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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三、国际贸易法的特征 1 主体多: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2 对象广:横的关系;纵的关系;国际法关系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最重要的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 2分类 (二)国际经济惯例 1概念 2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任何习惯做 法及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例
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国际货物、技术、服务贸易关 系,即“横的关系”(私法关系——私法规范) 2 国家对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 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即“纵的关系”(公法关 系——公法规范) 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 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贸易关系(公法关系—— 公法规范)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母公司:依据基地国的法律所成立的,具有独立 的法律人格。 子公司: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 章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所有 的财产和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 独立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属性实体,是国内 法的产物而非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 出国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 是国际法主体。
(四)国内立法——国内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 统一制:国内经济立法同时适用于涉内涉外经济关 系 分流制: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 济关系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 1判例 2学说
上述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也可分为私法性规范和公法 性规范 二、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1横向法律规范(私法规范):以国际货物买卖为 中心的国际商品交易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国 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 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2024版国际贸易完整版全套PPT电子课件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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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战略联盟及并购活动
跨国公司战略联盟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跨国企业为了实现共同的战略目标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 包括研发联盟、生产联盟、营销联盟等多种形式。
跨国公司并购活动
是指跨国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的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以扩大企业 规模、增强竞争力和进入新市场。并购活动包括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等 多种类型。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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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类型及影响
概念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缔结条约或协议,在区域内逐步消 除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实现区域内贸易自由化、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类型
根据成员国间经济联合的紧密程度,区域经济一体化可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 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等类型。
风险防范及欺诈识别技巧
风险防范措施
欺诈识别技巧
包括了解交易对方资信情 况、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 签订完备的合同等。
介绍常见的国际贸易欺诈 手段及其识别方法,如虚 假单据、假冒公司、钓鱼 网站等。
应对欺诈的措施
国际贸易保险
一旦发现欺诈行为,应采 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应 对,如报警、联系律师等。
介绍国际贸易保险的种类 及其作用,如货物运输保 险、出口信用保险等。
按照经营性质和业务范围,跨国公司 可分为制造型、服务型、资源开发型 和金融型等多种类型。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与动机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包括垄断优势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内部化理论和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 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解释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和条件。
对外直接投资动机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主要包括市场寻求型、资源寻求型、效率寻求型和战 略资产寻求型等。

国际贸易法 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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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组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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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组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贸易术语不但明确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及价格构成,而且解决买卖双方在交 易中的责任划分,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 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家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 作用
件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1. 国际贸易买卖以及与之相关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2.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3. 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跨国转让和国
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4. 国际商品制度; 5. 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三)《公约》适用于:
1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由国际私法归在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 货物买卖。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于制造的货物。公
约用排除法,列举了工业不适用的货物买卖:
(1)股票、债券。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货物买卖;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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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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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货物买
卖法之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

国际贸易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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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貿易法的產生和發展 1、中世紀的商人法時期:在從事國際貿易活動的特殊商人階層中產
生了一種商業習慣法,其內容涉及貨物買賣的各個方面。從10-12世 紀開始興起,到15世紀以後,隨著主權意識的產生和民族國家的興起, 商人法的影響才逐隨之削弱; 2、民商立法時期:隨之商人法體系逐步被各個主權國家的立法所衝 擊,進入18世紀以後,民商立法在各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佔據了相 當突出的位置,成為國際貿易法的重要淵源。同時也帶來了國際貿易 領域的法律衝突。
的GATT) (2)國際技術貿易法:它包括私法規範與公法規範。具體講,這些規範有:
知識產權法,技術貿易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進出口貿易管制 法等 。
(3)國際服務貿易法:涵蓋各類服務行業,其表現方式主要有:跨境交 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 判的十五大議題之一。按照《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的規定,把國際 服務貿易歸納為11個部門,共計142專案,包括:商業服務(含專業 服務和電腦服務),通訊服務,建築和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 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含保險和銀行服務),醫療保健服務,觀 光、旅遊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未提及的其他服務。
C、不適用公約的合同:
D、公約不涉及(或不調整)的內容:公約第4條明 確和第5條規定,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際貨物 買賣雙方因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試圖 解決與合同有關的一切問題。它不涉及下列方面: ①買賣合同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等問題。②買賣合 同對所出售的貨物的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問題。 ③所出售的貨物引起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的責任問題。 注意:公約僅規定不適用於人身傷亡要求,但是可 適用於買方提出的財產損害的權利要求,公約僅排 除人身“傷害或死亡”。
2、特徵: 國際商事慣例作為一種任意性的慣例,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1)國際商業慣例必須為國際經濟貿易界所熟悉,能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得到

国际贸易法概述

国际贸易法概述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国货物、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性
贸易性
01
03
02
1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国际货物、技术、服务贸易关系,即“横的关系”(私法关系——私法规范)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贸易关系(公法关系——公法规范)
03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依行为地法确认。(依属人法确定存在困难及弊端)
04

法人


各国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因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冲突。一般按照属人法(通常为法人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独立财产
03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能作为国际贸易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04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01
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02
各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确定存在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子公司: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和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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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属性实体,是国内法的产物而非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贸易法绪论》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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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貿易公法

規範國家與國家間、

國際與國際機構間、

國家與私人間的國際貿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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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方面: • 關稅法、貿易法、外匯管理辦法、 • 投資法、商品檢驗法等。 • * 國際方面: • WTO/GATT、IMF、WB、 • 多邊或雙邊租稅條約、商務條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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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際貿易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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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否定說
• 慣例的成立必須有一共同體作為基礎, • 然現代商業社會並未構成一共同體。 • 既無共同體做基礎,就法的觀點而言, • 即無所謂「國際慣例」。 • 如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與 Incoterm 存有若干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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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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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貿易問題的法律適用 順序
• 處理國際貿易有關問題適用法律的順序: • (1) 當事人契約條款、 • (2) 一般交易條款、 • (3) 國際貿易慣例、 • (4) 有關的國際貿易立法、 • (5) 國際貿易判例、 • (6) 最後才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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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貿易法的法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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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 (1) 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協會等

制定的統一規則與慣例
• (2) 專業團體或國際經濟組織

所制定具有權威性的標準契約書
• (3) 商務仲裁機構作出的

典型仲裁判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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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性質
• 國際貿易慣例為國際商務交易普遍、 • 繼續採用,固係事實。 • 但從法律觀點而論,這些非由國家 • 立法機構所制定的國際貿易慣例 • 是否具有國際貿易法法源的作用, • 向來有肯定與否定兩說。

《国际贸易法二》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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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这是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中,除
了英国之外,其他国家均是公约缔约国。
2、 该公约于1980年在奥地利的首都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该公约体现了大陆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第一条 :(合同适用公约的条件)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 国家是缔约国;(b)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我国保留)
应注意的问题:
1、受害人依据什么法律追究卖方出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伤亡责任?
2、公约为什么不管辖产品责任问题?
(1)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及产品责任公约,已有力保护消费者;
问题:1、如何理解“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
2、买卖合同中“在中国仲裁”之类条款,是否属于另做法律选择?

《国际贸易法律》PPT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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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
以是自然人。
(四)标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 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营业地处于 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A
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Article 11 :
A contract of sale need not be concluded in or evidenced by writing and is not subject to any other requirement as to form. It may be proved by any means, including witnesses
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 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需支付 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运费。
交货 风险转移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案例1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 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 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 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 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 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 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 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 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 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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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性。 – (2)行业性。 – (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 (二)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
•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欧洲各国忙于颁布他们各自 的国内法时,一些国际组织和法学家就在致力于国 际贸易法的统一与编纂等工作 • 这些统一法与中世纪的统一的商人法不同点在于:
– (1)中世纪的商人法是杂乱无章的,从习惯发展成 法律;而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是由一定的机构慎审 地制定并以公约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 – (2)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性是以主权国家的 认可与同意为前提的,因此,不具有超国家的特性 – (3)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突破了传统国际商法的界 线,加进了国家调整和管制贸易的内容
• 1.排除的买卖
– (1)购供私人(personal)、家人(family)或家庭( household)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 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 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 (2)经由拍卖(auction)的销售 –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的销售 – (4)公债(stocks)、股票(shares)、投资证券 (investment securities)、流通票据( 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货币(money)的销售
– (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 – (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
• 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 • 在理解第1(1)(b)条规定时,应特别注意以 下问题:
– (1)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了缔约国法律 作为适用法,争议的解决是按照当事人选择的 法律还是依照第1(1)(b)项重新确定法律适用法 ?在CISG实践中,有如下做法:
• 三、国际组织
– 大多数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都有自 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 来源;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承担权利义务; 有独立的法律诉讼能力。
– (5)船舶(ships)、船只(vessels)、气垫 船( hovercraft )或飞机(aircraft)的销售。 – (6)电力(electricity)的销售 – (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 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 分重要材料(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的合同 – (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是 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labor or other services)的 合同
• 一、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 (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 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 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 ,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 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 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 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 单行法规的形式制订货物买卖法。
– (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 1.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 2.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
•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 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
• 狭义的条约是指以条约命名 • 广义的条约则泛指符合上述定义的一切国际法主体 的一切意思表示一致
– (三)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 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且与其他法律 学科交叉联系的特点更为突出 • 2.国家管理贸易的手段从关税领域扩展到非关税 领域。 • 3.几乎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诞生的区域性贸易集 团的贸易法规、制度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内 容,由区域贸易集团提出的法律问题,构成国际贸 易法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 4.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与新成员的扩大,许 多国家都按照世贸组织各协议的要求或修改了国内 的现行贸易法规或颁布新法。
• 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 国际贸易法的目标就是调整在国际贸易这 个竞技场上国家、法人、个人的行为准则 ,在不违反一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秩 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合同双方的自主权 利
– (二)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原则
• 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无论大国小国,穷国 富国,弱国强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家之间相互 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MFN)是平等互利原则在 国家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国家间经济贸易活 动的基本原则。 • 在处理国家之间贸易争端的问题上,首先是通过平 等协商,在互利互让的基础上寻求解决办法 •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不同国家所有制的平 权原则,相互尊重和承认对方依据其国内法律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 2.“货物”的理解
– 在大多数情况下,“货物”是指有形货物( tangible goods)。但实践中,一些案件认为, 计算机标准软件的买卖(sales of computer standard software)、水和气的买卖(sales of water and gas)在公约的规范之列,计算机芯 片也在“货物”之列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贸易法
王传丽 主编 法律出版社
总纲
• • • • • • • •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法的 影响
– (二)中国的立法模式
• 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制订专门的 商法典。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1999年颁布的《 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
– 第一种做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 人选择的法律作为法律适用法 – 第二种做法,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缔约国 法律,应直接适用公约,因为加入的公约是其 国内法的一部分 – 第三种做法,在买卖合同当事人选择了缔约国 法律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的是具体的法律适用 法,例如“本合同适用《意大利民法典》‖,则 排除公约的适用
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的研究方法
• 一、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 法 • 二、比较的方法 •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 究方法相结合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和内容 •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第四节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 一、自然人
– 自然人(Natural Person/Citizen)作为一般 的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主体,其权利 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自出生之日 产生,至死亡之日为止。
• 二、法人
– 法人(Legal Persons/Legal Entity)是依法成 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 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
• 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
• 1.1964年海牙公约 •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期限公约》
–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 用的地域范围
• 1.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 业地在均为公约缔约国的不同国家 • 这一标准有如下特点:
– (2)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保留问 题: – 根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记录,只要少数缔约 国(例如中国、捷克共和国、圣文森特和格林 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美国)对第一条 第(1)款(b)项均做出了保留,即只承认当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公约的不同缔约国 时方可适用公
–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排 除的买卖
– (二)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 由于建立在以商人为主体和“意思自治” 基础上、以“契约自由”和“契约必须遵 守”为原则的传统商法受到了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限制与约束,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一部分 内容被纳入国际贸易法体系之中 • 本书认为,国际商法应以调整商事组织的 行为为主,包括商事组织的货物买卖等行 为,但国际贸易法还包括政府对贸易的管 理行为,因此,不能将国际贸易法理解为 是国际商法的一部分,二者存在交叉,并 不存在隶属关系
• 四、国家
–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 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 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 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
• 五、跨国公司
–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 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 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 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 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 统的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 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 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 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 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 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 对于跨国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 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当出现 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 付能力或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时,为了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有时会允许“揭开 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 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理 论,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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