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暂无条件单独设臵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臵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

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八条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臵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严明纪律。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分设),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各项实物验收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按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业务学习和培训,原则上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要保障会计人员不被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节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中交股份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权益的变动。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确认、计量和记录,保证各期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二)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应采用复式记账,按照业务实际发生时央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同时注明外币的名称、金额和汇率。对采用复式记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如当地币或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四)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财务部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行财务

信息化,有关软件由中交股份财务部统一指定。

(五)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及编码,不得自行修改或增加。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臵。有特殊需求的,需事先征得中交股份财务部同意。

(六)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七)各单位应定期盘存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要每日盘点,填制现金盘点表(对于现金使用量较少的单位填制频率可适度减少);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产、物资清查应按审计要求进行,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到账账相等,账物相符。

第三节会计凭证

第十七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各单位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九条外来原始凭证,指在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自制原始凭证,指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出入库单、收/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

票、成本计算单、财务转账计算说明以及固定资产调拨、报废、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单位公章,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均应加盖公章。对于发票,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领用人注明用途和签名。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

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六)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货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公出报销时,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款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

(八)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共用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外来原始凭证,据以结算;内部转账单位还应同时附内部转账通知书。“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十)已支付完毕的原始凭证,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戳记。需要注销或作废的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

(十一)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毁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

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十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十三)原始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出纳、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以及领/缴款人签名。

(三)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如

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账凭证的金额和所涉及的其他记账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或参见**年**月**号凭证)。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以便查找。

(四)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结算,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账凭证,用以证明相关原始凭证减少填制记账凭证的金额及其原因,也便于同接受“分割单”单位对账。使用内部转账通知单的只填一联给对方。

(五)记账凭证应当逐月连续编号。

第二十三条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作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账凭证内。面积较小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记账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账凭证)附入有关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账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财务软件系统自动转账等特殊业务除外),一张记账凭证只能一个科目与一个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一借一贷、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多个科目同时对应(多借多贷),更不得把涉及到不同性质、业务的多张凭证汇集在一起,多个科目与多个科目同时对应。

第二十六条记账凭证上的“领/缴款人”、“出纳”、“稽核”、“会计主管”等处,应由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制证”和“记账”等处,可采用财务软件电子签名。其中制证与稽核人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会计科目发生错误的,应冲销原有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八条稽核人员应严格审核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记账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对记载错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重填或更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及时,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一般为: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交稽核人员审核,再由会计主管审批,审批后送

交有关人员装订保管。涉及收付款业务的凭证,经稽核人员审核后还应先送交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事宜。

第三十条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记账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号码、货币种类、凭证册数、装订人及财务主管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一并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四节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章制度以及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如备查簿和卡片等,其内容可由各单位视具体业务需要而定)。

第三十二条会计账簿由封面、启用表、目录、账页和封底装订而成。

(一)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装订日期,涉及外币业务的还应注明货币种类。

(二)启用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

账簿页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和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三)目录包括科目名称和所在页次。

(四)账页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按顺序连续编定页码,不得跳页、缺号。账页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账簿名称、总页和分页编号、科目名称、年、月、日、记账凭证的字和号、摘要、以及借方、贷方金额余额栏和“借或贷”、对账符号“∨”等内容;记载实物的明细账还应有反映数量增、减、结余情况的内容。

(五)封底应采用和封面相同质地的纸张。

第五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报告等),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统一制定的财务报告体系的具体格式和要求按时、高质编报。

第三十四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封面、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一)封面,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名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才能报出。

(二)会计报表,按中交股份的要求逐项填入,报表格式不得自行修改。各单位如有特殊内部管理需求,可在中交股份财务报告体系总体框架的基础上进行表样的增加。

(三)会计报表附注,严格按中交股份下发的附注格式进行编报,凡对本单位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企业均应予以充分披露,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3.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

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的说明;

5.或有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8.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9.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说明;

10.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1.会计报表项目注释;

12.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说明;

13.会计报表批准说明。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全面详实,以财务指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深刻剖析本单位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弊得失以及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证据。主要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分配及企业盈亏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企业本年科技投入和支出情况;

6.针对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年度拟采取的改进管理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以及业务发展计划。

(五)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按规定的内容编写,各项说明要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避重就轻。主要包括:

1.期初重大调整事项说明;

2.非经常性损益的说明;

3.政府补助情况的说明;

4.承诺事项的说明;

5.高风险业务的说明;

6.人工成本情况的说明;

7.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说明;

8.工效挂钩情况的说明;

9.企业改制情况的说明;

10.资产损失管理情况的说明;

11.企业对外借款情况;

12.重要会计科目说明;

13.审计情况;

14.其他重大事项。

(六)各单位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报送汇编范围企业树型结构表、户数变动分析表和合并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的中期财务报告比照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编制,在满足中交股份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度简化。但中交股份有统一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正确无误的总分类账和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有关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表与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均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的数字之间有钩稽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加以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已经编制完毕,但尚未报出的会计报表,经审核发现属政策性方面的错误,应按政策规定调整账务后,重新填制;属于技术方面的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账务或重新计算等方法改正后重新填报,待完全改正后报出。对于已经报出的会计报表,应根据错误的原因按前述方法修改,数字错误在两处以内的,除修改留用表外,还应书面通知报送单位修改;错误在两处以上的,应重新填报。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已报出的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应及时装订,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存。装订的顺序是:(一)会计报表封面。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会计报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及附列资料。

(五)封底。

第六节会计档案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手续,应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四十一条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库房,配臵档案柜等设备。暂无条件建立档案库房的,要设臵专用柜存放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暂无条件配备的,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会计档案。档案保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部分内容。

纸质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含另行装订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移交清册、财务信息化软件开发的全部文档资料等会计资料,共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四大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分别按本章第三、四、五节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装订。

电子档案包括财务信息化系统软件安装盘、财务数据备份盘以及其他电子文档备份盘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财务数据的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当年编制并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年度内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未附入记账凭证的,以及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会计资料,均应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面或封面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资料名称、所属年度,并编写顺序号;资料数量较多时还应编写目录。

第四十五条会计档案形成以后,当年的会计档案可由财务部门再保管一年。如单位的经济往来频繁,也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财务部门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单位未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所属年度、类别、名称、册数、编号、规定保管期限、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在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造册人的签章处签章。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积极为本单位提供使用,向外单位提供须经批准。调阅会计档案时,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调阅单位的介绍信,并注明调阅会计档案的内容,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在调阅过程中,不得调阅与介绍信规定内容无关

的资料;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也不得拆散卷册;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需抄录和复制的,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署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所有调阅的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登记,并限期归还。

第四十八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但经批准准备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属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七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十条交接人员离岗前应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写出详尽的书面交接报告并签字盖章。交接报告主要包括:

(一)工作情况介绍,应注明历史沿革、工作流程、软件使用说明及密码、未尽事宜、需注意事项(如历史遗留问题、软件

使用技巧等)以及相关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移交清册,应注明所移交的公章,公物,银行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软件系统盘、使用手册、密码以及数据盘等磁性介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三)工作交接表(附件1)。

第五十一条交接报告一式三份,交、接人各留存一份,第三份交监交人。接管人员应对交接报告中列明的事项逐一核实,并予以签字盖章。监交人在交接双方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监交手续,并将该报告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五十二条交接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移交接管人,接管人应逐项核对验收。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做到: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财产物资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与实物相符;债权债务明细账户的余额与有关总账账户余额、与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相符。

第五十三条移交人员应在离岗前至少一周内办理交接手续,并带领接管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引见相关部门联系人,待接管人员无疑义后方可离岗。

第五十四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其他

人员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应指定有关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可视具体情况适度简化。

第五十六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熟悉单位财务状况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单位注销手续结束前,该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五十七条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节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章制度以及中交股份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

(一)资金筹集管理和核算制度。

(二)货币资金结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三)存货管理和核算制度。

(四)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五)在建工程管理和核算制度。

(六)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七)对外投资管理和核算制度。

(八)债权债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九)所有者权益管理和核算制度。

(十)成本(费用)管理和核算制度。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