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一、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
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
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
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
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2008-06-01 14:01:16)标签:教育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我能够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什么叫要约邀请的要约的区别-

什么叫要约邀请的要约的区别?1,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会向有投标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招标书,这属于要约邀请。
日常生活中,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这一类。
而在合同法某些条款中,规定了要约的构成要件,那么,什么叫要约邀请的要约的区别?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什么叫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
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
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二、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合同要约范本
合同要约范本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个程序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可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其中一个程序,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了解合同要约可以从要约的法律概念、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以及要约的无效情形等内容,那么合同要约的格式是怎样的?要约书范本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xx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为使集体协商工作能顺利进行特发出如下要约: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1、时间:建议定于日进行协商。
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
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条件2、劳动报酬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5)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主要包括:(1)工时制度(2)特殊情况的用工时间(3)年休假办法4、劳动安全与卫生主要包括:(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2)三级安全教育;(3)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装安全警示标志;5、社会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1)五险一金的办理;(2)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6、职业技能培养主要包括:(1)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2)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7、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工会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2)企业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8、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的程序主要包括:(1)合同有效期(2)合同终止条件三、确定集体协商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派名协商代表。
法律要约的名词解释
法律要约的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要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之规定,要约是一方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明示或暗示的表示意思,其具备以下特征:明确表示作为合同要约的意愿、限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具备足够明确的内容、向确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以实现与受要约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目的。
要约是合同形成的起点,它可以在书面形式下或口头形式下表达。
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时,默认其具备合约效力,只要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接受要约即可成立合同。
要约还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必须表达出作为要约的明确意愿。
对于要约的形成和解释,法律有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
首先,要约的形成需要明确表达双方达成协议的意愿。
如果要约表达的意思不明确,无法确定作为要约的意图,则不能视为有效的要约。
其次,要约需要明确约束双方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要约表述不清,无法明确界定要约的具体内容,受要约人接受后可能对双方产生争议,甚至导致无效的合同。
此外,在要约的表达方式上,书面形式的要约可能更具证据价值和法律效力。
法律要约的有效性还受到一些例外和限制。
例如,根据法律原则,当要约受到误解、欺诈或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影响时,受要约人可以拒绝接受要约。
此外,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无效要约的情形,如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超过法定代表权限等。
受要约对要约的接受可以采取明确和默示两种形式。
明确接受是指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明确的表示,明确接受要约后,合同即成立。
而默示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在一定时间内未拒绝要约,也未做出明确表示,但继续执行履行义务,视为接受要约。
对于默示接受的要约,受要约人在未作出明确表示之前可以随时撤销,采取一定行为表明不接受要约即可。
在要约和接受之间的形成过程中,还必须遵守确定的规则。
首先,要约的接受必须是对要约作出的接受。
如果接受的是要约本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核心部分,则不能成立合同。
其次,要约接受必须是准确和完整的。
对于要约接受表述的“差错”或增补的情况,需要对这些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式成⽴。
有时当事⼈发出了订⽴合同的要求,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发出的订⽴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般说来,要约成⽴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的意思表⽰。
发出要约的⽬的在于订⽴合同,要约⼈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能够明⽩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都可以作为要约⼈,但作为要约⼈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
2.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发出。
要约⼀般应向特定⼈发出。
因为,相对⼈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作为合同相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承诺,⼀个合同就成⽴了。
如果相对⼈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当事⼈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定成⽴。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的拘束。
这⼀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如果对⽅接受就成⽴了⼀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对特定当事⼈的陈述,也不构成⼀个要约。
能否构成⼀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订⽴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所使⽤的语⾔来判断。
当事⼈在合同中⼀般不会采⽤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说明,⽽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使合同成⽴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歧义。
合同邀约,合同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邀约,合同要约的区别是什么发出要约是订⽴合同的重要⼿段,要约是指希望对⽅当事⼈签订合同,向对⽅当事⼈发出的邀请,要约要包括合同的⼤部分内容,受要约⼈作出承诺时要约⽣效,那么合同邀约,合同要约的区别是什么?下⾯由店铺嘉定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邀约和合同要约的区别是怎样的1、根据当事⼈的意愿来区分。
根据当事⼈的意愿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应当作为⾸要的标准,只有在当事⼈的意思⽆法确定,才能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的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此处所说的当事⼈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对其实施的⾏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事实上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的承诺⽽成⽴合同。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当事⼈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意思表⽰是针对特定⼈不是不特定⼈发出,可以作出区分。
由于要约邀请⼤多是向不特定的⼈发出的,它是为了唤起不特定⼈对其邀请的注意并向其发出要约,所以它针对的对象⼤多是不特定的⼈。
但是要约通常都是向特定的⼈发出的,只有向特定的⼈发出才能确定承诺⼈并使承诺⼈作出承诺。
⼆、合同要约⽣效的条件1、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所谓订⽴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订⽴合同的意思。
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价⽬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
⼀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发出,这个特定⼈就是要约⼈希望和他订⽴合同的⼈。
⽽特定不限于⼀个,也可以是⼏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
要约应当向特定⼈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告,因其不是向特定⼈发出,因此不是要约,⽽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看到⼴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告中悬赏⼴告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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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是什么意思?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其中一个程序,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了解合同要约可以从要约的法律概念、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以及要约的无效情形等内容,下面由在本文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
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五、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