等多方面证据,正式认定“华为”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二:茅台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茅台酒作为中国特产,其酿造工艺和独特口感备受消费者青睐。
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茅台集团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成绩和贡献,以及茅台酒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认定“茅台”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三:小米科技驰名商标认定案小米科技以其创新的产品和互联网思维在智能手机领域崭露头角。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小米科技的品牌影响力、市场份额和获得的各项荣誉,确认“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四:美的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美的集团是中国知名的家电制造商,其品质和销售量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声誉。
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美的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优势地位和市场份额,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五:阿里巴巴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阿里巴巴集团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巨头,其创新的商业模式和强大的平台资源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认可。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阿里巴巴集团在网络交易领域的市场地位和声誉,确认“阿里巴巴”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六:腾讯公司驰名商标认定案腾讯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其旗下的产品和服务深受用户喜爱。
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腾讯公司在互联网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认定“腾讯”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地位备受肯定。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通信行业的领导地位和市场覆盖范围,确认“中国移动”商标为驰名商标。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品牌竞争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具有显著的品牌影响力,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受到各种形式侵权的威胁愈加明显。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进行反淡化保护,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实现方式。
二、驰名商标及其反淡化保护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众广泛知晓、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反淡化保护则是指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旨在防止他人利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误导公众,进而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利用相似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反淡化保护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一)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行政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受理并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案件。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调研和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自身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五、结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企业自身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驰名商标要重视反淡化
驰名商标要重视反淡化作者:刘春泉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7期驰名商标虽然在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但也并非一劳永逸。
即使商标真的驰名,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运用和很好的保护,驰名商标也可能得而复失,沦为产品的通用名称。
创品牌,打造广为相关公众(简单说就是同行,客户以及同行业的渠道商等相关从业人士)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这是大多数企业经营者都梦寐以求的。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国际条约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应在各缔约成员国获得保护。
普通商标都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才禁止他人引起混淆的注册或者使用行为,而驰名商标则可以跨类别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
有了这两点,再加上国内部分地方政府有对认定驰名商标给予奖励的政策,驰名商标在中国就渐渐复杂甚至玄妙起来。
我国的《商标法》在2000年修改之前,驰名商标是由商标局认定的,由于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权力寻租,入世时修改商标法,将“驰名商标”定性为一种“事实”,而非荣誉或资格,操作上由过去的行政部门批量、主动认定,改为“被动认定,个案认定”,除商标局途径外,中级以上法院的司法途径也可以认定。
孰料在前几年又出现大量通过司法途径造假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一些法官、律师也因此锒铛入狱。
以上讲述的所谓的驰名商标大多是伪货,或真的假货,也就是法律形式上的驰名商标,在实际商业上并没有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知名度,更谈不上美誉度。
这样的驰名商标,注定是过眼烟云。
除去骗取政府奖励及用于打广告时吹嘘之外,毫无积极意义。
笔者这里想探讨的是,驰名商标的“行货”或“正品”,即真正享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为数不多的驰名商标,除了打假和维权之外,还需要重视反淡化。
所谓驰名商标的淡化,源自英文的“dilution(稀释)”一词,指的是以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号等手段,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推销商品或服务,弱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冲淡驰名商标作为商业识别标志的作用,使驰名商标对顾客的特殊吸引力受到弱化甚至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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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王雨沐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奶制品相继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全国震惊。
因有些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或者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人们纷纷对免检制度和中国名牌的评选产生了质疑。
国家质检总局先是撤销了相关产品的国家免检资格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紧接着又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其后又很快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制度被废除。
而在今年早些时候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规定的职责调整中,最为醒目的是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与此同时,人们同样关注其它方面的由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中国驰名商标也在人们的讨论中。
现实中,一般的人,都是将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等同看待,认为都是企业和产品高质量的体现。
企业在广告和产品包装上也不遗余力地宣传自己的“中国驰名商标”,即使没有被认定的企业也打出“创立中国驰名商标”的誓言。
地方政府更是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重奖。
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一块金字招牌,被赋予了无上荣誉。
其实,这是对驰名商标的误解,掩盖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是驰名商标使用的一种异化现象的结果,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作了专门规定。
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知名度较高,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募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
驰名商标的功能,就是对其实施特殊保护。
为此,根据企业的申请予以认定驰名商标。
这是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先于有权机关的认定而存在的,对商标驰名的认定,是一种判断和确认而不是一种评选、评定。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商标注册、评审和使用中,企业可以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并对侵权的商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其认定及保护方法作了细化和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认定驰名商标是按照世界通行的“被动保护、个案认定” 的原则进行的。
可见,在商标相关的争议中,按相关当事人的请求,有权机关予以认定商标驰名与否,而认定驰名的直接法律效力只存在于当时的个案,个案结束后该商标并不当然的成为驰名商标,只能在下一次的个案中起到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这么一个间接的法律效力。
因此个案结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笼统而不细致地宣称驰名商标本质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驰名商标虽然是有权机关认定,但它并不与商品服务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紧密联系,并不必然表明商品服务的优良。
驰名商标的核心要素是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商标法》没有将商品服务质量的高低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
虽然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要求驰名商标享有较高声誉是值得商榷的。
驰名商标仅是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而不是对声誉、质量的认定。
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要求企业提交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就没有一项是用以证明商标声誉、商品服务质量的。
因驰名商标认定仅是个案有效,加之并不反映商品服务质量,即使商品服务出了质量问题,有权机关不能撤销其驰名商标的认定。
可见,将驰名商标与商品服务质量直接挂钩的观念是对驰名商标功能的泛化,掩盖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现实中使用“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极少,而使用极多的是“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
可是中国驰名商标却是一个假概念。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提法,而仅仅是“驰名商标”,将“中国”与“驰名商标”联系在一起是这样描述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人们望文生义,将前面的描述凝结成“中国驰名商标”这么一个假概念。
“中国驰名商标”表明什么呢?是中国的商标吗?不是,外国商标照样可以依法申请认定。
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吗?不是,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认定。
是在全中国都驰名的商标吗?不是,只要相关公众知晓就有可能被认定驰名,相关公众并没有地域上的要求,不需要全国公众知晓。
中国驰名商标,只能说明是中国的有权机关认
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否则定性为虚假宣传予以查处。
消费者也应当理性看待驰名商标,不迷信、不盲目,自主选择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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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注销登记的法律务实
卫勇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发生后,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如何此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偶尔会遇到。
一、关于注销登记的法定期限问题。
关于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发生后规定的注销登记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基本可归纳为以下情形:一是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是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歇业的,一般亦应在30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四是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五是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六是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七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出现法定的注销事由后,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八是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注销登记的逾期责任问题。
对上述第一至三种的情形,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上述第四中情形,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
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第五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对第六种情形,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对第七种情形,代表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对第八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
三、关于注销登记的务实操作问题。
对上述仅涉及企业法人本身的问题,债权债务始终由自己承担,原则是给予行政处罚后依法办理;对属于涉及合并方的情形,存在债权债务连带的一方。
被吸收人超出了法定期限申请注销登记,虽然提交了清算报告,只是说明清算已经结束,虽然提交了股东会决议,也仅说明清算报告已经被股东会依法确认。
但是,尽管如此,只要没有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说明其法律资格依然没有终止,在此期间依然有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再要求重新做出上述报告和决议的条件已经不具备,且无正当理由也不能否定前述报告和决议的合法性。
所以,综上,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的原则,为保证清算结束后可能存在债权债务的客观实际情况,公司合并,对被吸收人迟延的注销申请,应要求提交与吸收人签订的合并协议,并以吸收人作为第三人,提交第三人对被吸收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这在具体的登记执法实践中是合法便捷的,也是司法目前规定认可的方式。
从而既最大限度的方便了注册登记实践,同时也合法地规避了超出法定注销期间办理注销登记的职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